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欧阳家百创编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欧阳科创编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借:营业外支出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
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小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小整理)一、【定义】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
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第一篇: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制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成本+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外购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买入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按售价计算,无售价按购入的市场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购进时的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做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购入价+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捐赠货币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不影响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捐赠货币金额);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第二篇: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捐赠账务和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账务和税务处理捐赠是企业投资的一种形式。
它的目的是帮助慈善事业,社会福利项目等,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捐赠不仅仅是汇款,还需要合理地处理账务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捐赠账务处理(1)确定捐赠对象。
企业应根据其财务实力和慈善主张,明确支持的慈善项目。
慈善机构则应向企业提供详细的关于捐赠项目的情况,包括慈善机构的经营情况、拨付的具体支出、慈善机构事业发展报告等。
(2)捐赠凭证。
在捐赠金额到达接受方之前,企业应准备好捐赠凭证,以便更好地进行账务登记。
捐赠凭证应包含捐赠方、接受方、捐赠日期、捐赠金额等信息,这些信息将作为企业财务记账的依据。
(3)账务登记。
企业捐赠的款项账务登记应根据支付的类型进行登记。
如果是现金支付,则应在现金支出科目登记捐赠的金额;如果是汇款,则应在银行存款账户登记支出金额,并在支出科目上登记捐赠金额。
二、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1)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可以在捐赠慈善机构的收入中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捐赠者也可以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获得税收优惠。
但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企业必须提供慈善机构的证明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2)税收减免报批。
如果企业捐赠的收入高于一定的标准,则企业应在纳税前申请税收减免报批,以便在纳税时获得税收优惠。
(3)纳税登记。
企业捐赠的收入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以确保企业能在纳税时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企业捐赠除了要做好款项支出外,还要注意企业捐赠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税务优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捐赠、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捐赠、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关于捐赠、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等新规定出台,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和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出了一些调整。
本文试就新规定结合具体事例谈谈企业捐出、受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企业捐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一)企业捐出固定资产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不作销售而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二)捐出的固定资产,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
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企业对捐出的固定资产,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位准备。
二、税法及有关规定(一)捐出固定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对外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企业“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三)捐赠行为发生的支出,税法规定按其捐赠方式和对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和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合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关的财税规定也在不断变化,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对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内外资企业两方面全面介绍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一、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发(1999)第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应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也应当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均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2)第5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下面的阐述主要是依据该文件进行的。
(一)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无论接受现金捐赠还是非现金资产捐赠,均可在接受捐赠时,做借:资产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但应该注意的是,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仍然应该按记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1、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①接受捐赠时,做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不做会计分录;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做借:应交税金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①接受捐赠时,做借:资产贷:待转资产价值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做借:待转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经批准分次计入年度损益。
政府会计制度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之欧阳地创编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将现金退回单位
零余额账户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库存现金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4)
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
本年度授权支付
的款项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库存物品等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
按照规定支用额度
支付日常活动费
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购买库存物品或
购建固定资产等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
提现
从零余额账户提
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时间:2021.03.04
创作:欧阳地
序号
业务和事项内容
账务处理2
财务会计
预算会计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
提现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等
——
存现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库存现金
——
(2)
差旅费
职工出差等借出现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实际报销金额] 库存现金[实际报销金额小于借款金额的差额] 贷:其他应收款
贷:应收票据[不附追索权]
/短期借款[附追索权]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最新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现实中大家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会计以及税务处理,往往比较迷茫,本文结合案例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含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进行分析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甲企业公益性捐赠货物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2%内限额扣除。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营业外支出 93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二、税务处理(一)基本处理过程1.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万元;2.A105000表:30行“其他”纳税调减20万元;3.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不同时的处理情形一: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113-90)=23(万元)结论:其实前两个过程是相互抵消的,所以纳税调整的实质就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即113-90=23(万元)注意:建议给学员讲解的时候,不要直接说纳税调整的金额就是通过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得出的,因为这样会让学员误以为没有了视同销售,这样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4)与原调整方法的比较①原方法下应纳税调整=(100-80)+(93-90)=23②结论:在捐赠限额小于会计上记录的捐赠支出的金额时,调整金额与原方法一致情形二: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不变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0=0(万元)之前的结论:纳税调整的实质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验证: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113万元,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150万,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doc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
