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送审稿)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1)(1)(1)
第八条 (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编制或修改 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文物 古迹用地 (A7) 、 交通设施用地 (S) 、 公用设施用地 (U)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等 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 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 标在符合相关的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 实际需要,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论证确定。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 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 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 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 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 建筑面积的 40%。
第七条 (零星用地)规划人口大于 20 万的城市, 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 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 5 万、小于或者等于 20 万的城市, 小于 15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 的居住用地)和小于 1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为零星 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 则。土地出让(划拨)时,应当合理确定用地边界,避 免出现零星用地,因特殊原因无法避免的,应当同步对 零星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设定。 已有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 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 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管理用 房、公用设施、公共停车场(库)等建设项目,禁止实 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其中,已出让(划拨)的零 星用地,出让(划拨)性质与规划相符的,在不妨碍城 市规划实施,不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经论证同意的, 可按规划性质实施建设。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 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法规处时间:2012-9-12渝规发〔2012〕71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26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划修改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印发校核人:罗杨杰(共印50份)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划局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应当遵循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分为规划行政许可前的修改和规划行政许可中的修改。
第六条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一)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二)经专项论证,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绿地的;(三)结合具体情况对交通及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或其他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四)经市规划局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需对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五)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六)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规划行政许可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修改可由相关区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也可由市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第九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 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 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 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 不小于15米;
(三)9层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 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 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 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 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 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 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 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 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第二十四条 (连接规定)两栋住宅 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 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 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 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 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 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 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转弯处建筑与道 路规划红线的间距)位于16米及16米 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
第三十七条 〔建(构)筑物与公 共设施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 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 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 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 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 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 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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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4-公共空间《最新重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宣讲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第三十二条〕 公共空间分析图
广场、绿地等城市 公共空间应统筹规划、 集中布局。
规划要点: 构建城市级——社区级——组
团三级公共空间系统。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第三十二条〕
商业中心区应同 时规划广场、绿地等 公共空间,并有良好 的可达性。
公共空间布局及可达性要求〔第三十二条〕
实例:重庆江北鸿恩寺片区城市设计掌握要素分析
公共空间周边掌握〔第三十一条〕
● 规划治理阶段
要 点: 1、邀请高水平的设计单位进展多方案比选。 2、审查程序〔规委会专家询问、部门评审等〕 3、审查内容〔天际轮廓线分析、视线景观通廊的
分析、公共空间界面分析,应供给带实景融入的 效果图〕
实例:刘伯承旧居周边地区的建筑风貌与高度掌握
公共步行通道〔第三十三条〕
3、入口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示、标牌。 4、公共步行通道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达性。
公园绿地控建〔第三十四条〕
1、分面积掌握 ——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 园绿地配套的市政设施用房和公园治理用房。
2、建筑占地面积——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专类公 园可专题争论后另定,如动物园等。〕
公共空间周边掌握〔第三十一条〕重 Nhomakorabea长
庆
寿
中
湖
心
风
公
景
园
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 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公共空间周边掌握〔第三十一条〕
● 规划编制阶段 要 点: 规划方案中,深入分析公共开放空间以及周边地区的景观要素,明 确景观和空间环境等规划要求,做好公共开放空间以及周边地区建筑高 度、重要视线视廊、景观敏感区的爱护和掌握。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最新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 ...z.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与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规划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重庆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有效管理城市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背景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发展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导向的管理和调控。
重庆市作为中国内陆城市的重要代表,具有独特的地理和经济条件。
为了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工作,并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1. 城市规划的原则•以人为本: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满足居民的需求。
•综合协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并进行合理的权衡。
•可持续发展:注重城市的长期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
•公开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确保公众参与。
2. 城市规划的过程•规划编制:根据重庆市的总体发展战略,制定城市发展的规划方案。
•规划审批: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
•规划实施:将规划方案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措施,推动城市的发展。
3. 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通过整合不同领域的规划,实现城市的协调发展。
•合理布局:根据城市的功能和需求,合理布置不同区域的用地和建筑。
•保护环境:注重环境保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和布置公共设施,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城市更新:对老旧城区进行改造和更新,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4. 城市规划的考核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城市规划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机构,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总结年最新规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重庆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保障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利益。
重庆市将继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和规定,推动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2最新版)
阳台的计算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1、对于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 平方米的住宅中的阳台进深限制由原规定 的2.7米变为新技术规定的2.4米。
2、对于沿阳台短边设置的空调室外 机搁板的宽度限制由原规定的0.7米变为 新技术规定的0.8米。
飘窗的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 计容建筑面积:
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 ()
网上服务版块
指标复核服务指南栏目
建设项目各种轮廓线勾画范例 及需注意的事项
四个概念
总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 2005)计算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量。
(二)、由于地形高差等原 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 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 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 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 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渝规发〔2007〕141号)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地上地下判断方法: ● 全掩埋 不高出1米 ● 以层为单位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一)突出外墙面; (二)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 大于0.45米; (三)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 墙面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8米。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设置 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 飘窗,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计入计 容建筑面积。
飘窗的计算
现行技术规定与原管理规定的差异: 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由原
1倍:0<层高≤5.1米 2倍:5.1米<层高≤7.3米 3倍:7.3米<层高≤9.5米 ……
对于层高的限制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 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