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把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重要源头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桂发[2005]1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9.21【实施日期】2005.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把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重要源头的意见》的通知(桂发[2005]16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把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重要源头的意见》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9月21日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加快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把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重要源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把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重要源头的重大意义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关键在于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都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扩大开放的条件下,更需要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有较强竞争意识的领导人才。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企业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最前沿,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专门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解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国际惯例。
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自身特殊的地位,在培养和锻炼干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5.30•【字号】桂政办[1986]64号•【施行日期】198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5月30日桂政办〔1986〕64号)区建委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区城镇发展较快,人口增长较多,但城镇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已成为城镇经济发展严重的制约因素之一。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弥补市政建设资金的不足,不断完善各项市政设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城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下同)征用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征收范围,凡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人;由外地成建制迁入城镇或外地进城镇办商店、旅社、企业等,在城镇进行新建、扩建各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交纳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用费标准:根据各市、县镇的情况、地段区域的功能及繁华程度等按施工建筑面积分级分类进行计费,计费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平方米━━━━━━━━━━━┳━━━━━━┳━━━━━━━┳━━━━━━━━━━━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区辖市┃民用建筑┃11┃8┃6┣━━━━━━╋━━━━━━╋━━━━━━━╋━━━━━━━━━━━┃工业建筑┃10┃7┃5━━━━╋━━━━━━╋━━━━━━╋━━━━━━━╋━━━━━━━━━━━地辖市┃民用建筑┃8┃6┃4┣━━━━━━╋━━━━━━╋━━━━━━━╋━━━━━━━━━━━┃工业建筑┃7┃4┃2━━━━╋━━━━━━╋━━━━━━╋━━━━━━━╋━━━━━━━━━━━县城镇┃民用建筑┃6┃4┃┣━━━━━━╋━━━━━━╋━━━━━━━╋━━━━━━━━━━━┃工业建筑┃2┃2┃━━━━┻━━━━━━┻━━━━━━┻━━━━━━━┻━━━━━━━━━━━注:一类是指市中心区,如内环路以内;二类指中心外围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桂财办[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桂办发[2008]3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8〕3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四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主题,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努力培养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以巩固党在基层的组织基础,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后继有人;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方法》中规定的补助条件仍然适用,但补助标准已变。
因此,使用本暂行办法时应参阅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中的问题解释和处理意见;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修改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再由死者单位按其生前工资标准逐月发给遗属三个月工资(不包括死的当月),从第四个月起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补助。
定期补助标准:1、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死亡后,他们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0--25元;2、其他工作人员死亡后,他们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3、遗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4、工作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他们的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距过1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12元;5、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以及为科学攻坚中而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家住城镇的最高不得超过25元,家住农村的,最高不得超过18元;6、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10.29
【实施日期】1999.10.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的实施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
发(1999)76号)精神,为保证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桂政发(1999)76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机构编制上收和清理工作,为推进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二、上收的范围
(一)桂办发(1998)26号文下发之日(即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发文字号】桂政发[1999]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01.19【实施日期】1999.0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实施。
在此之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此件不一致的,均以此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以下简称国函47号文件),明确和重申了“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心和扶持,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政策和措施,对做好我区“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加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促进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据国函47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财税字(1997)124号)有关民族贸易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并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2〕1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桂财库〔2010〕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为财政专户)。
特定专用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户实行“账户统管、管拨分离”的管理模式。
财政专户的开立和撤并、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由厅国库处负责;财政专户的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厅内相关处室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桂政办[1988]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88.06.03【实施日期】1988.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3日桂政办〔1988〕63号)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文件精神,在全区实行编制管理与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加强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由区编委会同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区计委、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审计署、区公安厅、区人民银行、区工商银行、区农业银行、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研究,拟订了《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
