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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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机制的完善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
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对应的英文是“Folklore”Folk-lore是英国民俗协会的创始人之一汤姆斯(W.J.Thoms)提出的,对Folklore的译法有很多种,如民间传说、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1976年突尼斯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示范版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包含在语言、舞蹈、音乐、游戏、神话、礼仪、习俗、建筑及其他艺术之中。
这个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示范版权法,率先使用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解释,已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
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还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的界定。
立法层面,我国在1990年以及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都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个概念,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目前学术界也有很多学者采用这一概念。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
由于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述不尽相同,对其内涵和外延范围也没有统一和严格的界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制定的《班吉协定》中列举了六类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二是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三是传统宗教仪式;四是传统教育的形式;五是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方法的知识;六是技术知识及作品。
该协定所列的范围相当的宽泛,根据当前科学的划分标准,像传统的宗教仪式、民间习俗是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的。
参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分类,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口头形式表达的作品,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民间谚语等;第二类,音乐和戏曲形式表达的作品,如民歌、民间曲艺;第三类,动作形式表达的作品,如民间舞蹈、杂耍:第四类,有形表现形式的作品,如雕刻、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等。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1.创作主体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反映了某一地域、某一民族或某一个群体的特色或生活习惯及共同的愿望,是所在地的居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创作和流传的过程中表达了该群体普遍的思想感情和心理愿望,汇聚了集体的智慧和艺术才能。
2.原生面貌的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的过程中主要表现在具有比较固定的艺术形式上。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讲,保持原来的特质和精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性最本质的特征。
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几百年甚至是上千年的历史,如陕北民歌、河北杨柳青年画,它们即使增加了新的元素,有过创新,但从根本上没有离开对原生面貌的传承和延续。
3.作品内容的变异性大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口传心授和不断模仿的形式进行传播,没有凝固化的有形载体,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讲述人、传播者、表演者会根据当时的生活环境、气氛增加即兴创作的成分,同时也可能融入了观众的情趣和意见,并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群体的认可。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被适时赋予新的内容,在与外来文化交融的过程也可能发生一些变异。
因此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逐步地使其本身更加完美,生命力更加顽强。
4.来源及传承的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某一地域、群体或民族创作的,反映该地域、群体或民族的特色、传统和习俗,通常只在该特定的地区和居民当中流传。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地往往具有固定性,该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流变往往深受该地区地理环境、传统观念、生活方式等影响和限制。
由于各种原因,不同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上述四个特征是区别于一般作品的重要标志,四个特征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
群体性在创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传承性、变异性和地域性是在其传承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1.国家立法现状1984年文化部颁发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199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该条规定表明我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著作权特别法保护。
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仍保留了该条规定。
2地方立法现状我国一些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丰富的省市颁布了相应的法规条例。
2000年9月云南省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对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此后贵州、福建、广西、江苏等省市相继颁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条例。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1991年施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仅仅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法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护范围、权利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此后十年国家也未出台相关的保护办法。
近年来,我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一些民间老艺人、工艺美术师等也强烈呼吁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
不可否认一些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施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为各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但是鉴于其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和赖以存在的地区和人文环境的差异,它们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对浩如烟海、异常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从司法层面看,由于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法律依据的欠缺,这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了难度。
2001年的《乌苏里船歌》案是我国首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例,引发了全社会尤其是法学界不小的震动。
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案件主要争议点集中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权利内容、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等关键性问题。
如果不在立法上予以明确界定,势必使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意义
首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改善其生存和发展处境的需要。
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现状堪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异常珍贵的精神财富,优秀文艺作品的灭失不仅是某一民族、某一国家的损失而且是全人类的损失。
再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保护来源地群体的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某一民族或某一区域居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来源地群体在创作和传承的过程中付出的艰辛的劳动,应当建立利益分享机
制确保这一群体的精神和经济利益。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立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在理论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采取何种保护,模式目前还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种是利用现有的立法成果,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第二种主张采取特别立法保护模式,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将其独立于著作权法之外,给予特殊的保护。
采用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国家大多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
笔者建议应适应国际立法趋势,根据我国的实际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和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通过特别立法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出台一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主体的权益问题,二来可以改善我国司法实践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应当确立立法宗旨和原则,明确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及法律责任。
(二)司法保护机制的构建
参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刑法等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传统著作权领域的救济措施同样也适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措施有行政救济(如没收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民事救济(如消除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造成的影响)、刑事救济(如规定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点,还应当在司法保护机制上设置新的救济途径,如设置公益诉讼制度,采取司法禁令措施。
还有很多学者建议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数据库,建立集体管理制度。
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祖先留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而且是一个国家极其重要的精神文化财富。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国
民保护意识尚待提高,相关立法还不完善,司法过程中相关案件逐渐增多。
我国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参照国际上先进的保护经验,制定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关的法律机制。
虽然保护和发展完善之路任重道远,但我们相信随着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进程的加快和各界人士的积极努力,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取得应有的效果,使民族发展生存和发展的文化根基得到切实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法学评论.2000,(5).2.王晶.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在全球化背景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3.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