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论文
与证券有关的论文(2)
与证券有关的论文(2)与证券有关的论文篇2浅谈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一、引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过去十多年里经历了徘徊、间续发展的历程,尤其是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后,曾一度处于停滞的状态。
但是,近年来,国家为了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国家经济工作中又一次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例如,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要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
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再次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规范信息披露,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且强调重点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领域建设。
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将在中国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也意味着资产证券化从金融领域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扩散。
因此,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研究变得更有意义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支持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发展现状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网所发布的《2013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年度报告》显示,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在信贷支持产品和券商类产品两个方面。
自2005年证券化试点以来至2013年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达到1408.66亿元,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026.65亿元,所占比重为72.88%;券商证券化产品为382.01亿元,所占比重为27.12%。
由此可见,我国资产证券化品种还是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主。
例如从已有的发行情况来看,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3年发行的首只券商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论文
摘要: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是处于最高的效力,证券法的具体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证券法基本原则论文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是处于最高的效力,证券法的具体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
一、证券投资的根本特性证券投资属于投资的范畴。
从证券投资者角度来看,它具有间接投资的特性,而从筹资者(发行者)的角度来看,它又具有直接投资的特性。
证券投资具有如下四个根本特征:1、收益性。
投资者购置证券,其目的在于谋取收益。
获取收益既是投资者停止证券投资的直接目的,也是筹资者停止证券筹资的根本动机。
从投资者方面来说,除了指享有作为股东和债权人的一切权益外,还能够经过购置证券获得利息、股息和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
而从筹资者方面来说,收益则表现为经过证券筹集资金,从而扩展消费范围,进步企业获利才能。
2、风险性。
在证券市场上,风险与收益是一对孪生兄弟。
风险越大,收益常常越高,较高的收益可看做是对较大风险的一种补偿。
风险对证券投资者和发行者来说也具有不同的意义。
从投资者方面看,既会遇到证券价钱下跌的风险,又会遇到证券发行单位运营情况不好以至破产,从而使投资者不能取得证券收益乃至血本无归的风险。
从发行者方面看,既会遇到运营情况不好,难以支付利息、股息或者难以偿债的风险,也会遇到因发行费用过大而不能到达筹资目的的风险。
除了证券发行者与投资者两者风险不同外,各种不同类型的证券其风险常常也各不相同。
3、流通性。
流通性也称变现性,是指证券可以在公开的场所停止买卖而变为现金的才能。
由于存在着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投资者普通不会永世地持有一种证券,投资者能够随时地转让证券,以换取现金。
因此,证券具有相当高的活动性。
另外,证券市场越兴旺,证券的信誉等级越高,证券的期限越短,则其活动性越强。
证券法结课论文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程序、购时所伴随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证券法;公司收购;规则;程序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主要有以下几种:1) 按照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2) 按照收购方式,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集中竞价收购。
3) 按照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是否合作,分为敌意收购和友好收购。
4) 按照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
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采取的是鼓励政策,而不是抑制政策;其立法的政策目的,是通过鼓励收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有:(一)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原则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
它包括两方面:1.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即“全体持有规则”与“按比例接纳规则。
”2.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即“最好价格规则”。
(二)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又称透明原则,即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做出有根据的决定。
主要有:1.大股东持股信息披露。
2.收购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的披露。
3.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要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以供股东参考,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披露存在的利益冲突。
(三)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收购慢走规则中。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制收购要约;二是强制购买剩余股票。
证券论文5篇
证券论文5篇第一篇:证券论文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原因及监管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人们与金融证券的联系日益密切。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制存在不足、违规成本低等原因,如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呈加速上升的趋势,范围有所扩大。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交易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对股价波动造成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而且使证券市场效率大大降低,扭曲了市场价格对资产价值的反应能力,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因此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现阶段证券监管的重要工作。
本文首先阐述了内幕交易的含义和基本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我过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管理现状,然后研究出现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最后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规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证券市场;管理现状;内幕交易;监管对策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定义和基本构成要件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件:其一,存在着交易行为;其二,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其三,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的。
据此,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关键。
其次,行为人必须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有关证券交易。
如果行为人只是知晓内幕信息,并没有进行或建议他人进行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则谈不上是内幕交易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
如果行为人虽知晓内幕信息并利用了该内幕信息,但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虽进行了证券交易,但是与所知晓的内幕信息无关,则构不成内幕交易行为。
