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全)
山东省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全)
山东省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全)
该文档旨在为山东省工伤劳动力的停工留薪期进行分类目录的制定,以便于明确规定不同情况下的停工留薪期限。
以下是该目录的详细内容:
I.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
1. 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30天。
2. 伤残等级为二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60天。
3. 伤残等级为三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90天。
4. 伤残等级为四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120天。
II.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
1. 伤残等级为五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180天。
2. 伤残等级为六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210天。
III. 伤残等级为七至八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
1. 伤残等级为七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240天。
2. 伤残等级为八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270天。
IV. 伤残等级为九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
伤残等级为九级的工伤劳动力:停工留薪期为300天。
注意:以上停工留薪期仅适用于伤残等级评定已经确定并获得
工伤认定的工伤劳动力。
该目录的制定旨在为工伤劳动力的停工留薪期提供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其权益同时保证社会稳定。
本目录的措施应及时执行,并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请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本目录,以维护工伤劳动力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鲁劳社〔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1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 2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全)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008-07-31 15_22_55)标签:奥运 杂谈 分类:工伤
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12个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
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2个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3个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3个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 8个月
前臂挤压伤S57 6个月
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 8个月
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8个月
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2个月
腕和手损伤(S60-S68)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4个月
其他腕骨骨折S62.1 4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
拇指骨折S62.5 3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3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2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5个月
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6个月
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
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
头面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
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
创伤性血气胸S27.2 2个月
肺的其他损伤S27.3 3个月
支气管损伤S27.4 3个月
胸部气管损伤S27.5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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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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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眼撕脱伤S05.7 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头面部损伤(S00-S09)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硬膜外出血S06.4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其他颅内损伤S06.7 硬膜下积液S06.8 慢性脑膜下血肿S06.9 脑挫裂伤S06.10 脑干损伤S06.11 头部软组织挤压伤S07 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皮撕脱S08.0 耳创伤性切断S08.1 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头面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第二颈椎骨折S12.1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 S13.0 颈椎脱位S13.1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3个月 4,5,6个月 6,9,12个月 6,7,12个月 3,6,12个月 3,6,12个月 3,6,12个月 3,6,12个月 3,8,12个月 3,8,12个月 3,6,12个月 3,6,12个月 3,6,12个月 3,6,12个月 3,4,12个月 3,4,12个月 3,4,12个月 3,4,12个月 6个月 12个月 3个月 1个月 1个月 3个月 5个月
肱骨上端骨折S42.2 肱骨干骨折S42.3 肱骨下端骨折S42.4 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肩和上臂损伤(S40-49) 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 肩 关节脱位S43.0 肩锁关节脱位S43.1 胸锁关节脱位S43.2 肩关节扭伤S43.4 肩锁关节扭伤S43.5 胸锁关节扭伤S43.6 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3个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 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肘和前臂损伤(S50-S59) 前臂浅表损伤S50 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 桡骨上端骨折S52.1 尺骨干骨折S52.2 桡骨干骨折S52.3 尺骨、桡骨骨干骨折S52.6 桡骨远端骨折S52.5 尺骨、桡骨下端的骨折S52.4 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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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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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
颈部脊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
臂丛神经损伤(如神经移位加移 植手术18月)S14.3
12个月
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2个月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2个月
颈部水 颈动脉损伤S15.0 平的血
管损伤 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S15
颈部挤压伤S17
颅骨和 面骨骨 折S02
鼻骨骨折S02.2 单纯眶底骨折S02.3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牙折断S02.5
3个月 4个月 4个月 1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 S02.7
6个月
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5个月
头部的 关节和 韧带脱 位、扭 伤S03 头面部损
颌关节脱位S03.0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3个月
头部其 头部血管损伤S09.0 他和未 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特指的 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损伤S09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颈部浅表损伤S10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0.5个月 0.5个月
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
颈部骨 第二颈椎骨折S12.1 折S12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小肠损伤(十二指肠加 倍)S36.4(轻度、中度、重度)
3,6,12个月
结肠损伤S36.5(轻度、中度、 重度)
3,6,12个月
直肠损伤S36.6(轻度、中度、 重度)
3,6,12个月
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轻 度、中度、重度)
3,8,12个月
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轻 度、中度、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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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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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工伤护理费每年应从新的一年的第一天开始调整。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单位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地人,误工费按收入地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地数额内。
2、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3、使用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人数应有医院证明。
4、未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但生活不能自理,应征询医疗部门的意见确实需要护理的,也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