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以公害诉讼为视角
论和谐视野下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本土构建——以国家公权力的配置为视角
摘 要 : 自有 刑 事 诉 讼 之 始 , 家公 权 力 便 参 与 其 中 。 无 论 是 那 种 模 式 , 家 公 权 力都 作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刑 事 诉 讼 参 与 国 国 者 , 跃在刑 事诉讼之 中, 活 只是 在 不 同 的模 式 中 , 重 要 程 度 有 所 区 别 而 已 。 限 制 国 家 公 权 力 还 是 尽 量 发 挥 国 家 公 权 力 在 其 刑 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 , 终 都 是 各 大 模 式 研 究 的 重 点 。 注 重 保 障 人 权 还 是 注 重 惩 罚 犯 罪 等 不 同 的 诉 讼 目的 使 各 刑 事 诉 讼 模 始 式 中 的 国 家公 权 力 的 配 置 区 别 明 显 , 中的 合 理 程 度 也 是 各 有 分说 。 我 国现 在 提 倡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的 目的 必 然 其 其 是 追 求 和 谐 的 社 会 价 值 , 于此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模 式 中 的 国 家公 权 力 改 如 何 配 置 ? 就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模 式 中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基
是 私人方 , 国家 公 权 力 处 于 不 告 不 理 的 状 态 。
关 和 司法 机 关 合 为 一 体 , 司 法 权 限 极 小 , 案 在 于 控 、 的 联 盟 性 。 在 国 家 公 权 力 较 告 不 理 原 则 ” 虽 然 国家 司 法 机 关 在 公 诉 案 件 中 有 主 动 追 诉 审 发 达 的 时 期 , 治 阶级 为 了 维 护 其 对 国家 的 统 治 , 利 用 国 的 权 力 , 在 当 时 的 公 诉 案 件 极 其 少 , 包 括 叛 国 罪 、 害 统 会 但 只 伤
新民诉法中行为保全制度之我见
新民诉法中行为保全制度之我见【摘要】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而对行为保全这一制度只是在在个别民商事领域中加以采用。
司法实践证明,在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行为保全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且势在必行。
本文拟就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健全行为保全制度,阐述相应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保全制度一、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二、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我国在2012年新民诉法颁布前只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未规定行为保全,但是在一些特殊领域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相关制度,这主要是指海事领域的“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诉前临时禁令”制度,都明确了受害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先行救济措施。
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行为保全的条件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行为保全用于何种类型的请求权,另一方面是行为保全用于何种原因的情形。
行为保全适用范围限于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权,通常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权求、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等。
只要属于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权,无论是其基于物权、债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原因,行为保全均可适用。
行为保全适用原因情形是,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制度的探讨
《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制度的探讨摘要: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探讨了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深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行为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程序;适用范围;作用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被赋予了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本文将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探讨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内容。
首先,将介绍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其次,将分析行为保全程序的要求和程序规定;最后,将讨论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行为保全制度的概述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被赋予了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行为保全制度的核心是保全措施,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行为对诉讼标的物或证据的毁损、灭失或其他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中,需要注意其程序和适用范围。
行为保全的程序要求严格,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院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定涉及到诸多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同时,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保全适用的主体和客体范围较广,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财产、证据等诉讼标的物。
行为保全的标准和条件也较为严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
行为保全论文: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行为保全论文:行为保全制度研究【中文摘要】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独有的术语,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社会交往变得日益频繁,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数量和类型的民事纠纷大量涌现,很多案件急需得到相应的临时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行为保全是一项与财产保全一样重要的民事领域的保全制度,它能够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前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国外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有关行为保全制度,并且比较全面和完善。
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不同,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表述各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把它称为“中间禁令”,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把它称为“假处分”,法国把它称为“紧急裁决”。
它们尽管形式不同,却异曲同工,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维护着西方的法治文明。
近年来,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前临时禁令制度在行为保全领域作了有益的尝试,分别在海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意义上的行为保全制度。
我们应当大胆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实用的行为保全制度。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行为保全的含义、历史演变以及和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诉前禁令等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二部分探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行为保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我国行为保全的历史和现状。
