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专利侵权诉讼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法律探讨
即对 他 人 权 利 的介 入 ) 上, 违 背 了侵 权法 的 一 般 原 理 。
一
专 利 停 止 侵 权 的 理 论 与 实践
笔 者 赞 同专 利 停 止 侵 权 是 知 识 产 权 请 求 权 的 一 种 的 说 法, 但 同时以为 , 我 国《 民法 通 则 》 与《 侵权责 任法 》 对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的设 计 ,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具 有 不 适 性 。我 国 《 民法 通则》 和《 侵权责任法 》 均明确规定停止侵害 ( 这 里 的“ 停 止侵 害” 与“ 停 止侵权 ” 是 同义语 ) 是 民事 责任 的承 担形 式 之一 。
第2 8卷
第 2期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Vo1 . 28, N O.2
Ma r .2 0 1 4
2 0 1 4 年 3 月
J o u r n a l o f Hu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判 决 会 对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利 益造 成 严 重损 害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已 经 出 现 了专 利侵 权 诉 讼 中认 定 侵 权 后 不 判 决 停 止
侵 权 的判 例 ; 从 知 识 产 权 法 理 和 法 经 济 学 的 角度 来 看 , 不判决停止侵权具有合理性 , 并 可 通 过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的
f r i n ge me nt ha d b e e n c on f i r me d,s ome c as e s t ha t c e s s a t i on o f i n f r i ng e me n t i s no t s u pp or t e d ha v e e me r ge d. I n t h e v i e w of t h e a s p e c t o f i nt e l l e c t ua l pr o pe r t y l a w pr i n c i p l e s a nd l a w e c o no m y,i t i s r a t i o n a l n ot t o s u p— p or t t o c e s s a t i on of i n f r i ng e me n t ,wi t h a l e g a l l y r e a s o na bl e c o mp e ns a t i on i n s t e a d. Ke y wo r d s: n ot s u pp o r t t o c e s s a t i o n o f i nf r i n ge me n t ; r a t i o na l i t y; r e a s o na b l e c o mpe n s a t i o n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对于有侵权责任的一般是会受到一定的侵权责任法的处罚,对于侵权的情况存在这很多的下面,有很多的权利,比如请求权就是其中一种。
法律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那样的新程序。
在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
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
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专利侵权案例及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侵权案例为例,分析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项名为“智能安防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该发明涉及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能安防系统,能够实现对多个监控点的实时监控和远程报警。
甲公司将该发明应用于其安防产品中,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7年,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能监控系统”的产品,该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其享有专利权;2. 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其技术特征;3. 乙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证明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相似之处;4.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乙公司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部分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专利已依法授权,其享有专利权。
乙公司的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因侵犯甲公司专利权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专利侵权的主要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利润损失、合理费用等。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试论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国民法通 则对 侵权 责任 的规 定方 式导致 了对侵 权行 为归责 原则 的研 究 出现混 乱 。西方 侵权行 为法 的归 责原则 涉及 的责任 仅指
有无 。 大陆法 系 国家 , 识产权 的请求 权分 为物权请 求权 和债 在 知 权请求 权 , 国《 我 民法通 则》 规定 的排除性 责任是属 于物权请 求权
一
种例外 , 因此 应 以无过错 责任 为其归 责原则 。。 国 《 利法》 l 我 专
有无 。侵权行 为是 一种 “ 社会” 反 性质 的行为 , 相对 应的 , 其主观
第6 3条第 2 款规 定:为 生产 经营 目的使用 或销售 不知道 是未经 意图 的评价 是十 分必要 的 。无过 错责任 的产 生是伴 随着 高危 险 “ 专利 权人 许可 而制造 并售 出的 专利产 品或 者依 照专利 方法 直接 行 业的 , 主要 目的 是补偿 , 其 它不适 合作为专 利侵权 行为 的归责 获得 的产 品 , 能证 明其 产 品来源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该条 规定 原 则 。 利侵 权行 为的 归责原 则应 当是过错 责任 , 不 ” 专 关于过错 的评 字面 上也 证 明了专利 侵权 行为 的认定 无需 以过错 为必 要 。而 且 判应 当持 客观过 错标 准 。 行为违 法性 本身就 表明主 观上有 过错 , 郑成思 教授 根据 Ti 协议 第 4 rs p 5条进行 推论 也得 出 了T i 协 议 除 非是法 律有 明确规 定 的免责 事 由。 rs p 在 国际公约 中确 立 了无过错 责任 原则 。但他这 种 较主观 的推 断 缺乏其 它文件 、 款的有 效支持 。 条 关于侵 权行 为构成要 件中 的损 害事实 , 人认为 由于 即发性 有 侵权 理论 已被广 泛接 受 , 害事 实时常 并不需 要 。 人认 为损害 损 本
