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立法与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淮政办秘〔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8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2017〕22号)的要求,为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安徽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任务各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审核主体建设。
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要发挥县区政府和市各部门、各单位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法制审核范围。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制定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核范围。
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
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6]61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6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按照《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7号)总体要求,全面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统一部署,依据各级权责清单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对应行政审批,下同)和行政处罚事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示具体信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016年6月10日起,各县区、各部门按照省和市有关要求,在本县区、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栏目,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同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并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用中国、淮北信用网。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推进机制。
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督促、协调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集中归集、公示,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与省对口部门联系沟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程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淮政办秘〔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程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87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程》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6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程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室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办理流程》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程。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公文,非涉密的一律通过公务办公系统办理;有保密要求的,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一、收文办理(一)上级来文办理。
1.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部门来文,送市长、副市长及其他有关人员阅。
其中,需要办理的,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呈送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阅批。
2. 省政府领导给市政府的批示件,呈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呈送该领导同志阅批。
3. 市委来文,送市长、副市长及其他相关人员阅知。
其中,需要办理的,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呈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阅批。
4. 市政府负责同志阅批过的文件,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应随即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领导批示的交办督办工作。
(二)其他批办性公文办理。
1. 签收登记。
来文实行归口管理,由文电科统一签收、登记。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淮政办秘〔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13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增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要求,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事项的沟通协调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主办单位会前应向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并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尽可能协商一致。
相关单位收到主办单位征求意见函后,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回复。
涉及重大资金的事项,会前须分管副市长召集主办单位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涉及拟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会前须征求市人社部门的意见。
属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的,应经议事协调机构先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对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对特别紧急的重大事项,部门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会议审议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提交会议审议。
二、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程序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要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51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5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7〕47号)等有关要求办理。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等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等3项制度的通知(附:淮北市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淮北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7]221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等3项制度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2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淮北市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和《淮北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由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人选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历史文化保护、环境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日常联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在市法制办的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立法咨询职责:(一)就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市政府重要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查;(三)参与立法过程中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四)参与市政府规章集中清理、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政府立法工作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要求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立法活动,认真履行咨询职责,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完成受委托的事务;(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三)不得将在立法咨询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用于盈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四)不得以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名义,从事与市政府立法咨询职责无关的活动;(五)市法制办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淮政办秘〔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专家论证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效果评估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5日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市政府在做出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安排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工作的报告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工作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淮政办〔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工作的报告市委、市政府:2022年以来,市政府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持续健全制度机制,深入推进任务落实,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强部署明责任,着力提升法治质效一是抓“关键少数”。
严格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聚焦“关键少数”,压实机关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身体力行推动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对法治学习、公文运转、政务公开、深化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等重要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压紧压实科室责任。
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列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制定办公室法治政府建设2022年工作要点,明确责任科室,建立完善工作任务台账,强化压力传导、强化责任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三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领导。
发挥以文辅政作用,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系列文件的审核把关,审核印发《淮北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文件5件。
高标准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部署会、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会等筹办工作10余次,组织高质量起草、修改有关会议讲话材料10余篇。
认真做好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入围项目评估评议陈述答辩材料审核修改工作,协助做好省第二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申报工作,上报综合示范创建1项,单项示范创建3项。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88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88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改版后的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工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增强网站公共服务功能,畅通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渠道,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力度1. 及时发布动态政务信息。
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更新、发布本级本部门政务动态信息,及时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类重要政务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和主题活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积极做好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要严格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分解的任务,抓好本级本部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2. 确保信息发布及时有效。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发XXX存档制度,严格信息采编、保密审查、审核、发布等工作规程,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及时准确有效。
负责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禁泄露。
要确保政府网站信息更新常态化、规范化,严禁各级各部门信息突击发布。
