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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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力市场包括综合劳动力市场和专业劳动力市场。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招聘人员和从事职业介绍的,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条择业求职、招聘人员和从事职业介绍的,应当遵循自由择业、自主用人、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第六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择业求职第七条凡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求职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规定的有关材料,如实向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年龄、学历、资历、职称、特长、职业资格、身体状况、计划生育等基本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外省(市)求职人员进入本省求职和本省农村求职人员跨乡(镇)求职的,应当持输出地劳动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外出人员登记卡,到输入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性别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经济类型现居住地址隶属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地址所属街道委组订立劳动合同须知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订立岗位、培训或者保密等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导读: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甲方(雇主)和乙方(职员),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签订1. 合同双方:甲方(雇主)和乙方(职员),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2.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从雇佣开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日止,或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更新。

二、雇用条款1. 职位:乙方应就甲方担任XX职位,执行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

2. 工作时间:乙方每月应出勤XXX小时,以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 :乙方按照月工资制度,每月应支付乙方XXX元(大写),该工资以甲方指定的形式发放给乙方。

三、法律责任1. 双方共同承诺遵守《中华大唐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相关劳动纪律。

2. 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报酬。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服从管理,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并不得擅自离开甲方的工作地点。

五、退休金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参加养老保险,并定期支付乙方的养老保险金。

2. 乙方在实际退休后,有权取得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退休金。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解释、执行和解决争议均适用中华大唐国法律。

2. 如果本合同条款中的任何一项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厅社会保障黑龙江省必要条款:一、写作原则1、确定协议书的内容:在写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协议书时,要先确定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期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等。

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书中,要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必须按期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有义务按时完成工作、双方应尊重彼此的隐私等。

3、注意使用准确的语言:在书写协议书时,要尽量使用准确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以免引起歧义而导致双方之间发生纠纷。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号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号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199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本细则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临时工。

第五条企业招用临时工,要坚持先本地后外埠、首先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的原则。

招用临时工的具体手续按《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严格控制从农村及外埠招用临时工。

确需从农村招用的,应报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审批。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户口和粮食关系不变。

跨市(地)招用临时工,由市(地)劳动部门协商办理;跨省招用临时工,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第六条企业招用临时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届满必须终止合同。

因生产(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和安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二)临时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五)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但是,通过人才交流机构招用人员和求职与就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管理应当遵循资源配置规律,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利于平等竞争和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积极的就业方针,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确保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四月五日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集体合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全体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双方应当按照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法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集体合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相抵触。

第六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集体合同管理工作,并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直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核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所属企业集体合同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集体合同核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与职工订立、变更、终止、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给予指导。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变更、终止、解除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范本(2019)--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名称姓名性别法定代表人出生年月日(或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经济类型现居住地址隶属关系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地址所属街道委组订立劳动合同须知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五、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订立岗位、培训或者保密等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自等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_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 年月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_______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__ 年月___日止。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类别:省机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文件名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试行)1.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机场分公司、省机场公司直属各单位以及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各成员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3.原则3.1.合法原则;3.2.公平原则;3.3.平等自愿原则;3.4.协商一致原则;3.5.诚实信用原则。

4.劳动合同的订立4.1.省机场公司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4.2.省机场公司各单位用工时,必须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告知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4.3.省机场公司各单位用工时,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4.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4.5.各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4]51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4]51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4〕51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对自1996年底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企业与职工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限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2、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若企业法人名称未改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如果承租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3、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企业在临时性岗位上使用全日制工人,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4、企业招工设定服务期限的,其服务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及时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2、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或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黑龙江劳动合同

黑龙江劳动合同

黑龙江劳动合同1500字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甲方(雇主):xxxxx公司乙方(员工):张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1. 乙方将担任xxxxxxx职务。

具体工作内容为xxxx。

2. 乙方主要职责:xxxxx3. 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1.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小时,工作时间为早上***点至下午***点。

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2. 休假:乙方享有国定假日和周末双休日休假。

在工作期间,如需请事假、病假等,需提前向甲方请假并经过甲方同意。

四、试用期1. 乙方入职后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期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试用期满后,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甲方的实际用人需求,双方可议定是否签署正式合同。

五、福利待遇1. 员工的基本工资为xxxx元/月。

2.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甲方根据员工表现,还可合理增加奖金、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六、保密责任1. 乙方在职期间,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2. 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等均属于公司机密,乙方在离职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一律不得将其带出公司或向任何人泄露,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1. 假如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1)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2) 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3) 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4) 乙方违约、违法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5) 其他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八、、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意规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中央直届(含军队)、省直届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第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1 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 6周岁,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劳动力,系指城镇县有劳动能力的待业人员(含待业职工)和本省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及省外进入我省城镇务工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埠劳动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社会劳动力。

第四条社会劳动力管理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

第五条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社会劳动力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一)城镇男满十六至五十周岁、女满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待业人员要求就业的,须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待业证》。

(二)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要求务工的,须持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劳动部门介绍信,到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务工许可证》。

(三)有组织的从事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等成建制的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须持务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证件、工程承包合同或劳务合同,到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登记。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社会劳动力申报营业执照时,须查验《待业证》或《务工许可证》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黑办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2]7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推行并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和专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它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单位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推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岗位竞争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工作。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1986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企业应保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有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军、升学、当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五条《劳动手册》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缴纳养老基金年限,享受待业救济和退休养老待遇及重新就业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熟练期和学徒期,含试用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工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如再需要时,可由企业复制副本。

第八条招用技术性较强和关键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可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九条按《暂行规定》第九、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劳动手册》的相应栏目注明时间与原因。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工人,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可以在省、市、县之间办理转移手续:(一)因国家计划调整,企业需要全部或部分搬迁的;(二)新建、扩建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三)按规定应随迁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经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四)按规定应随调的干部家属;(五)按规定应随迁的回原籍及易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家属;(六)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

2024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024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订立第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自愿签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附件1:保密协议;2.附件2:竞业限制协议;3.附件3:培训协议;4.附件4: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期限第四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如需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续订合同。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六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安排乙方到其他地点工作。

第八条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九条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休息1日,具体休息日为____(周几)。

第十一条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三条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制度,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乙方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九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合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合同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合同甲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薪酬和福利待遇1. 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六、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约定事项1.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信息。

黑龙江劳动合同

黑龙江劳动合同

黑龙江劳动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

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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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4.3 ·实施日期:1998.5.1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注】《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中央直属(含军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第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岗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招用的未成年人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内容,劳动合同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其合同终止日期不应当超过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并向劳动者说明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

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存入劳动者本人档案,纳入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一)试用期;(二)保守商业秘密;(三)生活福利待遇;(四)违约金;(五)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二)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未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三)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未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四)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可以约定超过60日。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者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当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时间。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

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超过15日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未规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鉴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行终止:(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决定合同期限的工作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1个月工资,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被裁减人员中录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以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四)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的意见;(五)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1级至6级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连续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连续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按照满1年工作时间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一般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分期发给,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发给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裁减人员补偿金;(三)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向劳动者非法收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一)故意拖延或者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续延劳动关系,而不按照时限订立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六)未按照规定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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