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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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贸企业,征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07﹞4号【发文日期】2007-01-29【实施时间】2007-0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贸企业的税收征管,规范外贸企业的涉税处理,按照“分析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的原则,提出以下增值税征管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规范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的税收管理 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的货物代理进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代购货物行为。

凡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货物进口合同(合同中包括委托约定、手续费、定金等要素),并取得注有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应做代购货物税务处理,缴纳营业税; 企业2006年代理进口业务已做自销处理的,应从其全部销售额中剔出上述销售额,重新核定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版面。

企业专用发票数量和版面调整后,如经营发生变化,可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和增版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经营合同、海关完税凭证等资料,经税源管理科核实,依照专用发票增量、增额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予以增量或增版,合同执行完毕后,再恢复到原先的定量、定额。

二、加强外贸企业库存货物的管理 (一)对留抵税额较大,特别是由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进项造成留抵税额偏大的外贸企业,各局应对其存货进行核查,对账面有记载,但实际货物已不存在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核查过程中,注意对超出保质期或保存期限货物的检查。

(二)对外贸企业作削价处理的货物,各局应进行实地核查,避免出现报废货物做削价处理的情况。

1、企业经批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额后,税源管理部门要进行动态监控,审核企业货物销售、专用发票开具等情况; 2、税源管理部门接到退税管理部门转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必须对转内销的货物情况进行实地核实,避免税收的流失。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何办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何办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产 的电子水处理 器等设 备 ,价税 合计金额 1 7 万元, 1 不在投资方投入 的注 册资本之内, 并已经退还增值税 l 万元。 7 该公司于 19 年开始获利, 96
5 万元 ,其中 1 9 年 、2 0 O 99 0 0年会
计利润 即应税所得 ,0 1 2 0 年经稽查查 处 隐瞒应 税所得 3 0万 元 。假 设该
目录 》 所 列 范 围 之 内
前年度 的, 计入该所属年度交纳的企 业所 得税税额基数 属于设备购买当 年或 以后年 度 的, 不得 作为可抵免 的
新 增 企业 所 得税 税 额 。
l = ==== ]l 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 [ =一==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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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9 年 99 联合 出 台了 《 术 改造 国 产设 备投 资 技
缴 时 ,应 根 据 上 年 度 已 审 批 的 情 况 填 写 《 商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购 外
抵 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之后 , 国 家为了扩大吸引外资, 鼓励外商投资
企业 和 外 国企 、 使 用 国产 设备 , 为 l 也 了 体现 对 外 资 l 国 民 待遇 , 的 允许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 审核表 》及 根据 申请抵 免情况 填写
《 商投 资企业 和 外 国企 业 购 买 国 产 外 设 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 明细表 》 ,
公司 已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可抵免该 项 国产设备投资额为4 万元 。 0 下面将 列表计算该公司1 9 —0 1 9 9 20 年可享受 购买 国产 设备投资抵 免所得税 的情
况。
外商投 鲰外 资企 。 如何计算 损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0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2.08【实施日期】200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8日国税函[2003]102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二)增加和修改主表和附表的填表说明如下:1.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增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准备,不得列入费用,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8条。

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增加“其他:填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4条;修改填表说明第3条“国债:国债是指企业购买我国发行的公债和国库券,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可不作申报调整”。

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修改填表说明第1条为“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

4.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增加“本表是生产性企业界定表,生产性企业及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均填写本表”作为填表说明。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增加以下三条填表说明,即“1.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2.‘抵免金额’栏填写本年度实际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3.‘备注’栏填写企业本年未抵免或不够抵免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操作问题的公告一、股权转让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

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方属于外地企业的,由被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二、税源监控登记时间股权转让方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三、报送资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2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一)《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份;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

(二)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说明(附件2)以及法人代表承诺书(附件3);(三)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四)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

应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五)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八)政府主管部门(如国资委、外经贸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九)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仅限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报送):1.申请适用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2.股权转让方属于投资公司的;3.被转让股权企业属于房地产行业;4.被转让股权企业拥有土地;5.被转让股权企业存在长期股权投资且投资金额总计超过300万元的;6.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反映,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股权发 生转让后 , 将
属 于股权 转 让 前 年度 实现 的利 润 分 配给 受让 股 权 的外 国
投资者 现将外国投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 再投资有关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通知如下:


以受让 方式取得外商投 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 资
( ) 二 按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 业从事投 资业务若干税收 问题 的通知 ( 财税字 [9 4 19 ) 第 O 3 ) 定, 8号 规 可以视 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 惠的专门从 事投资业务 的外商投资企业。
析报 告、 行业协 会资料 、 行业 专家顾 问的咨询报 告 、 贸 易金融报道 、 企业 公开财 务报告 、 竞争 对手广 告 、
产 品技术 分析、 同的供应商和顾客 、 共 竞争 对手 的前
雇 员等。
信息搜集 工作可 由本企业财会人 员完 成,也可 雇佣 外部专 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去完成 ,例如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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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销售合 同、 银行信用证及支付票据 ; () 3 企业 国内定价政策 。 4 企业被调查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 . () 1 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 成本 资料 ; () 2 企业过 去两年 被调 查产 品的利润 、 净利 润
二、外 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 间接拥有 或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外经 贸财 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第 1 期
地 方税 务 局 :
同一人拥有 10股权 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 ,且按 0%
该 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 交的 ,谊 外国投资者在 受让 股权后 ,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 其受让股权前 实现 的利润, 中国境 内再投资 的, 在 不爱第一条规定 限制 , 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238号【发文日期】2003-11-17【实施时间】2003-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结束。

期间,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将“非典”疫情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确保防范“非典”和汇算清缴工作两不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底,在华企业税务登记户数为166295户,其中:分支机构12073家;投产开业135277户,比上年同比增加13505户,开业面为87.72%。

2002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35124户,同比增加13934户,实际参加135116户,汇算清缴面为99.99%,其中:A类申报124066户,占总数的91.82%;B类申报11050户,占8.18%;盈利企业70687户,同比增加11607户,盈利面为52.32%(AB类合计),比上年提高3.57%;亏损企业64429户,同比增加2319户,亏损面51.09%,同比下降3.36%。

  2002年度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46264.65亿元,比上年增长21.75%,其中,出口收入10605.22亿元,对外依赖度为22.92%,比上年同期增加0.85%。

  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为4169.34亿元,比上年增加752.38亿元,增幅22.02%;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91.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2.46亿元,增幅30.91%;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835.84亿元,比上年增长21.27%;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12.07亿元,预缴率为86.53%,比上年同期下降3.11%;通过汇缴应补企业所得税98.48亿元,应退企业所得税18.75亿元,净补企业所得税79.73亿元;实际缴纳所得税591.80亿元,比上年增加154.20亿元,增长35.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青国资委[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164号)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者)向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中属国有的各项资产:(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出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等;(三)境外企业中国有无形资产;(四)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五)境外其他国有资产。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今天店铺整理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

(一)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7、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财务会计报表;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4)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享受除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办税大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政字〔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支持跨国公司和国际科技组织在山东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省内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山东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对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山东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实施创新、快捷、常规“三通道”审批,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对创新产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优先审评审批。

(省药监局牵头)(二)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山东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支持各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2.13•【字号】青国税函[2002]8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87号2002年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综合业务部门或税政法规部门(简称税政部门)、管理部门或征收部门(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下设办公室在税政部门,具体负责核定征收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但未设置帐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42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12.20
【实施日期】200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
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0日国税发〔20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所
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二、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取得的预收款,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弥补亏损备案

弥补亏损备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弥补亏损备案管理备案项目依据:(一)弥补亏损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二)坏帐损失核销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三)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税前扣除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四)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的税前扣除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五)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六)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的税前扣除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七)发给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备案程序: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除填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外,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一)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扣除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备案明细表》;2.企业申请弥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企业发生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企业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5.由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相关审核证明报告。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4〕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2014-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信息化工具,实施征管监控和管理决策,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地区和单位对税收风险管理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清晰、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定位(一)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税收风险,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手段,防控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于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第一,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工作。

第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大企业税收领域,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推动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和税收管理体制变革。

