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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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提问1:新准则和原制度对捐赠资产(包括实物和现金)和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有何不同?提问2: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㈠、原制度、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接受非现金捐赠,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对上述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并作出了一些修订,修订的要点是:1、“待转资产价值”科目适用的范围及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外商投资企业扩展到所有的内外资企业;2、“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反映企业接受的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如前述制度“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说明中列示的处理方法;4、取消“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对接受的现金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数额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篇)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篇)

慈善捐赠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篇)导读:慈善组织、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我国首部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5日迎来”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为主题的首个”中华慈善日”.随着慈善业的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涉税问题日益成为业内外关注焦点.本文结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阐述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法律主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供大家实际工作中参考.一、基本概念(一)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需符合下列条件: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4.有组织章程;5.有必要的财产;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慈善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但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且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三)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四)慈善捐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五)慈善服务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二、慈善捐赠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慈善组织1.会计处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取得的收入需分为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相应的,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期末,需将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将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慈善组织较常用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捐赠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限定用途)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未限定用途或是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2)取得会费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会费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3)提供服务收入指慈善组织根据章程等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提供服务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根据规定,在预收环节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此分录计入预收环节)(4)销售商品收入指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所形成的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业务活动成本贷:存货(5)政府补助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贷:政府补助收入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慈善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6)对外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收益(7)筹资费用核算慈善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借:筹资费用贷: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期末,需将”筹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非限定性净资产贷:筹资费用(8)受托代理资产指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①收到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资产贷:受托代理负债②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借:受托代理负债贷:受托代理资产2.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税务处理如下:第一,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3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16]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此外,财税[xx]160号、财税[2016]124号文件规定,慈善机构在接受捐赠资产时,按以下原则确认资产价值:①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公益性股权捐赠例外).第二,应税收入除上述文件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成本费用扣除民发[2016]189号文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给限定了具体标准,参见下表:成本费用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时,并不考虑上表限定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免税收入事项填入申报表相关附表(汇缴时填报A107010表中第4行)及主表中.免税收入与减免税所得税收优惠的填制方法有所不同.尽管财税[2016]13号文件规定了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要求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需分别核算,但在计算所得额时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等是完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无论是否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其收入费用均在申报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表中填列.(2)增值税对于慈善组织,不论是取得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慈善组织销售商品需按销售货物的征免税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需视服务具体内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买卖债券、股票、基金等取得的收入需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3)票据问题①取得捐赠收入《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另外,依据财税[xx]160号文件,捐赠方在向慈善组织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慈善组织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慈善组织取得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金融商品、债权投资(即取得贷款利息)等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③股权投资收入因股权投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故慈善组织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且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也不需要开具财政票据.(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根据财税[xx]160号文件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②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③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④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财税[2016]141号文件取消了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则:
某 公司2 0 年 3 0 0 月接受港商捐赠全新 运输设备一辆, 已 并 送迭该公司,由公 司管理部 门使 用 根据报关单凭证资料确定
其价值为 4 万 元^ 民币,预计使用 5年,无残值 ,公司所得税 2
率 1% 5 。其账务处理如下: 1 接受捐赠交付使 月时: . 借 :固定资产—— XX运输设备
受捐 赠时的 实物价格, 应 出售收人 扣除清理 费用后 的余额计
人应纳税 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 以看 出, 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 与 税务处理 是一致的, 即不交税 : 但是对接受 的实务资产捐赠, 其 会计与税务处理则存 在很 大差异,应根据不同情况进 行区别处
润”i 目。因此,在按 上述税 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 , 斗 也应将
“ 营业外支 出”科 目中柜应 的金 额予以剔 除。
四、说 明
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同一笔经 济业 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三、举倒
额 时只能计算一次,否则就会重复征税。上例中,该公司 出售 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 应按 出售 收八4 o 0 元减去 500 清理费 用后 的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而不睫按出售该设备音 净 勺 收益计算 。 也可 以这样理 解, 即如 果会计处理上没有提 取折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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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 企业会计 制度 》规定 :
定: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不计人企业 的应纳税 所得额。
但企业出售该接 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 算对, 出售或清 若 算价 格低 于接 受捐赠 时的 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 时的实物资 产价 格计人应 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 于接
+ 年已提 折 日一营业外收人 = 5 0 0 + 4 0 0- ) 3 0 0 本 1 0 0 0 (5 0 0 0 + 5 0一 1 日 0= 8 7 0 ( 2 口0 1 5 0 0 元) 2 0 年度应 纳所得税 额 = 8 7 0 豫- 7 5 0 元) 01 15 0 0X 1 2 8 5 ( 。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其他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
1. 首先,企业需要确定捐赠的金额或物品,并记录在业务损益表中的捐赠费用账户中。

