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导书(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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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于捐赠人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的相关条款中。

(1)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该法第10 条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对此进行了重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第80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一步增大了企业公益性捐赠享所得税优惠的力度。

(2)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出于公益目的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财产或者资金的行为。

对于个人和单位来说,进行公益性捐赠不仅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还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那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财产或者资金的数额,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最高限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年度收入的30%。

也就是说,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的数额,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最高可以扣除年度收入的30%。

其次,单位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财产或者资金的数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最高限额。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年度利润的12%。

也就是说,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的数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最高可以扣除年度利润的12%。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和单位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捐赠需要在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证明》的基础上,填写《个人捐赠扣除税款明细表》,并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

单位捐赠需要在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证明》的基础上,填写《单位捐赠扣除税款明细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

总的来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个人年度收入的30%和单位年度利润的12%,个人和单位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通过合理规划捐赠数额,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既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又可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希望广大个人和单位能够积极参与公益性捐赠,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指南2.0

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指南2.0

关于居民个人公益性捐赠个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南本文介绍的做好事总还可以少缴税,就麻烦各位耐心看下文了。

一、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渠道/条件,满足其一。

1.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比例或全额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2.其他捐赠渠道。

二、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比例或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额-法定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提醒:应纳税所得额既不是应发工资,也不是实发工资,是计算个税前的工资。

三、扣除适用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流程和扣除的时间:备注:1.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自行选择所得扣除顺序、扣除时间。

2.关注票据提交时间不同,扣除时间不同提醒:因不同来源所得捐赠扣除方式不同,员工有两种及以上按规定申报的收入来源的,请事先告知对接人。

个人可以根据扣除所得项目的来源,自行选择捐赠的时间、捐赠的次数等,便于降低税负,具体案例在后期中陆续推出。

五、个人直接捐款、捐物品扣除凭据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a.公益性捐赠票据b.银行支付凭证c.员工明细表2.公益性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的票据六、捐赠扣除金额的确定1、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非本企业生产的),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不再是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提醒:采购物资的销售价格确定,可能高于、低于、等于当时的采购价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概述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公益性捐赠是一种对社会贡献的方式。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政府普遍实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使得捐款者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

本文档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捐赠者提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指南,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个人捐赠者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个人以现金或以实物形式捐赠给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部分捐赠金额。

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个人捐赠者必须选择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进行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

具体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可以从国家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获得。

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在申报表格中明确填写公益性捐赠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来说,捐赠者需要向接收捐赠的机构索要相关捐赠证明,如公益组织出具的公益性捐赠收据。

税前扣除的限制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度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企业捐赠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企业以现金或以实物形式捐赠给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部分捐赠金额。

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企业捐赠者同样需要选择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进行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

具体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项目可以从国家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获得。

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者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填写企业捐赠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来说,捐赠者需要向接收捐赠的机构索要相关捐赠证明,如公益组织出具的公益性捐赠收据。

税前扣除的限制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度同样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其全年利润总额的12%。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公益捐赠是指个人或企业自愿向慈善组织或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为了鼓励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我国税收政策对公益捐赠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收入额中扣除已实施的公益捐赠支出的一定比例。

具体来说,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已实施的公益捐赠支出在收入额中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已实施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其次,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数额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的。

目前,我国对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已实施的公益捐赠支出在收入额中扣除,扣除比例为全额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已实施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中扣除,扣除比例为全额扣除。

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已实施的公益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负担。

再次,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实施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捐赠来实现减税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捐赠活动来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形象,同时也可以享受减税的政策优惠。

因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个人和企业的积极参与。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在实施公益捐赠时,仍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益捐赠的合法合规。

同时,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也需要注意选择正规的公益组织或项目,确保捐赠资金或物品的使用得当,真正起到公益效果。

总之,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实施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影响。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2)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组织章程;(6)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结论,新设立的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审批。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市民政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网址:)公示。

三、《通知》第九条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四、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民政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应在七月底前,将存在《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五)项情形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通过市民政部门抄送市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转发文件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公益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益捐赠则是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捐赠,我国税法规定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相关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

首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在捐赠给符合资格的公益组织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的捐赠额。