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摘要 : 长期以来 , 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被认为是判定专利侵权后 的当然结果。但是 , 我国专利法领域中的侵
权责任不 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 , 并不仅仅把侵权行为视为债的发生原 因之一 , 侵权责任也不 仅包括损害赔偿 。 因而, 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宜被视为一种绝对权 的请求权 , 而应当基于侵权责任产生 。 美国 法上“ 永久禁令 ” 制度 的变迁为我国重构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 害制度提供 了一条新 的思路 。应 当重新 思考 , 在限制停止侵害救济当然适用的基础上 , 重构我国专利法 中的停止侵害制度。 关键词: 停止侵害 侵权责任 绝对权的请求权 永久禁令
的专利技术 ( 在该案中是一种利用水银灯产生的紫外 射线生产人造黄油 的技术 ) ,会导致对公共健康的影 响 ( 人造 黄油 在 当时 是 许 多 穷人 赖 以生 存 的食 品之 )因此与公共利益相抵触 , , 拒绝授予永久禁令。并 且指 出“ 对专利权的使用限制常常是专利垄断人的权
一
权请求权的对象 , 例如《 国专利法》 19条规定 , 德 第 3 “ 对任何违反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专利 的人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制止其连续性侵权行为。 也可请求 制止其一次性侵权行为 。对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侵权
偿 损失 ” 。
停止侵害责任体现在专利法领域 内,主要是指 《 专利法》 5 条第一款 , “ 第 7 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实 施其专利 , 即侵犯其专利权 , 引起 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 ; 不愿协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时 , 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 当事人不服 的 , 可以 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起十五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禁令救济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作者简介:高敏,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专利法。
薛晓月,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禁令救济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高 敏 薛晓月(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摘 要:标准必要专利在我国移动通讯领域发展的背景下愈加重要,此前我国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但我国的禁令救济实施规则不甚完善,由此引发的探讨不绝于耳,如何建立禁令救济裁判规则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标准必要专利是当下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典型案件“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以及“华为诉三星案”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司法体系与立法体系,通过借鉴域外司法实践,探讨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核心、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判定原则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裁判规则的建立,以期为我国司法领域在解决相关问题上带来更多思考。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侵权,禁令救济,FRAND原则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3.005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Infringement Injunction Relief in ChinaGAO Min XUE Xiao-yue((School of Cyber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 Law,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bstract: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in China. The courts in China have heard many standard necessary patent cases, but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injunction relief is not good enough. How to establish injunction relief referee rules to make it better serve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s the priority at present. This paper makes the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nd legislative system by referring to the typical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injunction relief cases in China, including "Xidian Jietong v. Sony" and "Huawei v. Samsung", and discus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injunction relief adjudication rules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s as the core and fault liability as the principle of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which are expected to inspire more thoughts on solving related issues in the judicial field.Keywords: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patent infringement, injunctive relief, FRAND requirement principle1 引 言2020年6月,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美国交互式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以下简称IDC)的标准必要专利之战正式打响。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 产权损 害应 当确 立 什么样 的赔 偿原 则 ?在