第三,税收风险管理是完成组织收入目标的重要抓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有助于找准税收漏洞,有效实施风险应对,促进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二)处理好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关系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强税种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在税种管理中,要把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与税种管理特点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各税种的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税种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形成体现税种特点的风险任务,并为开展综合性的统一应对提供专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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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标 签】涉税事项备案,试点工作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03﹞182号
【发文日期】2003-08-19
【实施时间】2003-08-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市局关于大力倡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更好地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兼顾效率、质量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制度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在部分基层局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是内外资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选择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将事前审批,转为纳税人事前备案、税务机关事后审核和检查调整,一方面明确了纳税人应享受的合法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解决了以往事前审核审批量大、时间较为集中,审核审批效率低、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变匆忙审批为从容审核。

因此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审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涉及资料受理传递、审核管理、政策指导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做到即时受理、按时审核。

为此,市局成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试点单位也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学习《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掌握改革的实质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外宣传辅导力度,使纳税人了解相关的规定,便于办理具体的申请备案事宜。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鉴于各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市南、崂山、胶州、平度国
税局为试点单位。

(二)试点工作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纳税人在试点期限内发生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均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三)鉴于试点工作的时限性,在试点期间对备案事项的审查核实工作暂定为:税源管理部门自接受受理部门传递来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核实完毕。

(四)为全面掌握备案制试点工作情况,市局将通过书面汇报、座谈、实地调研等形式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各试点单位应将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试点工作总结及上报
各试点单位应在试点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试点工作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上报市局。

总结报告中应包含:试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等。

附件: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略);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管理工作,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本着“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程序规范、简约提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各主管国税机关,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度,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需办理审核审批后方可进行税收处理的有关所得税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完备的相关申请资料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即可先行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应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事前审核审批手续,保留事后审核、监督和调整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涉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下事项的,纳税人需办理备案手续:
(一)内资企业
1.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坏帐损失的核销;
3.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装修费;
4.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金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
购置支出;
5.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
6.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提取、发放,以及动用工资储备基金发放的工资性支出;
7.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外资企业仍需审批)计提坏帐准备金;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借款利息;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支的工资福利费;
4.筹办费(企业在其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仍需审批)。

(三)市局要求备案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具体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备案事项的不同,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分别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纳税人需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为2个或2个以上的,其报送的备案资料如有雷同可不重复报送,但需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见附件2)“说明”栏中注明在何时办理何种备案时已报送过。

第六条 备案程序
备案事项的报送和受理,采取及时报送、即时受理的原则。

(一)备案资料的报送
对属第四条规定的备案事项范围的并确已发生,事实及金额已明确且资料齐全的,由纳税人领取、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并附送相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其中属影响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备案事项,其资料的报送截止日期原则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二)备案资料的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科具体负责备案资料的受理、内部传递工作。

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受理人员应及时受理并根据第五条规定要求,对照纳税人填制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认真审核附送资料。

对资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受理,并在在备案单中填写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姓名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应督促纳税人补充完善资料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资料的传递
受理部门自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之日起2日内按照税收管理岗则体系要求,将备案资料传递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备案资料的审查核实
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做好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度后的事后监督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采取静态资料审核与实地调查、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等办法,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事项及附送备案资料的审查核实,监督和管理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执行的遵从度。

税源管理部门应自接受受理部门传递来的备案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核实完毕。

并根据审核结论各异,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须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备案事项审核情况”栏次中注明审核结论。

结论要求清晰、准确。

(二)经审查核实发现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或疑点的,应进入纳税评估程序,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对确属存在违法、违章问题的,应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限期改正,补缴漏缴所得税税款。

并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备案事项审核情况”栏次中注明纳税评估案卷编号以便备查。

第八条 备案资料的登记编号
(一)各管理部门应及时按以下要求对《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备案号”中进行编号、登记:
“年”:按受理所属年度填写,如“2003年”;
“字”:按相关管理部门简化填写,如税源管理三科编为“管三字”;
“号”:按接受备案资料的顺序排列。

如“1号”、“2号”;
(二)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的内容进行填写登记。

第九条 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备案档案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分企业、分项目立卷存档。

备案资料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90天内归档完毕。

第十条 为加强备案工作的管理和贯彻落实,市局将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凡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事项,其实际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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