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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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制度比较

侦查制度比较

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警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警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 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 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
(4)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建立了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司法抑制主要 来自于预审法官,有些国家还来自于检察官。 (5)审前羁押比较普遍,保释适用率低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基于查明案情的需要, 大陆法系审判前羁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以防止其逃跑 或隐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 者对于证人实施不当影响,甚至是与同案犯串供。
(二)侦查程序中侦辩双方力量的悬殊性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于强大,而犯罪嫌疑人的防卫权相
对弱小。虽然我们不宜盲目照搬别国做法,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现实存在的种种
弊端而对法律改革无动于衷。目前,世界各国之间诉讼模式正呈融合之势,都努力在打 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侦查目的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目前,我国诉讼中较大幅度地融
侦查制度比较
604寝室
侦查制度分类
中国学术界普遍将侦查制度分为三类: (1)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2)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3)社会主义法系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受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表现出明显的弹劾式 特点。英美国家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作 为平等的当事人有对立有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 约侦查活动的进程,采用双轨制的侦查模式。

侦查阶段控辩平等之思考

侦查阶段控辩平等之思考

关的工作 , 这与我们长期 以来一直坚持 以惩罚犯罪为首要 目 标的价值观念是分不开 的 因此这一阶段 的控辩关系体现 “ 一
边倒” 的特点 , 具体表现在 :
( ) 侦 查 机 关 的 权 力 规 制 较 少 一 对 由于 犯 罪手 段 的多 样 化 , 事案 件 的复 杂性 , 了能 够 有 刑 为 效 地 追 究 犯 罪 , 需 要 赋 予 侦 查 机关 越 来 越 多 就 , “ 青 权 力 的人 们使 用 权 力 一 直 到 遇 到 界 限 的地 方 才休 止 , 力 权 的加 大 必 然会 增加 公 民权 利 受 侵 害 的危 险 , 于是 侦 阶段
言第 三项 侧 重 了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权 利 保 护 , 无罪 推 被 将
定原则写进《 刑事诉讼法典 》 这意味着 , 。 直到提 出并确认有
罪的证据之前 , 被追诉人应被认为无罪 。 因此在侦查 阶段 , 犯 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和不被强迫 自证 的权利 。
( ) 美 法 系 二 英
而 言 , 证 据 的取 得 和 掌 握 的重 要 阶段 , 查 阶段 的 控 辩 平 等尤 为 重要 。 我 国 目前 由于侦 查 权 力 过 大 , 罪嫌 疑 人 权 对 侦 但 犯
利 受限制较 多, 在控辩关 系上体现 出“ 一边倒” 的特 点。因此应 当对侦查机 关的权力进行合理规制 , 予犯 罪嫌疑人更 赋 多的诉讼权利 , 从而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 以达到侦查 阶段 实现控辩平等的要求。 [ 关键 词] 控辩平等; 无罪推定; 检察监督 [ 中图分类号] D9 5 2. 2 [ 文献标识码] A

义务 。在英国 , 警察有义务将其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 全部材料进行记录和保存 , 其在之后 的‘ 次展示” ‘ 二次 初 和 第 展示”中不仅有义务展示其准备在法庭 上使用 的有利于控方 的材料 , 而且有义务展示其不准备使用而可 能有利于辩方的 材料 。

两大法系刑事侦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两大法系刑事侦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政 法 行 政
两大 法 系刑 事侦查模式的 比较与启 示

( 华中师范大学
中 图分 类 号 : 9 D1 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湖北・ 武汉 407 ) 309
文 章 编 号 :6 2 7 9 ( 0 9 3 — 2 — 1 1 7 — 8 4 2 0 )3 2 6 0
的侦查 手段多种多 样 , 而犯罪 嫌疑人 面对 不断翻新 的侦查方式疲
查活动的隐密性 , 侦查机关还可 以采取不为犯罪嫌疑人知 晓的手段
开展侦查活动 。与此相对 , 犯罪 嫌疑人一旦被侦查机 关锁 定 , 就可
于应付 ; 侦查 机关 的侦查行 为缺乏 约束 , 而犯 罪嫌疑人 受制 于侦
查机关 , 自身无 法对其进行 必要的 防御也 无法借 助律 师进行防 其
系在侦查模式 的选择上显得非常谨慎 , 冀望在保障人权 和打击犯罪
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 。对大陆法 系职权 主义的审 问式侦查模 式和
英美法系当事人 主义 的弹劾式侦查模式的 比较分析 , 助于我 国侦 有 查模式的改革 与完善 。
仅集 中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人权 的保护 和对抗 制诉讼 对于国家司法
方的监督而充满了任 意性, 其侦查权力 的扩张也进一步增加了犯罪 嫌疑人受到国家追诉 的风险。
基于此种顾 虑, 我国开始吸收英美法系国家采取 的弹劾式侦查 模式的有益养分 , 寄望 以此来弥补审问式模式的不足 。19 9 6年修 订 的 刑事 诉 讼 法 的相 关 规 定一 定 程 度 上 体 现 了弹 劾 式 侦 查 模 式 的 运 用, 该法第 9 6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
查、 起诉 、 审判和执行 四个 阶段 , 侦查 最大特征在 于 : 对于审判而 相

