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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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119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8
【实施日期】2016.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葫政办发〔201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
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努力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各类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督促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宣传与培训。
(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工程进度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应划拨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市场秩序,并监督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致使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个人依法履行清欠责任。
(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落实执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企业,在企业按期提交工资支付凭证的前提下,可就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