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护性管辖权中的犯罪地点
我国刑法保护性管辖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我国刑法保护性管辖中的双重犯罪原则作者:於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2期摘要双重犯罪原则指犯罪行为只有在本国和犯罪地国法律中都构成犯罪,本国才可行使管辖权。
现代跨国犯罪不断复杂化、多元化,犯罪分子利用本国刑事立法中的漏洞和国家间双边引渡条约的缺失,长时间在他国逃避刑罚。
本文通过对法、美、韩三国管辖权立法的差异进行分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制裁。
关键词双重犯罪原则刑事立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作者简介:於典,安徽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125一、引言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主要可以分为四种:依据国籍进行管辖的属人管辖;依据领土行使的属地管辖;以保护一国国民以及国家重大利益为目的行使的保护性管辖;以及为维护国际和平和人类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普遍性管辖。
其中保护性管辖权是针对外国人在外国实施的刑事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行使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作为一种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域外延伸,在各国立法和执行中往往都被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8条从立法角度对我国的保护性管辖权进行了限制,包括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的刑期限制和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者除外的双重犯罪原则限制。
其中后者是基于尊重犯罪地国国家主权和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各国在对保护性管辖权进行立法时普遍采用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在运用这一原则时,往往保留一定的空间,以对一些侵犯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犯罪不断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使得国家间的壁垒越来越薄弱,犯罪分子甚至能够在一国境外利用网络操控或者直接在网络上实施刑事犯罪行为。
诸如此类的跨国犯罪的新发展要求国家对其刑事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调整,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制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于1998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现实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都是要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
针对不同诉讼的管辖,我国作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
那其中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
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二、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管辖与管辖的豁免
3.国家豁免的主体
主体应是国家,包括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 关、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和一国的地方政 府、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和部门或其他实 体以及国家代表。 4.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须是自愿和清楚确定. 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后者包括一国起诉、 介入该诉讼、提起反诉。但下列情况不应 解释为放弃豁免:同意适用他国法律;仅 为援引豁免或对有关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 介入诉讼;出庭作证;未在他国法院的诉 讼中出庭。 执行豁免的放弃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第一节 国家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jurisdiction of states指国家对特定 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分类:1)国家的职能上:立法、执行和司 法管辖权,后两者也统称强制管辖权或执 行管辖权;2)程序性质上:民事、刑事和 行政程序管辖;3)国际法上:属地、属人、 保护性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 一、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supremacy: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 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 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第三节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等豁免问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8年第60届会议审议 专题“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 一、现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豁免问题 他们在国际法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故其 本身在国际法上享有国家豁免,此豁免属 于国家。 一般对在任的不主张管辖,在职期间享有 属人豁免(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 personal immunity, 地位豁免)。在任的国家元首在外 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
四、普遍性管辖权(续)
一国一般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 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 辖权。1960年艾希曼案. 一些国家将普遍管辖权引入国内法中, 将之作为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和依 据。如1993年比利时的 “万国管辖权 法” 。 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对传统国际法关于 豁免权的理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国际法》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试卷A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著名法学家是( )。
A、杰塞普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2、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