二、我国内幕交易的现状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甚至是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都有负面的影响。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一、最新证券法论文选题参考1、论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制度内涵2、简析我国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规制3、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4、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兼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5、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兼论《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6、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7、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8、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模拟组合证券法9、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10、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11、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评述——兼论对我国《证券法》修改的启示12、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评析13、我国并购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及其检讨——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视角14、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15、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入权之完善16、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17、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8、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人权之完善19、二板市场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检讨20、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1、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2、试论违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3条及第161条对投资者的保护3、从私法角度看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不足--兼评《证券法》私法旨趣之匮乏4、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重大修订解读5、浅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中的“重大性”标准6、解读《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7、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8、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9、《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10、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11、《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及完善12、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13、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14、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研究──兼谈我国《证券法》第132条之完善15、证券法修改的方向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6、论证券法之“证券”——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17、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依循“证券法修订草案”路线图展开18、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初探19、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法律机制--兼谈我国证券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20、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三、热门证券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塑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2、论证券法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看我国《证券法》修改4、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联动修改5、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兼论对我国《证券法》的完善6、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7、我国《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犯罪立法完善的影响8、中美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之比较9、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10、我国证券法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评我国证券立法思想之缺失11、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股票注册制12、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13、证券法理论与实务14、WTO与我国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5、《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影响透析16、《证券法》中附属刑事条款适用研究17、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8、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兼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19、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与《证券法》的修改建议20、论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责任——兼议新《证券法》的委托理财条款四、关于证券法毕业论文题目1、证券法2、证券法3、证券法4、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5、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6、论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7、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8、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9、《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10、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11、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12、评我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13、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1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5、短线交易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16、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17、梁定邦先生纵谈《证券法》与证券监管18、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19、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研究20、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监管——兼评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五、比较好写的证券法论文题目1、论撤销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之研究2、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3、中国证券法反欺诈规则分析4、评台湾证券法关于委托书征求人的资格及其可股数限制的规定5、关于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6、“功能监管”视角下的中国《证券法》适用范围研究——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例7、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8、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9、最新证券法解读10、评欧盟证券法的最新发展11、论欧盟证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困境1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3、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14、建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法》的立法完善15、风风雨雨证券法16、证券法比较研究17、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18、谈《证券法》修订的积极影响19、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20、《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兼论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发展。
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
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证券法作为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监管的经验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证券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交易量的增加,传统的证券法律框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和新型交易方式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以应对市场的新变化和新挑战。
