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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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个选题的参考文献

38个选题的参考文献

部分参考文献1. 无形资产会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参考文献:[1] 中美无形资产会计之比较许蔚君,财会月刊(会计),2009.1[2] 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解析,王斌智,会计之友,2009.9上2. 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允价值会计反思与重构公允价值性质及其计量探讨参考文献:[1] 侯立新.公允价值“原罪”------解析金融风暴背后的会计秘密[J].财会学习,2008(11)[2] 张敦力.公允价值计量是金融危机的“元凶”?[J].财政监督,2008(11)[3] 武朝荣.金融危机下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J].会计之友,2009(9)下[4] 祁钧业,郭兰英.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政策选择的博弈分析[J].会计之友,2009(9)下[5] 张白玲.金融风暴后再论公允价值-----困境与出路[J].会计之友,2009(9)中[6] 曹荣兴.金融危机下的公允价值会计改进对策[J].会计之友,2009(9)中[7] 罗洁.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及影响[J].会计之友,2009(6)下[8] 周英.金融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之争及其最新发展趋势[J].会计之友,2009(8)下[9] 王爱红.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J].会计之友,2009(8)下[10] 王守海,孙文刚,李云.公允价值会计和金融稳定研究[J].会计研究,2009(10)[11] 陈旭东,逯东.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会计:源起、争论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9(10)[12] 牟丹轲.金融危机下的公允价值问题浅析[J].财会研究,2009(19)[13] 孔令辉,赵彦锋.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允价值会计反思与重构[J].财会月刊,2009(11)上[1]乾惠敏,谢龙.公允价值性质及其计量探讨[J].财会月刊,2010(1)上[2]刘友夫,潘鹏芬.对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量属性的审视[J].财会月刊,2010(3)上[3]刘晓飞.对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再思考[J].财会研究,2010(14)[4]谭锋.金融危机后我国公允价值运用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0(16)[4]万红波,王洋.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研究[J].财会研究,2010(17)[4]樊鹭.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0(17)[4]郭莲.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探析[J].财会研究,2010(17)[4]余晓林.刍议公允价值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0(20)[4]胡桂兰.公允价值的灵魂:市场价格的”公允性”[J].财会研究,2010(18)1.公允价值的概念2. 公允价值的性质3.解释公允价值与会计计量属性4.解释公允价值与公允市价、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和会计怎么处理。

一、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流程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而新准则将不再像旧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倒如,将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

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二、所得税方面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

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例1】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其一条生产线(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万元。

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A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累计折旧 4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债务重组收益:8万-7万=1(万)资产转让收益:7万-6万=1(万)借:应付账款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10000——债务重组利得10000纳税分析: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的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文件,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予以规范,企业重组业务包括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四种典型方式,这四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有所不同,本文将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关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是这样规范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从上述定义可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对象是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的目的是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这种股权的表现形式是接受企业的股份或股票等。

资产转让可以看成是一项整体资产投资活动,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投资后,由从事营业活动(制造业、加工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企业不解散,从事的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因此,不应按照清算所得的计税办法处理,由于投资资产价值需要双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价差,对这部分价差如何征税?税法规定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来处理。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原则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支出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笔者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须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以供纳税人参考,防范纳税风险的发生。

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而财税〔2008〕160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很显然,财税〔2008〕160号文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特别强调:年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也就意味站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的规定,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

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新所得税法下的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所得税法下的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自无形资产可供使 用时起 , 至不再作 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 业选择 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应当反映与该项 无形资产有关 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 的, 应 当采 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 资产 的摊销金额 一般 应当计入 当 期损益 , 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无形资产 的应摊销金 额 为其成本 扣除预计残值 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 值准备的无形 资产 , 还应扣除 已计提 的无形资产减值准 备累计金额 。 使用寿 命 有限 的无形资产 , 其残值应 当视 为零 , 但下列情况除 外 :1 () 有第三方承诺在 无形资产使 用寿命结 束时购买该 无形资产 。 () 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 , 并且该市场在 无形 无形 资产 的税 务处理 与会 计准 则 的差异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 ) 一 无形 资产 的初始计量 税 法对无形 资产 的摊销 的最低年限做 出了明确 的规 定 , 1 . 的无形资产 外购 而 会计 准则没有规定 。税 法只对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摊销 费用 税法中规定了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 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 的其他 支 准予扣除 .限制了企业根据 自身的经营特点选用适合 自己的 出为计税基础 。 而会计准则中 ,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 的规定与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税法中规 定的计税基础相同。外购 无形 资产 的成本 , 包括购买 二、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发生 的下 列支 出作 为 价款 、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 按照规定摊销 的 , 准予扣除 : ) ( 已足额提取折 1 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 长 期待摊费用 ,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1. 销售行为。

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

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

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

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理论处理1. 销售行为。

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 000销售费用29.06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82.05借:主营业务成本180主营业务成本9 000贷:库存商品——电饭煲180库存商品——商品9 000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

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企业单位向新⽼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赠⼀等⽅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偿赠送给相关⼈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现⾦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取得⼿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偿取得,取得⽅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赠⼀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企业⽽⾔,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七条明确:损失是指由企业⾮⽇常活动所发⽣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中销售收⼊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增加现⾦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般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常活动产⽣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出⼀般在“营业外⽀出”科⽬核算,或者计⼊“销售费⽤”、“管理费⽤”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式,其中,以折扣折让⽅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的⽅法之⼀,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009-10-21 20:27【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

但是,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那么,新会计准则下究竟如何处理该问题呢?本文谈一谈笔者的看法。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便于比较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在上述问题上的差异,笔者先简单介绍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最终再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资产捐赠也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