中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之比较

中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之比较
调 查 取证权 是应 有之 义 。 另外 , 新刑 诉法 新增 加一 条 , 即第 4 O条
二、 与美 国相 比我 国侦 查阶段 律师 调查 取证权 存在 的不 足
从前 文论 述可 以看 出, 我 们 国家和美 国对于律 师在侦 查阶段
规定, “ 辩 护人 收集 的有关犯 罪嫌疑 人不 在犯罪 现场 , 未 达到刑 事 调 查取证权 的规 定都有 一些共 同 的做 法 , 即都赋予 了律师在 侦查 责任 年龄 , 属 于依 法不 负刑事 责任 的精 神病 人 的证据 , 应 当及 时 阶 段享有 该权 利 , 包括 自主 调查取 证权 和 申请调 查取证 权 。 不同 告知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 从这 一 法条 也可 以看 出, 法 律是 赋 的是 , 由于诉 讼 结构 以及对 实体 正义 和程序 正义 的追 求的不 同 ,
义, 在 审判 阶段 又 向着 当事 人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发展 , 那 么必 然会 为当事 人调 查取 证 , 甚至 是衡 量其是 否尽 职 的一个 重要标 准 , 这 造成控 辩双 方在 掌控证 据信息方 面 的严 重不 对等 , 从而造成 形式 得益于 美 国 的立 法 赋予 了辩 护律 师较 为丰富 的调 查取 证权 的保
护 律 师在侦 查阶 段仍 然是 没有调 查取 证权 的 。 但是 , 新刑 诉法 将 模 式下 ,被 追 诉人及 其辩 护律 师与 侦控 机关 享有 同等 的诉 讼地
律师在侦 查 阶段 的地 位 , 从先前 的“ 犯罪 嫌疑人 的法律 咨询者 ” 转 位 。
变 为“ 辩 护人 ” , 那么 , 律师在 侦查阶 段既然 是辩护 人 的身份 , 享 有
的调查 者 , 私人 聘用 的律 师可 以雇佣 私人 侦探 。可 见 , 在实 行当

侦查原理体系

侦查原理体系

侦查原理一、侦查原理体系的层次性作为侦查原理,目前侦查学教材都编入了“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两原理。

这两个原理的专属性基本上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其普遍性还有争议。

比如,有论者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是贯穿于刑事鉴定、侦查认识和司法证明的原理,可以叫做“广义同一认定”或“大同一认定”或“人事同一认定”(以人大的何家弘为代表);而另一些人则不赞同,认为司法证明中的案件事实是历史事件,没有同一认定的条件。

刑事案件更无法重演,侦查结论并无参照和比较的对象,无法同一认定(以公大的郝宏奎为代表)。

有学者认为,可以把侦查原理分为自然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社会性原理(“人文关联”原理、“个体心态”原理)、活动性原理【派生出“案件再现”原理(派生出“案侦局限”性原理)】三个层次。

下面一一进行介绍:(一)侦查自然性原理1、物质交换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是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提出的。

其含义是: 在外力作用下,两种以上物体相互接触、摩擦、碰撞,会引起其接触面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

