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2051年文档2篇

合集下载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保险实施,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险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动保险,是指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条劳动保险实施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因工作受损而受到损害。

第五条劳动保险实施要坚持社会公平和公正原则,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险福利。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劳动保险适用的人员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包括全日制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特定群体。

第九条参加劳动保险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二)达到法定的工龄;(三)依法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十条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进行自愿参保,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有固定住所;(三)依法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参保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特定群体的参保条件,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劳动保险参保手续和材料的办理,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劳动者的参保权利。

第三章劳动保险费缴纳第十四条劳动保险费由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保险费缴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劳动保险缴费地缴纳:(一)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二)缴纳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

第十六条劳动保险费缴纳要及时、足额,不得拖欠、少缴或者不缴。

第十七条劳动保险费缴纳地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劳动者和雇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纳。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劳动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险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定义本细则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劳动保险:指国家对劳动者进行的社会保险。

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用人单位:指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管理权和利益从属的单位。

3. 劳动者:指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规定享有劳动保险权益和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确定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保险的具体内容和权益。

第五条强制性参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为自愿参保。

第六条参保资格的确定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保险费的应缴与结算第七条劳动保险费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劳动保险费,并及时缴纳到国家指定的社保基金。

第八条劳动保险费的计算劳动保险费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险费的结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按期向社保基金支付劳动保险费,并及时申报和结算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劳动保险待遇的享受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按照生育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三条劳动保险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有关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构成劳动保险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处理办法对于劳动保险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执法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劳动保险实施条例文档3篇

劳动保险实施条例文档3篇

劳动保险实施条例文档3篇Labor insuranc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劳动保险实施条例文档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文档2、篇章2:安徽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版全文文档3、篇章3:劳动保险经费支付渠道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文档第一章总则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343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文章来源:/Content-343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下这两条条款,被废除或被(天津地方法规)修改了吗?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生效):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5年,中国全面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内容介绍1.法律定义《条例》把劳动者分为以下几类,分别是农村劳动力、城市职工、企业职工、新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特定行业的劳动者。

根据不同的劳动者类别,《条例》给出了不同的社会保险定义和相应的缴费标准。

2.保范围《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险的投保范围,无论是劳动者法定金额以下的工资收入,还是劳动者应得的最高工资,都应当投保劳动保险。

另外,《条例》规定,当劳动者被暂时解雇时他们的劳动保险仍然享受投保范围内的待遇,但是当劳动者永久解雇时,其保险费的支付应照顾到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而定。

3.费标准《条例》把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分为三类,分别是企业比例、劳动者比例和财政补贴比例。

企业比例主要由企业负责,劳动者比例主要由劳动者负责,财政补贴比例由政府负责。

根据不同的劳动者类型,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三、实施效果随着《条例》的推出,以劳动者为中心的劳动保护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和提升。

1.强劳动者的保障劳动者的投保范围和缴费标准更符合规定,从而更有助于劳动者享受更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

此外,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也有助于缓解劳动者经济压力,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2. 促进企业发展《条例》给予企业更多的投资机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缴费标准,进而激励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企业发展以及就业岗位的增加。

3.强劳动者保障政策的落实通过《条例》的实施,劳动者的保障政策实施得更加到位,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劳动关系,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四、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实施劳动者保障政策的重要基础文件,对于促进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具体细化和具体操作过程进行规范的一部法规。

下面是《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参保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时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参保资料和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个人保险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参保资料。

第七条法律规定免予参保的特殊人员,如个体工商户、军人等,可以自愿参保。

第三章缴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缴费标准足额缴纳保险费,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第九条个人缴费比例由国家决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新参保的单位和劳动者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应当办理缴费闭户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稳定增收、提高收入时,应及时办理缴费调整手续。

第四章终止参保第十三条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参保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者享受高龄津贴或者基本养老金的,可以选择终止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五条劳动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选择终止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六条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劳动者,不能退保。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劳动者因工作关系造成的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劳动者因病不能工作时,应当依法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条劳动者被解雇或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失去工作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险待遇的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享受的各项待遇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劳动保护管理条例

劳动保护管理条例

劳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本条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与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劳动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保障和福利。

第三条: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1.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

2. 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情况安排合理的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
1. 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工作量或者工作质量进行计算,并及时支付给劳动者。

2. 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劳动安全与卫生
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和无危害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六条:劳动争议解决
1. 出现劳动争议时,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或者请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若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以上为《劳动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制定。

