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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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怎么进行

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怎么进行

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怎么进行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企业捐赠的税收筹划的问题。

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对公益性捐赠未必都免税,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1)公益性捐赠的条件限制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要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公益性捐赠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可能得到全额免税,否则便应全额或部分缴纳税款。

首先,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

其次,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

再次,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以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可据实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向特定文化艺术等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最后,捐赠所免的是所得税,对于这些物资应该缴纳的,税法并没有规定予以免征。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公益性捐赠属于税法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例:某企业2008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39.5元(含运费139.5元), 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 A.10139.5元 B.11850元 C.10863.22元 D.10900元 【答案】B 【解析】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 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0139.5-139.5)×17%+139.5/(1-7%)×7%=1710.5(元) 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39.5+1710.5=11850(元)
(2)保险公司赔款6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款 6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60000 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款 60000 (3)责任人赔款1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4)变价收入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的损失金额减去贷方的保险公司的赔款、责任人的赔款、 变价收入后的余额=117000+10752.69-60000-10000-10000,转入“营业外支 出”,在税前扣除,为净损失。
5/应纳税所得额=40+5.2=45.2(万元) 6/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2×25%=11.3(万元) 【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只有12%的比例扣除规定,没有全额 扣除的规定。 第二,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视同 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 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 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 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验七、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一)公益性捐赠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老侯提示】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2.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教育事业”的捐赠;(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5)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6)“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二)非公益性捐赠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例题1·多选题】(2022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A.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B.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D.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B,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2年)2022年2月中国居民张某发生两笔捐赠支出: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款20000元,直接捐款给低保户李某5000元。

张某当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50000元。

张某选择在偶然所得中扣除当月的公益捐赠支出。

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张某该笔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50000-20000)×20%=6000(元)B.50000÷(1-20%)×20%=12500(元)C.(50000-50000×30%)×20%=7000(元)D.(50000-20000-5000)×20%=5000(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一、概念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

二、扣除额(一)限额扣除(一般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

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全额扣除(特殊规定)全额扣除一般存在时间限制,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2、对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3、对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三)不得扣除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三、捐赠额(一)货币性资产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非货币性资产1、视同销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自产的按照企业同类商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税总公告2016年第80号)。

2、股权捐赠: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除了特殊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利润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个年度税前扣除。

扣除的顺序是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到当年的部分,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

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例一: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5+3=8万元(上年结转本年的加上本年实际发生的)。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8=4万元,扣除标准大于实际可扣除的。

本年发生的5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并且上年结转的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

纳税调减3万元(3万元结转的部分在上一年实际发生时不允许扣除,做过纳税调增形成暂时性差异,本年可扣除时相应做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消除)。

例二: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1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

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15+3=18万元。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18=-6万元。

由于扣除标准小于实际可扣除的,只能按照扣除标准12万元扣除。

第四步用限额12万元,先扣除上年结转的3万元,同时做纳税调减3万元,可扣除限额剩余12-3=9万元。

本年发生的15万元可以扣除9万元,有6万元结转下期扣除。

纳税调增6万元,调增的6万元-调减的3万元=本期调增3万元。

PS:上面是教材的思路,我觉得有点复杂,可以直接用扣除标准与当年发生额比较,12-15=-3万元。

差额3万元是扣除标准小于当年发生额,当年的发生额中有3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万元。

结转下年扣除的余额=3(上年结转的)+3(本年不能扣除的)=6万元(由于先扣除结转上年再扣除本年,所以这6万元应该全部是本年结转下年的。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持续升温,作为税收减免重要手段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公民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立法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公益性捐赠成为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设立了公益性捐赠扣除制度。

该制度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款项、物资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其中,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

(二)制度实施情况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性捐赠来履行社会责任。

这一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捐赠渠道不畅等。

四、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有限,且相关法规和政策尚未完善。

这导致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存在困难,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二)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部分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捐赠人的信任度,也影响了整个慈善事业的声誉。

(三)捐赠渠道不畅当前我国捐赠渠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部分大型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于救助活动。

基⾦会每年⽤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应当⽤于捐赠⽬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使⽤捐赠财产的规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对捐赠财产的使⽤和保值增值 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并且属于⾮营利的社会组织,所以向公益性⾮营利社会团体进⾏捐赠和资助成为社会捐赠、资助的主要对象。

实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使⽤、管理受赠财产的法制化、规范化,能够使捐赠⼈放⼼,也有利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捐赠财产的使⽤ 1.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宗旨包括两个⽅⾯:(1)法定宗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基⾦会管理办法》规定:“基⾦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资助推进科学研究、⽂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2)章程规定的宗旨。

由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形式多样,其具体宗旨也各不相同,所以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应当在其章程中明确其宗旨。

如中国残疾⼈福利基⾦会的章程中规定,本会旨在弘扬⼈道主义,动员社会⼒量,发展残疾⼈事业,促进残疾⼈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宋庆龄基⾦会在章程中规定,本会旨在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业;发展少年⼉童⽂教、福利事业。

2.关于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的使⽤。

最新慈善捐赠政策

最新慈善捐赠政策

国家规定的公益捐赠优惠政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允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中扣除。

企业和个人可凭慈善组织开具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和扣除限额的计算举例例:位于漳州市龙文区在2005年注册成立的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200万元,员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市慈善会向灾区捐赠30万元。

(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1、利润总额:163万元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30万元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30-19.56=10.44万元注意: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准允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法调增(调减):163+10.44=173.44万元6、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173.44×25%=43.36万元注意:根据企业第一年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为19.56元,企业实际捐赠额为30万元,则扣除19.56万元,多出的10.44万元捐赠结转到下一年再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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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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