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行政管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食品安全的稳定。
本文将对为行政管理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1.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销售过期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过期食品藏匿过期食品销售2. 生产伪劣食品生产伪劣食品是指利用低劣原材料或不合格生产工艺,制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伪劣食品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伪劣食品虚标食品成分或保质期3. 添加违禁物质添加违禁物质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或贮运过程中,以及餐饮业中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
行政管理部门对添加违禁物质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向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物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4.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食品功效、效果等,误导消费者。
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宣传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虚假标注食品产地5.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是指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或餐饮业等环节中,违反了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
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案由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违规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程序和方式,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环节: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
三、广告宣传环节: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等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而言,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总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惩罚违规者,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安全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食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一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讨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案由和处罚依据。
首先,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食品卫生是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概览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以便对相关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依据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各国食品卫生管理的最基本法律,它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等行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细化和具体化,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违规的具体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地方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各地方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用于管理本地区的食品卫生工作,其中包括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处罚规定等。
二、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种类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多种形式。
警告: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出警告通知书予以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罚款: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金额。
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规行为的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责令停产停业: 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问题被彻底解决。
吊销许可证: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严重到影响到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
行政拘留: 在某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如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相关部门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三、食品卫生违规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当发现食品卫生违规行为时,相关食品监管部门会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并进行调查取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时间:年月日带班领导:
4h
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若遇事不能到位值班,应事先请假,幼儿园派人顶替。
3.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4.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校门是否
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及时制止外人进入校园干扰、破坏。
6、此表由值班人员记录,
幼儿园收存备查。
值班电话:。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刑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如下: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案由。
比如,生产的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法》,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再来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这一案由。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一旦被发现,同样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还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案由。
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无法保证食品安全。
对此,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另外,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也是常见的案由之一。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涉及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汇总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案由(1)误导性宣传:以虚假广告、宣传册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欺骗购买者;(2)虚假标识:虚假标注产品名称、成份、性能、疗效等信息;(3)虚假承诺:承诺超过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
2. 违反食品标准案由(1)超标问题: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指标;(2)非法添加物:违规添加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规定量的添加剂;(3)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非食品成份等;(4)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品牌的食品。
3.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案由(1)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生产食品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未达到规定的要求;(2)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条件不达标;(3)食品贮存不当:食品储存期限、温度、湿度等不符合规定;(4)食品加工不当: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如加工工艺不合理、温度控制不当等。
4. 违法违规行为案由(1)未取得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食品销售;(2)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3)假冒伪造产品认证:伪造、冒用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注册商标等信息;(4)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销售未经批准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如野生动物制品等。
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依据汇总针对以上涉及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其处罚依据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暂扣违法所得等。
2.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根据该规定,对于涉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1。
案由:1。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3.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
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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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案由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1.2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1.3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1.4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1.6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1.7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1.11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1.13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1.14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种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案由 1.1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2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3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种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案由 1.1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1.2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1.3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1.4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1.2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1.4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案由 1.1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1.2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由 1.1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2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1.4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