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新税法调整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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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税法调整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款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和除。(旧法中规定在年应纳税所额的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事业的捐赠。

新发与旧法规定的内自资企业所得税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12%。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利润总额”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年计润。

某企业在“爱心一日”活动中通过慈善总会向公益事业捐赠10万元,企业当年利润190万元,企业纳税计算如下

1、计算法定捐款扣除额:190*12%=22.8(万元)

2、10万元包括在22.8万元以内所有直接扣除;

190-10=180(万元)

3、计算应纳税款:180*25%=45(万元)

某企业在“爱心一日”活动中通过慈善总会向公益事业捐赠30万元,企业当年利润190万元,企业纳税计算如下

1、计算法定捐款扣除额:190*12%=22.8(万元)

2、10万元包括在22.8万元以内所有直接扣除;

190-22.8=167.2(万元)

3、计算应纳税款:167.2*25%=41.8(万元)

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国务院规定从纳税所得扣除。捐赠额为超过纳税义务申请人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方法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的-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王某2008年五月份工资、新近应纳税收入5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当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其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

2允许扣除的捐赠=3000*30%=900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100)*15%-125=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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