此《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促进我区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统一由劳动部门下达,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 [2007]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全区现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一)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国家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落实。
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自治区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
(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对符合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的原则,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三)整顿征收工作,强化监督机制。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各执行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桂政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2005年10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 [2005]3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统筹安排。
这是国务院首次就上市公司工作发布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高度重视。
为贯彻落实好《意见》,全面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关键。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区上市公司已初具规模,多数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发展健康,成为所在行业的领头羊,对全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法人治理不完善,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经营管理不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着力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意见》精神,从我区上市公司的实际出发,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为中心,以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制为主线,采取“因企制宜、一户一策、突出重点、逐户解决”的有效办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桂政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桂政发〔1998〕7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理财和维护国有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直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企业财务总监的人选,目前先按照《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各级财政部门从现职干部中选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派驻试点企业。
今后企业财务总监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都可选拔聘用。
三、企业财务总监以小组开展工作,每个小组配3名财务总监,负责2至3户企业。
财务总监职数,由各级政府按照派驻企业数量相应核定。
四、财务总监对派出机关负责,按月向派出机关书面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财务情况,对特殊、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及时报告。
财务总监向派出机关的报告同时抄报给该企业的主管部门。
报告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县结合具体实际制定。
五、为保证财务总监顺利开展工作,派出机关要有计划地对财务总监进行业务培训。
财务总监培训分为任职前的岗前培训和任职后的更新知识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27•【字号】桂政发[1997]91号•【施行日期】199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桂政发〔1997〕9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国以来颁布现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的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代替的23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19件;因个别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有17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从下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或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9件)--------------------------------------------|序|文件名称|文号|起草或复核单位|废止理由||号||||||-|------------------|-------|--------|----||1 |关于颁发严禁猎捕白头叶猴通知的通知|桂革发|自治区林业厅|有新法规||||〔1979〕75号||取代||-|------------------|-------|--------|----||2 |关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珍贵稀有|桂政发|自治区林业厅|有新法规|||动物资源的通知|〔1980〕76号||取代||-|------------------|-------|--------|----||3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桂政发|自治区林业厅|有新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1993〕107号||取代||-|------------------|-------|--------|----|||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桂政发||||4 |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补充规定||自治区林业厅|有新法规||||〔1990〕240号||取代||-|------------------|-------|--------|----|||关于加强杉木等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桂政发||||5 |的通知||自治区林业厅|有新法规||||〔1989〕137号||取代||-|------------------|-------|--------|----|||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林业厅、公安厅、工|桂政办||||6 |商局关于加强金花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区林业厅|有新法规|||意见的通知|〔1992〕61号||取代||-|------------------|-------|--------|----|||关于县(市)宜林荒山实现造林绿化的标|桂政发||||7 |准及验收、奖励办法||自治区林业厅|适用期限||||〔1991〕11号||已过||-|------------------|-------|--------|----|||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八五”期间|桂政发||||8 |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和执行意见报告的||自治区林业厅|适用期限|||通知|〔1991〕68号||已过||-|------------------|-------|--------|----|||关于成立广西名特优果品集团公司的通|桂政发||||9 |知||自治区林业厅|适用期限||||〔1992〕5号||已过||-|------------------|-------|--------|----|||关于切实安排好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生|桂政发||||10|活的紧急通知||自治区民政厅|适用期限||||〔1992〕23号||已过||-|------------------|-------|--------|----|||转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厅等单位|桂政办||||11|关于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自治区民政厅|自行失效|||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意见的通知|〔1990〕27号||||-|------------------|-------|--------|----||||桂政办||||12|关于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办公室|已有法规||||〔1992〕119号||取代||-|------------------|-------|--------|----|||关于检查农民承笛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桂政办||||13|执行情况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办公室|自行失效||||〔1992〕120号||||-|------------------|-------|--------|----|||批转区农业厅关于一九八九年杂交水稻|桂政发||||14|杂交玉米制种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自行失效||||〔1988〕120号||||-|------------------|-------|--------|----|||关于印发《研究杂交水稻制种问题的会|桂政办||||15|议纪要》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自行失效||||〔1988〕13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菌菌种|桂政发||与行政处||16|产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罚法相||||〔1988〕151号||抵触||-|------------------|-------|--------|----|||批转农业厅关于做好杂交水稻制种工作|桂政办||||17|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自行失效||||〔1990〕11号||||-|------------------|-------|--------|----|||关于抓好早造杂交水稻制种和晚造杂交|桂政办||||18|稻供种用种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自行失效||||〔1994〕70号||||-|------------------|-------|--------|----|||批准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在梧州的东区和|桂政发||||19|合浦的山口等地设立植物检疫执勤点请||自治区农业厅|自行失效|||示的通知|〔1995〕35号||||-|------------------|-------|--------|----|||关于坚决制止从区外运进