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险法全文解释)

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险法全文解释)

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险法全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条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人事职能部门职责:(一)制订、修改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二)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员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负责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保险缴费情况和办理进度,向财务职能部门发函人事变动和社保变动情况。

(四)制发公司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调整、保险缴费比例变化等文书。

(五)结合公司年度招聘计划和现有人员编制实力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员工社会保险预算。

(六)填报月份单位员工社会保险计提表、月份社会保险缴纳汇总表,并向财务职能部门提交。

(七)编制月份社会保险报告表。

(八)处理员工社会保险与社保机构相关事宜。

第五条财务职能部门职责:(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社会保险的会计核算。

(二)协助人事职能部门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报告表、计提表、汇总表。

(三)指导人事职能部门编制、规范单位社会保险预算。

(四)定期与社会保险职能部门核对社保明细。

第三章保险缴纳第六条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逐月、足额缴纳,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七条社保费用委托银行按月代缴的,应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保险新增、转入时间公司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2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劳动保障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实施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劳动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不得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单位:(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单位;(二)个体经济组织;(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非企业单位中,以下人员应纳入劳动保险范围:(一)正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二)试用期内、实习期内、学徒期的劳动者;(三)企业内部退养、离岗待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劳动者;(四)依法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章劳动保险费的缴纳与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劳动保险费缴纳基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单位,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二)个体经济组织,以业主本人月平均收入为缴纳基数;(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基数。

第九条劳动保险费缴纳期限为每月1日至15日,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劳动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章劳动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劳动者享受以下劳动保险待遇:(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六)死亡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感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变革与发展。

194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

该条例规定劳动关系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中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不强制参加劳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职工享有除养老、生育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保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国家规定应该由职工本人缴纳或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

1.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防止失业和再就业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还能帮助其再就业,促进劳动力供给,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我国现阶段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67.9元(2019年)。

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总收入为4398.7万元(2019年)。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劳动保障基金不断扩大征收范围并不断提高征收标准,从1992年建立“企业负担为主、个人负担为辅”和“先缴后补”两种方式并存于我国劳动保障制度中的局面逐步得到了扭转。

2004年9月2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服务等方式实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途径”。

该法律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别做出了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

因此这一法律规定了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社会保障制度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之一。

2.缓解社会矛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主要是在劳动者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时,为劳动者提供经济帮助和援助。

该制度使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联系。

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经济报酬,劳动关系能够得到维系;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生涯发展保障。

劳动保险条例2篇

劳动保险条例2篇

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法规之一,下面将分为两篇来详细介绍劳动保险条例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篇:劳动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其次,条例强调社会共担的原则,鼓励雇主、劳动者和政府共同参与劳动保险的建设和运行。

此外,条例还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消除劳动者在享受劳动保险权益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劳动保险条例适用于我国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和个体劳动者。

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所有的劳动者均享有劳动保险的权益。

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对基层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如农民工、残疾人等。

除了适用范围,劳动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具体的保险项目和保障内容。

其中,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一项重要保险。

工伤保险涵盖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内容,旨在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此外,劳动保险条例还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在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加大对劳动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劳动保险,及时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保证其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也应增强个人保险意识,主动参与保险事务。

总的来说,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法规,旨在保护和促进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落实各项保险项目和保障内容,劳动保险条例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同时,劳动保险条例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3000字,到下一篇)第二篇: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和监督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和监督是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环节。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很抱歉,但我无法提供完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因为其内容比较复杂、具体且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保险法律法规来决定。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致残、死亡等风险,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保障。

第四条劳动保险的费率和计算方法由国家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劳动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及时参加劳动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报工伤、职业病、非工伤致残、死亡等情况。

第八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享受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保障。

第三章劳动保险的费率和缴费第九条劳动保险费率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第十条劳动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为总工资金额乘以费率。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疾病发生,需提出工伤申报,经认定符合工伤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工伤事故,配合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工伤医疗救治、住院伙食费、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调整评定等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和程度,由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制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加具体地规范和实施劳动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制定的细则。

下面将从劳动保险的范围、参保登记、费率及缴费等方面介绍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劳动保险的范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劳动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雇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等。

同时,劳动保险还适用于未就业的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返聘劳动等人员。

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二、参保登记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人员开始工作之日起30日内,将其纳入劳动保险的参保范围,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登记申请。

参保登记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也在细则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更好地进行参保管理。