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或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在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人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管理制度之欧阳学创编
XXXXXXXXX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最终再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资产捐赠也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
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计缴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新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体现为利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作为计税所得的处理在实质上保持了一致,在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新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可分为如下两个主要步骤:(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需分期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贷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账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关于企业捐赠和赞助业务,其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
关于企业捐赠和赞助业务,其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一、捐赠、赞助资产的价值捐赠、赞助资产价值是双方基于市场平均价格协商一致的结果。
为方便企业对外谈判,财务部门应该向办理捐赠、赞助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
不同捐赠、赞助介质的基础价格来源和计算方法不同:①货币资金,双方基本无异议,且少有杂项费用发生,捐赠价值往往等于基础价格,即对方收到的货币资金数额。
②存量实物、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与市价差异很大,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非常低,但若还能正常使用,市场转让的价值将大大高于账面价值。
此类资产需要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评估。
实物或无形资产的基础价格包括评估价值、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③自产货物、服务。
企业销售部门有完整的销售价格体系。
自产货物、服务的基础价格就等于对外销售价格。
④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
当需要外购资产来对外捐赠、赞助时,为提高业务效率,可委托企业采购部门执行,其采购价格可认为是市价。
外购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的基础价格包括采购成本、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二、捐赠、赞助业务的财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捐赠、赞助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等资产捐赠、赞助事项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销售收人确认的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资产原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其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其他实物、无形资产和服务按账面成本从“原材料”、“无形资产”、“产成品”、“项目成本”等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公司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doc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
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或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在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人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并且在会计处理上是不尽相同的;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会因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有很大差异。
本文只讨论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其差异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规定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税款事项的。
但税法对接受捐赠却有另行的规定。
二、新税收法规对接受捐赠的规定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所以税收法规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涉及交税,有的不涉及交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果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国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报告之欧阳家百创编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欧阳家百(2021.03.07)院系: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班级:会计12-2班组长:成员:__工商管理学院2013年12月财务管理案例分析报告这学期学校组织财务管理综合实训,主要目的在于强化我们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对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
这次的实验课程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在解决案例中面临的各种不同的财务管理问题的同时,培养和提高我们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财务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解决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我们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下面就实训的具体内容进行总结:1 案例分析实验内容简介财务管理目标的设置必须要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体现企业发展战略的意图。
案例分析也主要是围绕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来展开的。
这次的实验课程是以自由选择案例分析的形式,这令我们的自由选择性更大了,可以做自己喜欢的案例,这是对同学们的激励,更能发挥我们每个人的长处了。
在自由选择案例分析的课程中,根据要求我的小组选择如下几个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并做出分析报告:案例一:迪士尼公司融资行为的实例分析;案例二:彬彬集团资本扩张与资本结构问题分析;案例三:美多印刷公司对于激光印刷机新旧设备的项目投资问题分析;案例四:巨人集团多元化经营的战略失误分析;案例五:B上市公司为扩大经营面临的收益分配问题分析;2案例分析具体内容案例一企业融资的质量标准是什么?在市场竞争和金融市场变化的环境下,企业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管理需要按照自身的业务战略和竞争战略,从可持续发展和为股权资本长期增值角度来考虑。
其基本准则为:融资产品的现金流出期限结构要求及法定责任必须与企业预期现金流入的风险相匹配;平衡当前融资与后续持续发展融资需求,维护合理的资信水平,保持财务灵活性和持续融资能力;在满足上述两大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工具不同,现金流出期限结构要求及法律责任就不同,对企业经营的财务弹性、财务风险、后续投资融资约束和资本成本也不同。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之欧阳科创编
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1月10日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1、定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39)第二条)2、适用范围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1、审议程序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39)第七条)2、通知债权人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39)第八条)3、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39)第九条)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39)第十一条)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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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欧阳家百(2021.03.07)
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
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
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
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
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
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
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
如果是公益性捐赠,以会计利润的12%为限来抵扣,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一般的捐赠都不是公益性捐赠,要全部将营业外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会受到捐赠支出的影响。
二、受赠方
对于受赠方就简单了,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有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呢?这一点大家都知道,如果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就有进项税抵扣,如果对方不开发票,或开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市价,也就是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取决于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营业外收入
所以,捐赠的正规做法就是捐赠方根据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用来确认库存商品和进项税;如果捐赠方不开发票,这样其实并不影响它自身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里说正规做法,没有开发票也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所得税也要纳税调增,但对受赠方就不一样了,如果日后把赠品对外销售了,受赠方就要交销项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由于时间有限,就不举例说明了。
如果各位朋友有其他的问题和看法,可以和我一起交流。
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文中出现瑕疵和纰漏,还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