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创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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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创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蒲创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蒲公英、桑叶、枸杞、菊花、玫瑰花、桂花、桂圆、大枣、大麦、小麦中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不同原料采用不同的工序加工后,配以或不配以冰糖、红糖、蜂蜜、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多种,再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蒲创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0 裸大麦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
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
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
GB/T 35883 冰糖
GB/T 35885 红糖
GH/T 1091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以下术语仅适用于本标准
3.1 蒲公英:以新鲜蒲公英叶、花、根为原料,经精拣、清洗、晾晒、杀青、揉捻、干燥等工序制成。
3.2 桑叶:以新鲜桑叶为原料,经精拣、清洗、晾晒、杀青、揉捻、干燥等工序制成。
3.4 桂圆、菊花、玫瑰花、桂花:以菊花、玫瑰花、桂花为原料,经精拣制成。
3.5 枸杞、大枣、以枸杞、大枣为原料,经精拣、清洗、烘干等工序制成。
3.6 大麦、小麦:以大麦、小麦为原料,经精拣、清洗、烘干、焙烘炒等工序制成。
4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蒲公英、桑叶、玫瑰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1.2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1.3 菊花:应符合GB/T 18862、GB/T 20359、GB/T 20353的规定。
3.1.1.4 桂花:清洁、无杂物,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1.5 桂圆:应符合G GB 16325的规定。
3.1.1.6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1.7 大麦:应符合GB/T 11760的规定。
3.1.1.8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
3.1.2 辅料
3.1.1.1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
3.1.1.2 红糖:应符合GB/T 35885的规定。
3.1.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瓶,10瓶用于检验,10瓶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灰分、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