三、费率及缴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劳动保险费率及缴费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则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

具体的费率和缴费基数标准也在细则中详细列出,以方便用人单位正确计算和缴纳保险费用。

四、参保待遇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参保劳动者享受的各项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了参保劳动者因工作能力丧失、因工作受到伤害、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的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待遇。

同时,细则还对参保劳动者享受待遇的申请、享受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参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保险基金管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则明确指出,劳动保险基金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基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细节,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综上所述,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劳动保险制度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它对劳动保险的范围、参保登记、费率及缴费、参保待遇和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劳动保险条例,规范劳动保险实施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劳动保险法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

第三条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劳动保险费的征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在医疗康复条件下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和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职工去就医治疗,职工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职业病致残程度、工伤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影响劳动能力的因素等。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怀孕、分娩、流产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个人共同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护理费用。

第五章失业保险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待遇由基本失业保险金、失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再就业服务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待遇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通过每个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来实现。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并进行相关监督。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很抱歉,但我无法提供完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因为其内容比较复杂、具体且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保险法律法规来决定。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致残、死亡等风险,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保障。

第四条劳动保险的费率和计算方法由国家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劳动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及时参加劳动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报工伤、职业病、非工伤致残、死亡等情况。

第八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享受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保障。

第三章劳动保险的费率和缴费第九条劳动保险费率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第十条劳动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为总工资金额乘以费率。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疾病发生,需提出工伤申报,经认定符合工伤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工伤事故,配合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工伤医疗救治、住院伙食费、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调整评定等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和程度,由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制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五十四条、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开始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申请书,如需证明,应将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或工会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审查所填各项是否属实,并将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书“工会小组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后,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

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由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劳动保险委员会讨论)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并填具付款凭单,连同申请书一并交由申请人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取款,如系按月领取者,应于批准申请书时发给领取证。

事后须在劳动保险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汇报。

三、劳动保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车间劳动保险委员会,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批准工人职员的劳动保险待遇。

四、劳动保险会计付款后,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支付金额及日期,签名盖章,并将申请书退还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保管。

五、按月领取劳动保险待遇者,应在每月领款前,将领取证送经劳动保险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填具付款单后,持往劳动保险会计处领款,如其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当地,须附所在地政府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连同领取证一并寄交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汇付,其汇费及邮费,均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

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险委员会付给的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按月付给者,至迟应于每月月底付给,如领款人不在当地居住,劳动保险委员会可按季度付给(三个月付一次)。

一次发给者,至迟应于批准后五日内发给。

第五十六条、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病伤、生育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于每月发放后,应将领款人姓名、支付标准、支付金额按费别造表,送交劳动保险委员会备查。

第五十七条、因工死亡丧葬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如无上述亲属或亲属不在当地,得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代为领取,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很抱歉,但我无法提供完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因为其内容比较复杂、具体且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保险法律法规来决定。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致残、死亡等风险,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保障。

第四条劳动保险的费率和计算方法由国家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劳动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参加劳动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及时参加劳动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报工伤、职业病、非工伤致残、死亡等情况。

第八条劳动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享受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保障。

第三章劳动保险的费率和缴费第九条劳动保险费率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第十条劳动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为总工资金额乘以费率。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劳动保险费。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疾病发生,需提出工伤申报,经认定符合工伤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工伤事故,配合劳动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工伤医疗救治、住院伙食费、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调整评定等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和程度,由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2051年文档2篇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labor i nsurance 2051编订:JinTai College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2051年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2051年文档2、篇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文档篇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2051年文档劳动保险,是指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

大家对于劳动保险的了解是什么呢?今天就让小泰来给大家说说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xx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xx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

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片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

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缴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

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四、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查。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必须住院者,得住院医治。

其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如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此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不予发给。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疾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免费诊治,普通药费减半,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规定的待遇付给丧葬补助费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退职养老后死亡时,及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四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第十五条养老待遇的规定: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时止。

如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应得工资外,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已满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但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生育待遇的规定: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小产,怀孕在三个月以内者,给假十五日;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者,给假三十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经医生证明后,均应按第十三条疾病待遇规定处理之。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五尺红市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

第十七条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举办,但得委托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办理,其项目如下:一、疗养所;二、残废院;三、养老院;四、孤儿保育院;五、休养所;六、其他。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定之。

第十八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假期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及生育补助费等,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第十九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领取各种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时,只能领取最高额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