犯罪事件发生时,也会在作案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之间形成物质交换现象。

有物质交换,也就有能量交换和信息存储。

侦查收集物证等材料, 实际上是读取其中的证据信息。

因而,有人认为该原理表述不够准确,应该将之称为“信息转移原理”(刘品新)。

犯罪交换物是现场勘查的对象,物质交换原理强化了侦查中的采痕取证意识, 尤其是侦查员收集微量物证的意识。

这使立足于发现犯罪痕迹的刑事采痕技术不断得到提升,因而交换原理是现场勘查的依据,也是进行物证鉴定的理论根据。

2、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引进我国的。

它是检验案件受审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一致的理论与方法。

现场发现的物证是“被寻找客体”,侦查发现的被怀疑物是“受审客体”。

当然,同一认定不限于物,还有对人的辨认之类的。

广义论者将同一认定归纳为鉴定和辨认两种类型。

辨认型的同一认定,用经验检视方法就可认定。

第四章 侦查模式论

第四章    侦查模式论

第二节 我国的侦查模式
一、侦查主体的排他性 二、侦查阶段的独立性 三、侦查阶段的保密性 四、侦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缺乏监督制约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节
我国侦查模式的改革
一、改革应当把握的原则 1、正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相互关系 2、正确处理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3、正确对待司法背景对侦查模式的影响 二、改革的目标 1、建立司法审查和司法授权机制,适当限制侦查机
第四章
侦查模式论
对于关心两种制度到底哪个更公正的人 来说,有位学者的一番话也许能带来启发。 经过长期和深入的研究,那位学者说,如果 他是无罪的,情愿在大陆法系的法院接受审 判,但如果他是有罪的,则会选择普通法。
第一节
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
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分 别对应于英美法系双轨制侦查和大陆法单轨制侦 查。 一、双轨制侦查 英美审前程序中同时存在两种取证活动:一 是警察代表政府进行的收集证据的活动;一种是 被告人在辩护人的帮助下进行的收集有利于自己 的证据的活动。 二、单轨制侦查 突出特征是程序运作的单向性、职权性。体 现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控制犯罪而拥有较大的权 力; 2、侦查机关行使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侦查权的行 使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是其显著特征; 3、限制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的参与和防御活动不过是侦查活动的必要补充,是防 止被告人地位恶化的必要保障。 三、两种侦查模式的效果 单轨制侦查倾向于控制犯罪,具有预备裁判性、权力 集中性和单向的职权调查性的特征,因而具有较强的事 实发现能力和较高的侦查效率,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 了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双轨制侦查构造则倾向于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强 调侦查的审判准备性、权力分散性和当事人主义的双向 调查性,符合正当程序的理念,但过于注重侦查控制机 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事实真相的发现和侦查效率。

权利与权力之间--侦查双轨制和单轨制实质分析

权利与权力之间--侦查双轨制和单轨制实质分析

第18卷第2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8No.2 2017年3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Mar.2017□法学研究权利与权力之间————侦查双轨制和单轨制实质分析张鹏莉游鹛[摘要]双轨制侦查和单轨制侦查是侦查模式的基本分类,一般认为单轨制侦查是只有国家机关才拥有侦查权的形式,双轨制侦查则是国家机关和特定的个人都拥有侦查取证权利的模式。

将侦查和调查涵括为调查取证活动,从实施主体、可采取措施范围、条件、限制等方面进行比对分析,认为单轨制侦查和双轨制侦查实际上都是“双轨”,只是不同国家侦查体系下两轨的宽窄不同。

进一步比较分析,两种侦查体系下,国家机关所拥有的调查取证权范围相差不大,在更注重人权保障的国家,对国家机关的该权利限制较多,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多需中立的第三人审批。

而两种制度下特定的私人主体都拥有基础的调查取证权,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范围、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实施措施的条件、限制等。

在双轨制侦查国家拥有调查取证权利的私人主体更广,权利范围更大,条件和限制更少。

[关键词]侦查单轨制;侦查双轨制;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17)02-0064-08[收稿日期]2016-10-15[作者简介]张鹏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研究;游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北京100088)对于侦查模式的分类,以可以采取调查取证主体的不同分为双轨制侦查和单轨制侦查。

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警察、检察官、私家侦探、律师、大陪审团在内的国家机关和私人都被赋予调查取证的权利,此为双轨制侦查。

单轨制侦查则指侦查权仅国家机关拥有,个人不能实施侦查行为的体系,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然而,实质上国家机关的侦查行为其实质上也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与个人的调查行为的本质差异在于强制性上。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两种常用的侦查措施,对于打击毒品贩运链条,抓获吸贩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两者作为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但本质上却存在不同。

本文将主要以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为例,对这两种侦查措施进行分析,厘清两者的不同,准确界定、区别对待,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使这两种侦查措施切实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毒品犯罪1.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概念解析1.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特点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措施。

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做法。

其定义为:在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毒品贩运线索或查获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之下,按照毒品贩运者原定的贩运方向、路线、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接货人,使侦查部门得以控制毒品贩运的的完整过程,并以此将涉及该案的全部违法犯罪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具有以下的特点:1.协作性控制下交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某一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

因此,在实际案件侦查中,往往需要多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逬行侦查合作与联合行动,准确地掌握毒品犯罪案件的情报。

2.隐蔽性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隐蔽性毋庸质疑,直接影响此次行动的成败、已査获毒品的稳妥与否和警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3.灵活性毒品犯罪分子异常狡猾,反侦查意识很强,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路线等都可能随时变化。

这就要求侦査部门有能力随机应变,根据情势做出分析研判,及时做出调整,当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时,为了确保执行任务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达到控制下交付侦查的目的,指挥人员必须立即终止行动。

韩国侦查制度分析——以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为视角

韩国侦查制度分析——以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为视角

第三章韩国犯罪侦查制度。

总体上说,韩国的侦查是由检事主持的,司法警察官吏只是对检事的侦查具有辅助作用。

检事在侦查中对司法警察官吏有日常的指导权与对具体案件的指挥权,同时司法警察官吏应服从检事在犯罪侦查中因职责需要所作出的有关命令。

在韩国现行法上,检事既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的执行机关。

韩国检事在侦查领域的领导地位主要是由检事的精英素质与法律赋予其较高的地位决定的。

韩国侦查的基本原则包括:令状主义原则、严守秘密原则、任意侦查原则、强制侦查法定主义、职权主义下侦查原则等。

侦查启动的原因(即侦查线索)主要有告诉(即控告)、告发(即举报)、非正常死亡人的检视和勘验、自首、现行犯、新闻浏览等多种形式。

韩国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扣押、搜查、勘验、通信限制措施等。

其中,羁押和逮捕是最重要的两种强制措施。

第四章中韩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简析与比较。

韩国侦查具有单轨制侦查的特点,其侦查权具有公共管理权力的属性。

韩国检警关系属于检事主导侦查,对司法警察官吏实施的侦查进行必要控制。

我国的警检关系的架构,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化,可操作措施的缺位,同时又与刑事诉讼的运行程序相悖,因而在实践与理论设想上存在脱节现象,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出现了结构性混乱。