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梳理清末、民国时期关于行为保全的立法历史;二是阐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行为保全规定的现状及其评价;三是从实践的角度总评我国目前行为保全制度的缺陷。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及操作程序。
【英文摘要】Act preservation is our civil litigation theory in a unique terminology,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China has not clearly defined. Along with the market economy order build, social exchanges become increasingly frequent, especially after our country join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number and type of civil disputes in large numbers, many cases in urgent need of the corresponding temporary relief. Our country”Civil Procedure Law” in the ninth chapter” property preservation system” and” execution” system, has been far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real life.Act preservation is a same as property preservation of important civil preservation system, it can be in court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right holder, against an irretrievable loss. Abroad already had on the preservation of behaviors are more comprehensive and perfect regulations, notonly use”the act preservation of this concept.”. Because of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the different legal tradition, the preservation of behaviors related content, in common law system is called”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ystem, in the civil law of Germany, Japan and Taiwan Province in China is reflected in the” false punishment” system, the French are embodied in the” emergency decision process.”. Although they have different forms, different approaches but equally satisfactory results, in the socie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jointly maintain the western legal civilization.In recent years, China’s maritime injunction system and pre-litigation temporary injunction system in the field of conduct preservation made beneficial attempt, respectively, in the maritime field and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But should clearly realize, our country still has not established a set of complete sense of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We should be bold draw lessons from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ruled by law,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constructs a set to conform to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science and practical action preservation system.This paper consists of introduction, text and conclusion of three parts. The textconsists of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act preservati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property, prior to execution, prohibition and the definition of related concepts. The second part of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on act preservatio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our country history and status quo of act preservation. This part mainly from three aspects:one is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mb, the act preserv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two is expounded on China’s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on act preservation situation and evaluation; the three is from the practice angle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defects. The fourth part is aimed at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act preservation system defects, put forward specific legislative proposal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中间禁令假处分制度构建【备注】在线加我索购全文:278/123/888同时提供论文发表委托服务和一对一论文写作指导。
行为保全制度刍议
行为保全制度刍议行为保全制度刍议内容提要:近年来,诉前、诉讼保全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之频繁和广泛不言而喻,已成为涉及财产类纠纷案件的通用程序。
结合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保全对象似乎仅限于财产,民事诉讼保全与财产保全相互等同。
而在现实审判实践中,新型保全案例大量出现。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提出了行为保全制度,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
笔者就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概念的界定、沿革的分析和制度的架构,基于以上三方面进行实证分析,以期行为保全制度能够在实务中获得积极的尝试。
经过第二次修正的新《民事诉讼法》将第九章标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及其相关条款中的“财产保全”更改为“保全”,突出了行为保全制度的存在,赋予了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
这一修改,指出了保全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在立法中首次明朗化,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行为保全概念之界定所谓保全程序,即维持执行标的的现状,以保全将来之终局之执行为目的之程序。
[i]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救济的手段和方式,包涵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ii]笔者认为,通俗来讲,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临时救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和裁定的顺利实现,避免损失及损失的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命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行为保全沿革之历史行为保全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也绝不是法学理论界所空想的概念。
早在 1950年,我国的《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规定的“暂先处置”就已经涵括了行为保全的内容, 但是在此之后的一系列法律、条例, 包括 1982 年《民事诉讼法( 试行)》和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 却都将行为保全排除在外。
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
1 行 为 保全概 述
行为保全 ,顾名思 义是指对一定 的行为采取保全的
