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咸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7日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增加停车资源供给,缓解城市停车矛盾,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原则,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三年行动。
到2024年底,市城区新增停车泊位3万个,全面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逐步构建“有位、有序、有偿,共建、共享、共治”停车格局,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商圈等各类停车资源全面共享,完成停车资源智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体系。
1.修订完善《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
完善停车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能职责,区分临时停车场与永久停车场建设的设施标准、信息技术等要求,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2.制定出台《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6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人防、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发改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隧、环卫、照明、排水(雨水)、公共停车位(场)、隔离护栏、站前广场、城市家具等设施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排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设施的移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站台、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移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闸、堰坝等防洪调蓄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移交工作;人防办负责防空设施的移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移交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咸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0日咸阳市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切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有效控制危害健康因素,持续提升健康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健康咸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咸阳2030”行动规划》等文件关于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县联动、部门合力、专技结合”的工作思路,将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纳入市委、市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制定公共政策的全过程,将公共政策、城市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列入健康影响评价和干预范围。
全面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努力探索具有咸阳特色的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新路径,不断提升政府和部门科学决策和健康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健康咸阳建设步伐,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康优先原则。
将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作为落实健康优先理念的政策工具,在制定有关发展规划、公共政策和实施重大工程的早期阶段必须考虑相关的健康影响因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用发展的眼光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咸政办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
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要求,市政府审定通过了《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和《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0〕42
号)相关要求,认真抓好《清单》的执行落实。
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切实强化《清单》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的纪律要求,严禁超《清单》审批和各种变相审批。
《清单》的动态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要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和“一事联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附件: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0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1〕128号)精神,参照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咸宁市城区范围实施新基准地价的公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见附表)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市场要求等情况,对我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机关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咸政办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9日咸阳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6号),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加快构建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完成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统筹市县两级同步划转事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
科学设置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提升咨询服务、帮办代办等专业窗口服务能力,满足企业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
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办事站点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对暂未整合或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
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一体联动、高效便捷、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咸政办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现将《咸阳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4日咸阳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统筹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陕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全面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序实施选课走班教学,建立完善科学的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有效保障师资和办学条件,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措施(一)丰富完善育人内容1. 实施贴近生活的德育。
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突出思想政治课关键地位,确保正确的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
充分发挥各学科德育功能,积极渗透思想品德教育。
结合咸阳革命历史,充分发挥马栏革命纪念馆、安吴青训班纪念馆等教育基地的作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基因,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理想信念。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咸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要求,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招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企业负责人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咸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5日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2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进矿山绿色发展,为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统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林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技术、项目、资金,建立共享共治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咸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5日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号)要求,创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全面推进咸宁绿色崛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切实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以实际行动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咸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降碳减污协同增效。
按照国家、省能耗双控要求,制定《咸宁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千万千瓦级核蓄风光储一体化清洁能源基地建设。
积极参与碳排放权、林业碳汇、排污权、用能权等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选择碳汇或者碳减排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开展试点,推动健全扶贫“碳汇+”交易体系,逐步推进全市脱贫地区“碳汇+”项目开发。
