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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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近期成为税收领域的关注重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车船税是目前18个税种中,仅有的3个通过人大立法的税种。此次修正是该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以来迎来的首次修正,其变动内容自然倍受关注。虽然之前传闻降低税率、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增加多边税收征管合约及反避税都是本次修正案涉及内容,但2月22日提交审议的草案,仅提出允许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并于2月24日通过了表决。

此次修正将企业公益捐赠税收扣除期限延长3年,扩大了公益性捐赠扣除优惠政策,较大程度解决了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税负较重问题,有效衔接了2016年新颁布慈善法的税收相关内容。这不但反映了公益性捐赠税收问题的社会关注度之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和鼓励。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公益性捐赠是国际惯例,我们也不例外。关于公益性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呢?慈善法规定,相关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4.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表述分别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不同层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的税收规定如下:

一、关于慈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列入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两方面都必须“符合条件”才可享受优惠。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条件

并非经民政等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就自然获取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相关规定;我省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按照《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财政厅〔2014〕12号公告)要求办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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