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 的损害 的, 利 害关系人可 以在起诉前 向法院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另一方面 ,民诉法》 9 《 第 7条、8条的条文 以及最高人民 9 措施 。 具体是指 , 民法 院在诉讼前或诉讼 中, 了避免 法院《 人 为 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若干问题 损失 的发生或扩大 ,根据一方 当事人 的申请 责令另一方 的意见》 16条 、0 条 , 定 了先予 执行适用 的案件 第 0 17 规 当事 人 为一 定 行 为或 不 为 一定 行 为 的 民事 强制 措 施 。 类型和条件。 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 综上 , 除海事诉讼和知识产权领域外 , 我国的财产保 禁止令状 。禁止令状是 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 全仅限于 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并不涉 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 ,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 及到非财产的请求对象。 当法 院遇到当事人非财产 的保全 有 准公 益 性 。罗 马 法 的禁 止 令状 已经 具备 了现 代 意义 上 请求时 , 有时便以财产保全勉强适用 , 曲了财产保全制 扭 的行为保全 的雏形。4 l 世纪末 1 5世纪初 , 英格 兰的大法 度。 先予执行制度从立法精神来看, 是应 当被严格控制的。 官创立 了衡平法管辖权 , 提供禁止令救济 , 从而真正建立 3 关 于 民事保 全 制度 的 比较 法考 察 起了英美法 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中间禁令 。9 1 世纪 7 0
摘 要: 国现行的民事诉讼 法规定 了财产保全和先 予执行制度 , 我 但二者不足以涵盖 民事保全的全部 内容 , 针对 某 些非财产 内容 的民事保全请 求, 根据现行 立法就无法救济。 文章即 旨在借鉴我 国台湾地区和 国外 民事诉讼保全制 度.将保全对象扩 大到行为 , 形成 包括财产保全和行 为保全的 完整的民事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行为保全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别就行为保全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为保全的范围问题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以防止被告混淆、毁损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由法院进行采取的一种防止侵害的措施。
行为保全的范围应该包括对资产、证据、财产所有权、不能财产权等多种权益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法院实施行为保全的公开信息相对较少,有些法官仅会依照传统观念,局限于对财产进行保全,忽略了对其他权益的保护,从而导致诉讼当事人在行为保全中的权益收到侵害。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整和严格的制度,规定行为保全的内容和范围,避免出现因信息不透明造成的不公。
二、行为保全的成本问题在实施行为保全时,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些措施都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
而在被保全的财产中,有些财产可能并未对诉讼当事人产生实际的利益,并且因实施行为保全导致的费用支出,却增加了诉讼当事人自身负担。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建立行为保全的公益性原则,即应当由被保全的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其次,落实成本分摊的制度,对于被保全财产中明确具有实际价值的财产,应当由诉讼当事人承担成本;最后,实行不当行为保全责任制,对于利用假证、假文件等欺诈手段进行诉讼,导致行为保全的,应当由被保全的一方承担全部费用。
三、行为保全的执行问题行为保全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需要涉及到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效力问题。
行为保全的执行程序应当遵照程序管理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和公正。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行为保全需要紧急执行,案件背景复杂,加上司法资源短缺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欠佳。
因此,需要建立真正的紧急行为保全机制,对于用于非常规诉讼环境的紧急行为保全执行变得更为灵活。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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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实施一定或禁止行为的保全措施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在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措施可以分为两种:责令停止侵权和责令履行义务。
责令停止侵权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措施。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责令履行义务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措施。
例如,在债务纠纷中,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为保全制度中,法院作出裁定的依据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对于裁定结果至关重要。
同时,由于行为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作出裁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确保裁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浅论行为保全制度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
浅论行为保全制度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作者:李诚来源:《学理论·下》2015年第02期摘要: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诉法修正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保全制度做了完善,首次对行为保全做出了规定。
自此,我国民诉法中保全制度的客体将不再限于财产,也包括行为。
行为保全制度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都有着和财产保全同一位阶的地位。
在有关纠纷中,仅有的财产保全在一定的情况下已经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且适合的救济手段。
针对我国行为保全的讨论,对新的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假处分;中间禁令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6-0052-04一、行为保全制度概述(一)行为保全的概念辞典中将“保全”定义为:保护使不受损害或使正常使用。
法律语言中的“保全”一词大抵同汉语原意。
行为保全在2012年新民诉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独有的术语。
最早由江伟和肖建国在1994年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三期上发表的文章《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提出。
但是行为保全制度却并非民事诉讼法上新出现的制度,行为保全制度萌芽于古罗马法中的禁止令状。
在罗马法中,典型的禁止令状有两种:一是占有禁令,二是新作业告令[1]。
针对行为保全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扩大,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2]。
另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障生效判决内容切实得到实现,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他们的申请,命令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程序[3]。
目前不同学者对概念仍有不同的理解,这里不赘述。
笔者以为,行为保全这一概念大抵应当包括:1)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2)申请人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3)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某行为的一种特殊程序。
论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适用-1
论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适用[摘要]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没有建立行为保全的统一规范,致使很多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利益。
这种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突出。
“诉前临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为保全内容在修订后的三部知识产权法律中得到了确认,从而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立法缺憾,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作好了制度准备。