3. 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人员工作责任,签订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承诺书。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晓武2015年10月24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对《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9号)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作出如下决定:一、确认《淮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决定对《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等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对需要修订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届时未能完成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决定废止《淮北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23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淮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2淮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3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4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5淮北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6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7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8淮北市相山林区管理办法淮政〔2003〕58号9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淮政〔2003〕79号1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淮政〔2004〕39号1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淮政〔2004〕99号12淮北市城市绿化办法淮政〔2005〕22号13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淮政〔2005〕25号14淮北市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淮政〔2005〕35号15淮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淮政〔2005〕56号16淮北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淮政〔2005〕62号17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淮政〔2006〕30号18淮北市地名管理办法淮政〔2006〕38号19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2006〕67号2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06〕70号2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07〕38号2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07〕42号23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淮政〔2007〕52号24淮北市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淮政〔2008〕45号25淮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淮政〔2009〕3号26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淮政〔2009〕13号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淮政〔2009〕44号28淮北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淮政〔2009〕46号2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19号3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44号3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11〕48号3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60号33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淮政〔2011〕61号3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淮政〔2011〕69号35淮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淮政〔2012〕12号3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12〕51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淮政〔2012〕59号3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森林增长工程推进生态强市建设的意见淮政〔2012〕71号3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3〕2号4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的意见淮政〔2013〕29号4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3〕46号4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意见淮政〔2013〕53号4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2013〕61号4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14号45淮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淮政办〔1999〕42号4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园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办〔2005〕1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淮政办〔2005〕37号4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07〕43号49淮北市扶持畜禽养殖小区实施办法淮政办〔2007〕52号50淮北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淮政办〔2007〕58号51淮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8〕59号52淮北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淮政办〔2008〕96号53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淮政办〔2008〕108号54淮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淮政办〔2008〕110号55淮北市采矿塌陷地综合治理实施办法淮政办〔2009〕2号5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09〕4号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淮政办〔2009〕6号5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淮政办〔2009〕9号59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10号60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51号61淮北市城市中水利用管理办法淮政办〔2009〕57号62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淮政办〔2009〕69号63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淮政办〔2009〕73号64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0〕34号65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淮政办〔2010〕53号66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淮政办〔2010〕74号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淮政办〔2010〕83号68淮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淮政办〔2010〕84号6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意见淮政办〔2010〕87号70淮北市雨水利用管理办法淮政办〔2010〕89号71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93号72淮北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暂行办法淮政办〔2010〕94号73淮北市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核销办法淮政办〔2010〕98号74淮北市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淮政办〔2010〕100号75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0〕105号76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办法淮政办〔2010〕112号淮北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淮政办〔2011〕23号78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1〕24号79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淮政办〔2011〕27号80淮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淮政办〔2011〕34号81淮北市燃气管理办法淮政办〔2011〕38号8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1〕41号83淮北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淮政办〔2011〕48号8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1〕56号85淮北市招标工程合同备案审查管理规定淮政办〔2011〕57号86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淮政办〔2011〕151号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淮政办〔2012〕11号88淮北市廉租房保障办法淮政办〔2012〕14号89淮北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定淮政办〔2012〕15号90淮北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淮政办〔2012〕17号91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淮政办〔2012〕23号92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淮政办〔2012〕25号93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淮政办〔2012〕33号94淮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淮政办〔2012〕37号95淮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淮政办〔2012〕39号96淮北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淮政办〔2012〕50号淮北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3〕6号98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淮政办〔2013〕7号99淮北市关于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办〔2013〕12号100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淮政办〔2013〕13号101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淮政办〔2013〕15号102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17号103淮北市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3〕18号104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票管理办法淮政办〔2013〕19号10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3〕27号106淮北市人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淮政办〔2013〕31号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4号108淮北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淮政办〔2013〕35号109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11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办〔2013〕49号111淮北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120号11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意见淮政秘〔2005〕21号11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名标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09〕37号114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淮政秘〔2010〕171号115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淮政秘〔2010〕172号116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淮政秘〔2011〕5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业技能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1〕75号11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2〕1号119淮北市出租汽车动人与燃料价格联运机制实施办法淮政秘〔2012〕39号12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2〕142号12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2〕178号122淮北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淮政办秘〔2011〕56号123淮北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秘〔2011〕75号124淮北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意见淮政办秘〔2012〕49号125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及窨井设施管理办法淮政办秘〔2012〕156号126淮北市城市社区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办法淮政办秘〔2012〕171号附件2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