A、通例B、国际惯例C、习惯国际法D、一般法律原则3、被誉为确立外层空间法基石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
A、营救协定B、赔偿责任公约C、东京协定D、外空条约4、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承认()。
A、仅仅是对新国家这已存在的事实的宣告B、可创造一个国际法主体C、意味着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立外交关系D、为全面建交建立基础5、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
A、专属经济区B、大陆架C、毗连区D、领海6、以下是国际法院的合格诉讼当事者的是()。
A、联合国组织B、联合国安理会C、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D、联合国会员国7、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B、使国际法汇编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以利查询8、联合国主要机关中负责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是()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经社理事会D、秘书处9、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A、新国家B、新政府C、交战团体D、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10、《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
A、肯定B、否定C、驳斥D、冻结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根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提出的观点,主要学派有()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学派C、实在法学派D、规范法学派2、引渡的程序包括( )A、请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对象移交C、引渡请求的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3、国际组织的成员有以下几种()。
A、完全成员B、部分成员C、联系成员D、观察员4、依据《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卫星遥感地球应遵守的原则()。
A、为所有国家谋福利B、向有关国家提供环保及免受自然灾害的资料C、经受感国同意D、不得散发有关受感国资料5、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诈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6、国际仲裁法庭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题库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第四大题,名词解释题题库说明:课程《国际法》即《国际公法》;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7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
首字音序B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
它是国际关系民主化、法制化及发展各国友好关系的前提,也是国家主权平等、独立原则的引申。
因为内政属于国家主权内的管辖事项,即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或国家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保护性管辖权:一般是国家为了保险其安全、独立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城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管辖的权力。
庇护: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言字音序D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首字音序F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国家不仅要对其本身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实体,如私人企业、团体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字音序G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法考《国际法》复习题集(第179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以下关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的论述中,正确的是哪项?A、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为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宗旨、原则、形式、职权范围等问题均由成立该组织的协定规定B、联合国专门机构中均为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专门的领域C、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但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D、联合国专门机构与联合国的合作是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来协调完成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国际组织【答案】:D【解析】: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立各专门机构的组织的政府间协定规定了其宗旨、原则、形式、职权范围等问题。
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询地位,但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2)专门机构是成员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组织,而不包括区域性组织,其职能仅限于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等专门的领域,而不包括一般政治性、军事性的国际组织。
(3)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它们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成为专门机构。
(4)它们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法律人格,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2.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国际组织【答案】:D【解析】:联合国作为国际法主体,除能独立参与国际关系,也拥有类似于国家所具备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
案件管辖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
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一般管辖原则1. 地域管辖(1)被告所在地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特殊管辖原则1. 专属管辖(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或者航程中停泊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选择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四、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问题的提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