“检察引导侦查”成为了我国侦查和检察改革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进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

关键词:韩国;侦查权;令状主义;检事;司法警察官吏;检警关系AbstractChina and South Korea in the investigation system used by the prosecution and police authorities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single-track detection system, the investigation focused on model type.With the Department of East Asia, China and South Korea, in terms of geographical location on the same amount of money, but in view of the territorial size, population,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ackgrounds, natur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as well as many aspects, such as national histor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n the detection system also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In this paper, the detection system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s well a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stitutional issues such as the police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problems of South Korea in the investigation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secutors and police to discuss and comparison.This paper has four chapters altogether: Chapter One Brief Introduction Kore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outh Korea current detection system is accompanied by a modern legal system of its recent evolution of the five historical stages of development to build up gradually.To ensure the statutory duties and powers of the symmetry, the Republic of Korea gave a legislative investigation of the main one of its special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duti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imited power of investigation. Consideration of the existing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Korea", you can find it in general terms based on civil law system based on the proceedings and to build, but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in the structure has accommodated a party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is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e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justice activities,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trial,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ree links constitute a complete system, the separation difficult.Detection system in Korea, the prosecution is one of the main organs of the investigation, under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in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t the institutional nature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executive, not the judiciary.Chapter Two South Korean police system.South Korea as early as 1945 had been established before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al police system and are still in use.Detectionsystem, along with South Korea South Korea as an independent sovereign state system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lice, the investigation has also gone through the functions and military functions, the investigation of law and order functions and functions of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gradual separation.South Korean police use in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ized and unified command model, the organization is constituted by the three level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institutions.Police in South Korea, the performance of the main functions of the police investigation is a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 but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nd different areas of most other police police may carry out the functions of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In 2005, the Korean police depart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ism of the investigation agencies to take a number of specific measure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ranch police investigation system"; to carry out specialized investigation; improve the investigation, such as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ntent.On how to create the ultimate self-government motion the police system in Korea continued to lead the discussions, the parties vary, but are only given for the same issue of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and view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elf-government in Korea is the police system has been imperative.Chapter Three the detection system of Kore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Generally speaking, South Korea's investigation is chaired by the seized things,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seized only a matter of the complementary role of the investigation.Things seize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have the right to day-to-day guidance on specific cases and the right to command, while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 shall be subject to prosecution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one b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need to make the order.Existing law in South Korea, the prosecution is a matter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public prosecution, but also the executive organ of the court.Things seize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South Korea's leading position in the field mainly by the elite of the quality of things seized and the law gives it a higher position.South Korea to detect the basic principles include: the principle of the writ, and strict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s of secret, arbitrary detection principle, the statutory mandatory investigation, and under the terms of refere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investigation.Start the reasons for the investigation (that is, theinvestigation leads) the main tell (ie, charged), information (ie reports), unnatural deaths and examine people's view, turned himself in flagrante delicto, the press and other forms visit. South Korean investigation of the coercive measures including arrest, detention, seizure, search, examine, 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restrictive measures. Among them, the detention and arrest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the two measures.Chapter Four South Korea to detect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secutors and police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South Korea has a monorail system to det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vestigation, the investigation has the right to attribute the pow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 Korean police seized thing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ad investigation,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to implement the necessary control of the investigation.Police sei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ur framework, due to the abstract principles of law, lack of operational measures, at the same time, run programs with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heory in practice and therefore there is the lack of the idea, or eve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tructure of confusion."Guid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prosecution" has become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hina's reforms, in judicial practice has already begun to explore a number of well-established.Key Words:South Korea; the Investigation Right; the Breve System; Public Prosecutor;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 between the Procurator andthe Police目录内容摘要 (1)Abstract (1)绪论 (1)一、韩国刑事司法制度总述 (2)(一)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2)(二)宪政下的刑事司法结构 (6)二、韩国警察体制 (8)(一)现代警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8)(二)警察组织制度 (10)(三)警察人事制度...............................................................‥11 (四)警察体制的改革及其争论................................................‥14 三、韩国犯罪侦查制度 (15)(一)侦查主体 (16)(二)侦查程序制度 (21)(三)即决审判程序 (33)四、中韩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简析与比较 (33)(一)中韩侦查制度总述 (33)(二)中韩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比较 (35)结语.................................................................................‥ 38 致谢 (39)参考文献 (40)绪论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国家面积为9.96万平方公里,至2005年时国家人口数目为4725.4万,通用韩国语,约有50%左右的人口信奉佛教﹑基督教等宗教。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者:郭敏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同。

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探讨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实现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措施,将有利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的律师之“辩护律师”地位。

该法第41条规定的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将适用于侦查阶段。

如此一来,《刑事诉讼法》自侦查阶段开始就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演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并规定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义务。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的律师才有“辩护律师”的身份,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所以,该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001年修正的《律师法》在律师调查取证权上的规定没有变化。