淮政〔2004〕113号因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动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的意见淮政〔2007〕17号因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动3淮北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淮政〔2011〕81号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矛盾4淮北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激励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淮政办〔2008〕3号因风险补偿标准调整5淮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8〕8号因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动6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矛盾7淮北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淮政办〔2011〕20号不适应现在工作要求8淮北市关于促进外贸发展奖励办法淮政办〔2012〕30号不适应现在工作要求9淮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2〕48号修改第十一、十三条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淮北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2淮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淮政〔1996〕13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3淮北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淮政〔1998〕4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意见淮政〔1999〕26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5淮北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淮政〔2002〕41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06〕3号被新文件替代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淮政〔2006〕18号被新文件替代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号被新文件替代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万千百十”工程的意见淮政〔2012〕31号被新文件替代10淮北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1999〕25号被新文件替代11淮北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淮政办〔2002〕19号被新文件替代1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淮政办〔2007〕41号被新文件替代1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意见淮政办〔2008〕44号适用期已过1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资产处置和不良资产核销的意见淮政办〔2008〕45号适用期已过15淮北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08〕74号适用期已过16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淮政办〔2008〕104号被新文件替代17淮北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11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18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36号被新文件替代19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10〕31号被新文件替代20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暂行规定淮政办〔2011〕30号被新文件替代21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淮政办〔2012〕27号被新文件替代2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淮政办〔2012〕42号被新文件替代23淮北市工业企业“万千百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淮政办〔2012〕51号被新文件替代——结束——。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联动调研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联动调研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府法函[2017]4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联动调研的通知(淮府法函〔2017〕4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了解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情况,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全省法制工作“三级大调研”的通知》(皖府法〔2017〕44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全市开展市、县(区)二级联动调研活动。
现将调研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7月5日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联动调研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实施方案》以及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提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研究决定,市、县(区)二级联动,集中开展政府法制工作调研活动。
一、调研目的通过调研,全面了解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政府法制机构现状,认真总结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找准制约政府法制工作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法制工作更好开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调研内容(一)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法制机构性质、具体编制和实有在岗人数等。
(二)法制机构工作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包括职责内的工作和职责外的事务。
(三)法制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改革探索、创新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五)对进一步做好法制工作、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方式市、县(区)二级联动,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查阅台账、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调研组,由办领导带队,邀请市编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财政局(国资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对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2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任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和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经推荐、报名、审查确认等程序,决定聘任丁芙蓉等40位同志为市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任期5年。
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论证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调研考察、起草、论证和立法评估等工作;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调研、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其他与立法工作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有关的工作。
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要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发挥在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为专家库成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条件。
附件:1. 市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人员名单2. 淮北市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2017年12月29日附件1市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序号姓名单位职务1丁芙蓉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2马艳许继光律所副主任律师3王玉飞市食药监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4王艳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5未继友市发改委综合科科长6代宏军市商务局商贸市场建设促进中心主任7冯战国龙兴律所主任8朱浩省法制办合法审查处处长9任清华镜远律所主任10刘凤芝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11XXX东北方之光律所合伙人、律师12刘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教师13闫泽涛市委党校教研室副主任14许继光许继光律所主任15李可玉金融办银行科科长16吴雪峰相山区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17何远国省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处长18张进书市建委市城乡建设管理处副处长19张林市卫计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科长20张鹏市国土局行政许可科科长21张震市国土局总工程师22陆德社市农委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23陈一胜省法制办副巡视员24陈茂峰相山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委员25陈晓峰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26赵玉宏北方之光律所律师27赵立法市城管局法规科科长28禹雷市环保局总工程师29费蕙蓉市委党校校委委员、法学与管理教研室主任30莫海鹰亚星律所主任31贾锦娇市建委法规科科长32徐天柱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33徐殿忠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34唐为民市人社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主任35黄永广市中院行政庭庭长36黄显鸿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调研员37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导组组长38董向阳市城乡规划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39程冬梅市公安局法制科(支队)政委40焦福生市财政局副局长附件2淮北市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管理,规范立法和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府法〔2017〕5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府法〔2017〕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53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发〔2017〕8号),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2号)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坚持公开透明,做到科学论证,达到合法有效。
三、清理标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按照清理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予以修改、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四类。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予以修改、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情形的,经清理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1. 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2. 主要内容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3. 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淮政办秘〔2019〕76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9〕7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国资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务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局
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
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市统计局
市林业局
市医保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市防空防震办
市政府信访局
市扶贫局
市数据资源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督查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淮府法〔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督查的通知淮府法〔2017〕9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的工作部署,迎接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市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的专项督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将于近期对全市各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督查。
