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不符合规定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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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不符合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风险:①直接捐赠。有的企业热衷于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不能税前扣除;②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有的企业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但该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不能税前扣除;③通过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捐赠。有的企业通过某省的乡镇政府进行捐赠,或直接捐赠给某村委会,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风险

利息支出除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须符合规定的债资比等常见风险,还应注意:①应资本化的利息没资本化。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每年支付巨额利息并在计入财务费用,这是错误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应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不能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②有不少企业将取

得的银行贷款无偿借给关联企业,自己支付贷款利息,该利息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费用

集团公司为下属各个成员单位的产品做广告,承担全部广告费用;企业与关联企业共同租用一层写字楼,企业承担了全部租赁费等。由于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都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不能独自负担受益于成员单位的全部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

资产损失证据不全

资产损失最简单、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不能提供《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有关证据材料,特别是股权投资损失和债权投资损失,往往不能提供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债务人破产等文件以及追索记录等。资产损失常见风险还有资产损失未进行申报、损失扣除的年度不正确等。

支出未取得发票

列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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