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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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系统内跨法人机构)在农商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按照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两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农商行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同业存放账户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导辖内开户机构严格执行同业存放账户相关制度;
(三)安排、监督辖内开户机构开展同业存放账户对账工作;
(四)组织辖内开户机构对同业存放账户进行自律性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农商行资金清算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为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实存款银行开户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二)监督存款银行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业存放账户;
(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等相关规定为同业存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等业务;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相关账户资料;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农商行稽核审计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内同业存放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同业存放账户应当以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性质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同业存放账户需要提取现金的,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
当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九条在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性质的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
(五)金融许可证;
(六)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七)授权他人办理开户手续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八)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在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性质的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除出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存款银行和开户机构共同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三)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一级
分行)授权书原件;
(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除资金清算部门或者营业部外,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区,下同)存款银行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