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现将《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竞强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业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电话,责成专门接待人员,及时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按《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载明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一般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实行记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1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其中,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
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及通讯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中途退场或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应结清工资,并签订退场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葫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6日葫芦岛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市场、建筑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领域依法治理水平,推进城市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利用5个月时间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以清理整顿、治理打击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重拳出击,依法查处和纠正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和产权办理等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解决一批信访积案,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内容专项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项目,对这些项目逐一“过筛子”,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清、查准、查实,整改处理到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09]5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不断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充分发挥督查工作在抓落实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工作拖沓、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及时有效落实。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9〕23号),确保及时有效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确保政令畅通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有效措施,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到抓落实与抓决策并重,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督查。
1、认真抓好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发布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文件出台和召开重要会议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到位。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盘政办发〔2016〕10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盘政办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从事建设开发、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装修改扩建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领域)和其他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为本地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和属管企业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发生在本辖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经济区目标绩效考核,要按照《关于增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评内容的通知》(盘绩效办〔2012〕23号)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并按照应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额10%的数额存入应急周转金,为应急支付提供保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3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04【实施日期】2014.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4日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证。
二、目标任务在全省范围内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1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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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10.6元。
二、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结束——。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葫政告、葫政发)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0件(见附件1)继续施行、对24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对13件(见附件3)宣布失效。
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1、2000年5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号)2、2000年5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3、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4、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5号)5、2000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7号)6、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8号)7、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8、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0号)9、2000年10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2号)10、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3号)11、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12、2000年11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5号)13、2000年1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6号)14、2000年11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7号)15、2000年12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8号)16、2000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9号)17、2000年6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7号)18、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8号)19、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9号)20、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13号)21、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葫政发〔2000〕14号)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葫政告字〔2000〕13号)26、2001年3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0号)27、2001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1号)28、2001年4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2号)29、2001年4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3号)30、2001年4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4号)31、2001年7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6号)32、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27号)33、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34、2001年9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9号)35、2001年10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0号)36、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1号)37、2001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2号)38、2001年12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4号)39、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5号)40、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6号)41、《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42、《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43、《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44、《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47、2002年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37号)48、2002年4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39号)49、2002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0号)50、2002年7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1号)51、2002年9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2号)52、2002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43号)53、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4号)54、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5号)55、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6号)56、2002年1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8号)57、2002年4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1号)58、2002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葫政规〔2002〕2号)59、2002年8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4号)60、2002年11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2〕8号)61、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葫政规〔2002〕9号)62、2002年11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葫政规〔2002〕10号)6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2号)6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葫政告字〔2002〕4号)6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5号)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6号)67、2003年5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68、2003年6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0号)69、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70、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3〕第52号)71、2003年6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3号)72、2003年6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4号)73、2003年7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5号)74、2003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7号)75、2003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8号)77、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0号)78、2003年10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79、2003年10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2号)80、2003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63号)81、2003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4号)82、2003年10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3〕8号)83、2003年11月6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3〕9号)8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1号)8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8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5号)8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7号)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8号)89、2004年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5号)90、2004年2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6号)91、2004年6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8号)92、2004年6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93、2004年10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70号)94、2004年11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71号)95、2004年10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9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龙绣路早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1号)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4号)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铝合金铁艺加工经营噪声扰民和欺街占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9号)100、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4号)101、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5号)102、2005年4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6号)103、2005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7号)104、2005年5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10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9号)106、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80号)107、2005年7月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1号)108、2005年7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109、2005年8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3号)110、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111、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85号)112、2005年10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6号)113、2005年10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114、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葫政规〔2005〕4号)11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5〕5号)116、2005年8月26日制发的《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葫政规〔2005〕6号)117、2005年10月24日制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葫政规〔2005〕7号)118、2005年10月31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8号)119、2005年11月1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9号)1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号)121、《葫芦岛市人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2号)1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1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4号)1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5号)1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葫政告字〔2005〕6号)12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选矿业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7号)12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8号)12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水产批发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0号)12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1号)13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2号)131、2006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0号)(市政府令〔2006〕132、2006年3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91号)133、2006年4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2号)134、2006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3号)135、2006年6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4号)136、2006年7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6号)137、2006年7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7号)138、2006年8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8号)139、2006年10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9号)140、2006年10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0号)141、2006年11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1号)(市政府令〔2006〕142、2006年11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第102号)143、2006年11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103号)14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铁路道口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1号)1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公路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2号)1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良好工作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3号)14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护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4号)148、2007年2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149、2007年5月2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5号)150、2007年7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151、2007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7号)152、2007年8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8号)153、2007年9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9号)154、2007年10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市政府令〔2007〕第110号)155、2007年10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1号)