知 识产权 理论 界和 知 识 产权 司法 界 意 见 并 不 统 一 。 笔者认 为 ,根 据 民法 、知识 产权 法律 的规 定 和司法 实践 中的需要 ,应 当确 立 以下 四个原 则 :全部 赔偿 原则 、法定标 准 赔 偿 原 则 、法 官 斟 酌 裁 量 赔 偿 原 则 、精神损 害 限制 赔偿 原则 。
产 权损 害赔偿 制度 。根据知 识产权 法律 的规 定 ,不
论 公 民 、法 人 等任何 主体 ,凡侵 犯 了他人享 有 的知
识产 权造 成损 害 ,都 应 当予 以赔 偿 。再 次 ,它是 一
种法 律规定 的具 体 的 民事 责任 形式 。 当不 法行 为人
全部赔 偿原 则 的含义 ,是 指知 识产 权损 害赔 偿 责任 的范 围 ,应 当以加 害人侵 权行 为 所造 成 的财产 损 失范 围为标 准 ,由加 害人 承担 全部 责任 。也 就是 说 侵权行 为所 造成 的损 失应 当全 部赔偿 ,赔 偿 应 以
条 文的不同理解 ,导致不 中涉及
的 赔偿 含 义 、原 则 等 方 面提 出 自 己的看 法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 损 害赔 偿 原 则 文 献 标 识 码 :A 中 图 文分 类 号 :Gl4 1
【 收稿 日期】20 — 0 1 08 1 — 1 【 作者简介 】刘青 (90 ,女 ,四川 自贡人 ,国家二级演员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讲师 。 17 一)
7 O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 害赔偿的原则
笔 者认 为 ,知识产权 侵权损 害赔偿 的性质仍 然
确定 的情 况下 ,按照规定 的赔 偿额赔 偿 的作 法 。如 有 一种方 案 ,侵犯 他人 图书 、美术作 品 、摄 影作 品
专利救济权滥用的基本形态研究
专利救济权滥用的基本形态研究[摘要]专利权在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救济权。
专利救济权的行使应以合理的事实为依据,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进行。
然而专利权人有时却滥用救济权而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这些专利救济权滥用的行为具体包括滥发警告函、滥用诉前禁令和迟延起诉。
[关键词]救济权溢用;警告函;诉前禁令;迟延起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一直大力重视对专利的保护。
由于专利对经营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以专利保护之名,行损害竞争者利益之实。
这些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正当的专利权救济行为,因此其权利滥用的本质易被忽视。
故而,有必要对专利救济权滥用的行为形态进行研究,以使其得到有效的规制。
一、专利救济权概述(一)专利救济权的基本内容民事权利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基础权和救济权。
基础权是“以自身实现为目的的权利”,救济权是“以消除因侵害或受有危险而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目的的权利。
”专利救济权是指专利权受到损害时,专利权人享有的排除专利侵害的权利。
按照专利救济权的行使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
”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予以保护,是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部分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与原有公约相比的又—个突出的不同之处。
”我国在加人WTO之后,为使专利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在《专利法》中也增加了类似规定。
诉前禁令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归于民事诉讼中的假处分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衡平法中的临时禁令制度。
其在未经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法院充分审理之前做出,是为平衡专利权利益与侵权人利益而对正当诉讼程序的突破。
由于。
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侵权判断不再只是简单的观察、比较产品的外观,而是—个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技术知识来进行分析推理的复杂过程。
专利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司法鉴定和专家证人,对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个人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996 年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论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论文入世后的中国法院要严格执行已经符合WTO规则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认真将法律的各项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实施。
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的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比专利法更进一步规定了诉前的证据保全。
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也完善了证据保全的措施。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也将作出类似具体解释。
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
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当特别慎重。
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
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
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
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
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
在对付盗版假冒等侵犯商标权、版权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强调迅速快捷,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措施实行期间,不得拖延。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鼓励创新,还保护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保护及其侵权制裁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进行探讨。