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方法,系统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对适用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行为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应尽量的比照西方国家的成熟实践经验,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前提下,适当的利用自由裁量权,既作到及时地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同时又能够充分防止滥用诉权,最终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 行为保全诉前临时措施禁令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国际水平接轨,我国在2000年、2001年相继完成了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从而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充分的制度准备。
其中最为引起诉讼法学界关注的是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
修订后的这三部法律分别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它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对象的局限,率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
本文拟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适用等问题作以初步探讨。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国内外相关立法(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论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适用(下)
论知识产权领域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和适用(下)一、行为保全制度适用范围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行为保全制度适用范围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不同类型,行为保全制度应当适用于各种知识产权类型的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等。
其中直接侵权包括制造侵权产品、销售侵权产品等;间接侵权包括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等。
3.侵权主体行为保全制度适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等。
二、行为保全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程序1.行为保全措施的种类行为保全制度包括多种保全措施,其中常见的包括:•扣押财产•查封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禁止被申请人进行某种行为等2.实施程序对于需要实施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实施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申请保全措施,向有关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需要保全的证据材料;•法院建立临时保全档案,并根据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情况进行认定;•法院决定实施保全措施,并指定执行担保人负责实施;•实施保全措施的担保人根据法院的指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等行为;•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行为保全可以有效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前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降低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风险。
2.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发展行为保全制度可以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创造新产品,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发展。
3.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行为保全制度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拥有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侵权行为所影响。
四、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和建设方向1.行为保全程序繁琐现行的行为保全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并需要法院进行审查认定,增加了行为保全的成本。
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作者:隋秀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保全制度的完善是法治国家建立的重要象征。
本文首先针对保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论述,之后又对保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历史沿革进行了简述。
经分析,提出了我国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是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还仍停留在保全财产的层次上,而相应的对行为额保全则缺乏系统性,造成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这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纠纷解决之需要。
本文主要从六个方面探讨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保全制度行为保全民事诉讼作者简介:隋秀娟,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52-02一、行为保全的概念界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民事保全制度。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认为,保全的对象只有财产一种,把民事诉讼保全与财产保全等同起来。
其实民事保全的客体不应局限于财产,在现实审判实践中,需要对行为进行保全的案例大量出现。
而立法上的空白造成制度的残缺,也使得很多权利人的权利无法适用行为保全而受到侵犯。
就此,作为与财产保全相对应概念我国学者提出了行为保全的概念,建议将行为保全纳入我国民事保全的范畴。
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为保全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而且要求也越来越完善,尤其近年来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法上的诉前禁令制度的建立,使对行为的保全在个别民商事领域内被纳入了立法,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也都在积极尝试。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特有的概念,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上新出现的一种制度。
一般来讲,行为保全主要是说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收到其它相关的损害,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
强制采取的一种关于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裁定。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在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虽然已经制定有近20年的时间,但仍属于创建的初期,各项相关法律仍然不是十分健全。
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建构
蒋吉才;危红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9)002
【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由于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仅限于财产,而不适用于行为,这一立法上的漏洞,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无法利用该制度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情形.文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将我国目前实施的可以以行为做为保全对象的"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禁令",进一步扩大到一般民事诉讼领域,将行为纳入保全的范围,进而建构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形成以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并重的二元体系结构.