《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既符合我国海事审判的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程序法。
《海事诉讼法》的内容丰富,发展了民事诉讼的理论。
《海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海事审判的透明度,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海事审判缺乏程序法规定的尴尬,使中国的海事审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海事诉讼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的特别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因此,在《海事诉讼法》立法时,特别注意了《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坚持《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套用到海事诉讼中的,《海事诉讼法》中不作重复规定。
有些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亦是海事审判中必须明确,但还上升不到法律层次的规定,《海事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而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具体规定。
在《海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指导实践。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已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总则《海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原则,并确立了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性质。
在理解《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案件管辖的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诉讼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练习题)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5.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三、填空题1.刑法具有和两个显著的特点。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3.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国际法简答题
1、国际法的特征?答:(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机关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主要靠国家的自身行为自觉遵守。
2、国际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答:(1)国家: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局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2)国际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依据民族自决原则二成为国际法主体,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4)个人(有争议)。
3、国际法主要渊源类型?答:(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5)“公允及善良”原则;(6)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7)“准条约”、“软法”。
4、国际法基本原则?答:《国际法原则宣言》确定的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述题)P22答:6、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答:(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3)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
论保护性管辖权的国际法问题
论保护性管辖权的国际法问题作者:范复平来源:《活力》2015年第15期[摘 ; 要]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体现,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所有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及在范围内的所有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拥有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
按照传统的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以及普遍性管辖权。
目前来看,学理界对于保护性管辖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相应的著作也很少;而在实践当中,保护性管辖权已经被大部分国家接受并体现在其国内立法中,因而从理论方面来探究保护性管辖权还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保护性管辖权;国际法;适用一、保护性管辖权的概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在国际法中,国家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其中,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而管辖权则是其对外独立权的体现。
国家的管辖权,是指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国家对一事项是否拥有管辖权,取决于国际法;而国家是否实际上行使这种管辖权,则由国内法决定。
一般来讲,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与普遍性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刑事案件范畴内,它是作为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全的补充出现的。
但至今为止,“保护性管辖权”仍未有统一且明确清晰的定义。
不同时代、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理论法学界对其概念有着不同的阐述与见解,并且保护性管辖权是否在实践中得以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二、保护性管辖权的概念著名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在他的著作《国际法》中谈到:“国际法并不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土外外国人所犯罪行是否行使管辖权,以及在什么限度内行使管辖权,一般是各国依国内法自行决定的事。
”这说明周鲠生是承认保护性管辖权的,并将其定义为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