深入开展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倡导绿色生活,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9日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咸政办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8日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助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提出的“为人民、为发展,高站位、高标准,全覆盖、全时段,严考核、严奖惩”城市管理工作总要求,以评价促整改、促规范、促精细、促长效,充分发挥月度综合评价指挥棒作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建督〔2020〕104号),结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和县(市、区)域文明指数实地测评标准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一)咸安区:咸安经济开发区和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成区范围。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各县(市)建成区范围。
(三)通山县:通山县建成区和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范围。
(四)市中心城区:市区建成区范围(含咸宁高新区建成区、咸安区原管理的老城区责任范围)。
各县(市、区)重点对所辖乡(镇、办、场)集镇建成区综合管理工作成果等进行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每月一评价。
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评价内容(一)环境卫生。
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绿化带、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城市河道水系周边、城市空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咸政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8号)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岸线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北长江段和汉江沿线岸线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吴晖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闫英姿副市长曾国平副市长周勇副市长成员:胡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善猛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炳贵市政府副秘书长黄艳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宋文虎市发改委主任汪凡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余仁坤市发改委党委委员江虹市财政局副局长柯传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日峰市住建委副主任肖唐国市水务局副局长唐宁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张才保市农业局副局长马跃进市城乡规划局总工程师高建军市林业局总工程师刘国庆市旅游局副局长朱细权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永红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阮英武市港航海事局局长施继武咸安区副区长吴传清嘉鱼县副县长宋慧宇赤壁市副市长罗爱国咸嘉新城管委会机关工委书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王永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3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3]127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3〕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2号),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围绕“安全发展、珍爱生命”这一主题,以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人、车、路、企、管”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加强统筹规划,实施科学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基础设施;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手段,努力促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56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市委备案并报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现将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通知如下:郭柱国同志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统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地震监测中心、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外事与接待中心、西咸新区协调服务中心、统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工作,协助分管市审计局,负责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政府职能转变与“放管服”改革工作。
联系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咸阳调查队。
王飞同志分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招商局。
联系市工商联、贸促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咸阳机场、火车站。
王靖同志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咸阳湖管理处。
李忠平同志分管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煤炭工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数据管理局、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咸阳市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市总工会、科协、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咸阳分公司、国网咸阳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咸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咸阳分公司、中国电信咸阳分公司、中国铁塔咸阳分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咸政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市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现将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投资委机构和组成人员市投资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及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兼任。
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高新区常务副主任,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局、旅游委、林业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城发集团、金投集团、高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投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另设专职副主任一名。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3-5名,从市财政局和市直相关单位选调。
二、市投资委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投融资工作精神,研究决策市级投融资工作重大事项,审议出台市级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审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等事项;审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筹融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等事项;审定市级政府债券发行、PPP项目和其他投资合作项目等事项;审定市级投融资平台筹融资方案、投资项目、资产划转处置、土地供应计划、资金安排等事项。
(三)审议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审计决算等相关事项。
(四)审议办公室提请研究的相关事项。
三、市投资委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中央和省投融资政策,制定市级投融资管理办法和制度,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建议,经市投资委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咸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若干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咸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若干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9.30
•【字号】咸政办发〔2024〕45号
•【施行日期】202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咸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建
设若干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咸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若干措施》(咸政办发〔2024〕14号)部分条款内容予以废止。
具体废止条款内容如下:
5.强化产业协作配套。
发挥链主企业领航作用,对优先采购我市非关联企业配套产品或将主要产品交由我市非关联企业加工生产的,按照加工配套和采购额度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