其次,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需要重视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
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和义务,并对披露不真实或者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同时,证券法还应加强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非法行为的打击,提高投资者的信任度和市场的透明度。
此外,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还需要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建设和监管能力的提升。
证券市场的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来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
因此,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提升对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控能力,增强对市场的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注重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人员的选拔与考核,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最后,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需要更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证券市场具有较强的全球化特征,国际合作是完善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
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和制度安排,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挑战和风险。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完善与发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任务。
通过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重视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能力的提升,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可以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论文《证券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一些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证券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
在我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使得违法行为者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或逃避惩罚。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其次,《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目前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加强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此外,《证券法》的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目前,《证券法》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对于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欺诈发行、信披虚假等情况,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实际的震慑作用。
因此,应考虑适当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刑事追责,以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此外,现行《证券法》对于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宽泛,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和监管滞后。
特别是在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制度、会计监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建议在修订《证券法》时,加强对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的规范,明确相关制度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相关机构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之论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证券法民事责任
指的是投资者在证券买卖过程中遭受损失时,可以向违法违规的证券市场主体寻求经
济赔偿的权利。
首先,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提升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
在证券市场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这些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
市场秩序。
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经济惩罚,迫使市场主体
合规经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认真履行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禁止虚假陈述等,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来说,
是应尽的责任。
而这些责任的强化,可以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
而促进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此外,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还可以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市场风险。
对于证券
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仅靠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还不足以
彻底制止。
而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经济赔偿,加重违
法者的经济负担,使其付出更为巨大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市
场风险。
综上所述,强化证券法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主
体的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增强投资者信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市场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和执行力度,为证券市场的发展营造
良好的法治环境。
证券法期末论文
证券法期末论文4.试述融资融券的基本运作过程。
融资融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融资融券的本质是一种信用经济。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证券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只付出总交易额的一部分资金或证券,余下的资金和证券,由证券经纪商负责提供,以此帮助投资者顺利完成证券交易的过程。
就中国具体情况而言之,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首选要经过融资融券交易申请、授信评估、签订协议等信用交易申请开户过程,其次是信用交易和债务清偿等融资融券交易过程,具体过程是:(1)业务申请与资格审批投资者欲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首先应当向有资格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按照该证券公司的制度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根据规定对申请业务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初审。
(2)客户征信与授信评估通过资格初审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将对其履行必要的客户征信工作。
客户征信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通过征信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了解,评估信用状况,以此确定授信额度及各项息费。
(3)签订协议与开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投资者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并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委托该券商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
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证券法论文证券法三公原则论文 -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提到的新证券法。
证券法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
对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
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即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内容,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证券市场是高效运转的资本市场,它不仅要使得这一市场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有效融资市场,还要使其成为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市场,它的起伏波动直接反映着一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脉搏,其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公开性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而如果信息不能有效公开,证券市场将会失去其作用,众多投资者将会失去可靠的信息来源,失去投资方向,市场将不存在对资本的有效配置和定价,证券市场将变成混乱的局面。
