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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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税前扣除计算

捐赠的税前扣除计算

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学习笔记一、增值税角度1.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在增值税的角度,确认为视同销售,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未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提供无偿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3.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de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角度按规定衡量捐赠是属于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要看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注意点:1.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2.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余额,年度利润总额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3.公益性捐赠的界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实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划重点: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注意区分。

4.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当年不得扣除,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最长不超过3年。

注意哦,是次年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所以在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另外一点是,如果未来3年内企业一直是利润总额为负的情况,那么就扣除不了。

5.公益性捐赠超过限额的,形成暂时性差异,会出现先纳税调增,后进行纳税调减。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改进建议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改进建议

支出,使得企业应交所得税减少,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
显提高,刺激企业发展。
(2)对同一企业而言,如果改用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计算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会得
到以下结果:应交所得税总额减少,企业需要支出的货币资金
减少,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与负债总额比率等财务指标
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增强,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
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提供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全额扣除。
例 2:甲公司 2009 年 5 月 20 日向希望工程捐赠人民币
100 万元,假设甲公司捐赠前为亏损 50 万元,无其他纳税调
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甲公司捐赠现金时的会计分
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4·2010. 10 中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到激励作用,笔者认为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
为计算基数更为恰当。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
本文试分别以“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并作简单分析。
表中未扣除该项费用。2009 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56 250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318 750 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净利润的 10%、5%提取法定
(2)调整利润表项目。调增营业成本上年金额 500 000
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 200 万股。假 元;调减所得税费用上年金额 125 000 元;调减净利润上年金
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公益性的支出;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支出。

企业可以用货币资产也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捐赠,无论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时,要区分为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支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

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

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年度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企业数量(户)捐赠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2008298013590.92 10431.8976.76%270736.0420093676585.773267.4749.61%235558.292010216010839.385958.8254.97%3131136.67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1、公益性捐赠如何正确处理税前扣除比例问题我们单位在2017年6月份捐赠了一所中学现金250万。

走的是先捐赠教育局,后再指定捐赠该小学手续,由教育局开具了捐赠收据。

单位年销售额1500万,会计利润500万,按要求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比例,即60万可以税前扣除。

我们的老板听不进去,他说公益性捐赠是做好事,国家没有限制比例之说,要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我们如何说服老板呢?回复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们的捐赠手续是合规有序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若在2016年底以前,你的说法是对的,但目前捐赠政策有较大变化。

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主要精神如下: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税局备案且公示的。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二条,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条,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选择税负差异分析

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选择税负差异分析

COMMERCIAL ACCOUNTING实务与操作一、引言捐赠是一种自愿的社会救助活动,对缓和社会矛盾和缩小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大多采取激励手段鼓励捐赠行为的发生,其中允许税前扣除捐赠支出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019年新冠肺炎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为了缓解全国医疗物资及资金的压力,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赠,国家加大了现有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于2020年2月7日正式发文,鼓励直接向受灾医院捐款,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给予全额的税前扣除。

这些税前扣除政策都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的力度。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99号文,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更新了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其中最大的亮点有两个:一是捐赠支出在一个所得项目中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在其他符合条件的所得中扣除;二是扣除捐赠支出的所得项目的顺序,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

本文将以99号文为基础,分析居民个人实际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后,由于扣除所得项目选择顺序的不同而造成的税负差异,并找出规律,最后通过案例对各种情况进行比较,为降低个人社会公益成本提供参考。

二、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我国针对捐赠支出的税收政策主要分为不允许和允许税前扣除两大类,其中允许税前扣除又分为限额和全额扣除两种情况。

允许税前扣除一般只针对公益捐赠,它是一种间接捐赠,我国鼓励通过公正的第三方将赠款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这里的第三方是指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而对于直接面向受赠者的捐赠支出,若无特殊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税目演变为九项,以居民个人为例,可将其归为三大类:分类所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分类所得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四个税目;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四项所得按年、综合计税,其计税方法与之前政策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

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

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

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实务中,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总结“五要点”法,以方便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

1、受赠单位要分清(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

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

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取得票据要合法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捐赠跨期要分摊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甲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

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

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4、直接捐赠要调整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

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

5、利润不实要重算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如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要对会计报表调整。

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以甲公司为例。

如年向市慈善总会捐赠800万元,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的利润总额1000万元,无其他会计审计调整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王秋杰[摘要]由于我国慈善捐款机制的不完善,加上我国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漏洞,日常税收征管的缺位,导致很多企业利用公益性捐赠的方式来偷漏国家税款,使得我国税收大量的流失,很多人、很多企业借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大肆的逃避缴纳应缴的税款。