2. 如果企业捐赠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可以将捐赠金额或物品列入企业的其他支出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利润。

3. 如果企业捐赠给政府部门,捐赠金额或物品可以被列入企业的税收支出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4. 如果企业捐赠给其他企业,捐赠金额或物品可以列入企业的其他费用中。

这将在捐赠费用账户中增加一个对应的金额,并减少企业的利润。

5. 在捐赠费用账户中记录捐赠的日期、受益人以及捐赠的目的和约束。

6. 另外,企业还需要记录捐赠收入(如果有)和相应的账户。

捐赠收入通常来自于捐赠人对企业的捐款。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处理的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会计准则的要求、捐赠金额的差异以及受益方的不同等。

因此,在处理捐赠事务时,最好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相关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

以存货对外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浅析[摘要] 企业以存货对外捐赠,会计和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均对视同销售有所规定,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宏观原则上相同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会计上只对确认收入和捐赠支出如何核算有规定,但视同销售的捐赠如何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并在实务中产生了不确认收入派和确认收入派两类观点。

我国应尽量缩小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细化《企业会计准则》,以减少纳税调整业务量和工作量,更好地避免偷、漏、避税等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存货;对外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捐赠涉及的相关概念(一)捐赠捐赠是指把东西无代价地送给别人。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可见,捐赠具有无偿、道义、感情等方面特征,是一种慷慨奉献行为。

(二)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三)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类偶然发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销售业务,被称为“视同销售”,具体来说,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进行核算管理,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管理,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货物转移行为,比如以货物对外投资、以货物对外捐赠等等。

视同销售的行为,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销售行为,是偶然发生的销售活动,该行为使企业一方面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要承担支出和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捐赠涉及的主要会税规定(一)税法的主要规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税种均对视同销售有所规定,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宏观原则上相同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对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标题:对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概述在现代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除了承担经济责任外,也需要履行社会责任。

其中,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关联公司的捐赠,会计处理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对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关联公司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处理关联公司捐赠时,应当遵循以下会计处理方法:1.确认捐赠事项企业需要确认捐赠的事项,包括捐赠的对象、数量、价值以及捐赠的具体用途等。

在确认捐赠事项后,需对捐赠事项进行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2.确定捐赠的价值确定捐赠的价值是关键的一步。

在确定捐赠的价值时,应当根据捐赠物品的市场价值或成本价值进行估算。

尤其是对于关联公司捐赠,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3.编制捐赠凭证企业在确认好捐赠事项和价值后,需要编制相应的捐赠凭证。

捐赠凭证应当包括捐赠的对象、数量、价值,以及捐赠的原因和用途等信息。

应当由捐赠人和受赠人共同签字确认。

4.确认相关会计科目在完成捐赠凭证的编制后,应当将捐赠事项对应的金额确认到相应的会计科目上。

通常情况下,捐赠会计科目包括捐赠支出、捐赠准备和其他应付款等。

5.披露捐赠信息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对捐赠信息进行披露。

披露捐赠信息的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以便他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关联公司捐赠的特殊处理方法对于关联公司捐赠,由于涉及到关联关系,需要额外注意以下特殊处理方法:1.确认捐赠的真实性在关联公司捐赠中,需要特别确认捐赠的真实性。

即捐赠行为的确实存在,而非仅仅是一种账务处理手段。

企业应当对捐赠的对象、用途以及捐赠证据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捐赠的真实性。

2.避免捐赠对关联公司的影响在进行捐赠时,企业应当避免捐赠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要尽量避免因捐赠而使得关联公司面临经营压力或者财务困难。

