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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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1. 单元户型基本设计要求一. 总平面设计1. 间距1.1 建造平面搭接错位时, h 值(净尺寸)不宜大于2.4m,以免影响采光。

2. 消防2.1 总图中应做好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面设计,注意人车分流;当消防车道下面为地下室时,结构应考虑消防车总重 300KN 荷载。

2.2 登高面2.2.1 登高面宜在用地红线内解决,条件限制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设硬地,并按消防车总重 300KN 计算。

2.2.2 当建造物凹入处进深不大于 4m (净宽)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 1/4 周边长度算作登高面;如凹槽宽度不大于 2.5m (净宽),该宽度可不计入建造周边总长度。

2.3 消防车道2.3.1 高层建造周围宜设环形或者沿建造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18m ×18m 回车场。

2.3.2 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高层 12m,多层 9m。

2.3.3 消防车道最小宽度:登高面处 6m,其它处 4m。

2.3.4 消防车道的坡度:登高面≧1%,其它处≧7%。

2.3.5 消防车道距建造物距离宜≦5m。

2.3.6 高层建造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者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设穿过高层建造的消防通道。

2.3.7 高层建造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3.流线设计3.1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人车分流专用通道;当商住楼住户大堂与流量大的商业服务空间临近时,商业用房的货运出入口宜设在地下室或者与大堂入口异向布置,避免人、货流交叉,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4. 附属用房4.1 总平面设计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入口附近)设置管理用房。

4.2 应在住宅(区) 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 ㎡,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 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3 箱式变电在总图中要综合考虑,不应设在入口附近,建议其与主体建造的间距不小于9 m,以免影响景观和采光。

住宅设计 规范要求

住宅设计 规范要求

住宅设计多种规范要求(合集)1、<住宅设计规范>1.1住宅的层数:1-3底层;4-6多层;7-9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

1.2卧室应有直接的采光和通风,其使用面积要求如下:双人卧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不小于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平方米1.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起居室(厅)内家具布置长度不小于3米。

1.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及过厅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1.5厨房一二类不小于4平方米1.5.1厨房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的靠近入口处。

1.5.2厨房应布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的流程排列操作台净长不应小于2.1米。

1.5.3 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米双排布置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

1.6 卫生间1.6.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1.6.2设便器洗浴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1.6.3 设便器洗面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1.6.4 设便器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

1.7 套内应考虑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1.8 经济技术指标1.8.1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1.8.2 套内使用面积1.8.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1.8.4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1.8.5 住宅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1.8.6 套型建筑面积1.8.7 套型阳台面积注:a、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b、住宅标准层的而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活相临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保温层时,按保温层的外表面计算。

)c、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相邻走中心线计算)+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由上条反推: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的阳台建筑面积d、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各部分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e、跃层建筑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f、烟道、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1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2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0米。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4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算起,保证净高0.90米。

5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6起居室(厅)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7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限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

1.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7住宅设计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范。

2 术语2.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2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套住宅类型。

2.3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公告第1093号目录.1规范.22003年版.31999年版.4规范内容.▪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5附录.6其他说明住宅设计规范规范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报批稿1011010)_1_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报批稿1011010)_1_

UDCJGJ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1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报批稿2010-11201×-××-××发布 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建设部 发布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住宅建筑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

本标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等。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0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0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住宅(建筑 设计 标准)要点

住宅(建筑 设计 标准)要点

住宅设计标准(初稿)建筑专业:一、门:单元门1524和1121(门禁系统),140m2及以下户型分户门1021,其他分户门1221,,安装防盗门,防火等级按消防规范设计。

(门外开,位于门洞外樘)地下室,钢门, 防火等级按消防规范设计。

分室门0921,仅留门洞,不安装门框及门扇。

厨房门0821,卫生间门072,仅留门洞。

出屋面门、电梯机房门1021钢门(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

二、窗:不带纱窗1、窗形:窗子为深灰色铝合金透明白玻窗,尺寸相近的窗洞尺寸尽量统2、窗立樘(1)、景观窗立樘600mm(2)、平窗立樘900mm。

3、不设计900mm宽窗,因为洞口若做一扇开启,窗扇过大,若做两扇则玻璃过小。

据具体情况可按700mm宽或1200mm宽作调整。

4、单扇开启的窗,洞口宽度应不小于450mm。

5、外立面窗立樘不少于600mm。

6、窗立樘小于900mm,需做900mm高亚深灰色金属护窗栏杆扶手(窗外为阳台时不受此限制)。

三、卫生间降板:1、普通平层住宅,卫生间均为降板350mm(板上排水)。

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小于2.2m;排水横管下皮距楼地面的净高不小于1.9m且不应影响门窗的开启。

四、卫生间、厨房防水材料均为丙纶防水做法如下。

1、普通平层卫生间、盥洗间做两道防水层,第一道在结构层上表面,第二道在找平层上做防水,防水高度淋浴间周围第一道翻起1500mm,第二道翻起1800mm,其余位置第一道翻起900mm,第二道翻起1200mm。

