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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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字号】杭政办函〔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维护在杭农民工基本权益,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杭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稳定和扩大在杭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促进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合。

到2020年,实现在杭农民工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显著提高,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积分落户及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有条件有意向的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在杭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立足实际、有序引导。

充分考虑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合理引导农民工在杭求职、就业、创业、培训等生产生活预期,有序引导农民工在市区和县(市)以及城乡之间的合理分布。

——坚持分层分类、逐步实施。

根据在杭农民工的居住年限和适应能力,依托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居住证量化管理、户籍制度改革等方式,分层分类实现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入,循序渐进地推进其市民化。

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人工费)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格式为:施工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明确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还旧欠,防新欠”,到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产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

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须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二、集中力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一)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拖欠工资专项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政发〔2006〕47号【发布日期】2006-08-28【生效日期】2006-08-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号),现就我省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资偏低问题(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

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各级政府应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同时,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列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

社会信用体系答案

社会信用体系答案

一、单选题(共20道题,下列各题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由多少个部委联合签署 D. 382.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在哪一年开通的 D. 2015年3.“信用中国”网站主要是由哪个部委支持下建设的? A. 国家发展改革委4.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哪个级别的官员担任B. 市长5.“信用中国”网站由哪个公司提供技术支持B. 百度6.“信用记录关爱日”是哪一天C. 6月14日7.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A. 2010年8.中国在哪一年出现了第一家互联网企业D. 1995年9.《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在哪年出台的(2 分) C. 2016年10.以下哪个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A.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是在哪一年出台的A. 2007年12.社会信用代码中的校验码有多少位 A. 113.哪个城市推出了市民信用评价产品“桂花分”B. 苏州14.《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是由哪个单位制定的?A. 国家发展改革委15.《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哪一年出台的 D. 2016年16.国家质检总局把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几级B. 4级17.社会信用代码第一位是什么代码C.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8.第二批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有多少个 A. 7个19.哪个省份是全国首个颁布青年守信联合激励政策的省份D. 浙江省20.中央改革办在哪一年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改革督察的重点内容C. 2016年二、多选题(共10道题,下列各题选项中,可能有多个正确答案)21.政务诚信建设要坚持哪些原则A. 依法行政B. 政务公开C. 勤政高效D. 守信践诺2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了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A. 商业银行B. 信托公司C. 财务公司D. 租赁公司E. 资产管理公司23.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以下哪些方面的信任程度A. 司法制度B. 司法机关C. 司法人员D. 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24.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A.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B.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C.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D. 强化应用,奖惩联动25.团江苏省委联合哪些政府部门成立了江苏省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B.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C. 江苏省教育厅D.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6.德国采用了哪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A. 政府主导模式B. 市场主导模式C. 会员制模式2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哪些重点领域要建立个人诚信记录?A. 食品药品B. 安全生产C. 消防安全D. 交通安全28.以下哪些区县(县级市)是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一批县级试点地区B. 江阴市C. 睢宁县D. 兴化市29.《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以下哪些属于严重失信行为A. 逃税骗税B. 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C. 非法集资D. 传销E. 无证照经营30.以下哪些是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B.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乘坐飞机等措施C.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人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金华市《开展“金华无欠薪”“543”行动方案》(金防欠薪发〔2017〕1号)、《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欠薪解决长效机制,加速推动“金华无欠薪”行动,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体要求深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牢围绕“全面小康、浙中崛起”总目标,以建筑业改革进展为契机,以标准建筑市场、完善监管方式、强化信誉建设为手腕,突出长效机制建设,狠抓源头治理,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标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爱惜农人工劳动所得,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取得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金华无欠薪”。

二、目标任务2017 年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实现无欠薪;2018年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无欠薪;2019年起,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除外)项目实现无欠薪。

2020年起,实现建筑业“金华无欠薪”。

三、工作举措(一)全面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治理。

依托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平台和信誉评判体系建设,2017年11月1日动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在建工程,全面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班组、工种、进出时刻和工资发放。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每一个月打印纸质记录存档,备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检查。

2017年11月1日动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未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的,应安装其他实名制考勤系统。

实现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大体情形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时刻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杭政办函[2007]301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力度,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集中力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地要按照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积极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

要抓紧组织企业自查,全面掌握企业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加强对企业进行劳动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

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在“两个高水平”“六个浙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工会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发挥主力军作用1 支持工会开展劳动竞赛。

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活动、新经济业态领域为重点,开展“三重一新”立功竞赛,推动基层普遍开展劳动竞赛。

重点组织开展符合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的实体经济、新经济业态的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引导企业和职工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传承工匠精神,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以危化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以查身边事故(职业病危害)隐患、提合理化建议为基本形式,以乡镇(街道)区域分级监督网络为保障,广泛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群控。

围绕发挥劳模先进示范引领作用,深化职工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广泛推广“一室一法五小”(劳模创新工作室、先进操作法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建议、小设计”)活动,优化传帮带、激发学赶超,形成岗位创新、岗位成才的浓厚氛围。

2支持工会做好劳模相关工作。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广泛宣传劳模、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全面落实劳模各项政策待遇,加强对生活困难劳模的补助,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

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

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将省教育厅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将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5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

6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近年来,我市各地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去年10月至今,全市共查处拖欠工资企业6391户,清欠工资5640.23万元,清欠率达到99.3%,居全国前列。

但是,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仍然存在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隐患。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波”的重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项具体行动。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按照集中清理、限期支付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从明年开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

为加强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浙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三)鉴于清欠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将我省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部分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岁末年初是欠薪问题高发期,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要求,从2007年11月起至2008年春节前,由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市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纠、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积极引导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从关心农民工基本生活入手,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浙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3日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无欠薪浙江”是指全省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各地建立健全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机制,一旦发生欠薪事件,确保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置,劳动者工资得到足额兑现。

有效防范处置企业欠薪问题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

创建“无欠薪浙江”,对于建立良好就业环境、提升就业质量,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体面劳动,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创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务求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健全防范机制、强化处置力度、促进企业自律,有效防止和减少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实现全省各类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化,努力打造“无欠薪浙江”,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实行分级考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贯彻落实“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今年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目标任务和实事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并举,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城镇困难人员就业等工作重点,加强对就业和经济发展、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就业和创业、就业能力建设和就业政策扶持的统筹,强化就业公共服务,努力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大力拓展就业门路,促进就业增长。

全省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60万人,引导和帮助2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保持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着眼于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应对当前困难、扩大消费需求、改善民生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5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7]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落实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
【总页数】4页(P22-2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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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3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
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鼓励其优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二)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地要按照市、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地域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三)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
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四)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

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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