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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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责任的划分及认定处理

第一条担保期间如发生纠纷或出现风险时,业务主办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按担保约定追查责任,同时向风控部、风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时,由公司法务专员负责诉讼或仲裁;

第二条按照业务流程,业务的风险责任按岗位分为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审核责任、审批责任和工作责任。

按照工作岗位责任对业务风险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可分为主要、次要、一般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责任人严重违反岗位职责,对业务的风险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

次要责任是指责任人违反岗位职责,对业务的风险的形成起重要作用。

一般责任是指责任人违反岗位职责,对业务的风险的形成起一定作用。

第三条业务的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和保后监管人员,以及对形成风险起到关键或重要作用的公司其他人员,均属于风险资产责任人。

第四条项目经理在业务中对业务产生的风险负调查责任:

1、未按公司规定核实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条件,并提供不真实、不完整齐备的报批档案资料的;

2、对抵、质押物情况调查不清或抵、质押物存在重大产权争议或对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造成抵押物不足值的;

3、被强迫报送业务资料未声明的;

4、对所报批业务的保与不保、保多保少、期限长短、保费高低等意见分析、陈述不明确导致误解或发生歧义的;

5、未对客户所提供资料的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进行应有的核实,导致项目资料虚假的;

6、未按公司担保调查管理办法尽责尽职调查,导致调查失实的;

7、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核保手续,造成担保无效的;

8、擅自修改、变更本公司格式合同的;

9、对申请人出现的重大业务风险、经营风险或人事变动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10、对故意逃废本公司债权行为放任不管的;

11、未严格遵照审批意见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以及保后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或对发现、预见的业务风险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当而造成资金损失的;

12、其他经认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13、项目经理、项目来源人自出险当日起停发工资至该笔业务解除担保为止。

14、如出现损失,项目经理、项目来源人对该笔业务的净损失赔偿比例,按照该笔业务本人的提成分配比例执行。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在业务中对业务产生的风险负审查责任:

1、对担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对落实担保先决条件、担保后跟踪服务与管理负责;

3、对债权和担保权的法律有效性(包括诉讼时效、执行时效)负责;

4、对担保本息的及时、足额收回负责;

5、对担保客户担保业务风险预警信号发现、报告、采取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实施的有效性负责;

6、其他经认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7、出现风险时,业务经理扣发绩效工资至担保风险解除为止。

8、如出现损失,业务经理对该笔业务的净损失赔偿比例,按照该笔业务本人的提成分配比例执行。

第六条风控部审核员、审计中心审计专员在业务中对业务产生的风险负审核责任:

1、未按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审查业务的;

2、对严重违反公司担保政策而无特殊合理原因的业务出具同意意见的;

3、对综合风险度计算、资信调查意见、项目评估意见、风险防范措施审查不严、出现严重失误的;

4、对同类风险业务的审查夹杂个人感情因素而导致执行双重标准,明显有失公允的;

5、对未进行法律审查的材料进行审查或对存在严重缺陷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导致严重失误的;

6、未及时将调查人员提供的最新信息和补充意见纳入审查,导致严重失误的;

7、对所审查风险业务保与不保、保多保少、期限长短、保费高低等的审查意见陈述不明确导致误解发生歧义的;

8、其他经认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9、出现风险时,风控专员、审计专员扣发绩效工资至担保风险解除为止。

10、如出现损失,风控专员、审计专员对该笔业务的净损失赔偿比例,按照该笔业务本人的提成分配比例执行。

第七条审计中心总监、子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风控部经理及总裁在业务中对业务产生的风险负审批责任:

1、未按本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的;

2、对确有依据的否定意见或已经明示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出具同意意见的;

3、对调查、审查程序及内容存在明显缺陷或错误的材料放松要求进行审批的;

4、对需要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的重大风险业务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决策严重失误的;

5、对所审批风险业务保与不保、保多保少、期限长短、保费高低等的审批意见陈述不明确导致误解或发生歧义的;

6、其他经认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况;

7、出现风险时,审计中心总监、子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风控部经理及总裁扣发绩效工资至担保风险解除为止。

14、如出现损失,以上管理人员对该笔业务的净损失赔偿比例,按照该笔业务本人对应的提成分配比例执行。

第八条对因不可抗力、国家法规修改、行业政策调整及本公司担保政策的重大变化或企业遇重大行业集体风险等各种客观因素不能归责于各级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和经营者的业务损失,经公司调查属实的,前述人员不承担责任,但如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或免除损失却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仍应对不当损失、扩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损失认定及处罚规定

1、自出险当日两个月内经过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决议定损。

2、定损金额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决议内容为准,最高限额为本金及法定

罚息。

3、定损当月业务的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和保后监管人员、项目来源人均得承担以上对应的责任。

4、所有风险责任人对应的经济赔偿以工资、提成作为保全,每月扣除,直到偿还赔偿为止。

5、待风险解除或借款人欠款已全额收回,以上所有赔偿和罚款将全额无息退还给风险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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