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额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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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除了特殊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利润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个年度税前扣除。

扣除的顺序是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到当年的部分,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

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例一: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5+3=8万元(上年结转本年的加上本年实际发生的)。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8=4万元,扣除标准大于实际可扣除的。

本年发生的5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并且上年结转的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

纳税调减3万元(3万元结转的部分在上一年实际发生时不允许扣除,做过纳税调增形成暂时性差异,本年可扣除时相应做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消除)。

例二: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1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

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15+3=18万元。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18=-6万元。

由于扣除标准小于实际可扣除的,只能按照扣除标准12万元扣除。

第四步用限额12万元,先扣除上年结转的3万元,同时做纳税调减3万元,可扣除限额剩余12-3=9万元。

本年发生的15万元可以扣除9万元,有6万元结转下期扣除。

纳税调增6万元,调增的6万元-调减的3万元=本期调增3万元。

PS:上面是教材的思路,我觉得有点复杂,可以直接用扣除标准与当年发生额比较,12-15=-3万元。

差额3万元是扣除标准小于当年发生额,当年的发生额中有3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万元。

结转下年扣除的余额=3(上年结转的)+3(本年不能扣除的)=6万元(由于先扣除结转上年再扣除本年,所以这6万元应该全部是本年结转下年的。

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试题及答案指导(2024年)

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试题及答案指导(2024年)

2024年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B、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人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人C、增值税纳税人分为进口增值税纳税人和出口增值税纳税人D、增值税纳税人分为消费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2、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罚款,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D、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3、下列关于增值税的税率,说法正确的是:A、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B、增值税的低税率一般为6%C、增值税的简易征收税率为3%D、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4、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说法错误的是:A、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C、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5、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纳税人自行开具B、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由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使用D、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6、下列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说法中,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是:A、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等活动B、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对税收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具有重要作用C、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保障,对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具有重要作用D、税收征收管理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活动7、在财政税收政策中,以下哪项措施属于扩张性财政政策?A、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B、增加政府公共工程支出C、减少企业所得税税率D、降低存款准备金率8、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所有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都必须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B、只有达到一定年销售额的企业才能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C、所有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人都不能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D、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由企业自行决定9、下列关于增值税的税率,说法正确的是:A、基本税率通常为6%B、低税率适用于销售不动产C、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D、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B、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额D、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11、下列哪项不属于财政政策工具?A. 税收B. 政府支出C. 法定准备金率D. 利率12、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正确的是:A. 增值税是一种按产品销售全额计征的税种B.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C.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D.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销售成本13、下列关于增值税的税率表述,正确的是:A.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B. 增值税的简易征收税率为6%C.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分为15%、13%、9%D.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税率为10%14、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是:A. 继续教育支出B. 住房贷款利息C. 医疗保险D. 非法集资利息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哪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A. 销售货物B.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C. 销售不动产D. 销售无形资产16、某企业2019年度应纳增值税为200万元,已预缴增值税1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50万元。

捐赠的扣除标准

捐赠的扣除标准

捐赠的扣除标准在中国,个人和企业的捐赠行为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国家对捐赠行为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的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对捐赠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的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捐赠的扣除标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政策,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捐赠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中的捐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捐赠给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人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收入的30%。

这意味着,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年收入来合理规划捐赠额度,最高可扣除年收入的30%。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捐赠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人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的12%。

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年利润来合理规划捐赠额度,最高可扣除年度利润的12%。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和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必须保存相关的捐赠凭证和证明材料,以便在申报纳税时进行扣除。

另外,对于个人而言,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或者公益组织,才能享受扣除优惠。

对于企业而言,捐赠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慈善组织或公益组织,才能享受扣除优惠。

总的来说,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对个人和企业进行捐赠行为后,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因此,我们在进行捐赠时,不仅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群,还可以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实现社会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双赢局面。

综上所述,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对个人和企业进行捐赠行为后,可以在纳税时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中的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收入的30%,企业所得税中的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的12%。

谈谈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顺序

谈谈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顺序

谈谈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顺序关于超过支出年度利润12%、需要结转以后三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按照什么顺序扣除,我2月25日,在人大立法,人民猜谜一文中已经说明了存在的几种可能的理解,以及自己支持以后年度优先扣除的立场。

我的几位朋友有不同意见,主要的分歧是优先还是劣后扣除。

现将几种主要观点及本人的辩论意见汇总如下:一、本人25日的文章:人大立法,人民猜谜;本人观点:支持优先扣除。

以下是25日发的原文: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的扣除,存在以下理解:一、后三年不再受12%额度限制,在三年内全额扣除。

理由:税法只说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没说以后三年在限额内扣除。

我认为:这种理解基本上不会被税务机关接受。

理由:按照上述理解操作的话,12%的限制实际上是被废了,很少有企业疯狂到一年的公益性捐赠,超过三年多的利润。

但从字面解读,这种理解也不是没有道理。

二、在后三年限额内扣除,又有以下几种不同理解: 1.限额内优先扣除,即如果结转部分小于第二年利润的12%,第二年全部扣除。

第二年的公益性捐赠如果不能全额扣除,再向后结转三年。

一般情况下,这样企业能扣除的总额最多。

2.限额内劣后扣除,即每一年都先扣除当年公益性捐赠,仍有额度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

