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并且在会计处理上是不尽相同的;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会因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有很大差异。本文只讨论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其差异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看,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税款事项的。但税法对接受捐赠却有另行的规定。
二、新税收法规对接受捐赠的规定
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所以税收法规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涉及交税,有的不涉及交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果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国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不交税;但是对接受的实务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则存在很大差异,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免征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2.如果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也就是说会计上按规定已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以直接调整所得额;如果是生产部门使用的,按照配比原则,还要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处置存货时,会计上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照规定结转“其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期末结转到了“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重复计算所得或者冲减所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最终并入“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相应的金额予以剔除。
三、举例
某公司2000年3月接受港商捐赠全新运输设备一辆,并已送达该公司,由公司管理部门使用。根据报关单凭证资料确定其价值为42万元人民币,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公司所得税率15%。其账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420000
贷:递延税款63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57000
2.该公司2000年4—12月每月提取折旧7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7000
贷:累计折旧7000
假如该公司200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精神,“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000元(7000元×9个月),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6.3万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1063000元×15%=159450元。
该公司2001年6月2日出售该设备,售价45万,出售时累计折旧98000元(2001年1-5月份提取折旧35000元),不考虑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应缴的增值税,则:
账面清理收益=450000-(420000-98000)=128000(元)
账务处理为:
1、借:累计折旧98000
固定资产清理322000
贷:固定资产-××运输设备420000
2、借:银行存款4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500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12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128000
假设该公司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5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
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出售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已提折旧-营业外收入=1500000+(450000-0)+35000-128000=1857000(元)
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857000×15%=278550(元)。
四、说明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否则就会重复征税。上例中,该公司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450000元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处理上没有提取折旧,则:
处置收益=450000(售价)-420000(原值)=30000(元),而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450000元,实际上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价值420000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