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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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但是,汶川地震重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案情介绍:

某市社会福利企业协会在“重阳节”即将来临之际,以“关爱老人、回馈社会”为主题,推行了“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某企业积极响应,向该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捐赠28000元,并收到了该协会开具的“江苏省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收据,且在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中列支。

税法分析:

该项捐赠支出有两处不符合税法规定:一、该社会福利企业协会是个行业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二、收到的票据不是公益性捐赠票据。关于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关于捐赠票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因此,无论从是否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还是使用专用捐赠票据来看,该企业的捐赠支出都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对此作出了补征企业所得税7000元、加收滞纳金136.5元、并处应补企业所得税款50%的罚款3500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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