这种方法扣除额可能比第一种少。

3.以后三年平均、优先扣除。

即把未扣除部分分成三份,每年优先扣除这部分,再扣当年的,如果超过12%,向后结转。

伟大的人大,修个法惜字如金,让人民猜不透什么意思。

这就留给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解释的空间。

我个人支持在以后三年内优先扣除。

静等官方解释。

二、劣后扣的依据及本人观点(一)借鉴广告费好教育经费扣除顺序。

支持劣后扣除的依据之一,是参照现行广告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顺序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广告费和教育经费都是先扣除本年发生额,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结束——。

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与《慈善法》无缝对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政策调整后,如何正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如何准确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笔者通过3个案例进行解答。

过渡期捐赠的纳税调整案例1:A公司2016年3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助残捐赠130万元,9月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扶老捐赠50万元,均取得捐赠票据。

该公司2016~2017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100万元。

计算该公司2016~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规定据实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限制扣除,属于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扣除类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扣除类纳税调整=费用损失(会计确认)―税收扣除(税法确认)纳税调整金额为正数表示调增,纳税调整金额为负数表示调减。

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1000×12%=120(万元)2016年税法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MIN(130+50,120)=120(万元)注意:2016年9月1日前公益性捐赠支出130万元,准予扣除120万元,未扣完的10万元不得结转以后扣除,2016年9月1日后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企业公益性捐赠抵税说明

企业公益性捐赠抵税说明

企业公益性捐赠抵税说明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

(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一)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4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1、利润总额:400万元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应纳税所得额:400—48=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二)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60万元。

1、利润总额:400万元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60万元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5、应纳税所得额:400+12=412万元6、应纳所得税额:412--48=364×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四、企业捐赠减税办理手续1、须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题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解析及风险防控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题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解析及风险防控
C、2.5%
D、3.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A、5%
B、12%
C、50%
6、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其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 )确定。
A、历史成本
B、公允价值
C、市场售价
D、平均售价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
7、企业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在税前摊销。
A、社会保险费
B、职工福利费
C、工会经费
D、职工教育经费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0、某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未调整捐赠前的所得额为5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向老年活动中心的捐赠5万元。该企业2016年准予扣除的公允捐赠为( )万元。
B、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C、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D、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亏损企业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亏损企业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亏损企业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那么,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款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呢?如果允许,扣除限额又是多少呢?【解答】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的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都给予明确,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六条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中提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凭专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公益性捐赠抵税说明

企业公益性捐赠抵税说明

企业公益性捐赠抵税说明(2013-01-07 16:24:47)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

(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A、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48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1、利润总额:400万元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5、应纳税所得额:400—48=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B、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60万元。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以基金会为例刘忠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100721)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与基金会年检结论及评估等级联系到一起。

《通知》的实施必将对利用税收手段培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试图以基金会为例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应由相关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征对基金会运作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而是散见在大量的政策法规中。

从理论上讲,基金会是同企业一样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就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一方面,基金会既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手段获得财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获得财产,它的全部财产来源于捐赠和捐赠所得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基金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些政府不便做、不能做,而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又切实需要的事情,理应获得政府的支持。

所以,基金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基金会支持和监管的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基金会的捐赠。

会计实务: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例解

会计实务: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例解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例解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规定。

本文结合实务案例介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一)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案例一:某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

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可全额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案例二:某企业2016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4万元,2017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

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加上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1万元,小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11万元可全额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案例三:某企业2017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

企业当年未扣除金额8万元,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2018年开始,最长可以在2020年扣除。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小陈税务理解】1.上述规定中“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则: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为0元。

2.企业捐赠支出分三种情况(详见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非公益性捐赠: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整。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计入“12%扣除标准”的计算。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仅该部分是按照“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方法税前扣除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
需要在本地查询。 (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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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 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 本单位的印章。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 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 扣除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 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 值。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情形时,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 售确定收入。如果捐赠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 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
定销售收入。
2.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 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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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亏、捐赠、加扣、投资抵免的计算顺序

补亏、捐赠、加扣、投资抵免的计算顺序

补亏、捐赠、加扣、投资抵免的计算顺序王志刚李伟毅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当“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扣”三项税收政策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适用时,如果计算的先后顺序不一样,最后计算的结果也不一样,正确的计算顺序如下。

补亏、捐赠的计算应遵循的顺序。

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限额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该规定,计算捐赠扣除时,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最后一个项目。

而弥补亏损只是纳税调减的一个正常项目,因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限额标准”应当是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补亏与捐赠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后捐赠”。

补亏、捐赠、加扣的计算应遵循的顺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88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由此可见,“加扣”政策的上述限制决定了其计算的顺序必须在“捐赠”之后。

因此,正确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后捐赠、再加扣”。

投资抵免的顺序。

投资抵免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抵免,实际上属于一项减免税优惠,应当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最后一道环节。

实务举例:宏大公司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凭证,资料如下:1.2007年会计利润总额3000万元,账面已按会计利润提取所得税990万元,2007年已预缴所得税7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方余额290万元。

2.“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账户本期发生的金额为6万元,该科研项目符合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条件,并得到税务机关确认。

3.“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了本年度发生的两笔公益、救济性捐赠。

一是本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150万元;二是通过民政部门向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小学捐赠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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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超额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3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第二十项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项规定突破了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不得结转的规定。

很多纳税人认为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消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

 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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