一、督查目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的部署,及时掌握各级各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进全市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与完善,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督查重点围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和《淮北市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方案》(淮政办秘〔2016〕5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建立情况;(二)重大事项是否做到应审尽审;(三)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是否规范有序;(四)合法性审查工作方式方法是否行之有效;(五)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及说明情况;(六)合法性审查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情况。
三、督查安排(一)全面自查。
各级各部门对照督查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执行情况,查找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议,形成自查报告,于11月14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张冬皖,联系电话:3198672、3198679(传真),邮箱:****************。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淮政办〔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五章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第六章附则淮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统筹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效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专项债、申请上级资金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本级政府性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指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服务(含云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
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指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等项目。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约高效、业务协同、安全保密的原则。
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跟踪调度、项目验收,并指导和监督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淮政〔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法活动,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2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牢把握立法工作原则(一)坚定立法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政府立法计划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应当向市委报告。
市政府立法计划应当与人大立法计划相衔接。
发挥政府在行政立法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工作。
坚持立法为民,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统筹立法研究规划。
加强重要区域、重要领域、跨区域立法研究,主动对接参与长三角地区和淮海经济区立法工作协同,将有关区域或重要领域协调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重点,加快立法进程。
立法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本着急需、专门、精准、务实、管用的原则,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限,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创制性立法,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确保立一件成一件,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淮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淮政秘〔2015〕12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淮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淮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1号)和淮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淮北市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法领〔2012〕4号)规定,我市自2012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
根据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2014年4月,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申报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在广泛征求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命名市人社局等20家单位为“淮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各示范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开拓创新,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做好表率,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各部门要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政管理创新,学习示范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淮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2015年1月30日附件淮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濉溪县交通运输局、濉溪县国税局、濉溪县地税局、杜集区司法局、杜集区城乡建设局、杜集区卫生局、杜集区国税局、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区司法局、濉溪县百善镇、相山区渠沟镇、相山区三堤口办事处、烈山区烈山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7〕1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7〕1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日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淮北市云数据中心的作用,推动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淮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在市智慧城市和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行,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立法专家顾问暂行办法-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立法专家顾问暂行办法正文:----------------------------------------------------------------------------------------------------------------------------------------------------淮北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立法专家顾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法专家顾问,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的在法律方面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立法专家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职业道德、纪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工作或行为记录;(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三)学校、科研院所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研究;(四)行业内专家学者,要有丰富的理论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经验,有代表性的学术或实践成果;(五)法律实践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工作经历,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第四条立法专家顾问人选的产生,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推荐或者个人自荐。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立法专家顾问的人选建议、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立法专家顾问。
第六条立法专家顾问正式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立法专家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的要求,对法规草案的提出、修改、审议等提供咨询意见;(二)参加立法项目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三)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淮政办秘〔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6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7日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前介入的范围属于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拟举行调研听证、专家论证或风险评估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市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四)市政府对外签署的重要合作框架协议;(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二、提前介入的启动拟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的,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启动程序后,应及时致函市政府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派员参与调研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活动。
三、提前介入的方式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提前介入函后,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启动前,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一)提出完善决策程序的意见和建议;(二)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三)调取相关背景材料;(四)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决策咨询专家参加听证会、论证会等;(五)参加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或多方会谈;(六)委托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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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立法与行政决策咨询专
家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咨询业务
【发文字号】淮府法[2017]4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立法与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淮府法〔201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决策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拟组建立法与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范围
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在行政立法、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等领域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愿意参与市政府立法与决策咨询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等。
二、入选标准
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中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职称、国家机关正科级(实务经验丰富者可适当放宽)以上职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丰富实践经验和扎实理论功底,热心为淮北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身体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市内外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评选程序
报名。
采取自愿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淮北市政府立法与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人选报名表》的要求如实、准确填写。
初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成立审核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影响力、职业操守以及身体状况、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聘任。
拟入选名单报市政府确认后,颁发证书并予公布。
四、管理使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入库专家分成若干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和有偿使用,专家库成员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论证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调研考察、起草、论证和立法评估等工作;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调研、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其他与立法工作和行政决策咨询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