2008年《律师法》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辩护人的地位,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问题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看法也不一。

比如,樊崇义教授认为:2008年《律师法》将调查取证的主体改为“受委托的律师”,意味着实际上是将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前至侦查阶段。

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是

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是

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是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

在飞岛国,侦查案件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另一种是通过人力手段进行侦查。

这两种方法各有优劣,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

首先,我们来介绍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方法。

在当今社会,科技发达,各种高科技设备的运用已经成为侦查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比如,通过视频监控、电话定位、网络追踪等技术手段,可以迅速获取案件线索,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而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可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案件侦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但是,技术手段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设备故障、数据获取困难等问题,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才能有效地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

其次,我们来介绍通过人力手段进行侦查的方法。

人力手段主要是指侦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讯问嫌疑人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获取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发现隐藏的线索。

而且,通过人力手段进行侦查可以增加侦查人员对案件的直观感受,有利于形成全面准确的侦查报告。

但是,通过人力手段进行侦查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侦查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信息获取受到限制等问题,需要侦查人员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才能有效地运用人力手段进行侦查。

综上所述,无论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侦查,还是通过人力手段进行侦查,都各有利弊。

在实际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两种侦查方法,以期达到案件侦破的最佳效果。

同时,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案件侦查的需要。

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是

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是

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是在飞岛国有两种侦查案件的方法。

在飞岛国,侦查案件是警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侦查方法的选择对案件的侦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飞岛国,一般来说,侦查案件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实地侦查,另一种是科技侦查。

实地侦查是指警方在案发现场进行的勘查和调查工作。

这种侦查方法主要依靠警方人员的实地勘查能力和经验,通过对案发现场的仔细观察和勘查,寻找线索和证据,从而推断案件的发生经过和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实地侦查的优点是可以直接获取案发现场的信息,有利于发现一些细微的线索和证据,有助于案件的侦破。

然而,实地侦查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受到案发现场环境的限制,对警方人员的侦查能力和经验要求较高,且工作效率较低。

与实地侦查相对应的是科技侦查。

科技侦查是指警方利用各种科技手段进行的侦查工作,包括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等。

这种侦查方法主要依靠各种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如监控摄像头、手机定位、网络追踪等,通过对案件相关信息的科学分析和技术研判,从而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

科技侦查的优点是可以利用科技手段获取大量的信息和数据,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判,有助于发现一些隐藏的线索和证据,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和准确性。

然而,科技侦查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受到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对警方人员的科技应用能力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且容易引发一些隐私和合法性问题。

综上所述,在飞岛国,侦查案件的方法主要可以分为实地侦查和科技侦查两种。

实地侦查侧重于警方人员的实地勘查能力和经验,有利于发现一些细微的线索和证据,但工作效率较低;科技侦查侧重于各种科技手段的应用,有利于获取大量的信息和数据,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和准确性,但容易引发一些隐私和合法性问题。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警方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侦查需求,灵活选择合适的侦查方法,以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和质量。

mkultra计划

mkultra计划

mkultra计划MKULTRA计划是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进行的一项秘密实验计划,旨在研究和开发心理控制和行为修改技术。

该计划涉及一系列非伦理实验,包括使用药物、酷刑、催眠和其他手段来操纵人的思维和行为。

这一计划的存在曾长期被美国政府否认,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被公开承认。

MKULTRA计划起源于冷战时期,当时美国政府对于心理控制技术的兴趣与日俱增。

在斯大林统治下,苏联对心理控制技术进行了大规模研究,并且据称在一些间谍活动中取得了成功。

为了不落后于苏联,美国政府决定进行类似的研究,并于1953年启动了MKULTRA计划。

在MKULTRA计划中,CIA进行了大量的实验,试图寻找一种能够控制人的思维和行为的方法。

其中包括使用各种药物,如LSD、麻醉剂和致幻剂,以及进行各种形式的催眠和精神控制实验。

这些实验往往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对被试者进行,导致了严重的伦理问题和人权侵犯。

MKULTRA计划的实验对象包括了一些无辜的公民,他们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了实验中。

这些实验对被试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导致了一些死亡事件。

这些不道德的实验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最终导致了CIA对该计划的终止。

尽管MKULTRA计划已经结束,但是它所留下的阴影却仍然存在。

许多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至今仍在寻求公正和赔偿,而这些实验所获得的数据和成果也可能会继续对社会产生影响。

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对政府机构和科学界道德标准的深刻反思,促使人们对于人权和伦理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总的来说,MKULTRA计划是美国历史上一段非常黑暗的一页,它揭示了政府机构在追求国家利益和科学进步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无论是在科学研究还是在政府行为中,都需要严格遵守伦理标准,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这是我们在追求知识和进步的道路上永远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则。

