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不符合规定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一、概念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
二、扣除额(一)限额扣除(一般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
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全额扣除(特殊规定)全额扣除一般存在时间限制,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2、对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3、对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三)不得扣除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三、捐赠额(一)货币性资产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非货币性资产1、视同销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自产的按照企业同类商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税总公告2016年第80号)。
2、股权捐赠: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个人所得税如何通过慈善捐赠来合法减税
个人所得税如何通过慈善捐赠来合法减税在当今社会,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一项税务义务。
然而,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通过进行慈善捐赠,我们不仅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如何通过慈善捐赠来实现合法减税。
首先,我们要明白慈善捐赠减税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税收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这就为我们通过慈善捐赠减税提供了法律保障。
那么,具体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慈善捐赠呢?常见的方式包括向慈善组织捐赠资金、物品,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
比如,您可以向依法成立的慈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捐赠现金;如果您有闲置的物品,如衣物、书籍、电器等,也可以捐赠给相关的慈善机构;此外,参与慈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如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授课、为灾区群众提供心理辅导等,虽然这种方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方式相对复杂,但同样是一种有意义的慈善行为。
接下来,我们谈谈如何计算慈善捐赠带来的减税额度。
假设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本年度您向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捐赠了 2 万元。
如果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扣除比例,您可以扣除的捐赠额为 3 万元(10万元×30%),而您实际捐赠了 2 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所以这 2 万元可以全额从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扣除捐赠额后,您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 8 万元,相应地,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慈善捐赠时,一定要确保捐赠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应的慈善组织资格。
为了避免捐赠行为不被认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您可以在捐赠前查询相关组织的资质。
另外,要保存好捐赠的相关凭证。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
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年度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企业数量(户)捐赠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2008298013590.92 10431.8976.76%270736.0420093676585.773267.4749.61%235558.292010216010839.385958.8254.97%3131136.67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持续升温,作为税收减免重要手段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公民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立法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公益性捐赠成为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设立了公益性捐赠扣除制度。
该制度允许纳税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款项、物资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其中,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
(二)制度实施情况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性捐赠来履行社会责任。
这一制度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捐赠渠道不畅等。
四、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有限,且相关法规和政策尚未完善。
这导致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存在困难,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二)捐赠信息透明度不足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部分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捐赠人的信任度,也影响了整个慈善事业的声誉。
(三)捐赠渠道不畅当前我国捐赠渠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部分大型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组织。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筹划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8中旬··□符合会计客观性的核算原则;三是名实不符,存在税务风险,因为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划转目标公司分红款时,隐名股东可能无法享受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对隐名股东而言,往往在支付投资款时,计入其他应收款,作为拆借资金来处理,一般用虚构的借款合同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而虚构借款合同,显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借款的利息何时收取、投资能否获得分红都是不确定的,自然在税务上也隐藏着风险。
如果隐名股东是个人股东,还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此外,若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述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方法,会使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产生较大的混乱和歧义。
四、基于最新司法解释的代持股份财税处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代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权利以及义务已经比较明确。
既然,法律已经对这种股份代持进行了权利确认,财税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基础上,对代持股份的财税处理和披露作出明确规定。
1.隐名股东为获得本公司股份而投入的资金,直接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将相应的代持协议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同时,要签署好股份复位的相关协议、合同等,做好合同协议的评审以及公证工作,避免以后产生法律争议,并办理相应的税务备案工作。
2.及时披露会计信息。
对显名股东以及标的公司的相关股份应在相关财务报表中作相应的披露。
3.目标公司的分红款,显名股东收到后直接等金额转付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直接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并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若该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可作为免税项目进行纳税调减。
4.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公司法》的最新解释,将代持股份视同隐名股东的股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风险及解决方式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60号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公益性捐赠
1、思考:
会计利润,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初为冰冻灾害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
本年该公司开发项目处于预售阶段,预售收入约为l000万元,本年度未确认经营收入。
年度会计利润约为-460万元。请问:
该部分捐赠能全额在本年扣徐吗?是否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
向洪涝灾区捐赠可获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企业通过妇女联合会进行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
不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
注意:
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注意:
向地方红十字会捐赠税前扣除,需要省局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法条内容: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主体可以选择受赠对象捐赠其合法财产的规定。
一、捐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年来,境内境外的捐赠对促进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境内的捐赠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捐赠主体主要有国际组织、外国民间组织、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为更好地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有必要明确捐赠主体的范围。
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的主体。
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法上的概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捐赠具有自愿和无偿的特点,因而判断某一公民捐赠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必须考虑捐赠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因而他实施的捐赠需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而由他实施的捐赠行为只有在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才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实践中,一些学校动员未成年学生实施捐赠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2.法人。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结束——。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7魄企业经贸止业珏贝■l o阿Te而忑忑石蜀蕊【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对外捐赠业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公平化。
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文将从对外捐赠业务的视角,探讨对外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纳税调整过程。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会计核算纳税调整一、会计制度对捐赠的一般性规定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f-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没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住房的也视同公益性捐赠。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原税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全额扣除项目。
包括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第二,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比例扣除。
包括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京剧团、歌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公益性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第三,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比例扣除。