一、专利保护的概念和作用专利是指为了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发明者的发明提供一种独占权利的制度。
专利保护旨在激励人们积极创新,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回报,使其能够持续地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通过获得技术的专利保护,发明者可以独占市场,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吸引更多的创新者加入到技术创新的过程中。
二、专利侵权的定义及其种类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所享有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下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间接侵权是指他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所从事的行为将会导致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供应、销售专利产品。
三、专利侵权的处罚与保护机制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处罚与保护机制。
侵权者可能面临以下一些制裁措施:1.权利救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侵权人索赔和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等。
2.行政处罚:专利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刑事追究:在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中,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严重情形可能构成犯罪,侵权人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四、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的意义与挑战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的实施对于创新活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不断投入到技术研发中,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侵权制裁则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专利申请、审查和维权的过程可能较为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和高额的成本投入。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争议解决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维护创新和创造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
通过诉讼制度,权利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全社会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因此,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 权利保护原则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法院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2. 确权原则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依赖于对权利的准确界定和确权。
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对应的知识产权,以便法院能够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
3. 公正公平原则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法院需要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知识产权诉讼程序1. 诉前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之初,当事人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诉前调解是一种迅速高效的解决方式,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2. 知识产权诉讼的立案和审理知识产权诉讼的立案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相似,包括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会就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3. 法院裁决与执行在审理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如果判决确认了侵权事实存在,法院将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被判决一方可以提起上诉,继续争议解决的程序。
论专利诉讼中停止侵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定 的救 济是不充 分的 ; 权衡拒 绝颁布永久 禁令对原 告的不利影响 后难 以获得不 适当 的市场支配 力 。但 B 公司不仅 没有 告知司 b 和颁 布永久 禁令 对被 告的不利 影响 ,衡平 法上的 救济是 可颁 布 法部其 获得 了专利权 , 而宣称其面 临且持续 面临充满活力 且越 反 的: 颁布 永久禁 令不会 危害 公共利益”时, 法院才 会颁布永 久禁 来越 激烈 的竞 争。B 公 司在完 成合 并后 马上 就 向被告 提起 诉 b
的“ 专利钓鱼 ” 策略 , 目标公司” 仗该重要专 利进 行大规模投 原告的专利 权受到 被告 的侵 害 , 发布 了永久 禁令 。 在“ 依 故 上诉 法院认
资之 后 , 向法 院提起 侵权 诉讼 , 会 利用停 止侵害 民事责任 是一把 为 , 案涉及 的社会 公众的利 益 比案 件当事人 的利益 更为重 大 。 本 利剑 , 让对 方不得 不接受及 其苛刻 的许可 条件 。 种专利权 滥用 如果为 保护原告专利权 免受继续侵 害而发布永 久禁令 , 么原告 这 那
20 0 6年 5月 1 目,美 国联邦 最 高法院 的 Mec x h n e 撤销 了一审法 院作 出的永 久禁令 。其二 ,自由竞 争 。在美 国 B 5 r c a g E b
v B y案是 限制 发布 永久性 禁令 的新发展 。法 院通过 了四要 素 v ei 2 中, b公司在 起诉前 成功说服 了司法 部对合 并该市 .a e . se 案 D r B 检测 法则 , 根据公平所 建立的原 则, 即“ 原告寻求适 用永久禁令进 场 中的第 二大公 司不会 影响市场 竞争 。其理 由很大 程度 上是 由
知识产权侵害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害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权利人维护其知识产权利益,阻止他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侵害或违法行为。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包括:
1. 停止侵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布禁令,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扣押、查封和扣押: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或扣押侵权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作为证据。
3. 销毁侵权商品: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判令销毁被认定为侵权的商品。
4. 赔偿损失: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求侵权方支付经济赔偿,包括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利益损失。
5. 公告赔礼道歉: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赔礼道歉。
6. 司法强制执行:如果侵权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仅为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具体救济措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权利
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措施,并与律师或相关专业机构合作。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文章正文】知识产权侵权之法律救济措施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给创新与发展带来了威胁。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等,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救济方式。
当知识产权被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判决中,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例如保护措施和禁令等。
在实践中,民事救济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难以确定,给受侵权方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其次,起诉案件的成本较高,律师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压力不容忽视。
为了完善民事救济的方式,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研究,提高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二、刑事救济除了民事救济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接受举报或立案调查,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侵权者进行刑事追责。
刑事救济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事救济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给执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其次,刑罚力度不足,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
为了改进刑事救济的方式,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收集方法的研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三、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另一种救济方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采取行政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者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救济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
侵权人免于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作者 | 赵千喜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对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侵权及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考量可以不判令停止侵权进行了规定。
这两项规定总结了既往专利侵权审判中的有益尝试和做法,为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处理该类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必将有助于维系专利权人权益和善意使用者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避免因片面强调对专利权人私权的保护而破坏社会交易的和谐稳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形。
当然,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好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赖于对条款规定进行全面、周翔的理解。
在此,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专利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上述两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探讨,不足或偏颇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第25条与第26条针对的情形不同但有重叠,当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第25条虽然第25条和第26条都涉及到侵权者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问题,但两者在适用情形上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
第25条有关善意使用者不停止侵权的规定仅针对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不包括善意取得的销售者。
销售者即使是善意的从制造者或他人那取得产品,但仍不得继续对外销售,其可以依据合同关系向制造者或其上手主张退货或要求赔偿。
相反,第26条有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权在理论上可以囊括多种行为人,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进口商,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者及该方法生产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等。
如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必要,可以不判令上述行为人停止侵权,但应同时判令其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诉侵权人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时,该两项条款规定在适用时有可能产生竞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 ,这种 前提下 ,侵权责任仪被视为损害赔偿 责
