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怎么进行
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怎么进行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对公益性捐赠未必都免税,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1)公益性捐赠的条件限制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要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否则便应全额或部分缴纳税款。
首先,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
其次,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
再次,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可据实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向特定文化艺术等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最后,捐赠所免的是所得税,对于这些物资应该缴纳的,税法并没有规定予以免征。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捐赠支出的纳税如何筹划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捐赠支出的纳税如何筹划
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捐赠支出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符合税法的规定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一旦超出限额时必须补救;另外须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和捐赠方式,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捐赠支出的优惠政策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以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障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2015-01-16 08:50:15 点击:14359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税会实务】捐赠支出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捐赠支出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1.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上捐赠不区分性质,可以全额列入成本,而税收上则应将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决策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救济性损赠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也是有限额的。
2.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金融企业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但其他企业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应注意的问题:
金融企业实际发生属于下列性质的捐赠,可以在计算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扣除标准限制:
1.根据〈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根据〈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根据《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
【税会实务】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税会实务】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是
多少
根据(94)财税字第0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
——《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94]财税字第487号)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法条内容: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主体可以选择受赠对象捐赠其合法财产的规定。
一、捐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年来,境内境外的捐赠对促进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境内的捐赠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捐赠主体主要有国际组织、外国民间组织、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为更好地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有必要明确捐赠主体的范围。
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的主体。
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法上的概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捐赠具有自愿和无偿的特点,因而判断某一公民捐赠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必须考虑捐赠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因而他实施的捐赠需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而由他实施的捐赠行为只有在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才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实践中,一些学校动员未成年学生实施捐赠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2.法人。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捐赠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法律。
公益事业捐赠,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增与,其受赠主体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公益事业具有特定的含义,其性质应当是非营利的,其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公益事业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捐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章共有八条,对本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捐赠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国家对公益事业捐赠的鼓励措施作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总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此,一方面应当鼓励捐赠,让社会上更多的公民和组织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对捐赠活动也要予以规范,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防止假借公益事业的名义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公益事业的行为,从而使公益事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鼓励捐赠捐赠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是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的物质基础。
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国建国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几乎包办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加之老百姓的收入较低,财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的公益性捐赠活动很不发达,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也非常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活动得到很快发展,境内境外的捐赠日益活跃。
目前,境内的捐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民个人及一些企业、事业组织,向各种基金会、慈善会等公益性组织(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及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院、学校捐款捐物。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8]54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6、组织章程;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法比较
外支出中列支 的捐赠额剔 除, 计入企业 的所得额 ; 二 ) ( 将调整
上述计算一致 。
( 应纳所得税= 4 .3 %= 7 . Y 3) 5 6 3 1 8 7 元 0 4
政策评述 : 这一计算过程 比较复杂 , 存在 以下不足 : 1 捐 () 赠支出的纳税调整必须放在其他各项纳税调整完成 以后 进行 。 ( 由于计算扣除限额 的基数本身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2) 而此 时全 年应 纳税所得额还是一个正在计算 调整的不确定 的未知 数 , 以要先进行相关换 算来求得全年应纳税所 得额 , 据 以 所 再
第 一 种 方 法 : 许 列 支 的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限额 =应 纳 税 所 允 得额x% 3
计算准予列支的公益 、 救济性捐赠支 出限额。 由于这3 是应 纳税所得的3 但在实际工作 中计算应 纳 % %,
税所得时捐赠支出 已经扣除 , 到底是 内含3 还是外加3 %, %?到 底是直接乘 以3 还是除 以13 甚至是 除以1 3 %, + %, — %?你 中有 我 , 中有你 , 我 面对这些 , 对于在基层工作 的大 多数财会人员来 说, 难于理解 和接受 , 或弄不清楚 , 或者一知半解 , 因如此 , 正 造
出的所得额一 应纳税所得额× %, 3 即应纳税所得额= 包含公益救
应 当按照这一方法计算公益救 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 。
第 二 种 方 法 : 许 列 支 的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限额 :包 含 公 益 允
救 济 性 捐 赠 支 出的 所 得 额 x % 3。
济性捐赠 支 出的所 得额/ 13 )则 允许列支 的公益救 济性 (+% , 捐赠 限额咆 含公益救 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13 x%。 (+ %) 3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
公益性捐赠目录编辑本段概念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1]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方法(2011-04-08 20:42:55)转载标签:捐赠健康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对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允许纳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对有的捐赠规定了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有的捐赠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004年12月14日《中国税务报》第七版刊登的《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一文,对此作了详尽的说明。
作为纳税企业来说,不仅要掌握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捐赠业务税前扣除要点》举例:某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销售成本5600万元,销售费用50万元,缴纳增值税30万元,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47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
计算捐赠额和所得税。
(一)调整所得额:6000-5600-50-47-40-100+20+10=193(万元);(二)捐赠额扣除限额:193×3%=5.79(万元);(三)应纳税所得额:193-5.79=187.2(万元)。
公益捐赠规定
公益捐赠规定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界人士的慷慨捐助,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益捐赠,确保捐赠行为的透明化、公正性和效果的最大化,制定了一系列公益捐赠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益捐赠规定的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公益捐赠的定义及目的公益捐赠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出于社会福利目的,自愿提供财产或其他资源给予具备资质的慈善组织、公益机构等,用于改善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等。
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关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益捐赠的方式和范围公益捐赠可以以财产形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资金捐赠:捐赠款项可以用于支持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灾区救援等公益项目。
