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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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刑法

刑法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修订,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十)》和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四、盗窃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百七⼗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以⼯程重⼤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定积分定义法

定积分定义法

定积分定义法
定积分的定义法主要有两种形式:Riemann积分和极限法。

Riemann积分是定积分的一种形式,其定义如下:设函数f(x)在区间[a,b]上有定义,在[a,b]上任意取分点{x_i} i=0 n,作成一种划分P:a=x0<x1<x2<…<xn=b,并任意取点ξ ∈ [xi-1,xi],i = 1, 2, …, n。

那么函数f(x)在区间[a,b]上的定积分定义为:∫abf(x)dx=limn→∞∑i=1nf(ξi)Δxi,其中Δxi=xi−xi−1。

极限法也是定积分的一种定义形式,其定义如下:设函数f(x)在区间[a,b]上有定义,将区间[a,b]等分成n个小区间,每个小区间的长度为Δx=b−an,在每个小区间上任取一点ξi(i=1,2,…,n),作乘积f(ξi)Δxi(i=1,2,…,n),并求和∑1nf(ξi)Δxi,记λ=max{Δx1,Δx2,…,Δxn},若当λ→0时,和的极限存在且相等,则称这个极限值为函数f(x)在区间[a,b]上的定积分,记作∫abf(x)dx。

以上是定积分的两种定义法,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描述了定积分的概念。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定义法来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省、直辖市层面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11.27;实施日期:2005.01.01)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3.01 )第十六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7.30 ;实施日期:2005.10.01)无规定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10.21 ;实施日期:2006.01.01)无规定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5.11.25 ;实施日期:2006.03.01)无规定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3.29 ;实施日期:2006.06.01)无规定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9.01)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行政法全文

行政法全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三章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第四章航行、停泊、作业第五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六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七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1)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

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

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和解的法律规定执⾏和解是指在执⾏过程中,申请执⾏⼈和被执⾏⼈⾃愿协商,达成协议,经执⾏⼈员确认后,即按协议履⾏从⽽结束执⾏程序的⾏为。

执⾏和解是当事⼈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为。

⼀、有关执⾏和解的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百⼀⼗⼀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

”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当事⼈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在执⾏中双⽅⾃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当事⼈申请执⾏原⽣效法律⽂书的,⼈民法院应当恢复执⾏,但和解协议已履⾏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完毕的,⼈民法院不予恢复执⾏。

”。

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原法律⽂书,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申请执⾏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期限因达成执⾏中的和解协议⽽中⽌,其期限⾃和解协议所定履⾏期限的最后⼀⽇起连续计算。

”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以下简称《执⾏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中,双⽅当事⼈可以⾃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效法律⽂书确定的履⾏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期限和履⾏⽅式。

和解协议⼀般应当采取书⾯形式。

执⾏⼈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书⾯协议的,执⾏⼈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笔录,并由双⽅当事⼈签名或盖章。

”。

第87条规定 “当事⼈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完毕的,⼈民法院作执⾏结案处理。

”。

第120条规定“对执⾏担保和执⾏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对⾮属法律⽂书指定交付的执⾏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 ⼆、执⾏和解的法律后果。

执⾏和解可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在签约阶段。

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

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
条例 “ 变通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具有当然的法理基础和正当性。 这是因为, 规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 并不是为了所谓的 “ 通过批准来提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
位阶” ,③ 而 “ 主要是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考虑” ,④ 在立法原则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遵
循的 “ 可以抵触, 但不得违背” 的原则仅仅限于 “ 变通规定” 的这一部分内容, 其他内容与一
和单行条例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而这一问题已经 “ 不成其为问题” 。
然而, 如果这种按照法条字面的机械解释行得通的话, 则至少会带来两个相互关联的消极后
果: 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涉及 “ 变通规定” 内容时, 对宪法、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等拥有过于宽泛的解释权, 实践中容易滥用这一解释权, 进而为
令所规定的范围内, 依其自治权限, 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 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 第一款) “ 凡
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区单行法规, 均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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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2021 年第 4 期 第 47 卷 № 4,2021 Vol 47
(下称 《 宪法》 ) 和法律 ( 特别是 1984 年制定、 2001 年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 ( 下称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 以及 2000 年制定、 2015 年修改的 《 立法法》 ) 规定的产物。
1952 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第 23 条仅仅规定 “ 民族自治区” ① 自
般立法相同, 应当遵循 “ 不抵触” 的原则。⑤ 实际上, 从 2000 年制定的 《 立法法》 和 2015 年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以下条款: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041019113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041019113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锁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 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经 2005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2005 年 8 月 28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 号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 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 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 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 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 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 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 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 5 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 具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 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 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法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法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答: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兵团分院任命。

在未设立垦区司法局的垦区,可以由师(市)司法局会同垦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2.《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行政编制外人员?答: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占用行政编制和行政编制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关于个体⼯商户的法律规定
1.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四条规定,⾃然⼈从事⼯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商户,个体⼯商户可以起字号。

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六条规定,个体⼯商户的债务,个⼈经营的,以个⼈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可见,个体⼯商户本质上是⾃然⼈从事⼯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然⼈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商户的债务,以个⼈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九条第⼀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3. 本案中,夏琪起诉时,其提交的⾚壁雷梓百货商⾏的⼯商登记材料含有具体明确的经营者信息,应当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夏琪的起诉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项以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九条第⼀款所规定的条件。

4. 原审法院在查明⾚壁雷梓百货商⾏个体⼯商户已经注销,该字号已不存在,且能够明确经营者信息的情况下,仍将该登记字号列为当事⼈,属错列诉讼主体。

原审法院在错列诉讼主体之后,⼜以该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为由驳回夏琪的起诉,属适⽤法律错误。