3.公平对待关联公司企业应当在处理关联公司捐赠时,遵循公平原则,不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个关联公司。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无偿或有偿形式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一定金额的资金或物品。

对于企业来说,公益捐赠不仅是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

在进行公益捐赠时,企业需要考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下面将对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处理是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公益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捐赠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捐赠的性质不同,分为现金捐赠、物品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三种。

对于现金捐赠,企业需要建立捐赠收入科目,并将捐赠款项记入捐赠收入科目。

对于物品捐赠,企业需要将捐赠物品的原值、账面价值或者公允价值,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记入捐赠收益科目。

对于无形资产捐赠,企业需要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捐赠支出科目。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税务记录和报告,以便于事后审计和税务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捐赠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捐赠协议等文件。

对于大额捐赠,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捐赠真实合法。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公益捐赠附表,并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

同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企业的公益捐赠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各个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捐赠的性质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公益捐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捐赠是指一个主体自愿无偿向另一主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又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了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纳税调整处理意见,进而使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加清晰,捐赠行为同时涉及到捐赠方和受赠方,有利于企业进行捐赠和接受捐赠。

使企业更加深入地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

标签: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今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革命的时代,企业的捐赠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合理程度将对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构成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企业的捐赠会计处理和捐赠税务处理的研究就显得极其重要。

本篇文章主要针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和受赠收入两方面分析与其关联的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捐赠问题涉及税收问题在捐赠的过程中,不例外的要涉及到税收问题。

那么此时的税务处理方面就显得极为重要。

我们在捐赠的过程中如果捐赠的是货物、劳务时,就要将其视为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如果捐赠的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然后再按照相应程序计算消费税。

要如果捐赠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时,就要将其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

税法不主张企业将财产无偿捐献出去,但是考虑到企业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应该鼓励,所以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还有我们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十分注意的三个重要方面是捐赠途径,捐赠对象和捐赠金额。

二、全面认识内资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要想正确的全面的认识对外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首先要知道对外捐赠这个概念。

捐赠对外捐赠的表现就是不求报偿的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利益相关者,它可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当捐赠发生的时候,会计上会按照实际捐出的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以此抵减当期的利润。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捐赠人所捐赠的资产全部都要进科学核算,不能出现差错。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7魄企业经贸止业珏贝■l o阿Te而忑忑石蜀蕊【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对外捐赠业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公平化。

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文将从对外捐赠业务的视角,探讨对外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纳税调整过程。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会计核算纳税调整一、会计制度对捐赠的一般性规定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f-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没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住房的也视同公益性捐赠。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原税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全额扣除项目。

包括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第二,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比例扣除。

包括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京剧团、歌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公益性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第三,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比例扣除。

第四,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扣除,主要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消防设施的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捐赠消防设施的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捐赠消防设施的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一、核算范围“捐赠支出”是指符合“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赠与行为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向集团公司所属以外的企业进行。

二、会计核算要求捐赠支出发生时,应按照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入账时,应提供以下要件:(一)捐赠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依据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x群工作部、各事业部按照捐赠性质和金额实施分级管理、归口审批,签发捐赠项目批复文件。

(二)捐赠票据。

指由接受捐赠的机关、单位、团体或组织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应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对于无法取得捐赠票据的,应提供无法取得票据原因说明,并提供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收据和接受捐赠证明。

三、科目使用和衔接要求(一)捐赠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

该科目新增“捐赠性质”辅助核算6项:1.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对口支援或定点帮扶地区捐赠2.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援助新疆地区3.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援助西藏地区4. 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救灾、救急等临时性捐赠)5. 向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用于核算:向残疾人事业捐赠;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向医疗卫生事业的捐赠;向文化体育事业的捐赠;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事业的捐赠;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向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指“慈善一日捐”等捐赠项目)。

6. 向境外地区的捐赠用于核算:受赠对象为境外地区的所有项目。

四、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最终再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资产捐赠也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

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一、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的时候呀,这会计处理还挺有趣的呢。

