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二十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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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一、立项阶段:1.立项准备:政府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需要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范围和计划,制定征收方案。

2.立案:政府部门将征收计划报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审批,并公告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或单位。

二、征收准备阶段:1.征收范围划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立案审批结果,划定征收范围,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初步勘测、测绘。

2.征收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发放调查通知书。

3.调查结果通告: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告被征收人或单位,告知征收拟征收的房屋和相应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征收实施阶段:1.征收决定: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征收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或单位。

被征收人或单位在接到征收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2.发放补偿凭证:征收部门将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或单位发放补偿凭证,包括补偿款、搬迁费等。

3.拆迁、搬迁:被征收人或单位按照征收部门的安排,自愿选择搬迁安置地点,并按照规定进行拆迁、搬迁。

4.房屋征收登记: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已实施拆迁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房屋征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在对房屋征收登记确认无误后,按照补偿凭证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或单位。

四、产权变更阶段:1.土地和房屋产权变更: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产权,由被征收人或单位变更为国家所有,然后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2.重建或开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规划,对征收的土地和房屋进行重建或开发,实现公益事业的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

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应注重与被征收人或单位的沟通与协商,保障被征收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偿。

同时,政府也需要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土地报征的具体流程

土地报征的具体流程

土地报征的具体流程
土地报征,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私人所有的土地实施收购或者征收的行为。

土地报征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土地预审。

建设单位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地址、用地面积、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等,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需持预审意见书和项目建议书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并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3. 公告征收。

国土部门收到预审申请后,需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天。

公告期间,集体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意见。

4. 征收补偿。

公告期满,国土部门会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工作,根据土地等级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需经过土地所有权人认可。

5. 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补偿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持协议及规划许可文件,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拿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6. 土地交付。

在征收补偿款支付后和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许可文件等资料确认无误后,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建设单位正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

土地报征需要按照土地预审、公告征收、征收补偿、办理批准手续等顺序进行,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拆迁工作流程

拆迁工作流程

拆迁工作流程
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方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拆迁
工作的流程。

首先,拆迁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政府部门需要对拆
迁范围进行评估和规划,确定拆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制定相关
的拆迁方案。

同时,需要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土地等进行调查
和登记,了解拆迁对象的具体情况。

其次,政府部门需要与拆迁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告知他们拆迁
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协商拆迁补偿方案,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在此
过程中,需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确
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是拆迁实施阶段。

政府部门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拆迁范
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确保拆迁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拆迁
过程中,需要做好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最后是拆迁后期工作。

政府部门需要对拆迁后的土地和资源进
行合理规划和利用,确保拆迁工作的效益最大化。

同时,还需要做
好对拆迁对象的后续关怀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总的来说,拆迁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政府
部门、拆迁对象以及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协调。

只有在严格按照
规定程序进行,充分尊重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拆迁工作
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做出贡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计工作重点及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计工作重点及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计工作重点及内容房屋征收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征收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程序、手续的完备情况,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促使项目的建设真实、合法、高效地进行。

根据审计实施的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一)征收前期准备阶段1.收集项目征收批准文件,审查是否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性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手续。

2.取得征收红线图,了解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性质,明确房屋不拆除的范围,以及文保、历史建筑和保留民居范围,对于红线外的房屋未办理法定征收手续,不得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

3.审查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程序和依据是否合规,同时参与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评审。

4.审查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

5.拆房单位的选择应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拆房回收款价格应经过必要的招标或比价程序。

6.征收部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工作流程是否合理,衔接是否紧密,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补偿实施阶段1.督促房屋评估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评估,评估报告格式规范。

2.现场查看复核与评估同步进行。

3.审核评估报告初稿。

4.审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否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各项规定,是否有超标准补偿的情况。

5.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前,督促实施单位完成所有征收补偿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拨付补偿资金。

6.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一事一议)的处理,如其他奖励补贴事项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参与。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定权限,完善手续,形成书面资料,并予以公示。

7.审查产权调换房结算价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产权调换房购买规定。

8.复核集体土地劳动力安置人口数量,同步参与特殊附着物的清点,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关系着征收补偿、也关系着征收活动的开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关注的一个问题。

评估机构的选定,既要科学,又要合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投票、抽签、摇号、招投标等,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

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应当有被征收人代表到场,还可以邀请有公信力的人士或机构到场监督。

三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于各地区差异性很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本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