第四,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扣除,主要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 、 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取得 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 从
规定的企 业根 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 或其 直 接 转包的企 业为境 外提供 本 通知附件规 定的信息技术 外包服 务
( ) I 、技术 性业 务流 程外包 服务 (P )或技 术性 知识 流程外 TO BO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 步规范公益性 捐赠 税前扣除政 策, 加强税收征管 , 根 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 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 益性 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 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 不得税 前扣除。
( 税 [OO4 财 2 L]S号 ;00年 7月 2 E) 21 11
二、在财税 【0810号 文件下 发之前已经获得 公益性 捐赠 2 01 6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 定的条 件和程 序重新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商 务部
关 于示 范城 市 离岸服 务外 包 业务 免征 营业税 的
列市财政 、税务和 民政部 门每 年分别联 合公布 名单。名单应当包 括当年继续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 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 进 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 四、 08 1 日 20 年 月1 以后成立的基金A' 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捐赠 I 生 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I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琮。 五、对于通过 公益性 社会团体发 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企 业 或个 人应提 供省级 以上 ( 含省级 )财政 部门印制并加盖接 受捐赠 单位印章的公益性 捐赠 票据,或加盖 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 ( 税 ( 非 收入 一般缴款书 收据 联, 可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方 对于通过公益 陛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 陛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机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纳税辅导27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纪宏奎赵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捐赠支出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属于公益性捐赠。
企业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0号令,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视同销售采用的是正列举,从列举的八种情形来看,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应当视同销售,但企业向公益性事业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当然,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是否减免,国务院有权决定。
新所得税法下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并将原来内资 。 企业( 金融保险业除外) 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3 外 %,
过税法规定扣除部分, 直接调增捐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I 5
蕾 1 8 懿每 l 年 期 2
F 企业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1.万元[ 0—0x7 1 1 9 ( 0 3 )1% ; 1
同时这批帐篷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l.万元 7 5 [103 )2% 。 (0-0x5 ]
元、 0 一 万元、10 5 10 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则四家公
司在20 年终决算时应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08 A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 10 0 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
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 还必须经相应的财政税 务部门确认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 对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 益事业的捐赠 , 方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 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用印章。 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否 则, 即使有支付的事实, 也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
公益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 ,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所
得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
1 . 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一
般而言, 企业可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
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利润总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
整后 , 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
众 志
成 诚
资企业没有限制 , 统一为内外资企业均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的 1%Leabharlann 2 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公益性捐赠的财税处理
提供 劳务仍 应按视 同销售进行征收企业
所得税 。
会计制度 的规 定进 行核算得出 的利润总
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做相应 的调整后 , 才 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 、 业捐 赠 必 须 取得 合 法 凭 证 企 企 业 通 过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 2 企业捐赠应征 收增值 税的 自产
2o ・1 o 8 2 经济论坛 1 5 0
本文 以中国文化背景下组织公 民行 为的内涵 为基础 ,在通
过任务绩效和周边绩效两个维度对工作绩效进行全 面度量 的同
■■■■一 管理视角・ A A E E T M N G M N
象的建立 。 2 .企业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 团体或 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 门进行公益 利润总额是 确定应 纳税所 得额 的基础 , 但不 能等 于应 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财务
.6 0 4 .4 0 0
.0 0 0
.7 30 .8 39
.2 0 6
67 . 9 6 9 .6 4
132 . 7
1 0 .0 0 .0 0 0
. 1 1 7
敬业精神
.5 23
39 1 . 9
.0 0 0
.1 12
237 . 8
.1 08 图 组织公民行 为对 工作绩效作用机制
扣除。 二 、 益 性 捐赠 的税 前 扣 除 标 准 公
产 品, 根据 《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 增
第 四条 , 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将 自产、 委托 加工或购买 的货 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 同 销售货物。 3 企业无偿向灾区提供设备用 于援 . 助及重建工作 。对于提供给灾 区免费使
理的现状 ,若允许企业 直接 向公益事业 捐赠 ,可能会造成一部 分企业借此偷漏 税。 通过一定 的中间部 门, 来转 接企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的 , 补 备 相 关 资 料 : 要 税 应 需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补 充 确 认 。 2 0 、 0 9年 按 。8 20 度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尚未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 可
善组 织等公 益性 社会 团体 , 同时 向财政 、 应 税务 、 民政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分 别 报 送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并 20 ]6
的材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政部 门负 责对 公 益性社 会 团体 资格 进 行初 步 审查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构 , 用于 公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以按规定 进行所 得税 税 可
前扣除 。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需要认 定。 二 、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下 发 之 前 已 经 获 得 公 益 在 20 ]6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请 .通 过 认 定 后 才 能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前扣 除资格。 符 合 财 税 ( 。 8 1 0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会 、 20 ]6 慈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或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企 业重 组 业 务企 业 所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范和 加强对 企业 重组业 务 的企业所 得税
财税2018 15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1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一、【定义】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
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益性捐赠不符合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风险:①直接捐赠。
有的企业热衷于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不能税前扣除;②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
有的企业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但该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不能税前扣除;③通过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捐赠。
有的企业通过某省的乡镇政府进行捐赠,或直接捐赠给某村委会,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风险
利息支出除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须符合规定的债资比等常见风险,还应注意:①应资本化的利息没资本化。
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每年支付巨额利息并在计入财务费用,这是错误的。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应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不能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②有不少企业将取
得的银行贷款无偿借给关联企业,自己支付贷款利息,该利息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集团公司为下属各个成员单位的产品做广告,承担全部广告费用;企业与关联企业共同租用一层写字楼,企业承担了全部租赁费等。
由于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都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不能独自负担受益于成员单位的全部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
资产损失证据不全
资产损失最简单、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不能提供《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有关证据材料,特别是股权投资损失和债权投资损失,往往不能提供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债务人破产等文件以及追索记录等。
资产损失常见风险还有资产损失未进行申报、损失扣除的年度不正确等。
支出未取得发票
列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