根据在案证据,本案的原审被告应为⾚壁雷梓百货商⾏的经营者刘才英,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
定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0.08.03
•【文号】公复字[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
的批复
公复字[2010]4号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0]10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没有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对单位处罚,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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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文第二段(後半)
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
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 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姦,則以其富強也資 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 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而甘茂以秦殉 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 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成 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故 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姦也。商君雖 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 於帝王者,法雖勤飾於官,主無術於上之患也。」
法家簡介
司馬談〈論六家要旨〉:「法家嚴而少恩,然 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別 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 。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 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 弗能改也。」 班固〈漢書藝文志諸子略敘〉:「法家者流, 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 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 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 害至親,傷恩薄厚。」
課文第三段(前半)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 ,可乎?」對曰:「申子未盡於術,商君未盡於 法也。申子言:『治不踰官,雖知弗言。』治不 踰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謂過也。人 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 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
課文第三段(後半)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 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 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 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 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 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 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 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故曰:二 子之於法、術,皆未盡善也。」
法家之流派
尚法派:以商鞅為代表,主張信賞必罰, 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 尚術派:以申不害為代表,主張循名責實 ,君操其名,臣效其形。 尚勢派:以慎到為代表,主張秉權立威, 尊君卑臣,令行禁止。
題解
本篇為論說文,選自《韓非子》卷十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四十三篇。 本篇主旨在於說明法、術二者皆為治國
不可或缺之工具,同時批評申不害徒術而無
〈定法〉
作者
韓非生平
韓非,戰國末年韓國諸公子。約生於周赧王三十三 年,卒於秦王政十四年。 韓非年少時,喜刑名法術,曾與李斯從荀卿學。學 成後,屢次建議韓王,實行法治,然因口吃,又被權臣 所嫉,終不獲採用。因此發憤著書,作〈孤憤〉、〈五 蠹〉、〈說林〉、〈說難〉等十餘萬言。其書流傳甚廣 ,秦王政讀後,大為讚歎。其後秦兵攻韓,韓王派韓非 出使秦國。此時李斯已受秦王政信任,深恐韓非被重用 ,乃聯合姚賈,陷害韓非。韓非遭到囚禁,最後自殺。
答案提示: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 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論語‧為政》)
三、本文在寫作筆法上有何特色?請引證 說明。
答案提示:(一)設問。
(二)譬喻:以衣、食喻 法、術不能偏廢; 以醫、匠喻首功不 當治官。 (三)雄辯。
《韓非子》寓言選讀
守株待兔
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 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兔不可復得, 而身為宋國笑。(〈五蠹〉)
課文第二段(前半)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 可何哉?」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 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 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 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利在故法前令 ,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故新相反, 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猶 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十七年而不至 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
郢書燕說:穿鑿附會 。
買櫝還珠
楚人有賣其珠於鄭者,為木蘭之櫝, 薰以桂椒,綴以珠玉,飾以玫瑰,輯以翡 翠。鄭人買其櫝,而還其珠。此可謂善賣 櫝矣,未可謂善鬻珠也。(〈外儲說左上 〉) 買櫝還珠:去取不當。
買履信度
鄭人有欲買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 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 曰:「吾忘持度,反歸取之。」及反,市 罷,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試之以足? 」曰:「甯信度,無自信也。」(〈外儲 說左上〉) 買履信度:不知變通、不切實際。
守株待兔:1、固執成見,不知變通。2、妄想 不勞而獲、坐享其成。
自相矛盾
人有鬻矛與楯者,譽其楯之堅,物莫 能陷也。俄而又譽其矛曰:「吾矛之利, 物無不陷也。」人應之曰:「以子之矛, 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應也。(〈 難勢〉) 自相矛盾:言論動作自相抵觸。
濫竽充數
齊宣王使人吹竽,必三百人。南郭處 士請為王吹竽,宣王說之,廩食以數百人 。宣王死,湣王立,好一一聽之,處士逃 。(〈內儲說上〉)
文章各段大意
第一段:說明法、術皆為帝王治國之工具, 不可偏廢。 第二段:以申不害相韓,說明用術而不知用 法之弊;以商鞅治秦,說明用法而不知用術之害 。 第三段:以申子「治不踰官,雖知弗言」及 商君所定斬首爵賞之法,說明申不害未盡於術、 商鞅未盡於法。
問題與討論
一、試就所知說明韓非思想的要義。
答案提示:韓非思想以尚法、任勢、用術為綱領 ,集法家之大成。 二、對於「法治」與「德治」,你有何看法?在今日 社會中何者較為重要?試予闡述。
法之缺失,以及商鞅徒法而無術之流弊。
課文第一段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 急於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 ,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 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 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 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 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 ,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人臣之所 師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 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韓非子》
《韓非子》一書,《漢書‧藝文志》著 錄五十五篇,《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 錄》載《韓子》二十卷,今本篇數、卷數 正與相符,未有亡佚。除首二篇(〈初見 秦〉、〈存韓〉)外,大體韓非自著。 《韓非子》一書,以尚法、任勢、用 術為綱領,系統建立法家之思想體系。文 章結構謹嚴,疏密有致,而文詞犀利,有 如長鋒快劍,不愧為法家集大成之作。
濫竽充數:沒有真才實學而占據職位,不 過湊數而已。
郢書燕說
郢人有遺燕相國書者,夜書,火不明,因 謂持燭者曰「舉燭」云,而過書「舉燭」。舉 燭,非書意也。燕相受書而說之,曰:「舉燭 者,尚明也。尚明也者,舉賢而任之。」燕相 白王,王大悅,國以治。治則治矣,非書意也 。今世學者,多似此類。(〈外儲說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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