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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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

公益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

公益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O1公益捐赠的增值税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02公益捐赠的所得税规定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益性捐赠中的实物捐赠,属于视同销售。

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形:但是特殊情况下的公益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不受12%比例限制。

可全额扣除的4类捐赠支出: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业务涉税会计处理总结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项: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职工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一方面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实务: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收入——将资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收入——将资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

视同销售收入——将资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年终调账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有关企业捐赠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甲公司2002年10月20日将其经营中闲置不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乙公司,甲公司1997年12月取得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该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捐赠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捐赠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营业外收入 二、捐赠支出涉税问题 1.捐赠的是货物、劳务时,不论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的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3.捐赠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时,要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 4.在计算所得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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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捐赠表现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送给相关利益人,捐赠资产包括现金资产 和非现金资产。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营业 外支出”账户。在实务操作中,捐赠的会计处理具体是怎么做的呢?捐 赠的税收问题?本文详细介绍捐赠的会计处理以及捐赠涉税的相关概 念。 一、捐赠的会计处理 1、捐赠方 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 分录大概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 2、受赠方 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就有进项税抵扣,如果对 方不开发票,或开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市价,也就是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取决于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摘要] 企业以存货对外捐赠,会计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均对视同销售有所规定,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宏观原则上相同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会计上只对确认收入和捐赠支出如何核算有规定,但视同销售的捐赠如何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并在实务中产生了不确认收入派和确认收入派两类观点。

我国应尽量缩小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细化《企业会计准则》,以减少纳税调整业务量和工作量,更好地避免偷、漏、避税等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存货;对外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捐赠涉及的相关概念(一)捐赠捐赠是指把东西无代价地送给别人。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可见,捐赠具有无偿、道义、感情等方面特征,是一种慷慨奉献行为。

(二)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三)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类偶然发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销售业务,被称为“视同销售”,具体来说,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进行核算管理,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管理,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货物转移行为,比如以货物对外投资、以货物对外捐赠等等。

视同销售的行为,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销售行为,是偶然发生的销售活动,该行为使企业一方面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要承担支出和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捐赠涉及的主要会税规定(一)税法的主要规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均对视同销售有所规定,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宏观原则上相同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视同销售”字面上的意思就是视同商品发生了销售,实际上这是税法上的概念,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主要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视同销售分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括将产品用于视同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

因此无论采用自产产品还是外购产品对外捐赠,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需要视同销售。

案例某公司将自产产品一批用于公益性捐赠,该批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

该公司的当年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

无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该企业捐赠支出如何进处理?捐赠支出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3贷:库存商品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13%=13增值税:由于产品用于捐赠之后不再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该公司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其对外捐赠的行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交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商品公允价100*13%进行计算,计入捐赠支出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由于商品对外捐赠的行为并不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税法要求企业对外捐赠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

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
分析上述规定, 税法强调视同销售 的资产, 主要是指企业“本企业的 商品、 产品”和“自己生产的产品 ”。对于捐赠 的, 还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 材 料、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和有价 证券 ( 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 ”。显然, 其他 资产则不在视同销售之范围。
而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交 换, 以及 将货 物、财 产 、劳务 用 于捐 赠 、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 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
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 国务院财政、税务变化。
一 是 扩 大了 视 同 销 售 的 对 象 。新 法 将货物 、财 产、劳务均 列入了 视同销 售 的对象 , 取消 了自产 商品和 产品的 限 制, 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 尤其是将劳 务也列入视同销售, 解决了 以前政策不 明 确 带 来 的 争 议。
销 售又进行 了规范, 该 文件规 定: 企业 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 、固 定 资产、无形资 产和有 价证券 ( 商 业企 业 包括外购 商品) 用于 捐赠, 应分 解为 按 公允价 值视同 对外销售 和捐赠 两项 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为 加强 房地 产 企业 所 得税 管 理 , 2006 年, 税法对房 地产企业开 发产品 的 视 同 销 售 也 作 了 规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房 地产开 发业务 征收企业 所得 税 问题的通 知》( 国 税发 〔2006〕31 号 ) 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 产 或用于捐 赠、赞助、职工福 利、奖励 、 对 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 或投资 人、抵偿 债 务 、换 取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性资产 等行为, 应 视同销 售, 于开 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或于实际 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 (或利 润)的 实现。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指出,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下⾯由店铺⼩编来为⼤家讲解。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上述五个条件,⽽且以实物捐赠并⾮企业的⽇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是与企业经营活动⽆关的⽀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处理,⽽应该按成本转账。

有⼈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

笔者认为,即使会计⼈员有独⽴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的定义,捐赠做收⼊,⾄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