18.强化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债融资。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成长板挂牌企业给予不超过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上海、深圳、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由省外迁入我市并经认定的上市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咸政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丁小强市长副组长:吴晖常务副市长成员:皮凌市长助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郑耀英市政府副秘书长姚红星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张善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万华利人行咸宁支行行长张远森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预防腐败局局长王胜弘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胡先甫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祝儒镳市编办主任石裕加市国家保密局局长雷锡高市档案局局长陈文高市文明办主任王建华市社科联主席王文建市工商联党组书记潘盛礼市法院党组副书记李学武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张晓先市经信委主任李旭东市教育局局长方立清市科技局局长陈朝裕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凡生市民政局局长叶平市司法局局长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王继成市人社局局长刘明灯市环保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陈跃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宋旭余市水务局局长石玉华市农业局局长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潘华市文体新局局长王勇市卫计委主任陈礼高市审计局局长夏金平市统计局局长王槐生市林业局局长郑华成市旅游局局长郑俊华市安监局局长舒宇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永春市国资委主任洪青班市药监局局长陈建华市粮食局局长白柏呈市广电局局长徐剑峰市物价局局长贺新国市国税局局长杜精干市地税局局长沈卜桂市工商局局长王泽辉市质监局局长陈建郧市银监分局局长何永志市发改委党委委员皇震人行咸宁支行副行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主任: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万华利人行咸宁支行行长常务副主任:何永志市发改委党委委员皇震人行咸宁支行副行长副主任:程从新市纪委常委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孙方诚《经济日报》咸宁通联站站长项小斌市编办党组成员廖柄珲市经信委副主任张茨蓉市民政局副局长廖白龙市人社局副局长黄勇市工商局副局长朱细权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三、工作职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综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相关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咸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优化城乡规划决策途径,增强规划决策的程序性和民主性,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丁小强市长副主任:熊征宇常务副市长镇方松副市长公务委员:(20人)汪凡非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夏福卿市政府秘书长鲁恩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李旭东市教育局局长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皮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陈跃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中英市水务局局长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王槐生市林业局局长黄小洪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叶艺市人防办主任许关欣市房产局局长黄汉强市住建委副书记、市园林局局长祝文广市环保局副局长林彬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易绿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非公务委员:(31人)陈志湖北科技学院教授彭劲湖北科技学院教授曾学礼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永红市交通运输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马跃进市城乡规划局注册城市规划师柯雄斌市规划设计院正高级城市规划师钱远斌市项目建设管理局高级工程师毛雄辉市联合水务公司高级工程师柯传训市国土资源局副研究员龙海燕市教育局高级会计师胡广益市园林局高级工程师曾征市供电公司高级工程师袁瑛武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副高级工程师张建华市勘察建筑设计院高级建筑师何靖市发改委环资科博士张廷洲市环境监测站注册环评工程师许进刚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工程师祖文普市人大代表高级工程师陈细电市人大代表高级工程师陈文刚市政协委员副教授曾昭富市政协委员高级工程师范敏华市城乡规划局高级规划师刘炳文市人大代表罗建民市人大代表李城外市政协常委黄继先市政协委员陈小玲咸安区人大代表饶俊咸安区政协委员饶坤亮市民代表刘守民市民代表唐政市民代表市规委会下设规划与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光同志兼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北·咸宁第十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双十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北·咸宁第十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双十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咸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北·咸宁第十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双十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举办湖北·咸宁第十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是进一步提升咸宁知名度、美誉度,打造“香城泉都·温馨咸宁”、推介“中国中部‘绿心’、国际生态城市”品牌、推动大旅游、大健康、大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倒逼项目建设,达到以节促建、以节促变目的,现就加快推进第十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双十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服从安排。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以“三抓一优”为统领,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断优化环境,加快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努力实现以节促建、以节促变目的。
各级各相关部门既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又要提高办事效率,各项工作要服从旅游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部署,确保项目建设按期完成。
二、落实责任,统筹推进。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旅游节重点项目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具体抓,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倒排工期,加强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相关责任单位(见附件)要发挥优势力量,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各项工程按期开工、竣工。
三、加强督办,倒逼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项目推进情况报送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重点投资项目办。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重点投资项目办将开展月度督办检查,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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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09]13号
关于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期房安置过渡
期限的通知
秦都、渭城及高新区城改办,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工作,根据房屋拆迁及建设平均周期,经2009年2月24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完成搬迁次日起计算,多层建筑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最长不超过30个月。
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交房的,据实结算;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
期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咸阳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7日印发
咸政办发[2008]183号
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
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第五条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重置成新价分离补偿的方式,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与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房屋重置成新价
总额
第七条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占有院落的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
院落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
本款所称院落面积,是指测量机构根据院落现状测定的实际面积。
本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考价,结合拆迁房屋所处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
该价格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本款所称容积率调节系数,是指根据房屋实际容积率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数值。
该系数须由3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法定方式评估测算,结果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综合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建筑物重置价×(1+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
本款所称建筑物重置价,依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层高调节率,依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成新率,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和实际使用保养情况,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综合确定。
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积的比例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已划分新庄基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
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偿一院。
第十五条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咸阳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