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作者:凌超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03期虽说各国有各国的利益追求,但毕竟国与国之间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与交流,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需求。
同时,每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大环境,这就促使国家逐渐希望能够建立某种具备共识的秩序与规则来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这种平衡也即四项有关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本文主要对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进行分析。
一、屬地原则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
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属地原则被称为属地优越权。
国家在自己领土上行使主权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上最基本的权力,其他关于对人与物、事件进行管辖的规定则属于这一规定的派生或者相对来说是出于次要地位的。
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都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力,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不包括在内。
那么在适用中,只要是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都适用于我國的法律,并且在我国航空器内、船舶内犯罪的,也同样适用。
如果某一犯罪的行为或其结果中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那么就也视作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以往来看,国际法并没有阻止某一国家将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国境之外的人、物或者事件等,在这一方面,国家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绝非是没有任何限制地,它会在某些场合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
2020年河南省《国际法》考前练习(第952套)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 个人——外交保护。本题涉及外交保 护的条件。A中本国国民受到的是外 国私人侵害,外国国家并无不法行为 ,本国不应直接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除非侵害发生地国拒绝司法救济。C 违反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D错误 ,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属于 一国的属人优越权。国家可以拒绝行
【单选题】-甲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并修建了灯塔。 甲国军舰在其领海巡航时,发现乙国一油轮在甲国领海排污,随即要求其停船检 查,但乙国油轮拒不停船,驶过甲国专属经济区后,向公海驶去。依《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答案】C
A.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B.甲国无权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和灯 塔 C.只要甲国军舰连续不断即可紧追乙国油 轮至公海 D.乙国油轮驶入了丙国领海,只要连续不 断,甲国军舰可继续紧追乙国油轮
【答案】C
【解析】 保留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选项A 错误;该条约若为民商事条约,我国 缔结时无须修改国内法,只需保证发 生冲突时条约优先即可,选项B错误 ;根据我国《缔约程序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 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选项C正确; 我国可以在缔结条约时做出保留,而
A.应由甲国承担对乙卫星造成损害的赔偿 责任 B.应由该非政府团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该非政府团体和甲国分别承担赔偿 责任 D.应由非政府团体与甲国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 责任。根据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规定 ,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 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 对给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外交法的有关问题。 A项,代办也是一级使馆,当然受到 外交法的保护,A错误。 B项,汤姆枪击行为显然违反了刑法 上的一般原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B错误。 C项,虽然汤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他有外交豁免权,乙国无权对 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C错误。
从国际法视角看湄公河惨案
从国际法视角分析湄公河惨案国际政治谷天一1012679一、事件回顾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左右,中国籍船舶(华平号)和缅甸籍船舶(玉兴8号)在湄公河流域被两艘不明身份的武装快艇劫持,两艘上共13名中国船员惨遭武装分子杀害,全部遇难。
案件当即引起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高度关注。
中国外交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示驻泰国使领馆迅速查明情况,全力搜寻失踪中国公民下落,做好善后等后续工作,同时要求相关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在湄公河相关水域航行的中国船舶船员的保护。
驻清迈总领事已在第一时间率员赴事发现场开展工作。
10月13日,29名遇难船员家属赴泰国善后。
外交部就中国船员在泰遇难事件召见泰国、老挝和缅甸三国使节。
10月15日,中国政府赴泰工作组抵达清莱府开展工作,与泰方合作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并对遇袭船只和事发水域开展了现场勘察。
10月28日,泰国警察总监飘潘表示,在湄公河杀害中国船员的嫌犯是9名泰国士兵,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
但其强调,这9名士兵杀害中国船员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与泰国军队无关,并称由缅甸佤邦毒枭诺坎指挥的贩毒集团被认为是在湄公河枪杀中国船员的幕后黑手。
10月31日,为尽快彻底查清中方13名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枪杀案件,推动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有效维护湄公河流域航运安全秩序,确保四国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①2012年5月10日,被多国通缉并被疑为幕后操纵事件并掌握事件关键信息的缅甸毒枭糯康在老挝被捕移交中国受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如此如此令人发指的惨案,在国内国际上都引发了轰动,并进一步引发了关于非传统安全制度与法律保障建设的思考,基于此,以国际法的视角对此次湄公河惨案进行分析是基础而重要的。
①《湄公河惨案:中国13名船员在金三角遭枪杀案件回顾》,《中国海事》,2011年11月。