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计缴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新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体现为利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作为计税所得的处理在实质上保持了一致,在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新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可分为如下两个主要步骤:(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需分期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贷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账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每⽇⼀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偿赠送⾃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企业⾃产产品,⽆偿赠送给客户或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账务处理。

企业将⾃产商品作为职⼯福利、客户奖励、公关接待、⼴告宣传或是公益性捐赠,不同情形账务处理⽅式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尤其是执⾏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更需要结合⾃⼰的业务经营模式进⾏具体判断。

⼀、⾃产产品⽆偿赠送的账务处理⼀、新收⼊准则相关规定2017年7⽉5⽇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进⾏了修订。

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1)第1阶段:2018年1⽉1⽇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第2阶段:⾃2020年1⽉1⽇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开始施⾏;(3)第3阶段:⾃2021年1⽉1⽇起,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开始施⾏。

根据新收⼊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与⽀付(或承诺⽀付)客户对价⼆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致的⽅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基于不同⽬的的⽆偿赠送由于企业的赠送⾏为⽬的不同,我们应当考虑该赠送事项【是否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据此判断是应当直接计⼊销售费⽤还是应当调整收⼊和成本。

38个选题的参考文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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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参考文献1. 无形资产会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参考文献:[1] 中美无形资产会计之比较许蔚君,财会月刊(会计),2009.1[2] 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解析,王斌智,会计之友,2009.9上2. 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允价值会计反思与重构公允价值性质及其计量探讨参考文献:[1] 侯立新.公允价值“原罪”------解析金融风暴背后的会计秘密[J].财会学习,2008(11)[2] 张敦力.公允价值计量是金融危机的“元凶”?[J].财政监督,2008(11)[3] 武朝荣.金融危机下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J].会计之友,2009(9)下[4] 祁钧业,郭兰英.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政策选择的博弈分析[J].会计之友,2009(9)下[5] 张白玲.金融风暴后再论公允价值-----困境与出路[J].会计之友,2009(9)中[6] 曹荣兴.金融危机下的公允价值会计改进对策[J].会计之友,2009(9)中[7] 罗洁.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及影响[J].会计之友,2009(6)下[8] 周英.金融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之争及其最新发展趋势[J].会计之友,2009(8)下[9] 王爱红.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J].会计之友,2009(8)下[10] 王守海,孙文刚,李云.公允价值会计和金融稳定研究[J].会计研究,2009(10)[11] 陈旭东,逯东.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会计:源起、争论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9(10)[12] 牟丹轲.金融危机下的公允价值问题浅析[J].财会研究,2009(19)[13] 孔令辉,赵彦锋.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允价值会计反思与重构[J].财会月刊,2009(11)上[1]乾惠敏,谢龙.公允价值性质及其计量探讨[J].财会月刊,2010(1)上[2]刘友夫,潘鹏芬.对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量属性的审视[J].财会月刊,2010(3)上[3]刘晓飞.对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再思考[J].财会研究,2010(14)[4]谭锋.金融危机后我国公允价值运用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0(16)[4]万红波,王洋.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研究[J].财会研究,2010(17)[4]樊鹭.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0(17)[4]郭莲.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探析[J].财会研究,2010(17)[4]余晓林.刍议公允价值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0(20)[4]胡桂兰.公允价值的灵魂:市场价格的”公允性”[J].财会研究,2010(18)1.公允价值的概念2. 公允价值的性质3.解释公允价值与会计计量属性4.解释公允价值与公允市价、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受赠业务的涉税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受赠业务的涉税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受赠业务的涉税处理一、相关税收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受赠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的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

本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确: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摘要]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未作明确规定。

结合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捐赠业务的比较分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现新准则下对企业接受捐赠业务的处理在观念上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关键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1 税法处理仍不变因为目前尚无新的相关税收法规发布,企业仍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计算并缴纳应交所得税。

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通知》中体现的精神概括起来就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纳税时间发生改变,由非货币性资产出售或处置时改为接受捐赠时;二是对于受赠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计提的相关折旧、摊销等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进而可能影响企业当期及以后期间的损益。

2 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2.1 取消科目,改变思路旧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均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并且分别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反映,而其实质是资产的增加,如此一来减少资产虚增负债,使得会计信息失真,降低了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除此之外,若企业有准予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利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的两个明细科目来弥补亏损的先后顺序将无法确定,从而导致年底转入“资本公积”相关明细科目的金额也难以确定。

旧准则中如此规定,其主要用意是调节“纳税时差”。

由于捐赠方捐出资产并未获得该资产有关的任何“所得”(利润),国家从捐赠方无须征收“所得税”,而应从受赠方征收。

适应纳税的需要,会计处理中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先反映接受捐赠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后反映计缴所得税的情况与剩余价值的结转。

这样处理的不足有二:一是将捐赠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归所有者所有,不能反映经营者的业绩;二是会计处理过于烦琐,“待转资产价值”挂账时间较长。

新准则下捐赠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捐赠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捐赠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高福俊;秦文娇;许丽丽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现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因而.存在着大量捐赠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3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1043号),以及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财税法规.笔者就二者之间的差异作一分析。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高福俊;秦文娇;许丽丽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新准则下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J], 刘倩
2.新准则下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J], 刘倩
3.新准则下捐赠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J], 梁武宁
4.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J], 帅毅
5.新租赁准则下租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J], 陈丹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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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
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以下规定处理:(1)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应根据有关凭证或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合理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银行存款”等。

税法规定,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捐赠还是非货币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有余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年终应按接受捐赠资产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

“数额较大”是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xx]82号)的规定,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丙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交所得税。

(1)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按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如果接受的是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

这一情况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这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应按照捐赠无形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以前的会计处理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上方法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已经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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