2008年5月12日,在我国的四川发生了震惊中外的汶川大地震。

这一场突袭巴蜀的8级大地震,震撼了全中国,牵动了全世界的目光。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截至2008年9月4日,四川省遇难人数达到69197人,失踪18341人,受伤374643人;倒塌房屋、严重损毁不能再居住和损毁房屋涉及4500000多户,千余万人无家可归;重灾区面积达13万多平方公里。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人民币,四川人民经历的浩劫,牵动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心。

灾难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捐款,创下中国慈善捐赠总额新记录。

而国际社会也为中华民族在灾难面前的团结、勇敢、坚强,以及政府的积极作为倍感惊叹。

除政府投入大量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外,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93.1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592.59亿元。

可以说,与历次慈善捐款相比,此次的规模与成果都是空前的,它使整个社会完全融合在一种和谐美好的氛围中。

全国人民的目光都在关注着汶川,每天新闻里播报的都是汶川救灾的进展,涌现了很多人民的英雄,来自全国各地和海内外的捐赠物资源源不断的交到了汶川人民的手里,温暖了汶川人民和全国人民的心,让大家感受到了什么是大爱无疆、真情永在。

但就是在这样的一个特殊时刻里,也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音符。

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媒体公布自己的捐款数额,但这些钱很多都没到账,或者干脆就说自己不捐赠了,这些问题都是一些道德层面上的,他们为了自己的面子工程做出这样的行为,伤害的是汶川人民的感情,我们可以谴责他们,但他们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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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均有关于公益捐赠款项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但是在目前,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各项规定种类繁多,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不一致。

涉及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法律规范,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如《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三层次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

第四层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发文(如财税字[2000]30号、财税[20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的函件(如国税函[2005]953号),这也是最常见的规定。

最后还有部分各地税务机关的解释、通知等。

这些规定,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较为原则,仅仅就税前公益捐赠的对象、用途、比例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层次的规定主要是对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一定程度上仍然缺少可操作性,第四层次的规定,通常对某一类型的公益捐赠进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层次上,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具有法律(含行政法规)意义,而第三层次的规定通常就是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于第四层次的规定多属于机关内部公文,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机关公文解释法律规
章的情况,较少具备法律意义。

二是下位法违反规定突破上位法、越权解释情况时有发生。

第一第二层次的法律规范均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3%、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为30%,但是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中,很多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标准突破了这些规定。

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10%扣除(如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等。

这些规定,一方面在扣除标准上对上位法进行了突破,另一方面对接受公益捐赠的社会团体性质、公益捐赠的公益性质等事项没有全部解释,更没有解释突破的原因。

三是相同或者相近目的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不完全一致。

第一种是同一类型公益捐赠在不同税种间的扣除标准没有统一按照原则性规定执行,如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3%。

第二种是相近类别的公益捐赠扣除标准不同,如同样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捐赠,如果是通过特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允许全额扣除(财税字[2001]103号),而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进行,则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只允许分别按照30%和3%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64号、国税函[2004]341号)。

四是系统性、条理性不够。

综观有关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规定,每年都有新的规定发布,各个规定之间相互割裂,反映不出国家政策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政策倾向;同时,关于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规定,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规范和部门规定之间,虽有统属,但互不衔接,缺少条理性。

这样,一方面加大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执行难度,唯恐遗漏,另一方面降低了政策的统一性、透明度,不少纳税人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标准难以有效掌握和了解,反而不利于规范公益捐赠行为。

上述情况说明,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立法工作需要规范,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定统一的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规范。

统一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及各方面。

第一,明确国家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政策倾向,如鼓励对什么人、什么地区、什么项目、什么情况进行公益捐赠,对什么人、什么地区、什么项目、什么情况不鼓励公益捐赠;第二,明确鼓励公益捐赠采取什么样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的分层分级标准。

第三,在有关国家职能机构之间进行立法、执行权限划分,避免政出多门、相互矛盾。

第四是动态管理、适时修正,根据具体国情适时修订统一规范。

二是建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认定、备案、检查和取消认定制度,具体需要明确认定标准、备案方法、检查程序、取消条件等项目。

三是定期公布制度。

第一是适时公布国家对于公益捐赠行为的政策倾向、扣除标准、扣除标准的分层分级标准;第二是定期公布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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