2. 实物捐赠:如衣物、食品、药品等可以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物资捐赠。
3. 无偿服务:除提供物质支持外,个人或组织还可以通过技术、专业知识等方式无偿提供服务。
4. 专项捐赠:根据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的具体需求,针对特定项目进行捐赠,如设立奖学金、建设公益设施等。
5. 遗产捐赠: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或其他形式将部分或全部遗产捐赠给慈善事业。
三、公益捐赠的管理与监督公益捐赠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能够真正用于公益事业,避免不当使用和滥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公益捐赠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内容:1. 捐赠资金和物资应当经过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专门设立的捐赠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2. 慈善组织和公益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担任捐赠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并有能力对捐赠事务进行监督和审计。
4. 公益捐赠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强迫、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
四、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更多人参与公益捐赠,提高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对于公益捐赠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个人公益性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盘点
会 、 国残 疾 人 联 合 会 、 国老 年 基 金 会 、 区促 进 会 以 中 全 老
及 经 民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其 他 非 营 利 的 公 益 性 组 织 。 财 企 字 『0 39 2 0 ]5号 文 《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对 外 捐 赠 财 务 财 管 理 的 通 知 》 化 了 上 述 的 界 定 , 出 : 益 性 捐 赠 是 指 细 指 公
扣 除 。当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足 抵 扣 的 , 得 结 转 抵 扣 。 不
税 法 上 允许 税 前 扣 除 的公 益 性 救济 性 捐 赠 具有 特 定
的 含 义 。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于 公 益 性 救 济 性 捐
社会 力 量 资 助研 究 开 发 经 费 的支 出 .是 指 纳税 人 通 过 中 国境 内非 营利 的社 会 团体 、 家 机关 向科 研 机 构 和 国 高 等 院校 研 究 开发 经 费 的 资助 纳 税 人直 接 向科 研 机构 和高 等 院校 的资 助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企 业 等 社 会 力 量 向科 研 机 构 和 高 等 学 校 资 助 研 究 开 发 经费 . 申请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提 供 科 研 机 构 和 高 须 等 学校 开具 的研 究 开 发 项 目计 划 、 金 收 款证 明及 其 他 资 税 务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不 能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 税务 机 关 可 不 予受 理 。 2《 、 财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关 于 对 青 少 年 活 动 场所 电 子 游 戏 厅 有 关 所 得 税 和 营 业 税 政 策 问 题 的通 知 》 财 ( 税 f0 0 2 20 1 1号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体 和个 人 等社 会 : 社 力 量 . 过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对 公 益 性青 通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
【老会计经验】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填列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试行以来,作为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不是作为主表14或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或纳税调整减少额来反映,而是在主表20行予以反映,并与《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相衔接。
不少企业来电询问如何填报此项数字。
这里主要应予明确几个问题。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
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其视同销售收入根据《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二)填列,视同销售成本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反映。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照分项不分户进行计算。
由于企业的捐赠扣除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而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扣除比例上又分全额扣除、按10%比例扣除、按3%比例扣除和按1.5%比例扣除四种情形,不能按受赠对象一一计算,也不能合并计算,应按不同的扣除比率计算扣除限额。
四、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
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16行、17行、18行加上19行小于或等于零时,则扣除限额也为零。
另外还有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指出,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但此亏损额不能包括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
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应纳税所得额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销售(营业)成本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等 损失:各项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捐赠 支出不扣除 。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 款、费用;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 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总额
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收入总额=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入 +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销售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 转让成本+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合计-扣除项目合计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 +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 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额-加计扣除额
• (5)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准予扣除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①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 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 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③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条件; ④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一、应纳税所得额
(四)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
2、工资、薪金支出
• (1) 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 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 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 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
一、应纳税所得额
(四)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 1、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 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 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借款利息, 应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 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 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向银行支付的加收罚息,不属 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生产、经营收入,即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收入 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其他收入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 特殊规定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债务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收入的税务处理 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的范围
一、应纳税所得额
(一)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 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 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破产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 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
(四)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 5、业务招待费
级距 1 2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 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 扣除比例 不超过该部分 收入的5‰ 不超过该部分 收入的3‰ 速算增加数 0 30000元
一、应纳税所得额
(四)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项经费”的提取和扣除应以计税工资标准为基数:
职工工会经费:2% 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
一、应纳税所得额
(四)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
4、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金融、保险业按1.5%)以内的部分准予据 实扣除; 通过中华文化发展基金对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在 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的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某些公益性捐赠,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验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 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①调整纳税前所得:将已扣除的捐赠额计入纳税调整前所得 计 ②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规定比率 算 过 ③将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程 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2)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3)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4) 事业单位凡实行国家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 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 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 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 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