《犯罪研究》2011年第1-6期(总第184-189期)总目录

《犯罪研究》2011年第1-6期(总第184-189期)总目录

初红 漫
( -6 12 )斡 旋受 贿 问题 之探 析 …… … …… …张
(-1 34 )通缉制 度 史略考 … …… …… … …… … …… …李 (.4 42 )论多层 面犯 罪理 论整 合模型 … …… … …… …李
绘 波
(-2 1 )试 论职 务犯罪 中 的情感驱 动 …… … …… … - 3 一 罗槐茂 ( .) 贿 赂犯 罪之犯 罪学 分析 … … …… …刘 鑫 22
(.) 不信 东风 唤不 回 … …… … …… … …… …… …顾敏康 49 (。1 41 )武 汉教 授刑事 侦查 原理 之 内容剖析 及价 值定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纪念 武汉教 授 诞辰九 十周 年笔 谈会 (.) 敢 向拓 荒终 不悔 42
… … … … … … … … … …
(-0 62 )公 民网络 言论 反腐功 能研 究 … … …… …… … 肖 榕 (.8 62 )浅析 中 国适 用刑 事和 解 的必要 性 … … …… …徐 明敏
(-6 63 )女性 犯罪 初探 …… … …… … …… …… … ……李 亚可 侦查实 践
- … … … … … … … … … … … … … … … … -・ … 一
(—0 22 )行贿 犯罪“ 为谋 取不 正 当利益 ” 件刑 法适 用 疑难 问 要 题 研究 … … …… …… … …… … …- - 金永 华
陈旭 潇
(.3 44 )长三 角流 动人 员服 务管理 的三 角模式 …… …金 其 高 (.2 45 )两大 法系狭 义羁 押启 动制度 探 究及对 我 国的
(-) 金融创 新语 境下 的刑法 应对 … … - … …- 34 - … ・ …刘 源 (.) 借 贷合 同与非 法集 资 的公证 实务界 分 …… … 张 37 (-0 31 )浅谈 民间借贷 中的欺诈 及其 刑法评 价 …… …徐 治理 中应 注意 的三个 问题 … … 曹 坚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功能及构建思路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功能及构建思路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功能及构建思路摘要:信息时代犯罪活动的规律及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范围超出物理空间而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世界,使社会公共安全面临新的威胁。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以犯罪情报和户口资料管理为基础,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安信息网来实现全国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的功能。

关键词:公共安全;整体观念;计算机网络;全方位大侦查21世纪的中国社会正在步入信息网络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财、物的大流动,刑事犯罪活动的形式和特点更加复杂多样,高新技术犯罪和智能型犯罪日益增多,公共安全正面临着新的威胁。

本文拟针对刑事犯罪活动规律及方式的变化,依托公安信息网络资源,构建一种能够拓展侦查广度和深度的高效率、多功能、全方位大侦查模式,以进一步提高侦查部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的功能。

一、构建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现实必要性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犯罪活动的类型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暴力犯罪愈演愈烈,黑社会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技术型、智能型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日益凸显。

特别是近年来,世界上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不断发生,如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2002年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爆炸事件、2004年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2005年伦敦“7·7”地铁爆炸案等,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在国内,社会公共安全也面临着较大挑战,如2001年3月16日凌晨,河北省石家庄市在44分钟内连续发生五次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数千万元财产受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在国内逐年增多,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的异地性和非同步性使得过去“一勘查、二摸底、三排队”的侦查模式失去作用。

上述问题的出现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侦查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外部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探索新的侦查模式,更快、更有效地揭露和惩治犯罪。

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

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

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
所谓侦查谋略,实质就是侦查机关为求查明案情、查获证据而对法定侦查措施的一种策略性、灵活性运用。

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侦查谋略具有以下两个显着特征:一是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是智谋性和策略性。

侦查谋略具有的打“擦边球”特性及其所导致的“双刃剑”效应,带来了法理上关于侦查谋略合法性、合理性的诸多争议。

从法理上讲,一方面,侦查谋略在司法实务中的产生和运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

应当适度“容忍”侦查机关的“擦边球”战术,但另一方面,也应当为侦查机关运用侦查谋略设置必要的底限,以确保侦查谋略的正当和妥当运用。

在实践操作中,对侦查谋略的底限控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不得有碍法秩序之形成。

这就要求作为谋略之手段、方式与方法等,皆不得公然违背现行法规范,不得以违法的方式来实施侦查谋略。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侦查人员以违法犯罪行为来实施侦查谋略,惟有在两种情形下方为合法:一是法律有明确授权。

二是经上级侦查首长或司法官同意并授权。

第二,不得产生过高的道德成本。

这包括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使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例如不得违背宗教伦理、职业伦理以及家庭人伦取证,不得有损那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基本制度面。

第三。

不得妨碍嫌疑人或证人意志的
自愿性和真实性。

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侯德福〔摘要〕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问题,也存在着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滥用权力的危险。

各国都试图构造出完全、合理的侦查模式。

由于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双轨制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单轨制侦查模式,这两种侦查模式各有利弊。

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两大法系;侦查模式;双轨制;单轨制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工序,它直接影响着起诉和审判。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往往都是由于错误的侦查所造成的〔1〕。