卷烟的紧急通|桂政发||||20|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适用条件||||〔1983〕120号||变化||-|------------------|-------|--------|----||||桂政办||与行政处||21|关于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罚法相||||〔1990〕129号||抵触||-|------------------|-------|--------|----|||关于委托地、市、县审批部分建设项目补|桂政发||||22|办征、拨用地手续的通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行失效||||〔1987〕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副业船、渔船安全管|桂政发||||23|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有新规章||||〔1983〕110号||取代||-|------------------|-------|--------|----|||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桂政发||||24|上设置检查站请示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适用条件||||〔1992〕47号||变化||-|------------------|-------|--------|----||||桂政发||||25|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通告||自治区交通厅|适用条件||||〔1989〕139号||变化||-|------------------|-------|--------|----||||桂政发||||26|关于搞活交通运输的规定||自治区交通厅|适用条件||||〔1984〕131号||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桂政发||区政府96||27|实施细则||自治区劳动厅|年1号令||||〔1988〕119号||宣布废止||-|------------------|-------|--------|----|||批转区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桂政发|自治区劳动厅|||28|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自行失效||||〔1993〕38号|自治区经贸委|||-|------------------|-------|--------|----|||批转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桂政发|自治区无线电|||29|全区无线电通信秩序意见的通知|||已有法规||||〔1992〕29号|管理委员会|取代||-|------------------|-------|--------|----||||桂政发||||30|关于强化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自治区公安厅|自行失效||||〔1989〕93号||||-|------------------|-------|--------|----|||关于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桂政发||||31|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自治区公安厅|已有新法||||〔1990〕53号||规取代||||桂政发||||-|------------------|-------|--------|----||32|关于坚决查禁“六害”的通告||自治区公安厅|适用条件||||〔1989〕136号||变化||-|------------------|-------|--------|----|||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桂政办||与行政处||33|通知||自治区公安厅|罚法相||||〔1995〕66号||抵触||-|------------------|-------|--------|----|||批转区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推行法定计|桂政发||||34|量单位检查验收工作报告的通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适用期限||||〔1990〕27号||已过||-|------------------|-------|--------|----|||转发区技术监督局等八单位《关于继续|桂政办||||35|开展市场商品质量大检查活动的意见》||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适用期限|||的通知|〔1990〕141号||已过||-|------------------|-------|--------|----|||批转区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广西壮族|桂政发||||36|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自治区人事厅|有新规定|||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0〕159号||取代||-|------------------|-------|--------|----|||批转区宗教事务处、区建委、区财政厅关|桂政发||||37|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自治区建设厅|适用期限||||〔1986〕5号||已过||-|------------------|-------|--------|----|||批转区建委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桂政发||||38|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建设厅|适应条件||||〔1989〕57号||变化||-|------------------|-------|--------|----|||关于坚决制止任意开采、破坏、买卖钟乳|桂政发||与行政处||39|石的通知||自治区地矿厅|罚法相||||〔1992〕39号||抵触||-|------------------|-------|--------|----|||关于禁止任意开采破坏买卖钟乳石的通|桂政发||与行政处||40|告||自治区地矿厅|罚法相||||〔1982〕36号||抵触||-|------------------|-------|--------|----|||关于查处我区钟乳石销售市场有关问题|桂政办||与行政处||41|的通知||自治区地矿厅|罚法相||||〔1993〕14号||抵触||-|------------------|-------|--------|----|||印发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销|桂政办||与行政处||42|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罚法相||||〔1993〕41号||抵触||-|------------------|-------|--------|----|||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桂政办||与行政处||43|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自治区工商局|罚法相||||〔1992〕40号||抵触||-|------------------|-------|--------|----||||桂政发||与行政处||44|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罚法相||||〔1990〕102号||抵触||-|------------------|-------|--------|----||||桂政发||与行政处||4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自治区劳动厅|罚法相||||〔1988〕92号||抵触||-|------------------|-------|--------|----||||桂政发||||46|关于上茧生产和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适用条件||||〔1993〕33号||变化||-|------------------|-------|--------|----|||批转区环保领导小组、区农业局关于加|桂政发||||47|强农业环循的报告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适用条件||||〔1984〕5号||变化||-|------------------|-------|--------|----|||关于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管理的|桂政发||||48|通知||自治区农业厅|适用条件||||〔1996〕3号||变化||-|------------------|-------|--------|----|||关于加强对“双杂”种子生产和经营工作|桂政办||||49|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厅|适用条件||||〔1995〕23号||变化||-|------------------|-------|--------|----|||关于加强木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桂政发||||50|通知||自治区林业厅|适用条件||||〔1987〕52号||变化||-|------------------|-------|--------|----|||关于严肃处理城乡违法占地违章建房问|桂政发||与行政处||51|题的通知||自治区土地局|罚法相||||〔1986〕90号||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桂政办||与行政处||52|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交通厅|罚法相||||〔1992〕77号||抵触||-|------------------|-------|--------|----|||关于加强我区沿海越南籍边境贸易小型|桂政发||||53|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适用条件||||〔1995〕22号||变化||-|------------------|-------|--------|----||||桂政发||||5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交通厅|适用条件||||〔1988〕2号||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营运客车经营招标实施|桂政办||||55|办法||自治区交通厅|适用条件||||〔1992〕169号||变化||-|------------------|-------|--------|----|||关于同意公路客运班线和出租车试行招|桂政办函||||56|标经营的批复||自治区交通厅|适用条件||||〔1992〕338号||变化||-|------------------|-------|--------|----|||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和个人|桂政发||||57|采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自治区地矿厅|适用条件||||〔1985〕148号||变化||-|------------------|-------|--------|----|||批转区地矿局关于明确黄金矿产开采登|桂政发||||58|记发证管理报告的通知||自治区地矿厅|适用条件||||〔1990〕78号||变化||-|------------------|-------|--------|----|||关于征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问题的批|桂政办函||||59|复||自治区地矿厅|适用条件||||〔1994〕68号||变化|--------------------------------------------d55675--0101113ll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9.17•【字号】桂政办[1987]124号•【施行日期】198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9月17日桂政办〔1987〕12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
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
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