具体来说,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捐赠额在全年收入的10%以内扣除;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捐赠额在全年利润的12%以内扣除。

这就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其次,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还规定了捐赠对象的资格条件。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资格的公益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政府认可的其他公益性组织。

这些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往往需要资金的支持,而公益捐赠成为了它们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

因此,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应当选择符合资格的公益组织作为捐赠对象,以确保捐赠款项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再次,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还规定了捐赠款项的形式和证明要求。

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应当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以确保捐赠款项的流向清晰可查。

此外,个人和企业还应当保存捐赠凭证和相关的捐赠证明文件,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

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捐赠款项形式和证明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最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还对超额捐赠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如果捐赠额超出了规定的扣除比例,超额部分可以在未来5年内继续扣除。

这就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情况,合理安排捐赠款项的扣除,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我国税法为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小陈税务理解】1.上述规定中“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则: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为0元。

2.企业捐赠支出分三种情况(详见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非公益性捐赠: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整。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计入“12%扣除标准”的计算。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仅该部分是按照“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方法税前扣除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2)宗旨和业务范围;(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4)最近3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3.社会团体章程;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财务审计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财税[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税前结转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税前结转扣除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
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 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充分发挥 同心社、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用,协同做好“春风行动” 的宣传和推进工作。
( 四 ) 做好总结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次“春风 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 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 得感。 ( 五 ) 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 限,各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 机制,要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税务总局将根据 “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各省税务机关按季将阶段性进展 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 纳税服务司 )。 附件:2018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 度安排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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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服务经济发展战略。巩固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 江经济带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 传活动;加强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上海 ( 国际 ) 纳税服务中心双 语热线等咨询服务功能建设;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 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 和周边国家 ( 地区 ) 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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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导书(doc 13页)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目录一、基本规定二、接受捐赠对象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五、捐赠支出票证要求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七、特殊规定附录: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一、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接受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编者注: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录。

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七、特殊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摘自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04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13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08】128号《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9】94号《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编者注:1、(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摘自国税发【2006】56号)2、(原外资企业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视同向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摘自国税发[1999]77号)附录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录1-4。