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提出,⾃产产品⽤于职⼯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做为主营业务收⼊,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处理,对这个问题,⽬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种是全部做收⼊处理,另⼀种是区别情况对待:1.如果是将⾃产产品发放给职⼯,对⼀个企业来说,这是在⽇常经营中经常发⽣的,以⾮货币形式为职⼯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的流⼊,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处理。

2.如果是将⾃产产品⽤于职⼯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处理,按成本转账。

⽐如说,家具⼚将⾃产的沙发、桌椅等⽤于⼚职⼯娱乐室,这是⾃产产品⽤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产的沙发、桌椅等⽤于⼚职⼯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不能视为是销售收⼊。

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一、引言企业捐赠在社会责任和公益慈善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行为,捐赠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还可以回馈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本文将介绍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企业捐赠的分类企业捐赠可以分为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两种形式。

1. 货币捐赠:指企业直接以现金形式进行捐赠的行为。

这种捐赠形式最为常见,也最容易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中,货币捐赠通常以往来款项的形式进行记录,捐赠金额将作为支出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2. 非货币捐赠:指企业捐赠非货币资产,例如物品、股权、土地等。

这种捐赠形式需要根据不同资产的性质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a. 物品捐赠:企业捐赠物品时,需要记录物品的原值和折旧情况。

原值将以捐赠支出的形式进行记账,而折旧将以费用分摊的形式进行记账。

b. 股权捐赠:企业捐赠股权时,需要根据捐赠的比例决定该股权在捐赠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捐赠的股权将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计入资产负债表,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c. 土地捐赠:企业捐赠土地时,需要将捐赠土地的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并计入非货币收入中。

同时,还需要将捐赠土地的相关费用,如土地的转让税费等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三、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步骤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记录捐赠行为:企业应当及时记录捐赠行为,并保留相关的捐赠凭证。

2. 确定捐赠性质:根据捐赠资产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 计量捐赠资产:根据公允价值原则,对捐赠资产进行计量。

对于货币捐赠,以捐赠金额为准;对于非货币捐赠,根据相应的会计准则或评估报告确定公允价值。

4. 记账处理:根据捐赠资产的性质和金额,将捐赠资产的计量金额分别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5. 报告捐赠支出:根据捐赠资产的性质,将相关的捐赠支出计入财务报表中的捐赠支出科目。

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一、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时候呀,这会计处理还挺有趣的呢。

如果是用货币资金捐赠,就比较直接啦。

比如说企业捐了10000元现金出去,那会计分录就是借记“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1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0元。

这就表示企业把钱花出去做善事啦,同时这部分支出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哦,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利润计算,但是会影响最后的净利润呢。

要是捐赠的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呢,就稍微复杂一丢丢。

假设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是8000元,市场售价是10000元,捐出去了。

这时候呀,要视同销售呢。

先做一笔销售的分录,借记“营业外支出 - 捐赠支出”11300元(这里是按照售价10000元加上13%的增值税算出来的哦,10000×1.13 = 113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元。

然后再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000元,贷记“库存商品”8000元。

二、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反过来,如果企业接受了捐赠呢。

如果是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比如收到了5000元的捐赠款,那会计分录就是借记“银行存款”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 - 捐赠利得”5000元。

这就像是天上掉馅饼啦,这笔钱是额外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让企业的利润增加呢。

要是接受的是固定资产捐赠,假设接受了一台设备,市场价值是20000元,那就要借记“固定资产”20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 - 捐赠利得”20000元。

这台设备就成了企业的资产啦,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收益呢。

捐赠的会计处理其实就是这么个事儿,虽然看起来有点小复杂,但只要理解了背后的原理,就像解开一个小谜题一样,还是很有趣的呢。

无论是捐赠出去还是接受捐赠,都体现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互动和爱心传递,在会计账本上也都有它们独特的记录方式哦。

企业会计准则捐赠支出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捐赠支出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捐赠支出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捐赠支出的处理规定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捐赠支出是指企业以无偿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物品或劳务等的支出。

捐赠支出不同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支出,其会计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捐赠支出的确认时间是在实际支付或由企业负有支付义务的时候。

企业应当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凭证确认捐赠支出的金额。

捐赠支出的金额应当以捐赠实际支付的款项为准,如果捐赠协议或相关凭证没有明确金额,应当按照合理的估计值确认。

捐赠支出的确认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捐赠支出可以分为专项捐赠支出和一般捐赠支出两种类型。

专项捐赠支出是指企业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凭证约定的特定用途而发生的支出。

专项捐赠支出应当在相关项目中确认,并按照捐赠协议或相关凭证的约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捐赠支出是指企业以无偿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物品或劳务等的支出,但没有明确约定特定用途的。