制定办法时,不应当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平等参与评估活动的机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平,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海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细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包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评估人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是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评估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以及除政府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评估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八条评估假设: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房屋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 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并与其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1.征收需求确定:政府部门确定对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拟定征收计划。

2.征收告知公告:政府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流程和相关权益。

3.居民权益保护:政府部门对受征收居民及相关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其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4.拆迁安置协商:受征收居民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达成一致。

5.审查登记:政府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规划、评估等进行审查登记。

6.拆迁规划编制:政府部门制定征收区域的拆迁规划,确定拆迁范围、时间等。

7.征收通知:政府部门向受征收居民发放正式的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的具体细节和时间。

8.勘察评估:政府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9.补偿协商:政府部门与受征收居民进行补偿金额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补偿支付:政府部门按照协商结果向受征收居民支付补偿款项。

11.临时安置:政府部门为受征收居民提供临时居住安置,并解决其基本生活需求。

12.房屋腾空:受征收居民将房屋内的家具、物品等进行搬迁。

13.拆迁工程准备:政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准备进行拆迁工程。

14.拆迁施工:政府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并清理拆迁现场。

15.产权过户:政府部门将征收的房屋产权办理过户手续。

16.土地规划:政府部门制定被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管理措施。

17.土地出让:政府部门将征收后的土地进行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18.用地合同签订: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19.地税缴纳: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地税。

20.房屋重建: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对征收区域进行房屋重建。

21.安定期:受征收居民在重新安置后,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关注和帮助,确保其正常生活。

22.相关手续办理:政府部门为受征收居民办理相关购房、就业等手续。

23.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对整个征收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一、确定征收范围和规模征收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首先确定征收的范围和规模,包括所需征收的地块以及涉及的房屋和住户数量。

这个步骤通常需要进行地理勘测、土地评估和规划设计等工作。

二、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是征收工作的重要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收主体需要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就业安置等内容。

同时要确保补偿方案公正、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通告和协商征收主体需要通过征地通告的形式,向涉及的房屋住户告知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案等。

在通告后,征收主体将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商讨具体的征收安排和补偿事宜。

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征收主体需要充分听取并充实协商内容。

四、征收决定和公告在征收协商结束后,征收主体将制定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的内容。

征收决定会明确征收的具体地块、房屋和住户,并说明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征收决定一般需要送达到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

五、征收实施和登记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主体将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这包括土地的征收和房屋的拆迁,以及根据补偿方案进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对房屋征收进行登记,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征地补偿的发放征收主体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将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就业安置等补偿款项发放给被征收人。

发放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补偿款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七、法律救济和申诉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和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征收主体需要积极处理申诉,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起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包括确定征收范围和规模、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征地通告和协商、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实施和登记、征地补偿的发放以及法律救济和申诉等环节。

这些环节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和郑政〔2011〕31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郑州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发改、规划(附规划红线图)、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实施征收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征收规划红线图开展调查摸底登记,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选定、专家鉴定、信息公开及工作要求)

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选定、专家鉴定、信息公开及工作要求)

自2004年至今以来受理了近500多份申请技术鉴定报告。 评估鉴定登记表
序号 1 2 3 4 名称 乌鲁木齐市 昌吉州 伊犁州 塔城地区 数量 75 84 27 63 备注
5 6
7 8 9 10 11 12 13
阿勒泰地区 哈密地区
吐鲁番地区 巴州 阿克苏地区 喀什地区 五家渠 石河子市 阿拉尔市 合计:
(7)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1)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2)至(4)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 公布。第(5)至(7)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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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信息公开工作
自治区住建厅于 2012 年 7 月以“新建房 [2012]8 号”文转发了《关于推进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 [2012]84 号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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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2、评估阶段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分户进行评估。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选定过程由被征收人监督并签字确认。《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新建法[2011]25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决定、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对决定、确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由被征收人代表或者当 地具有公信力的代表进行监督,并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得排斥本行政区域以外的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 邀请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和地址,征收项目的实施地点、规模,报名 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房地产价值评估 费的承诺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规模确定提供邀请报名文件、资料所需合理时间, 但自发布邀请公告起至邀请报名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房屋征收项目部工作制度

房屋征收项目部工作制度

房屋征收项目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项目部的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屋征收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房屋征收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项目部设项目经理一名,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设征收组长若干名,负责征收组的工作;设办公室、财务部、补偿安置部、动迁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征收组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征收组长负责本组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与被征收人沟通、协商,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项目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保密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包括征收补偿款的核算、支付、结算等工作。

