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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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人社、公安、教育体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至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全部;(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尊敬的家长:您好!近年来,__区教育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教育领域的各项精准扶贫政策,精确资助、应助尽助。

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申请资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2022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中的中的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返贫户学生,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户、特困职工子女、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残疾儿童、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低收入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凭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如原建档立卡扶贫记录簿、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相关证明、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相关证明、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学校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非寄宿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每学年分秋季和春季两学期发放。

因学校布局撤并而调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持有“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无预警信息的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的义务教育学生、社会散居孤儿和残疾的义务教育学生,可申请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以发放餐票、奶、蛋等非现金形式实施),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如有疑问,您可向学校资助部门或班主任详细咨询。

请学生家长阅读后签名,并将此信交回学生就读学校存档,感谢您的配合!。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岳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2013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人。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一、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受政府(管委会)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扶助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困家庭”)是指本市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建立健全扶助机制(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7年元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至8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至500元。

提标后增加的扶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省管县市由县级财政承担。

2.实行独生子女死亡抚慰。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死亡的,对其父母每人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000元。

有工作单位(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的,抚慰金由工作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支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湘政办发〔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人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矣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矢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矣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岳政办发[2010]2号

岳政办发[2010]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缓解控违拆违工作压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加快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促进城市建设、妥善解决集体土地上拆迁村(居)民住房实际困难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分区实施、储备房源、保障安置”的原则,建立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和村(居)民自住住房集中建设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化解城市拆迁难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近期规划建设用地、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包括村、居民禁止建房区域和按村、居民区布点规划只能实行集中还建的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

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参照适用。

第四条安置对象(一)在上述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户口在拆迁所在地,并自愿居住安置房和符合拆迁分户条件的住户。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8号)规定的D级危房,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住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岳阳市中小学求索创新奖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岳阳市中小学求索创新奖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岳阳市中小学求索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9]13号【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22【实施日期】2009.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岳阳市中小学求索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订的《岳阳市中小学求索创新奖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岳阳市中小学求索创新奖实施办法(市教育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岳阳市中小学求索创新奖(以下简称“求索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求索创新奖是面向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学生与教师以及科技活动组织单位设立的科学创新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一、设奖宗旨设立求索创新奖旨在进一步激发全市中小学生的创新兴趣,培养广大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和引导学校教师加强教育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投身新课程改革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评价工作机制,促进教师业务水平提升;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提高科技辅导教师队伍整体水平;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科技创新教育资源建设,完善学生科技创新设施条件;引导社会和家庭形成重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的浓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设奖原则(一)激励创新。

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激励广大。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岳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好城乡五保户和贫困户因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二)自救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分类施救:(一)城市特困对象中已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的,因患大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补助或其他途径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其家庭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救助。

(二)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其家庭再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救助。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岳楼政办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楼政办函〔2017〕67号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岳阳楼区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岳阳楼区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2号)、《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15号)、《湖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14号)及《岳阳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岳卫发〔2017〕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与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等15部门印发的《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助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脱贫。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前,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和贫困残疾人(以下统称“贫困人口”)中患有重大疾病对象开展专项救治,特别是对罹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下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下同)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下同)等4类9种重大疾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岳政办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8日岳阳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为全面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全市现代职业教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加强统筹。

突出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统筹发展农村地区高中阶段教育,严格落实普职教育协调发展要求,确保全市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事业规模稳步发展。

(二)分类推进。

结合区域人口分布、产业发展和教育现状,分类规划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攻坚目标和主要任务,分类实行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确保攻坚计划有序推进。

(三)突出重点。

突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和办学水平整体提升,确保攻坚取得实效。

(四)分级负责。

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落实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攻坚责任,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确保形成攻坚合力。

二、主要任务(一)形成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布局1.调整优化高中阶段教育布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岳政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岳政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补充,应遵循劳动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量入为出、救急救难、属地管理、分类救助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地城乡居民户口,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其对象主要包括:(一)因突发性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二)低保边缘家庭,即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三)由于特殊原因,在享受低保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一)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因安全事故造成伤害,有责任单位或人进行补、赔偿的;(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资金(物资)来源及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应按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物)专用。

其主要来源包括:(一)上级下拨资金、物资,包括春荒、冬令救济款物;(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三)各类社会募捐款物。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岳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5日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以敛财为目的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范围。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其下属的救助管理站依法依规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岳阳低保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岳阳低保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岳阳低保申请的条件和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岳阳市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名义申请。

2、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为6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000元/年。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影照片。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残疾证明、疾病诊断证明。

6、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请流程
1、本人书面申请
由户主或其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乡镇受理
(1)入户调查(2个工作日)。

村居将申报低保名单报乡镇民政办,民政办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民政办组织、村委会协助,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调查覆盖面100%。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收入测算(5个工作日)。

(3)审核汇总(2个工作日)。

3、公示
入户结束结束后,乡镇应根据入户和信息比对结果对申请低保对象做出审核意见,确定拟保障对象类别,并以到户公示单和村(社)固定公示栏的形式进行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8〕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8〕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城乡统筹、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全市建立起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明确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民生保障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突出重点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力度,对因遭受洪涝等自然灾害安置在临时住所的受灾群众,要及时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款物,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等。

切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5]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5]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岳阳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受灾贫困户及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及其成员。

第四条建立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劳动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等优惠政策为补充;财政投入为主、优惠政策为辅、社会互助为补充,责任明确、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运转协调,覆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二)城乡一体、分步实施;(三)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四)属地管理、规范操作;(五)分类救助,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岳阳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
救助水平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09
•【字号】岳政办函〔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
平的通知
岳政办函〔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提高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江县、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临湘市、汨罗市的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至6240元/年、4200元/年;城市、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分别提高至人均不低于350元/月、220元/月。

二、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的城
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至6360元/年、4320元/年,城市、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分别提高至人均不低于360元/月、230元/月。

三、根据有关规定,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3倍系数同步调整。

四、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文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文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岳政办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文的通知(岳政办发[20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精简公文,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03]2号)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二、公文办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公文总量应逐步得到控制并有所减少。

今年市政府办公室受理的办件、阅件、简报等各类公文总量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压减一半,其中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要减少10%,工作简报要压减80%以上。

三、紧急公文由呈报单位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按程序办理。

秘书二科要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在收文当日内办结。

如因领导外出等特殊情况,要及时电话请示报告并将结果予以回复。

四、除紧急公文以外,其余所有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签收,按办件、阅件、简报等进行分类登记,依程序办理,实行一个口子进出。

五、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秘书一科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1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让这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困难群众的亲切关怀。

落实好这一政策,对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巩固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财教〔2005〕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财教〔200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真正使“两免一补”工作成为惠及千万贫困家庭学生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

各市州和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分配和杂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筹措、管理等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资助对象的确定、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和“两免一补”政策有关基础数据的收集等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免一补”工作。

二、加大投入,实施到位。

为了力争实现到2007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的工作目标,在今年中央加大免教科书费、省加大免杂费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湘政办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制订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省政府宏观指导下由市州政府统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分级负责,落实到校到人。

第三条助学对象主要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城乡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第四条助学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分等级救助。

一等助学金:免杂费、书本费并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等助学金:免杂费和书本费;三等助学金:免杂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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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6]5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8
【实施日期】200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困难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精神,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关心、帮助、爱护贫困家庭学生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避免中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全面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均属救助对象。

(一)孤儿、烈士子女;
(二)城镇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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