因此,世界各国非常重视侦查模式的建立。

没有体现公正的侦查制度,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都不可能得到公正的保护,因为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追诉活动,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着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滥用国家权力的危险。

侦查制度和模式不合理,整个刑事诉讼就有可能发生偏差,甚至导致出入人罪。

因此,在确立侦查模式时,各国都试图构造出完全、合理的侦查模式。

一方面,该模式能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以便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能最大限度体现和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保障人权。

但由于各国文化背景、法律观念、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不同,必然导致各国刑事侦查模式的不同。

侦查模式是指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主体在相互关系上所呈现的状态。

一般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权的分配;二是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方式;三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四是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2]。

当今世界,由于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双轨制侦查模式和以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的单轨制侦查模式为核心的两大侦查模式。

一、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下的单轨制侦查模式单轨制侦查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一般都将侦查作为审判程序的奠基性活动,是官方为查明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单方面调查行为,侦查的目的是查明实体真实,审判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活动的成效。

侦查措施体系

侦查措施体系

侦查措施体系1. 引言侦查是指为了获取情报或证据,采取一系列行动来搜集、分析与研判情报信息的过程。

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侦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开展侦查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侦查措施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侦查措施体系的组成与功能,并探讨如何合理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与成功率。

2. 侦查措施体系的组成侦查措施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侦查技术手段侦查技术手段是侦查措施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包括各种科技手段的应用,如通讯监控、视频监控、追踪定位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侦查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更新与完善,给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与便利性。

2.2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是侦查措施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承担着搜集情报、分析研判、执行任务等重要角色。

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与专业知识,熟悉各种侦查手段与技术,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与沟通能力。

2.3 法律法规侦查措施体系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对侦查活动的权限、程序、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2.4 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是侦查措施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信息化手段来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高信息的收集、储存、分析与应用能力。

信息系统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更好地获取情报,并进行有效的分析研判,从而提前预防与打击犯罪活动。

3. 侦查措施体系的功能侦查措施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功能:3.1 搜集情报侦查措施体系通过各种手段搜集情报信息,包括人员、物品、场所、组织等方面的情报。

搜集到的情报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重要线索,并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参考。

3.2 分析研判侦查措施体系可以对搜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揭示出犯罪活动的规律与趋势,为打击犯罪提供决策支持。

3.3 发现犯罪行为侦查措施体系通过监控、追踪等手段,及时发现犯罪行为的发生,防止其继续扩大影响,保护社会安全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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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马海舰王赵军内容摘要: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有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保证被害人之权益,监督、制约官方侦查。

在考察国外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侦查模式现状,提出我国应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并列举了具体理由。

关键词: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双轨侦查(或称双轨制侦查、双轨式侦查)是与单轨侦查(或称单轨制侦查、单轨式侦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侦查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研究侦查体制、侦查模式时经常论及、提及的一个问题。

从已有的论述看,目前对双轨侦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层面,而缺乏对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论述,现对此作一研究,以期人们对双轨侦查的全面了解,同时为被害人参与侦查的合理化提供依据。

一、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界定完整的双轨侦查包括双轨侦查理念、双轨侦查制度和双轨侦查模式三层含义。

(一)双轨侦查理念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

1从世界范围内看,关于侦查活动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解释将侦查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或“公共职权”,即只有国家的专门机关才有权进行侦查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侦查活动。

这是单轨侦查理念。

另一种解释并不将侦查视为国家的专有职能和权力,除国家专门机关外,辩护律师、私人侦探和某些民间机构也可拥有侦查权、担负侦查职责参与侦查活动。

这是双轨侦查理念。

(二)双轨侦查制度不同国家对侦查的不同认识,导致侦查权在国家和社会之间配置的不同,侦查制度分为双轨侦查制度和单轨侦查制度。

单轨侦查制度,是指侦查权由国家垄断,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无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一种国家制度。

双轨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享有侦查权,同时允许社会或民间享有一定侦查权,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同时进行的一种国家制度。

(三)双轨侦查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控方有二,一是国家侦查机关,二是被害人;辩方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民间侦查机构属于社会服务机构,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取决于委托方:既可能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服务于辩方,行使辩护职能,又可能接受控方的委托,服务于控方,行使控诉或追诉职能。

因此,根据民间侦查权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双方之间运作格局的不同或根据民间侦查服务对象的不同,在侦查程序层面,双轨侦查可以分为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和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所谓控辩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控方或追诉方(国家的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和辩方或被追诉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

所谓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1 参见毛立新:“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发布时间:2006-12-27 13:54:32,下载于:/html/article/200612/27/228655.shtml 2011年2月21日访问一种侦查模式。

如果说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强调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和制约,那么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则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意味着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有权参与侦查,一方面配合、支持官方侦查,另一方面监督、制约官方侦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而言,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应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知情权。

所谓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了解侦查机关是否立案以及侦查进程的权利。

可以说,这是一种能为不同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统都能接受的有关被害人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受害者有权获知有关信息,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调查取证权。

为配合、支持官方侦查,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有权依法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及涉及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的各种证据,协助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弥补官方侦查的不足与缺陷。