证券法论文(2)
关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的分析摘要:现阶段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工负责,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出现了各部门监管职能重叠、相关规定冲突、存在监管空白等问题。
由此,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管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改革,以克服这些问题,使上市商业银行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同时,良好的监管体制可以为即将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做好准备。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监管问题改革证券市场的大多数问题,实际上与法律和制度密切相关,市场发展需要法制的总体规划,市场创新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约束,监管是法制的贯彻落实,投资者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违法查究更是在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
而2005年《证券法》修订颁布后,证券市场出现了剧烈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使大部分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对证券市场固有的利益格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证券业对外开放问题逐步提上议事日程;股市出现剧烈波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情况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征;在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家金融危机冲击下,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在荣华富贵之后旋即艰难度日,惨淡经营,证券业自主创新能力减弱。
所有这些带有新特征的问题的出现,表明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应相应的做出调整。
本文将就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的相关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现存监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范围考察,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国际惯例。
商业银行上市,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一种战略选择,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以英国为例,其资产总额排名前20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集团、美洲银行集团、第一银行公司、美联银行等大都是上市公司。
而我国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共有16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深发展,华夏银行和光大银行。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强制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使市场主体明白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而提高其合规意识和遵守法律的意愿。
其次,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券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更多的保障。
通过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三,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空间,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最后,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司法判决的标准,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和裁决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这能够促进券法的实施和执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这些方面的改进都会对券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有关于证券论文
有关于证券论文证券在中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股票,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于证券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于证券论文篇1浅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授信引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对客户授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融资融券作为一种信用交易,其中第一位就是客户授信。
在对融资融券客户授信的研究基础上使得证券公司在控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上具有可能性,并对我国进一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1.概述1.1融资融券融资融券,是指客户从证券公司借钱购买证券或借进证券卖出的一种交易行为,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
证券融资融券包括金融机构对证券经纪商的融资融券和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本文的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又称信用交易。
融资融券具体来讲,当客户对某支股票看涨,却缺少资金时,他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这支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再卖出这支股票获得收益,就是融资。
当客户对某支股票看跌,却没有股票去卖时,他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这种股票卖出,等股票处于低位时买入该支股票还给证券公司获取收益,这是融券。
1.2 证券公司客户授信客户授信首先来源于银行的信贷管理,授信是商业银行对目标客户做出的贷款承诺。
证券公司的客户授信是在证监会允许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后出现的。
证券公司对授信额度的定义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投资者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
2.证券公司客户授信必要和可行性分析2.1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在分析时发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面临如下几个风险①:一是业务规模过度扩张风险。
二是强制平仓引起的法律纠纷风险。
三是资金流动性风险。
四是客户信用风险。
五是信用扩展引发的金融风险。
2.2 客户授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使在制度相对完善的证券市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避免风险的首要内容就是提高投资者投资经验和风险调控的能力,以及高要求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证券投资学论文(最终5篇)
证券投资学论文(最终5篇)第一篇:证券投资学论文证券投资学论文在各领域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
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证券投资学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证券投资学这门课,我认为,是经济类学科中的精华。
通过学习证券投资学,让我知道如何去挣‘看不见的钱’。
而且,经过了一学期的证券投资学分析的学习,让我对证券投资有了初步的了解,不过这点了解可以说是皮毛中的的皮毛,如果说用来投资证券或者是分析走势,那是远远不够的。
不过,也不能说是白学的,实际操作不行可理论还是懂点的,所以在此就对证券投资学的一些理论和认识作一些自我的阐述,主要对以下三块内容进行阐述:首先是证券投资学的基本概念;其次是我对证券投资学的认识;最后是证券投资学对我的启发。
证券投资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手段,也逐渐的成为一种理财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作为现代社会新生代的我们,更应该去主动掌握证券投资学的知识,不过这种知识并不仅仅局限于书本知识,更多的应该是实际的参与,因为理论只有实际操作化,才能验证其可行性,同时在实践中在总结出符合自身的切实可行的理论。
关键词:证券投资股票学习心得正文:一、证券投资学的基本概念在介绍证券投资学之前,我们先将证券投资学进行拆分,分别介绍一下证券和投资的概念,因为它们是证券投资学的主体和手段。
证券是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有权按照证券记载的内容获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股票,国债,市政债券,基金证券,票据,提单,保险单,存款单等都是证券。
而投资是为获得可能的不确定性的未来值做出的确定的现值牺牲。
从以上的两个概念中我们再总结出证券投资的定义: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者是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得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得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
关于证券的论文
关于证券的论文近年来,证券已成为中国人生活中的热点,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的论文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的论文篇1浅析证券公司违规行为与防范策略摘要: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不够完善,风险意识与控制能力较弱加大了其业务违规风险。
证券公司主要的违规行为包括为发行人出具虚假的保荐书、内幕交易、审查客户身份不严和内部人员的市场操纵等等。
为防范违规风险,证券公司要勤勉尽责,完善内部控制,严防内幕交易,强化对客户和内部人员的教育与监管。