二、国际法视角的分析1.泰国政府是否应该对惨案负主要责任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际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360)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模拟题2020年(77)(总分150, 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做法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哪一基本原则:( )SSS_SINGLE_SEL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B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D审判公开原则分值: 6.3答案:B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严格区分了称呼。
审判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不能混淆这二者。
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故选B。
2.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 )SSS_SINGLE_SELA张某17岁的亲弟弟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分值: 6.3答案:C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3条。
3.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SSS_SINGLE_SEL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分值: 6.3答案:A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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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性管辖权中的犯罪地点作者:俞世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3期【摘要】保护性管辖权在目前的司法领域中运用的并不广泛和普遍,在对于保护性管辖权的犯罪地点这一重要的构成要件研究上,也没有细致的论证,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在保护性管辖权理论的背景下,重要从内涵和表现两大方面入手,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论证的方式来对犯罪地点在保护性管辖权中的作用做一个大体的论证。
【关键词】保护性管辖权;犯罪地点;一般表现一、犯罪地点的内涵犯罪地点,从字面来理解,即为犯罪行为在构成过程中所依赖的空间因素。
按照国际法管辖权的基本理论,犯罪地点无疑是确立国家或者某一具有管辖权的国际法庭所必需考虑在内的主要因素。
因为在确立管辖权的众多条件中,地点是最为现实和显著的,其极为容易分辨,并且与其它条件相比也比较容易在案件受理中进行操作。
同样,作为管辖权类型之一的保护性管辖权,无论从法律定义上或者是法律构成上来看,其中所包含的犯罪地点始终是其不能回避的问题,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有空间范围的存在,不管其是发生在天空、海洋、陆地甚至是外层空间,否则该行为是不可能成立的,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纵观整个刑事管辖权制度,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仅只限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只限于对本国国民;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为之犯罪行为,国家本来是无权管辖的,但国家为保护其重大利益,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为危害该国利益之行为,该国有权行使管辖。
这也是保护性管辖权在国际法体系中所能以体现的理论支撑。
哈佛大学学者也同样认为国家行使保护管辖之理由:当一个外国人在其领域外所为的犯罪行为,影响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及政治上独立时,即可行使之。
但若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系犯罪行为时,则不在此限,此乃根据犯罪行为地的法律而为评价。
[1]因此保护性管辖权中认定犯罪地点,也就对应着保护性管辖权中的空间要素,这也是正确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重要前提。
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政治情况、历史传统习惯和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差异,在确立管辖权的犯罪地点的标准上,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方法。
二、犯罪地点在保护性管辖权中的体现(一)犯罪地点在保护性管辖权中的一般表现保护性管辖权对于犯罪地点的要求是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而有所区别,在一般的情况下,犯罪地点都不能位于本国,即受害国境内。
因为一个主权国家国境内所发生的任何事项基本上都可以由本国国内刑法加以管辖,也就是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局限于本国境内。
与此相反,犯罪地点如果处于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通常是位于外国,则此时国家若要行使管辖权,会无法避免地采取域外管辖的方式,而此种类型的管辖会通常和保护性管辖权联系在一起。
笔者认为保护性管辖权中所必备的一个条件就是犯罪地点的域外性质,只有保证该条件的存在,才能初步排除属地管辖权的充分实施。
这也是保护性管辖权在犯罪地点这一要件中的一般表现。
当然,无可否认的是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行动必然会和该犯罪地点发生地国构成严重的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是一种严重挑战国家主权原则和内国法律秩序的状态,势必造成某一程度的国家冲突和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
确立管辖权的目的在于可以在外国领土上实施域外强制执行措施,可是一国不能在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同意下在后者领土上通过采取措施执行国内法,这是国际法占主导地位的一项原则。
在没有条约或者其他特别同意的情况下,一国不得在他国领土上逮捕个人、送达传票、发起警方调查或者税务调查,以及要求出示证件。
[2]所以保护性管辖权的一般表现形式通常伴有外交抗议和国际责任的承担,一国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是无法忍受另一个国家跨国行使原本专属于东道国应有的权利。
之所以要强调和突出犯罪地点的重要性,就是在于保护性管辖权的构成首先就是要考虑犯罪地点问题,该地点的方位和归属哪一国领土直接影响到了保护性管辖权的基本法律适用。
这也是与保护性管辖权中带有的域外管辖性质息息相关的,因为这里所指明的“涉外”主要表现为外国犯罪地点和外国国籍的犯罪人,正因为犯罪地点不在国内,所以在认定保护性管辖权构成要件之一的空间要件上要慎之又慎,并且并非所有发生在外国境内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被用来采取保护性管辖的措施,这其中也必然和某些重要的国际刑事法律理论相联系。
一个国家若要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就需要建立一个固定的模式,并且通过立法等相应方式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中,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发生与另一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不过从目前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实践来看,这种冲突又将会是肯定的。