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2.27【实施日期】2002.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2]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为了抢抓季节,认真组织实施好我区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关于预安排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西部专项资金(占2001年规模)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1]239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区的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
2002年我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十六字方针,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展,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荒山造林与发展沼气相结合,将退耕还林还草与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攻坚和旅游开发结合起来,有效地增加森林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山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物资厅等五个部门拟订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物资厅等五个部门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减免税手续,开办钢材市场,优惠政策,收费标准【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物资厅等五个部门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1988-06-11【实施时间】2002-05-29【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管理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体改委、区计委、区财政厅、区物资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钢材市场的组织和领导,努力办好钢材市场,发展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1987】物钢字82号和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经生【1986】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开办钢材市场的试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凡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的物资部门钢材市场,是开放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钢材专业市场,坚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二条 钢材市场以经销钢材为主,兼营生铁、铁合金、有色金属和废钢铁等。
主要包括:一是区内外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二是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含钢铁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三是串换协作、加工改制的钢材;四是调剂外汇进口的钢材;五是钢材市场自行组织开发的金属材料;六是国家和地方投放的钢材等。
第三条 钢材市场采取自营经销,联营联销,代购代销,加工改制、协作串换、调度调剂、代办托运以及钢材储蓄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
企业既可以进场一次性购销,也可以在市场内长期设点经销;既可以现货成交,也可以期货交易;既可以进场自销,也可以委托代办业务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硬化预算约束,确保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现就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始终坚持勤俭办事业(一)坚持勤俭节约。
我区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财政支出压力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本级财政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勤俭办一切事业。
(二)严格控制行政成本。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安排应分清轻重缓急,除保证法定增长、政策性增支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外,要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
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购车用车,切实降低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一)全面推行综合预算。
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应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预算收入的用途。
(二)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
财政部与其它国家部委联合下达或分别下达的各项财政资金,要与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桂政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区选择部分县开展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全国形势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省、市共同加大对县级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调控能力,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运转速度,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从我区情况看,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为帮助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自治区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不断改进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2005年改革和完善对下财政体制,增强了自治区调控市县间财力不均衡的能力,加大了对县级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基层财力水平,调动了市、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和政府职能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财政部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省直接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绝大部分县(市)依靠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正常运转;三是现行财政管理层级多,信息传递慢,自治区对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四是大部分地级市本级财力薄弱,对所辖县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强;五是我区现行的财政体制已将收入基数、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核定到县,为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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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6]8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6.10.11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6〕86号1996年10月1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我区从1994年起,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初步形成了由原体制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构成的转移支付体系。
但是,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基数法”色彩,不够规范,不尽合理,亟待完善。
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各地之间的财力分配,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区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调节各级政府之间财力纵向与横向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工具。
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收入和事权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方法,核定各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以确定均衡拨款;同时,辅之以必要的专项拨款。
由于我区目前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近期内,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在财力可能承受的范围内,选择一些客观及政策性因素,采取相对规范的办法,实施过渡性转移支付。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
(一)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
通过过渡期转移支付和自身努力,逐步缩小县级财力差距,重点缓解部分特困县财政困难,体现对财政特困县财力照顾,从而基本保证这些县能够发得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以及维持其最低限度公用经费开支需要,使其财政能够履行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和公共事业正常发展的基本职能。
同时,根据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原体制补助县取消固定补助;对部分具备条件的原体制补助县提前使用财政补贴款。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
按照规范的办法,均衡拨款参照各县(市)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定。
“标准收入”是按照各县(市)自有及共享收入项目实有税基和平均的收入努力程度估算的应有收入;“标准支出”是指在相同的支出效率前提下,实现同等水平公共服务能力所需的财政支出。
鉴于目前各税种税基的基本数据难以取得,大部分收入项目的“标准收入”测算比较困难,因此,过渡期拟按照“自有财力”与“标准支出”的差距作为确定转移支付的基础;同时,适当考虑各地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