156、2007年12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2号)15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禁止木筏子捕捞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1号)15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2号)15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4号)160、2008年3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13号)161、2008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4号)162、2008年10月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5号)163、2008年11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6号)164、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7号)165、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1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1号)16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16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16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7号)170、2009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19号)171、2009年5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0号)172、2009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1号)173、2009年8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22号)174、2009年11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3号)175、2009年12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17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17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用耕地植树滥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2号)17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3号)17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5号)180、2010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5号)181、2010年4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6号)182、2010年6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27号)183、2010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184、2010年9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9号)185、2010年9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0号)186、2010年11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187、2010年11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2号)1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18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2号)19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19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192、2011年3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193、2011年5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194、2011年7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195、2011年9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6号)196、2011年8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7号)1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1号)1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2号)19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镇新建住房价格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3号)20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锦葫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4号)20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三轮车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5号)20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6号)20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7号)20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8号)20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9号)20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0号)20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1号)20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2号)20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2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4号)附件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停止执行理由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2号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代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葫政办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5号)精神,全力促进和扩大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全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一)加快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加快推进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好抗疫特别国债项目资金和新增中央投资,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和“两新一重”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
以葫芦岛电商直播基地为引领,以绥中、建昌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为基础,加大电商人才的培训力度,助力本地特色商品对外销售。
以斯达威跨境电商产业园为核心,构建“生产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的新型跨境电商模式,带动泳装等地方性产品出口,稳定泳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水平。
(责任主体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三)提升消费带动就业能力。
开展消费促进月,“全民乐购,约惠辽宁”葫芦岛系列活动,春秋两季车展等促销活动,提升销售额。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24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转变全市政府系统工作作风,增强公信力、执行力,坚决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市政府重要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文件范围通知所称文件,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文件。
二、责任分工(一)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职责。
负责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宣传解读、明确分工、牵头督查调度、汇总报告、申请销号等相关职责任务。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职责。
承担文件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
负责传达学习、宣传解释、形成方案、制定措施、部署落实、督查督办等职责任务。
同时,按照要求向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建议和落实进展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三)文件印发部门(市政府办公室)职责。
负责对文件实行清单管理,并将有关清单定期抄送市政府督查部门。
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上报落实情况、申请销号等报告或请示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单位)和市政府督查部门反馈市政府领导意见。
同时,做好文件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督查督办统筹部门(市政府办公室)职责。
2024年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____年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改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环境,特制定本方案,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实施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到____年实现以下目标:1.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率降至2%以内;2. 农民工工资支付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80%以上,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资支付;3. 落实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追究拖欠工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严密监管机制;4.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舆论关注度,推动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顺利进行;5.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断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1.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提高法规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追责,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防范措施。
2. 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滞留工程款项。
加快推广应用电子支付技术,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将其纳入保险体系,提高保障金的规模和覆盖范围。
3. 加强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效果。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4.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农民工用工主体的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和限制。
增加对信用好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守法守信用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葫政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日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6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1、检查范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体工商户。
2、检查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情况,非全日制用工情况。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依法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规范,必备条款是否完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情况;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检查方法: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各县(市)区全面检查、省市重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方法:核对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检查是否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抽查劳动合同各项条款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象存在;抽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交付劳动者;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同工同酬情况;检查非全日制用工的审核备案情况;检查工资拖欠和最低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情况;随机抽选部分职工召开座谈会,深入了解劳动合同签订和参保的实际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09施行日期2006.09.09文号辽政发[2006]35号主题类别农民工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任务。
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及时调整和贯彻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技能转移;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9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5日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安委〔2016〕7号)、《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葫委发〔2016〕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5〕3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的安全监管理念,以强化履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开展巡查工作,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一)以巡查县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重点时段市安委会派出巡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可延伸巡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重点企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8]100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8.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建立葫芦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目标,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权益为重点,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坚持城镇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有利于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参保人待遇高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的意见-葫政办发〔2018〕157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的意见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的意见葫政办发〔2018〕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二、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
周转金由财政拨款,周转金标准为市级不少于10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50万元。
周转金由财政国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四、周转金的审批和拨付,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为依据,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当地本年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
2024年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____年将启动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旨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全面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无欠薪、无违法现象。
二、工作原则和措施1. 全面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政府各部门要牢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全面排查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对应的措施和政策。
同时,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加大力度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法治责任。
在政策措施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工资专户制度,加强工资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能力。
3. 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惩戒机制。
要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责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形成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进行曝光,并加大社会舆论压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4. 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的建设,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要推动建立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监测和保障工作,及时收集、调解和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
5. 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教育宣传,增强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要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获得合理工资的能力。
6. 加强督导和评估工作。
要建立健全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的督导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的推进和成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2]93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0日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县级政府为主原则。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是清理审定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公开透明原则。
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审计认定的债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先清理审定后化解偿还原则。
在县级全面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基础上,由省级审计部门审计锁定债务数额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化债方式、方法、优先顺序和有关要求等。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四个着力”,加速全面振兴,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推进“双卡实名制管理”,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应协助有关部门,在发现转包、分包行为时,确保应支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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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119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8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葫政办发〔201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
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努力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各类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督促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宣传与培训。
(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工程进度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应划拨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市场秩序,并监督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致使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依法履行清欠责任。
(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
鼓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落实执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企业,在企业按期提交工资支付凭证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