并且这种保护性管辖权似乎有从刑事方向转为更为宽泛的趋势,其实美国法院在20世纪早期与中期的“美国铝业案”和“美国诉瑞士钟表商信息中心案”中就启示了这种趋势必将在未来有着很大的法律发展空间,也为将来的管辖权冲突埋下了伏笔。
(二)确立犯罪地点的两个主要标准1.以犯罪行为发生地点为标准犯罪地点这一刑事法律上的基本要素,离不开犯罪行为的支撑。
犯罪行为必然会有相对应的犯罪地点,即使犯罪地点不在任何国家的领土上,如公海、南极以及太空空间,也有在空间上有所体现。
那么以犯罪行为为标准来确定犯罪地点在选择方法上是首先要考虑的,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比较容易识别的,该行为的发生都将和国家的管辖领域进行挂钩。
一般的观点是,适用本国国内刑法的案件,必须符合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点处于本国国境之内。
与此相反的是,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点处于本国领域之外,即外国国境内,则不适用本国国内刑法。
这是一种纯粹理想化的理论性推论,在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实际案件中,通常都不会是所有犯罪要素都是国内要件的情况,而是更多地体现出涉外性,原本的传统理论是将所有犯罪行为的发生点都限于某一国境内,只有如此才属于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可以这样说,若采纳此种传统理论,而无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涉外性,那么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实施空间将被极大地压缩甚至会被其他类型的管辖权完全吸收。
我们注意到随着犯罪行为日益的组织化和国际化,一个原本简单的犯罪行为很可能随着社会和技术手段的发展而变得非常复杂。
例如,现今很多跨国犯罪的手段分工的十分细致,在跨国贩毒的犯罪行为中,毒品的加工和生产可能处于外国,而在内国存在着分销和仓储的网络;在跨国洗钱的犯罪行为中,资金的流向过程并不会以单线的形式来进行流转,而是更多地利用国际性银行和网络交易平台等现代方法进行,而资金流动并不会局限于在一国境内而是更多地游走于各个国家之间,这也符合洗钱犯罪的特点。
因此,结合犯罪行为发生地点的标准,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适用模式。
如一个主权国家目前针对某个具有涉外性质的跨国犯罪,实施保护性管辖权,那么首先认定的涉外性质需要对犯罪行为做出一个完整的分析和评价,整个犯罪行为如果可以细分为A、B、C、D四个主要行为,在这四个行为中,无论是否有着一个行为处于内国境内,则总有其他的行为处于外国境内,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内国行使的可能是属地管辖权,而不是保护性管辖权。
设想A、B、C、D四个行为分别对应的犯罪地国是甲、乙、丙、丁四个国家,其中甲国是内国,其他国家是外国,甲国因A行为发生地点处于内国,因此可以有十分充分的理由行使属地管辖权。
可是如果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处于外国的话,内国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唯一理由就是A、B、C、D四个行为对于内国的法律秩序产生了冲击,损害了内国的国家利益,不过这时的行为地标准需要和结果地标准进行链接,才能更好地作出选择。
2.以犯罪结果发生地点为标准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保护性管辖权的基本概念中就已经有所体现了,因为该管辖权可理解为一国可由于境外的人、财产或行为可能对该国的基本国家利益构成威胁而对其行使管辖权。
这里的“威胁”必须通过“结果”来表现,可以设想如果发生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其结果与内国的任何情况都没有相关,则内国也无需将自己管辖权延伸至外国的领土上,甚至敢于冒大不韪地与另一些国家发生管辖权冲突。
笔者认为,犯罪地点在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认定中可以细分为直接结果发生地与间接结果发生地。
直接结果发生地与间接结果发生地在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可以使得在认定犯罪地点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犯罪结果的解读和分析,更加有利于对于保护性管辖权中国家保护责任的发挥。
(1)直接结果发生地的认定。
保护性管辖权的法律制度中,制度的核心就是保护原则的展现,而之所以要实施保护就是因为来自外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导致本国利益受到了伤害,因此才需要进行保护。
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关系,即管辖权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间存在重叠,并且前者和后者在犯罪地点的确定上是相对的。
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例如甲是一名美国人,其作为美国某一家大型印刷技术公司的主管人员,他掌握了可以印制许多国家货币伪钞的技术,甲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在美国通过特殊的渠道购置了一批伪钞制造机器,并将这些机器运至墨西哥境内进行伪钞制造。
甲由于看好人民币未来升值空间大,所以决定伪造人民币。
甲在墨西哥境内雇佣了一批工人,要求他们在一个月之内伪制人民币1000万元。
并在完成该项伪制工作后,通过走私形式绕道其他第三国(菲律宾),将这批伪造的人民币秘密运入到中国国境内,之后这批伪钞流入了中国市场,给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确定犯罪地点,而犯罪地点又可以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标准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标准。
那么甲的犯罪行为是指在美国境内购置伪造与运输机器,在墨西哥境内雇佣工人实际完成伪造人民币的犯罪过程,并且经第三国菲律宾将货币走私至中国境内。
这里有三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是购买伪制货币的机器这种犯罪预备行为,实际制造伪钞人民币的犯罪实行行为,走私伪钞人民币的走私行为,而对应的犯罪地点分别位于美国、墨西哥与菲律宾的境内。
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位于更加宽泛的范围内,如购置伪制机器侵害了美国国内关于伪造货币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墨西哥国内的法律秩序和菲律宾国内的海关进出口法律制度与金融秩序。
当然受害最深的就是中国了,可以想象得到的是这批伪造货币流入中国境内,将会给中国国内民众的日常消费和社会金融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的创伤。
因此中国是本案中直接结果发生地,该认定标准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在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美国、墨西哥、菲律宾都可以依据国家属地管辖权对该案进行管辖。
但是,中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其一,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在伪造人民币犯罪的过程中,可以同时拥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管辖权种类。
当美国人甲开始产生制造伪钞人民币的犯罪意图而购置了机器时,中国是否可以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因为该批伪钞还未能制造出来,还未能对中国境内的金融法律秩序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只是这种伪造人民币的犯罪行为处在犯罪预备阶段,因此从保护性管辖权设立的宗旨上看,有效控制管辖权的滥用也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