【总页数】5页(P76-79,82)
【作者】蒋吉才;危红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1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J], 刘元峰;余传兵;苏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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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J], 李一鑫
4.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 [J], 贾智辰
5.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 [J], 贾智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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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
论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生效法律判决的内容能够切实地实现,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依据他们的申请,命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程序。
行为保全萌发于罗马法的禁止令状,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以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为代表的现代意义上的行为保全体系。
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因经济建设采取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公害事件频频发生。
尽管通过诉讼可以获得终局性的裁判和由强制力保障的救济,但诉讼的复杂、迟延和高成本导致环境司法备受质疑。
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已由重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预防,公害事件危害大,波及面广,因此处理程序更须强调事前预防。
行为保全制度作为临时性的迅速便捷的救济措施,理应在公害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公害诉讼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在我国公害纠纷解决过程中,私力救济之所以盛行,与立法的滞后有重要关系。
虽然民事诉讼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但民事诉讼作为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讲求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为达此目标,法律上设置了复杂繁琐的起诉、应诉、举证、庭审程序,法官必须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慎重之判断,因此造成诉讼程序旷日持久。
而就公害案件而言,受害人往往面临生存的危机,对公害的制止具有急迫的要求。
即便通过冗长的诉讼程序最后获得胜诉判决,也可能难以挽回生命或健康,甚至因劳力、时间、费用过度花费,而损及诉讼标的以外的财产权、生存权等。
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没有迅速便捷的救济措施的背景下,当事人转而通过信访、游行、堵路、打砸工厂等私力救济方式处理纷争。
但私力救济在解决公害纠纷时,一方面难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亦常因受害人抗争手段激烈,影响社会稳定。
相较于审判程序,行为保全程序具有迅速便捷性,能由法院迅速规制当事人的纷争状态,避免损害发生或继续扩大。
而且国家机关的介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的不平等,使受害人的权利较能获得充分的救济,减少私力救济情形的发生。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
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摘要:民事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它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院生效判决的切实执行以及避免民事受害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有着显著的作用。
但遗憾的是,行为保全在我国却遭到了忽视,这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近年来,在海事诉讼中建立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建立了诉前临时禁令制度,这让我们看到了在我国全面确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希望。
关键词: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立法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定了较完备的普通程序来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
但普通程序往往比较的复杂、冗长,等到这一程序完全结束时,早已物是人非,生效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即使得到了执行,诸如名誉、知识产权等这类权利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普通程序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呈现出滞后性。
因此,建立事前救济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为保全的内涵在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中,“保全”是一个我们常见的词汇,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生。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保全是指“保护其安全,防止被损害;避免其被伤害、损坏或腐败;这种措施并不是一种创造行为,而是保全那些已经存在的,并且包含保全那些先前已存在者的连续性。
”由此可见,保全意为保护,或者“保护使之安全”。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行为保全的明确规定,关于行为保全的概念也就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民事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顺利有效执行,或者为了避免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责令债务人为或不为某特定行为的程序。