第十条补偿安置部负责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包括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解释、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动迁部负责项目部的动迁工作,包括动迁计划的制定、实施、协调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开展征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被征收人的登记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期限、搬迁费用、补偿款支付等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

下列情形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1国防 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科、教、 文、卫、体、环保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等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登记、对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调查结果及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拟定补
申请强制执行,需 提交申请书、补偿金 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 用房的地点和面积;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 证据、依据;补偿决 定送达凭证、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材料,房 屋状况、被执行人名 称、住址、财产状况 等材料。
根据人民 法院判决、裁 定、调解书, 政府对被征收 人给付补偿, 被征收人如期 完成搬迁。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且材料 齐全的,5日内立案 受理;不符合形式要 件或全逾期不补正材 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 行的裁定.该时间可适当调整。
裁定不准予执 行的,应说明 理由,五日内
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县政府组织 实施,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 关和被执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建议申请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 告中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 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 费或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 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搬迁流程图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 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 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 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 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征收程序是怎样的⽬前关于房屋征收的事件越来越多,有些房屋征收程序是合法,有些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

如果被征收⼈⽆法判断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就⽆法准确的去维护⾃⼰的利益。

那么,房屋征收程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房屋征收程序是怎样的1、发布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可以要求举⾏听证会。

2、登记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途、建筑⾯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进⾏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案和⾏政复议、⾏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的。

4、拟定征收补偿⽅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案,报市、县级政府进⾏审批,市、县级⼈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案进⾏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政府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修改⽅案后做出征收决定,做出决定后及时公告。

在做出决定前,还需要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应当⾜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

6、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7、落实补偿后交付⼟地。

以货币进⾏补偿的,政府机关应当在落实被征收⼈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房屋征收法定条件根据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第⼋、第九条确定1、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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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
依法进行征收和补偿关键程序流程的说明
1.有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预审查和预审批,认定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具体应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

如果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改建项目,那么该项目还应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并由同级人大通过。

对于证明应采用何种形式,法律无明确规定,既可以是相关部门提交全部的规划文件,也可单独出具一份证明,在此建议采取单独出具证明文件的形式。

在此工作基础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征收工作。

2.征收部门深入拟征收区域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目的是摸清片区情况,了解拟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初步确定项目预算,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后续工作做准备。

初步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公布。

3.征收项目涉及3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0户是由《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规定的。

4.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处理,主要是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

根据规定,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该工作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

5.征收部门拟定征收方案,上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

6.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此处的公众不应仅限于被征收人,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在拟征收区域及政府网站同时公布,邀请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法律人士进行讨论。

此处30日即可是工作日,也可是连续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制止拟被征收人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主要途径是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比如工商登记、房屋登记等。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该期限不得延长。

8.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多数被征收人指的是50%以上。

政府及征收部门应出具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无意见,因此不需召
开听证会的证明。

若召开听证会,应做好记录,并根据听证会征求到的意见修改方案。

听证会建议法制办参与,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9各旗县征税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科尔沁区、开发区辖区内涉及500户以上的,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召开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具体户数是由《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

10.划拨征补费用。

征补费用应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部门应出具专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征补费用在征收决定前已经足额到位。

11.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并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应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12.不服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下发前建议法制办审核,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13.选定评估机构。

依据规定评估机构首先应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才能通过多数选择,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征收部门应加强对侯选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查
14.评估。

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据是住建部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据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先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分户初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还应当修正。

只有在分户初步评估结
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才做出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依据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若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议机构不能直接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

评估报告中应着重写明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同时建议征收部门在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时,向被征收人宣读权利,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处写明。

另外,征收决定的政府加大对评估报告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于在形式上明显违法的评估报告,坚决不作为计算补偿数额的依据,比如评估时点不正确的,评估有效期已超过的,评估报告未同时有估价师签字及盖章的等。

15.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评估报告等均无异议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此协议的一方为被征收人,另一方为房屋征收部门。

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该协议建议由征收部门的法律顾问把关。

16.征收部门向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17.在签订了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的守约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法院裁判结果
申请强制执行。

18.在个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此处明确要求补偿决定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告,目的是让其他被征收人知晓政府对钉子户的补偿金额,体现政府征收工作的公平、公开。

建议公告及直接送达同时进行。

补偿决定下发前建议由法制办审核把关,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19.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作出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复议及诉讼程序中的的答复书、答辩书等建议由法制办及法律顾问把关
20.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建议征收部门依规定主动公开上述档案,避免出现利害关系人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要求公开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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