2、厨房仅在管道穿板和烟道处做防水处理,具体做法为在管道穿板和烟道处用丙纶地面200mm,翻起地坪200mm。

3、厨房降板50mm,均不做地坪地漏:厨房与阳台相连的,厨房降板50 mm,阳台降板100mm。

五、内外墙、顶棚砂浆粉刷如下:1、外墙做法:涂料部分:砖基层(两遍): 1:3 水泥砂浆 12厚(两次成活1:2.5 水泥砂浆 6厚混凝土基层(三遍): 素水泥浆一遍1:3 水泥砂浆 12厚(两次成活1:2.5 水泥砂浆 6厚贴砖部分:砖基层: 1:3 水泥砂浆(两次成活 14厚1:0.15:2 水泥石灰砂浆(内掺建筑胶 8厚混凝土基层: 素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1:3水泥砂浆(两次成活 14厚1:0.15:2水泥石灰砂浆(内掺建筑胶 8厚2、内墙作法:涂料部分: 1:1:6 水泥石灰砂浆 9厚1:1:6 水泥石灰砂浆 7厚贴砖部分:砖基层: 1:3 水泥砂浆(两次成活 10厚1:0.15:2 水泥石灰砂浆(内掺建筑胶 8厚混凝土基层: 素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1:3水泥砂浆(两次成活 10厚1:0.15:2水泥石灰砂浆(内掺建筑胶 8厚3、顶棚做法(三遍):素水泥砂浆一遍水泥石灰砂浆 1:1:4 10厚(现浇基层)15厚(预制基层)水泥石灰砂浆 1:0.3:3 4厚六、外墙粉刷抹灰时,须加丹强丝、并在梁与外墙交接处设300mm宽钢丝网片(只设外面)。

住宅设计规范2010正式版(免费)

住宅设计规范2010正式版(免费)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4.1.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0.4住宅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本文只摘录部分内容,可到百度或谷歌搜索全文阅览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套内使用面积(m²/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²/套);——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住宅设计规范模板

住宅设计规范模板

住宅设计规范模板一、引言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美观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份住宅设计规范模板,以供设计师参考和遵循。

二、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住宅建筑包括单户住宅、多户住宅以及其他居住用途的建筑。

3. 设计师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环境特点和用户需求,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功能布局和空间划分。

三、建筑设计要求1. 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整体美感。

2. 住宅建筑的结构应稳固可靠,能够承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3. 住宅建筑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提供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

4. 设计师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设计师应考虑住宅建筑的可持续性,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

四、功能布局要求1. 住宅建筑应根据用户需求,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如起居区、卧室区、厨房区等。

2. 功能布局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提供舒适的使用体验。

3. 设计师应合理设置室内设施和家具,方便用户的日常生活和活动。

五、室内装饰要求1. 室内装饰应注重色彩搭配和材质选择,创造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2. 设计师应根据用户的审美需求,合理选择家具、灯具等装饰品。

3. 室内装饰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杜绝使用易燃材料和装饰品。

六、设备设施要求1. 住宅建筑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

2. 设计师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用户需求,合理选择设备设施的类型和规格。

3. 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正常运行和用户的安全。

七、施工验收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 设计师应对住宅建筑进行全面的验收,包括结构安全、室内装饰、设备设施等方面。

3. 设计师应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变更需求。

八、总结住宅设计规范模板是设计师在进行住宅建筑设计时的参考依据。

通过遵循规范要求,设计师能够保证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美观性。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是什么?一、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2、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

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虽然二者都包括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是,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不同。

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

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违背权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2、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

新国标《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解读

新国标《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解读

新国标《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解读<i>有助于理解学习新国标《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i>新国标《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解读●强制标准大量增加至65条●套型面积低限下调至30平方米●节能、安全、环保等特性得到强化●阳台、阁楼面积将被纳入套型总建筑面积在我国保障房与商品房并轨建设的进程中,新版的住宅设计“国标”也应势出炉。

据本报了解,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下称《规范》)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已进入新规的预热和各地宣讲阶段。

历经了4年的修编过程,新版规范不仅实现了标准的更新,其背后更是一场基于我国住宅建设走势的观念变革。

作为《规范》的主要起草人,中国勘察设计大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冠谦于5月5日接受《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采访时指出,较2003版,新版《规范》修改幅度较大,总条目和强制性条文达到218和65条,远超2003版的144条和25条。

而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规范》进行了相应修编,势必对中小套型住宅及保障房的设计与开发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以政策为导向向中小套型与保障性住房倾斜“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2003版规范的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

”赵冠谦介绍,《规范》的修编工作自2008年6月立项至2011年7月正式批准,期间进行了大量论证和调研工作,调整和修改幅度也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

据了解,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对本次修编工作影响颇大。

首先是2005年出台“国八条”;2006年出台“国六条”要求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随后是“90/70政策”的出台以及2007年24号文确定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对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新版规范的总原则中,“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分类概念将停止使用。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作用。

的要求,同时,1.0.2?1.0.3?GB50045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5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因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利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1.0.7?1.0.8?1.0.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等。

《住宅设计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内蒙古新闻网 08-08-21 10:58 【打印本页】【字体:小中大】[发表评论]家具行业六项新政策为消费者权益护航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儿童房防污有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局部修订的通知(201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局部修订的通知(201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
准》局部修订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号】沪建交[2011]985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局
部修订的通知
(沪建交〔2011〕98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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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l.0.l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 10m2;2 单人卧室为 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l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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