二、行为保全的现状关于行为保全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把诉讼行为保全纳入保全的范围,在立法上没有系统化的规定。
但在立法上行为保全制度也并非完全一片空白,在特殊领域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这主要是指海事领域的“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海事领域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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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行 为 保 全 制 度 的 构 建
以公 害诉 讼 为视 角 郑 贤 宇
( 集美大学 政法学 院, 福建 厦门 3 12 ) 60 1
摘
要: 在公 害纠纷的解决过程 中 , 相较于审判程序 , 行为保 全能较 好地解 决双: 方当事人在能
力上 的不平等 , 使受 害人的权利获得及时充分 的救济 。但我 国立 法 的滞 后与 司法实践 的急迫需求 表明, 构建公害诉讼行 为保全制度 势在必 行。公害诉 讼行为保 全制 度 的法 理基 础 , 应结合诉 讼法
义务关 系进行 慎重 之判 断 , 因此 造成诉 讼 程序 旷 日持久 。而 就公 害案件 而 言 , 害人往 往 面l 受 艋生存 的危机 , 对公 害 的制止具 有 急迫 的要求 。即便通过 冗 长的诉讼 程序 最 后获得 胜诉 判决 , 也可 能难 以 挽 回生命 或健 康 , 甚至 因 劳力 、 间 、 时 费用 过度花 费 , 而损 及诉 讼 标 的 以外 的财 产权 、 生存 权 等。所 谓 迟到 的正 义非 正义 , 在没 有迅 速便 捷 的救济措 施 的背 景下 , 当事 人转 而 通 过 信访 、 行 、 游 堵路 、 打 砸工厂 等私力 救 济方式 处 理纷 争 。但私力 救济在 解 决公 害 纠纷 时 , 一方 面难 以充分 保 障受 害 人 的 权利 , 另一 方面亦 常 因受 害人抗 争 手段激 烈 , 响社 会稳 定 。相 较 于 审判 程 序 , 为保 全 程序 具有 影 行 迅速便 捷性 , 由法 院迅 速规制 当事 人 的纷争状 态 , 免损 害发生 或继 续扩 大 。而且 国家机关 的介 能 避 入 , 定程 度上解 决 了双 方 当事人 在能力 上 的不平 等 , 受 害人 的权利 较 能 获得 充 分 的救 济 , 一 使 减少 私力 救济情 形 的发生 。但 在我 国 , 为保 全制度 立法 的缺失 导致公 害 纠纷 的解 决举 步维艰 。 行
一
般认 为 ,O世纪 5 代《 讼程 序试行 通则 》 2 0年 诉 中的 “ 暂先 处 置” 创 了新 中 国行为 保全 制度 开
的先河 , 但令人费解的是该制度在之后的两次 民事诉讼立法 中逐渐消失。现行《 民事诉讼法》 在第
九章 规定 了财 产保全 和 先予 执行 制度 。这两 种制度 与行 为保 全 均 有 一定 交 集 , 不 具有 完全 的替 但
一
、
公 害诉 讼 行 为保 全 的 必要 性
在我 国公害纠纷解决过程 中, 私力救济之所 以盛行 , 与立法 的滞后有重要关 系。虽然 民事诉讼
可 以为受 害人 提供 司法 救 济 , 民事诉 讼作 为 民事 纠纷 的最 后 一道 屏 障 , 求查 明事 实 , 用法 律 。 但 讲 适
收 稿 日期 :0 2— 7—1 21 0 1
的发展 , 成 了 以英 美 法 系的 中问禁 令 和大 陆法 系的假 处分 为代 表 的现代 意 义上 的行 为保 全体 系。 形 在 我 国现代 化过 程 中 , 因经 济建 设采 取高 投入 、 消耗 、 高 高污 染 的粗 放 型增 长模 式 , 害事件 频频发 公
生 。尽管通过诉讼可 以获得终局性的裁判 和由强制力保障的救济 , 但诉讼 的复杂 、 迟延和高成本导
21 02年第 5期 ( 第 23 ) 总 1期
厦 门大 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I ME N V R IY( r & Sca Sine) O R A FX A N U I E ST A t s oi cecs l
No. 01 52 2
Ge e a e ilNo 2 3 n r S ra l . 1
致 环境 司法 备受 质疑 。现代社 会 的法 治理 念 已 由重 视事后 惩 罚转 变为 事前 预 防 , 害事 件危 害大 , 公 波 及面 广 , 因此处 理程 序 更须 强 调事前 预 防 。行为保 全制 度作 为 临时 f 生的迅速 便捷 的救 济措施 , 理
应 在公 害纠 纷解决 过 程 中发挥 更 为重 要 的作用 。
代性 。从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 , 财产保全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 , 并不涉及非 财产的请求对象。因此 , 当法院遇到当事人非财产的保全请求时 , 感到于法无据 , 有时便 以财产保 全勉 强适 用 , 曲了财产 保全 制度 , 至 出现查封 或扣押 申请人 自己所有 的财 产 以达到 制止被 申请 扭 甚 人侵 害 的情况 。2 先予 执行 而 言 , 管其 具 有 行 为保 全 的部 分 特 征 , 也 存 在 明显 区别 。首 先 , _就 尽 但
基金项 目: 农业部基金项 目“ 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立 法研 究与建议 ” R B 8 1 ( Y 00 ) 作者简介 : 郑贤宇 , 福建 闽侯人 , 美大学政 法学院讲 师, 男, 集 法学博士。
・
8 ・ 3
厦 门 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科 学 版 ) 哲
为达此 目标 , 法律 上设 置 了复杂 繁琐 的起诉 、 应诉 、 证 、 审 程 序 , 官必 须 就 当事 人 之 间 的权利 举 庭 法
方面进行详 细的规定 , 而实现行为保全 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 从
关键 词 : 行为保全 制度 ; 害诉讼 ; 公 诉讼法理 ; 非诉 法理
中 图分 类 号 : 95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4 8— 4 0 2 1 )5— 0 3— 7 0 3 0 6 (0 2 0 0 8 0
行为保全 , 是指在民事诉讼 中, 为了保障生效法律判决的内容能够切实地实现 , 避免当事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不应有 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 法院依据他们的申请 , . 命令相关当事人为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 特别程序。 行为保全萌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罗马法 的禁 止令状 , … 经过几个世纪
一
理与非诉法理 , 从公 害纠纷的公共性 、 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 、 济 的便 捷与程序 保障 的矛盾性等 救
因素予 以考量 。公 害诉讼行为保 全的制 度设计 , 应根 据我 国特 殊 国情 , 环境 基本; 在 去或单行 法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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