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合集下载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面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申报。

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其中,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

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及通讯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项目部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中途退场或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应结清工资,并签订退场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二、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三)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上级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关注,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和实现建成“强、富、美、高”新XX的目标出发,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到XX 年,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力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85号)和《XX市关于推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X〕013号)精神,将我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市经信委等16家单位。

XX市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为会议召集人,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XX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地点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60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60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60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确保2020年前我市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一)全面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简化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手续。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计酬手册,2017年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将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数额,将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5日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全面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凝聚广大农民工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下同)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用一到两年时间,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台账等制度;用三年时间,力争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保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重大欠薪案件。

原已成立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晋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晋、省属国有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温政办〔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7〕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我市是外来劳动力人口流入大市,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注重预警防范,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理任务依然繁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力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治理,努力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于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指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次拖欠10人及以上工资或拖欠工资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达市府办〔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工程建设领域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管理作用,深入贯彻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全面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三)严格规范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制度,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常政办发〔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6〕15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认识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共享与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强化防范处置,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治理任务依然繁重。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高度出发,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加规范,工资支付监督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农民工权益维护更加高效便捷,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全面落实《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和《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精神,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到x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必须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要保存两年备查。

县人力社保局要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并督促每月上报(上传)用工管理信息。

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五)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民工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皖政办[2016]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4【实施日期】2016.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法 与 招 用 的农 民 工 签 订 劳动 合 同并 严格 履 行 ,建 立
(八 )建 立 健全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管
职 工名 册 并办 理 劳动 用 工备 案 。在 工 程建 设领 域 ,坚 理 制 度 。在 工程 建 设领 域 ,实 行 人工 费用 与其 他 工程
(五 )推 行 银 行 代发 工 资 制度 。推 动 各 类企 业 委 托 银行 代 发农 民 工工 资 。在 工程 建 设领 域 ,鼓励 实 行 分 包 企 业农 民 工 工 资委 托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直接 代 发 的办 法 。分 包 企 业 负 责为 招 用 的农 民 工 申办 银 行 个 人 工 资 账 户并 办 理 实名 制 工 资 支付 银 行 卡 ,按 月考 核 农 民 工 工作 量 并 编 制 工资 支 付 表 ,经 农 民 工本 人 签 字 确 认后 ,交 施 工总 承 包 企 业委 托 银 行通 过 其 设 立的 农 民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直 接 将 工 资划 入 农 民 工个 人 工资账 户 。
设 领域 ,建设 单 位或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未按 合 同约 定 助 。
及 时划 拨 工程 款 ,致 使 分包 企 业 拖 欠农 民 工 工资 的 ,
(十 四 )完 善 欠 薪 突发 事 件 应急 处 置 机 制 。健 全
由建 设 单 位 或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以未 结 清 的工 程 款 为 应 急预 案 ,及 时 妥 善处 置 因拖 欠农 民 工 工 资 引发 的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发 包 工程 的专 业 企 业 ,下 同 )对所 招 发 生 工 资拖 欠 的企 业 实行 减 免 措施 、发 生 工资 拖 欠 用 农 民 工 的 工资 支付 负 直接 责 任 ,不 得 以 工程 款 未 的企 业 适 当提 高 缴 存 比例 。严格 规 范 工 资保 证 金 动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xx〕1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x政办发〔xxx〕28号)、《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x政办发〔xxx〕5号),切实解决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责任义务,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名册,留存每名招用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与每名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详细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责任。

企业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管,准确掌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务企业或分包企业要按月将农民工名册、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严格管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三)充分发挥网格化网络化监管作用。

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成果,提升动态监管、实时监管、长效监管水平。

以各镇为基础,进行网格管理,配备工作力量,安排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日常检查,发现矛盾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将农民工工资问题化解在日常和基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7•【文号】国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江津府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办发〔2016〕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两前三区一高地”目标定位,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意见》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要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意见》指出,要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要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有关部门征信系统。

要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要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意见》强调,要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法制建设。

意见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