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欧阳家百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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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欧阳家百(2021.03.07)
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
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
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
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
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
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公益性捐赠,以会计利润的12%为限来抵扣,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一般的捐赠都不是公益性捐赠,要全部将营业外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会受到捐赠支出的影响。
二、受赠方
对于受赠方就简单了,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有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呢?这一点大家都知道,如果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就有进项税抵扣,如果对方不开发票,或开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市价,也就是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取决于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营业外收入
所以,捐赠的正规做法就是捐赠方根据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用来确认库存商品和进项税;如果捐赠方不开发票,这样其实并不影响它自身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里说正规做法,没有开发票也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所得税也要纳税调增,但对受赠方就不一样了,如果日后把赠品对外销售了,受赠方就要交销项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由于时间有限,就不举例说明了。
如果各位朋友有其他的问题和看法,可以和我一起交流。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文中出现瑕疵和纰漏,还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