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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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
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七)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八)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九)骗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十)(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制剂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十一)(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调配处方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三)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