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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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的“人肉搜索”事件
最近几年来,发生在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事件主要有“虐猫”事件、韩国“狗屎女”事件、最美清洁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兰董事件、姜岩自杀案等等,上述事件的具体情况在网络上很容易搜索到,这里就不详述了。有人将“周老虎事件”和“范跑跑事件”也作为“人肉搜索”,其实是不准确的。“周老虎事件”是政府部门经过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范跑跑是自己在博客里面爆自己的料的,不是搜索出来的。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述内容最难辨别的是谣言和诽谤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此承担了过重的审查义务,也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践中怎么样平衡其权利义务,殊值研究。我认为,网上谩骂、侮辱等侵权行为比较明显,网站应该承担此类审查义务,出现这种侵权行为网站应该和侵权者负连带责任。关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因为审查难于实施,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的界定也不明确,从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角度考虑,不宜赋予网络信息服务商过重的审查义务。
3、关于“道德审判”问题
有些“人肉搜索”是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揭露,利用群众的眼睛对“人肉”进行检举揭发,然后对“人肉”进行人格贬损,达到弘扬正气的效果。这里就可能涉及到一个道德审判问题。对于社会丑恶现象和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如果“人肉搜索”揭露的是事实,同时也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的情况下,当事人因为遭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而走极端自杀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网站、发帖人、跟帖人(哄客、网络推手)等应该负法律责任。如韩国狗屎女事件。
目前,我们应该对“人肉搜索”这一个新生事物加强监管和研究,为进一步的立法规范作准备,目前出现的侵权案件只能按照传统侵权行为法律进行处理
5、初步结论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或者说作为一种新的收集、积累、聚合信息的手段,运用好了,可以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和人们的心灵。运用不当,可能造成侵权违法行为,甚至引发犯罪。因为“人肉搜索”参与人员众多,而且互相之间并不认识,也没有网络以外的其它联系,网站应该加强管理,控制事态的发展状况。
1、 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关于“人肉搜索”的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
“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初探(2008-07-16 22:03:34)转载标签:人肉搜索法律问题上海周祥林律师杂谈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人肉搜索”问题因为北京王菲诉三家网站案而达到了一个高潮。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各路媒体都对“人肉搜索”进行了大量报道。应该说,“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那么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如何对其进行规范,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正是因为“人肉搜索”已经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引发了法律诉讼,所以对这一个新鲜事物就很有研究的必要。
也有人认为,所谓人肉引擎,是指当网络用户无法依靠技术手段搜索到所需信息时,通过论坛发帖求助并得到广大网友帮助的过程,其精髓在于“发动人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人肉搜索,在目前看来可以和“人肉引擎”、“人肉搜索引擎”作同一理解,暂时还没有人论证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有专家主张“人肉”太刺眼,可以考虑改为“人脑”搜索。这种主张也有一定的道理。当时将上述搜索行动命名为人肉搜索据说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来历,就是为了吸引人们眼球。
在网络下,如果有人组织一些网友到“人肉”住所地或者单位堵人、谩骂,在房屋墙壁或窗户上帖大字报、打电话谩骂或者争吵等,则侵犯了“人肉”的人身权,如果在其所在地宣扬人肉的隐私,则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是组织及参加上述侵权行为的人。此时似乎不宜将网络信息服务商作为共同侵权主体,因为即使有人在网上发帖召集和组织集会,可能一开始并不是就意图侵权,而是在聚集起来以后逐渐发展为出现上述侵权行为的。
4、关于侵权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是一个逐步积累相关信息的过程,发生侵权行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人肉”的相关信息逐渐清晰,某些哄客或者网பைடு நூலகம்可能会在网络上谩骂、侮辱“人肉”,甚至可能在网下发生一些过激行为。下面我们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在网上和网下两种情况进行初步分析。
在网络上,首先,如果发生网上对“人肉”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其次,如果发生在网上虚构事实对“人肉”进行诽谤,贬低“人肉”的人格,则构成诽谤的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再次,如果在网上宣扬“人肉”的隐私,则侵犯了“人肉”的隐私权。
当然,“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某个概念,也不是某项设计,而是活着的社会现实,是现世的怕案惊奇(姚辉)”,人肉搜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们这个社会在信息多元、无序、不对称的情况下达到一个知识信息和关系信息的聚合的问题。它是一个通过“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方法而形成关于“人肉”的信息逐步积累和聚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