任 。也就 是说 ,停止 侵 害不属 于侵 权责 任 ,而是属
法 》第6 条规定 的5 1 项专利权能中,专利所有者可
向法 院提 出要求 的前 两项便 是 :第一 ,要 求给 被告 禁令 限制 他 的令人担 心 会造成 侵害 的行 为 ;第 二 ,
如1944年维他命技术公司诉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就认为禁止侵权人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在该案中是一种利用水银灯产生的紫外射线生产人造黄油的技术会导致对公共健康的影响人造黄油在当时是许多穷人赖以生存的食品之一因此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拒绝授予永久禁令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A C T W
民法上 所谓 停 止侵 害 ,是指 行为 人实 施 的侵害 他人 财产 和人 身 的行 为仍 在继 续之 中 ,受 害人 可 以 担侵 权 责任 的方 式 其法 律渊 源 系 民法 通 则第 18 l条
第 1条规定 了8 5 种侵权责任方式 ,属于广义的侵权 大陆法 系的国家一般仅仅将停止侵害视为绝对 权请求权的对象 ,例如 《 国专利法 》第 19 德 3 条规
停止侵害制度 ,尝试重构 号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 性质 ,也同样具有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权能。然而
害制度 。
~
在我国,侵权责任不仅仅包括损害赔偿 ,就 民法通 则第 14 3 条明确规定的承担 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来
看 ,损 害赔 偿仅 仅是 民事责 任 的一种 。侵权 责 任法
、
停 止侵 害请 求权 的性 质
求管理 专 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
处 理时 ,认定 侵权 行 为成立 的 ,可 以责令 侵权人 立 即停止 侵权 行为 ,当事 人 不服 的 ,可 以 白收到处 理
该条第3 款又规定 ,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召 回主题为该专利的产品,或者请求从销售渠道中完
通知之 日 .五 日内依照 《 起 } 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全清除这些产品。”这些规定必须理解为绝对权请 讼法 》向人 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 求权的范畴 ,而不能认为是侵权责任的范畴。类似
f绝对权请求权的范畴。这种绝对权请求权最为典 型的就是物权请求权 ,而知识产权 由于其绝对权的
命令他交出或毁掉使 专利权受到侵害的专利产品 ,
…
…
…
…
・
贵州警 官职业学院学报 … … … … … …
JUH LfU H UOIEfI印VCTOACLEE OR ^OG I OPLCOf Z C OIINLOLG
和 囝民事诉 讼法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的命令下达生效之 日起 ,没收仿造者所有的仿造
物品 ,必要时还可以没收其专门用于进行仿造的设 备和手段 。”【 本专利法 》第 10 1 《日 l 2 0 条第l 款规 定, “ 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 ,对于侵害 自己
的 专利权 或 专 用 实 施 权 的人 或 者 有 可 能 进 行 侵 害 者 ,可 以请 求 停止 或 预 防其 侵 害 。” 第2 款规 定 , “ 专利权 人或 专 用 实施 权 人 ,在 进 行 依 前 款 规 定
到剽窃 、篡改 、假 冒等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 的人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制止其连续性侵权行为。
也可请求制止其一次性侵权行为。对任何故意或者
过 失侵权 人 ,对被侵 权 人因此 产生 的损 害负有 赔偿
专利法第5 条第 1 ,即: “ 7 款 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 ,
实施 其专 利 ,即侵 犯其 专利权 ,引起 纠纷 的 ,南 当
进行请求时,可以请求废弃组成侵害行为的产品,
除掉 供侵害 行 为的设 备及 其他 为预 防侵害 所必要 的 行 为 。 ”f 谓 普 通 法 系 国 家 的英 国在这 个 问题 1所 f 1 上与 大陆法 系诸 国采 取 了相 同的观点 , 《 国专 利 英
仅仅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因此 ,作 为侵权行
止 侵权 行 为的 ,管理 专利 工作 的部 门可 以 申请人 民 法 院强 制执行 。进行处 理 的管理 专利 工作 的部 门应
的规定还见于 《 国专利法 》,该法第5条规定 , 法 7
“ 根据受 害 人 的要 求 ,而且 为禁止 继续 仿造 确有 必
当事人 的请求 ,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 要时 ,法官为保护受害人之利益 ,可从禁止仿造品 调解 ;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 《 中华人民共
# ̄侵权的停止侵害责任 ,其请求权的基础 , - t J 被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该种请求权 的法律性质 , 究竟是属于类似于物权的绝对权请求权 ,还是基于
侵权责 任产 生 ,学理 上有 争议 。一种 观点 认 为 ,我 罔民法 中的停止 侵 害 ,属 于侵 权责 任 的范畴 。这是 因为 ,我 闰 民法 上的侵权 责任 不 同于传统 大 陆法 系 围家 的侵 权责任 。大陆法 系 的国家 一般将 侵 权行 为
或作为该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的物 品。这两项均 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 ,即绝对权请求权。 从 以上各 国专利法关于专利侵权责任 的规定可 以看出,对于专利侵权的事后救济 ,一般都把停止 侵害视为专利权人绝对权控制的范畴 ,明确赋予专 利权人 以请求停止侵权的权利。但是 ,并非所有的 国家都把停止侵权视为当然的救济方式 , 国就是 美
定, “ 对任 何违 反第 九条 至第 十 条规定 实施 专利
1 1 2 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该种承 法 的范畴 。[1
规定的“ 公民 、 法人的著作权 ( 版权 )、 专利权 、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 、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
害 ,消 除影 响 ,赔偿 损 失 。” 停 止侵 害责 任体 现在 专利 法领 域 内 ,主要是 指
义务。”第10 4 条明确规定 ,对于违法实施他人专
利 发 明和 以他 人专 利方法 直接 制造 的产 品 , “ 被侵
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的,专利权
人 或者 利害关 系人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起诉 ,也 可 以请
权人可以请求销毁侵权人 占有或者所有的包含专利
主 题 的产 品 。”该规 定 可 “ 照适 用于 侵权人 所有 参 并 主要用 于 制造上 述产 品 的设 备 和原料 。”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