对名单中所列的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附录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附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附录3:《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附录4:《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附录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南都公益基金会3、华民慈善基金会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13、中国扶贫基金会14、海仓慈善基金会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24、国寿慈善基金会25、中国孔子基金会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27、中国绿化基金会28、万科公益基金会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32、人保慈善基金会33、中远慈善基金会34、中华慈善总会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37、中国癌症基金会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42、中国医学基金会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47、凯风公益基金会4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4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51、天诺慈善基金会5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4、心平公益基金会5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5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58、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5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60、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6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6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64、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附录2: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电网公益基金会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附录3:《江苏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序号登记证号名称一、社会团体(3家)1 江苏省慈善总会2 江苏省养老服务协会3 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二、基金会(174家)1、民政慈善类(52家)1 00001 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2 00002 江苏省老年福利基金会3 00043 江苏长新爱心救助基金会4 00047 昆山陈李香梅慈善基金会5 00056 江苏新英慈爱基金会6 00068 江苏秉龙慈善基金会7 00069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8 00079 江苏联创爱心基金会9 00088 靖江市慈善基金会10 00092 江苏新潮仁爱基金会12 00105 江苏华仁扶贫发展基金会13 00114 高邮市慈善基金会14 00117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15 00119 南通市崇州区慈善基金会16 00121 启东市慈善基金会17 00123 张家港市李巷益民基金会18 00124 张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19 000127 淮安市廉租房爱心基金会20 000128 常熟市慈善基金会21 000132 常州罗溪南港港机慈善基金会22 000134 无锡市滨湖区慈善基金会23 000136 淮安市慈善基金会24 000137 江苏龙河扶贫帮困慈善基金会25 000139 东台市慈善基金会26 000145 南通市扶贫基金会27 00146 盐城李凤祥助学扶贫基金会28 00148 苏州市慈善基金会29 00149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30 00150 江苏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31 00152 张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32 00153 张家港保税区慈善基金会34 00161 苏州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35 00162 苏州高新区慈善基金会36 00163 苏州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37 00164 苏州市平江区慈善基金会38 00165 苏州市沧浪区慈善基金会39 00166 苏州工业园区慈善基金会40 00167 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41 00168 太仓市慈善基金会42 00169 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43 00170 吴江市慈善基金会44 00171 昆山市慈善基金会45 00176 连云港市新浦区慈善基金会46 00180 射阳县慈善基金会47 00184 连云港市连云慈善基金会48 00186 江苏龙砂扶贫帮困基金会49 00192 张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50 00193 徐州市慈善基金会51 00203 张家港市韩山福民基金会52 00208 江苏大同博爱基金会2、公安类(29家)53 00010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54 00015 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5 00016 徐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6 00017 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7 00019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8 00020 连云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9 00021 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0 00022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1 00023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2 00024 镇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3 00025 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4 00026 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5 00027 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6 00029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7 00038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8 00058 靖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69 00071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70 00072 镇江市丹徒区见义勇为基金会71 00080 扬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72 00085 镇江市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73 00090 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74 00096 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75 00110 镇江市京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76 00111 镇江市润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77 000141 南京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78 00158 无锡市太湖禁毒基金会79 00179 南京市玄武区见义勇为基金会80 00183 江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81 00207 南京市建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3、教育类(58家)82 00032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83 00034 海门徐有庠文教基金会84 00035 苏州园区技术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会85 00036 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6 0003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7 00040 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88 00041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89 00042 南京森林公安教育发展基金会90 00045 启东市孙锦昌助学奖学教育基金会91 00046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2 00048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3 00049 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94 00051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95 00052 南京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96 00053 江苏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97 00054 南京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98 00055 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9 00057 南京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0 00060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01 00062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02 00063 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03 00064 徐州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4 00065 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5 00066 南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6 00067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07 00070 江苏韩培信扶持响水孤儿贫困学生教育基金会108 00074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9 00075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0 00076 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1 00077 南师大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2 00078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3 00087 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4 00089 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5 00101 南京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6 00103 南京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7 00104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8 00106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9 00107 盐城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20 00112 南京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1 00113 江苏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2 00116 宿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23 00122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24 000135 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5 000138 海门欣乐教育基金会126 000142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7 000143 江苏天地教育基金会128 000144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9 00154 南京海外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教育基金会130 00157 江苏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1 00172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32 00173 南京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3 00174 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34 00175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5 00177 江苏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6 00178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7 00187 江苏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138 00199 江苏教育传媒基金会139 00200 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其他类(35家)140 00003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141 00004 江苏省扶贫基金会142 00005 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143 00006 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44 00007 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45 00008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146 00009 爱德基金会147 00011 江苏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148 00012 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基金会149 00030 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50 00031 南京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151 00033 潘序伦会计事业基金会152 00044 南京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153 00061 江苏海协教育基金会154 00081 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155 00082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企业发展研究基金会156 00093 江苏省泰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57 00094 南京市浦口区扶贫基金会158 00097 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159 00100 连云港市兴港助保基金会160 00102 江苏博爱助残基金会161 00108 江苏金陵旅游教育发展基金会162 00115 江苏华夏三农事业发展基金会163 000126 南京鼓楼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164 000130 南京市爱心援助特困职工基金会165 00147 常州市体育发展基金会166 00151 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167 00160 江苏太平洋技工教育基金会168 00181 常熟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69 00182 南通市爱心帮困基金会170 00185 江苏牛尾英才助学基金会171 00191 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172 00198 江苏光彩事业基金会173 00206 刘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174 00210 江苏省星美生育关怀基金会附录4:《江苏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序号登记证号名称1 2324 南京市六合区慈善协会2 02044 南京市江宁区慈善总会3 00003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4 950016 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5 960022 南京市光彩事业促进会6 092 常州下武进区慈善总会7 110054 淮安下金湖县巷善总会8 279 插州市慈善总会9 054 扬州市维扬区双桥慈善协会10 207 扬州市宝应县慈善会11 388 镇江市慈善总会12 036 镇江市润州区慈善总会13 060 镇江市月徒区慈善会14 0023 镇江丹阳市慈善总会15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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