一般捐赠支出应当在捐赠支出项目中确认,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捐赠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以明确区分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

2. 捐赠支出不得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以免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计算和利润分配。

3. 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并记录在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中。

4. 捐赠支出的凭证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捐赠的事项和金额,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验收程序。

5.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社会公益性和合规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捐赠支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在进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反映捐赠支出的情况,并保证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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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
需要在本地查询。 (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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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 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 本单位的印章。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 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 扣除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 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 值。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情形时,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 售确定收入。如果捐赠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 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
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 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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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处理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处理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处理(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

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三点:1、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2、如果企业发生捐赠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发生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部不准扣除;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处理方法: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48 500贷:库存商品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

会计实务: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实务: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

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问: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案例}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

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元贷:库存商品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对此账务处理,读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作者的处理,即按成本转账,一种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借:营业外支出17.55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贷:库存商品10万元对此实务捐赠事项究竟应该按成本转账还是作主营业务收入?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捐赠物出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捐赠物出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捐赠物出售的会计处理方法说实话捐赠物出售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事,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就知道这和普通的销售肯定不太一样,因为捐赠物来源特殊嘛。

我试过的第一个方法就是直接把它当作普通商品销售来处理,就像我们卖自己公司生产的货物一样。

把收到的钱直接记成营业收入,成本就按照捐赠物的估值来计算。

可是后来我发现这大错特错,因为捐赠物不是我们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这样处理完全违背了会计原则。

后来啊,我就想这捐赠物,它相当于一种特殊的资源,不应该用常规的办法。

我仔细研究了相关规定,觉得应该把出售捐赠物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你想啊,就像捡了个意外之财一样,这捐赠物本来不是靠咱企业经营得到的,卖它得到的钱自然不能当成常规收入。

那成本这块呢?我想了好久,觉得可以按照捐赠物接受时的入账价值来确定成本。

就好比我们接受了一批二手书籍的捐赠,记录了这些书籍的价值是1000元作为入账价值。

后来把这些书出售了,卖了1500元。

那我们就应该把收到的1500元记成营业外收入,1000元当作成本在计算利润等情况的时候扣除。

我还不确定的一点就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额外的费用,像运输费、储存费等,在计算的时候是直接计入成本呢还是另外列支。

我目前的想法是如果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计入成本,要是金额比较可观,单独列支可能更合适,但这还得根据具体的会计政策和实际的审计要求来看。

不过我可以确定的是,处理捐赠物出售的会计问题,关键就是要区别于常规的商品销售处理。

不能乱套会计处理方法,要时刻记住捐赠物的特殊属性啊。

总之啊,我在这个摸索过程中走了不少弯路,但是通过不断的尝试和学习,现在总算摸到了些门道。

要是大家也在处理这个问题,可千万别像我最初那样鲁莽,要先想清楚这和普通销售的区别,再着手会计处理。

校园建设捐赠项目账务处理方法

校园建设捐赠项目账务处理方法

校园建设捐赠项目账务处理方法
校园建设捐赠项目的账务处理方法可以根据捐赠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账务处理方法:
1. 现金捐赠:对于现金捐赠,可以将其视为营业外收入,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处理。

具体来说,可以从库存现金账户中支出捐赠款项,并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中。

同时,需要明确标注捐赠项目及其用途,以便于查看和核对账目。

2. 实物捐赠:对于实物捐赠,应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应进行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以确认收到的实物的价值,同时按照法律要求缴纳相关的税费。

3. 固定资产捐赠:对于捐赠固定资产的收入,会计师需要将其记在固定资产的借方,营业外收入的贷方。

例如,一位爱心人士捐赠一间价值50万的图书馆给学校,那么会计师需要在固定资产账户中增加50万的贷记,同时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借记50万。

4. 公益性捐赠:对于公益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学校收到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相关的税务扣除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

总之,对于校园建设捐赠项目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处理捐赠项目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监管,以防被个别人员占用使用。

对外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外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等: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什么是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

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库存商品是什么?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是什么?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
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捐赠

企业会计准则捐赠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捐赠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捐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或资产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分两种情形: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 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受捐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单位),按《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只能借记营业外支出作视同销售处理,贷记库存商品及相关税费。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捐赠金额应按企业的账面成本并加上相应的税金计算。

请注意,具体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域等因素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或税务人员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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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
问:捐赠是按成本转账还是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

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对此账务处理,读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作者的处理,即按成本转账,一种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
借:营业外支出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对此实务捐赠事项究竟应该按成本转账还是作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与差异》一文的疏漏之处,在于没有说明:年终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考虑到年终调增5万元,这时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有读者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
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

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

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读者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

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
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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