如果是用货币资金捐赠,就比较直接啦。

比如说企业捐了10000元现金出去,那会计分录就是借记“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1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0元。

这就表示企业把钱花出去做善事啦,同时这部分支出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哦,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的利润计算,但是会影响最后的净利润呢。

要是捐赠的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呢,就稍微复杂一丢丢。

假设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是8000元,市场售价是10000元,捐出去了。

这时候呀,要视同销售呢。

先做一笔销售的分录,借记“营业外支出 - 捐赠支出”11300元(这里是按照售价10000元加上13%的增值税算出来的哦,10000×1.13 = 113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元。

然后再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000元,贷记“库存商品”8000元。

二、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反过来,如果企业接受了捐赠呢。

如果是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比如收到了5000元的捐赠款,那会计分录就是借记“银行存款”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 - 捐赠利得”5000元。

这就像是天上掉馅饼啦,这笔钱是额外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让企业的利润增加呢。

要是接受的是固定资产捐赠,假设接受了一台设备,市场价值是20000元,那就要借记“固定资产”20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 - 捐赠利得”20000元。

这台设备就成了企业的资产啦,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的收益呢。

捐赠的会计处理其实就是这么个事儿,虽然看起来有点小复杂,但只要理解了背后的原理,就像解开一个小谜题一样,还是很有趣的呢。

无论是捐赠出去还是接受捐赠,都体现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互动和爱心传递,在会计账本上也都有它们独特的记录方式哦。

公益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

公益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

公益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O1公益捐赠的增值税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02公益捐赠的所得税规定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益性捐赠中的实物捐赠,属于视同销售。

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形:但是特殊情况下的公益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不受12%比例限制。

可全额扣除的4类捐赠支出: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导读: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万元;假如捐赠前会计利润为80万元,捐赠100万元后,利润变成亏损20万元,这样就不能满足“大于零的数额”这个条件,捐赠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按80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形成的20万元账面亏损,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2捐赠时,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确认予以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公布了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需要在本地查询;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应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情形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捐赠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增值税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2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3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在会计上按捐赠全额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等,由此形成了捐赠扣除的会计和税法规定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经形成,就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额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部分,直接调增捐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案例:2013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所得税暂按12%的扣除,按17%缴纳增值税;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年利润==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2%=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为万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5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25%=×25%=万元;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
1.记录捐赠收入:将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收入记入捐赠收入科目或其他适当的收入科目。

如果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则将其作为附注进行披露。

2.记录捐赠资产:将捐赠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或其他适当科目)的增加,同时进行相关的资产分类、账务处理和披露。

3.记录相关损益:根据捐赠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可能需要进行相关损益的处理。

例如,如果捐赠的资产用于投资收益的产生,应将相关的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
1.税前抵扣: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将捐赠额作为抵扣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和程序要求,如审批手续、财产评估等。

2.税后抵扣:在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将已确认的捐赠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提供相关的捐赠凭证和报表。

3.政策优惠: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了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后可能享受免税或减免税的待遇。

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

4.纳税申报与披露: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捐赠收入、所得税抵扣、税后抵扣等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捐赠凭证和其他要求的报表。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一、【定义】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

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借:营业外支出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

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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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
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

一、捐赠方
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
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
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

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

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

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

如果是公益性捐赠,以会计利润的12%为限来抵扣,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一般的捐赠都不是公益性捐赠,要全部将营业外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

也就是说,应纳
税所得额并不会受到捐赠支出的影响。

二、受赠方
对于受赠方就简单了,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有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呢?这一点大家都知道,如果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就有进项税抵扣,如果对方不开发票,或开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市价,也就是发票的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取决于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营业外收入
所以,捐赠的正规做法就是捐赠方根据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用来确认库存商品和进项税;如果捐赠方不开发票,这样其实并不影响它自身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里说正规做法,没有开发票也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所得税也要纳税调增,但对受赠方就不一样了,如果日后把赠品对外销售了,受赠方就要交销项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由于时间有限,就不举例说明了。

如果各位朋友有其他的问题和看法,可以和我一起交流。

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文中出现瑕疵和纰漏,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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