关键词:证券公司;违规行为;内幕交易;内部控制一、引言近年来,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诚信建设极为不利。
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违规行为将加剧股价波动,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减弱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客观性。
究其原因,主要是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不完善,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没有同步提升其风险意识与控制能力,甚至为追求暴利,铤而走险地进行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化发展,在金融产品衍生化、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复杂化、部门间跨墙作业频繁化的背景下,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也更具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和传染性,这就倒逼证券公司强化违规风险管理,使合规管理转向精细化。
[1]证券公司为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应务必增强社会责任感,全面加强内部控制。
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违规的典型案例以资借鉴。
二、近年来证券公司屡屡发生的违规行为(一)在新股发行中出具虚假的保荐书在新股发行中,只有相关的发行信息真实可靠,才能对新股形成相对合理的定价。
若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保荐书,则投资者必会受骗,进而可能造成投资损失。
平安证券公司在推荐海联讯首发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其申请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其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
这包括截至2009、2010年底和2011年中,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和11456万元。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调整范围的中美比较研究(1)
证券法论文:证券法调整范围的中美比较研究1、我国证券法中对证券的界定证券根据权利的性质可分为资本证券、财物证券、货币证券。
财物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等;货币证券包括票据、支票等;资本证券一般指股票、债券等。
各国证券立法对证券的调整范围集中在资本证券。
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仅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由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性凭证。
在我国,股票依据投资主体不同,有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之分。
依股票所面对的投资者不同,可分为A 股、B股、H股、N股等。
2.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法》第2条第2款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也就是说,政府债券是排除在证券法调整范围之外的。
3.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立法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其他资本证券可包括投资基金券、新股认购权的证书以及其他衍生证券等。
虽然采取国务院认定的做法有利于发挥法律的灵活性,但同时与立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相违背,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立法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另外,国务院认定的法律性质也是比较模糊的,因为认定的根据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这些行政法规的认定办法与证券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者被认定的证券在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上根本找不到相应的适用规则,如何进行处理是另一对矛盾。
二、美国证券法中对证券的界定1.美国证券法的规定。
美国国会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证券”定义的规定相当宽泛。
以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为例:证券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回购股票、证券期货、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石油和煤气或者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任何股票的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存款证明、一类证券或证券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或者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中与外汇有关的任何股票的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一般说来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凭证,或者上述任何一种的息票或参与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认股证书、认购权、购买权。
证券法(选修课)结课论文
证券法期末考核文章法律,一个充满威严的词语,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一个规范我们行为道德的准则。
证券,一种投资,一种经济权益的凭证。
这二者的结合能让我们对证券市场、证券投资以及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可以说为我们的未来之路积累了宝贵的财富,不管收获多少,只要有属于自己的收获、有自己对证券市场、证券法的一些了解就不枉此行,就是一种成功。
通过最近几期王长华老师给我们讲的证券法的一些基本知识,我受益匪浅,他用诙谐幽默的言语营造出一种轻松的氛围,让大家在疲惫了一天之后得到放松的同时,又能收获属于自己的知识,同时也提高了大家对这门选修课的热情与兴趣。
遥想第一堂证券法课,几乎座无虚席,大家都被王老师的言语所感染,让我记忆犹新的就是“树上有十只鸟,用枪打死一只,还有几只”的这么一个问题,听了王老师的分析与解释之后,作为一个数学人的我感受到了法律思维的缜密与周全,同时让我学到了以后不论做什么,都要有缜密周全的思维去思考问题,尽最大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下面简单说说我在这几节课之中的收获,首先,我简单了解了证券、证券市场、证券法以及上市、信托、要约等等名词,通过学习证券我了解了什么是证券以及证券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国家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大体介绍了我国证券的理论分类以及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也建立了实现筹资和投资对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
是证券市场拥有的特征、功能(尤其是宏观调控功能)及其特殊结构使其有效的化解了资本的供求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紧接其次也初步了解了证券市场的主体,通过对它的了解让我意识到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体系,而是一个由个人到公司到核算服务及其监管结构都俱全的一个主体。
最后学习了证券法的体系结构,通过对其的学习让我明白这么复杂庞大的证券市场之所以能顺利有序进行正是因为我国建立有完善的法制体系。
虽然对这些内容学习不够深入,但是作为常识性的一点了解我也感觉很有收获,不会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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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
「摘要」
我国《证券法》适用范围“宽”与“窄”的选择,是四年前曾经争论、今天又起争论的问题。
在《证券法》经过四年多实践检验、我国加入WTO、党中央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翻两番目标的背景下,为形成和加强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相关性,摆正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应当扩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强《证券法》对部门规章的协调能力,使政府在现阶段“行政中心主义”的法制框架下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更大的作为。
「关键词」证券法、适用范围、证券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干预
一.证券法的问题所在
1. “宽”与“窄”的适用范围
2. “统一型”的法律与“分散型”的法律
3. 加入WTO前与后情况变化的影响
4.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翻两番目标的影响
二.行政部门对法律适用范围的影响
1.“适用范围”为何成为重要问题
2. .政府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对此问题的影响
33“行政中心主义”下的法律作用
三.具体的修改建议
1. 以高层级的法律协调部门规章
2.统一型法律先出台,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
3.“行政中心主义”下政府应有更大作为
四:结论
参考文献:
1、张虹(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风险社会、绿色信贷金融创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于A股银行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
2、王延川、孔卓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反并购中董事商业决策及其责任豁免——以美国修正的商业判断规则为视角》;
3、蔡奕(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所):《强制划一还是灵活选择——从海外实践看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演化趋向》;
4、肖伟(厦门大学法学院):《内幕信息确定性考量模式之选择》;
5、杨子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管理费规则标准的演进:以共同基金为例——基于新近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