从实践看,被害人多数是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难以直接调查取证,而民间侦查机构拥有调查取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设备,可以很好地弥补前者在取证能力和取证手段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第三,控告申诉权。

被害人参与侦查程序,不仅仅是配合、支持侦查,也意味着监督、制约侦查,应有权对不当或违法侦查进行控告、申诉,以保证警方的侦查符合自己的诉求。

二、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有三:(一)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古代,所有社会违规行为都被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权利的侵害,刑事诉讼实行控告式或弹劾式,其基本特征是“不告不理”。

诉讼必需由受害方提起,而且辩诉双方在审判过程中都有责任证明己方陈述的真实性,因而对其进行调查和追诉也由公民个人进行。

随着社会治理经验的积累,国家认识到,严重的社会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因而在进入封建社会以来,各国开始把对犯罪的调查和追诉收归国有,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国家追诉原则也取代了私人追诉原则,侦查主体开始逐渐从民间化向国家专门化发展。

由于各国在政治理念、诉讼理念、历史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对侦查权收归国有的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侦查主体的规定上。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国家机器为保障的公力救济取代同态复仇的原始私力救济,是人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体现。

然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并非是完全对立的,有时,私力救济可以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不可否认,官方侦查在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侵权行为都能得到司法矫正或制裁,也不意味着官方有能力对所有民众提供及时、充分、有效和公正的保护。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时是由于经费、警力严重不足,警方办案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是因为警方办事效率低下。

此外,警方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受贿、渎职等司法腐败,也导致了有些民众无法获得公正、有效的公力救济。

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是有需求就会有供应。

在国家机器无法平等、有效、一体保护个人利益时,私力救济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也无法阻拦。

私人侦探或民间侦查作为私力救济的手段,与公力救济并非“水火不相容”,双方可以相互补充,扬长避短,尤其对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欺诈防治方面更是有着独特的价值。

(二)保障被害人之权益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一般都有强烈的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愿望,同时也有获得物质和精神补偿的要求。

确保被害人的这些愿望和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被害人亲自参加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一定的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以使被害人能够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其愿望和要求。

在侦查权收归国有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取代了被害人成为行使侦查、控诉职能的当事人,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在诉讼中只是处于证人的地位,其陈述被用作对付犯罪的证据。

对于侦查活动而言,被害人不是参与者,而仅仅是一个旁观者。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显然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和获得补偿的要求,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法领域,探寻人性,保护人权,显然应该是涵盖犯罪人和被害人两方面,长期以来,只是由于弱小的犯罪人和强大的国家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强烈反差,而使理论界把关注的目光首先投向了犯罪人,而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被国家公权色彩所掩盖,无形之中被忽略了。

具体到侦查程序,学者和立法均强调建立控辩双轨侦查模式,而忽视了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被害人学研究和被害人运动蓬勃兴起,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被害人当事人化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

许多学者认为,“以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和嫌疑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

”2因此,设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

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承认和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无疑会激发被害人的控诉热情,使其更加积极地配合官方进行侦查破案,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

(三)监督、制约官方侦查在国家追诉机制下,从理论上讲,警察、检察官代表国家侦查、提起公诉,既是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被害人权利的代表者,目标、方向一致,似乎是和谐、并行不悖的。

但在事实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恒久的课题”。

在侦查程序中,警察、检察官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和诉求,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价值追求不可能都处于并行、平衡的状况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冲突矛盾的地方:一是双方立场与视角的不同使二者关系处于不和谐状态:警方公力救济建立在垄断的基础上,主要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主要对付那些危害社会主义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它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

二是官方侦查权缺乏制约,现实中侦查机关失职、不作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违法取证等侵犯被害人权益、放纵犯罪的现象,加剧了被害人对官方侦查的不信任。

要解决被害人与警察之间关系不和谐、不信任的现象,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允许被害人对侦查程序的充分参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监督、制约官方侦查,及时发现、制止其不当、违法的侦查行为,逐步形成民间侦查配合、支持官方侦查但又监督、制约官方侦查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国外考察西方私人侦探在专职警察机构产生之后,并没有收到绝对的排斥,仍然具有侦查、调查犯罪的权力,而且作为警察的有益补充,稳步发展起来。

西方国家关于侦查主体方面的理论,迄今为止,最有权威、执行得最为彻底的还是格罗斯(Hans Gross)的“平行侦查”论。

这一理论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受到西方国家的广泛崇拜。

所谓“平行侦查”,就是两种刑事侦查制度同时并存,相互竞争。

格罗斯认为,公私两种刑事侦查制度并存作为发展刑警工作的推动力,这两种制度所发生的作用产生了刑警工作的新职能。

他在《犯罪侦查》一书中指出:“正义之剑的国家刑警机构与道义之剑的私家侦探,不仅是相互协作、共同增进刑侦效果的统一体,而且还是相互竞争、互相推动刑侦效果的两个对手。

” 他主张将公私刑侦力量划分为四个侦查单位,即国家刑警机关、私家侦探企业、私家侦探事务所、散在(个人)私人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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