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思考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前言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防护设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属不清、管理不规范等,亟需改革完善。
本文旨在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现状分析1.权属不清目前我国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存在所有权不明确、登记不规范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人防工程处于"物权不清、权利纠纷"的状态,给管理和使用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人防工程多由政府出资兴建,存在政府占有、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导致责权不清、权责不分。
2.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国人防工程管理不规范,存在管理混乱、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人防工程多为地下设施,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人防工程进行非法活动,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同时,由于管理单位分散,管理标准不一,导致管理混乱,给人防工程管理造成了困难。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促进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人防工程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
只有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才能够促进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安全性和实用性。
2.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能够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
明确权责关系,厘清管理权限,有利于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3.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人防工程建设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只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够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规范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的探讨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的探讨论文导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
关键词:人防工程,研究探索,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
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推动人防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配套工程、专业队工程;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两大类。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
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在此,我们着重探讨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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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
我国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 WriteZhu('6');。
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杭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四)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列地下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资格,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10•【字号】•【施行日期】1985.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1985年9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人民防空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行防空袭斗争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使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98号《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各种机动干、支线,平战结合工事以及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和其它各种专用工事等,均纳入人防统一管理范围。
平时必须加强工事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人防工程平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类专用工事和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区内的公用连通地道,由各街道负责维护管理;南北两山公用坑道,由市人防办公室工程施工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
工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由市、区(萧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督促。
第三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包括担负公用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市、区(萧山县)人防办、公室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
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凡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列入固定资产。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杭人防〔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21〕42号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2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兼顾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人防工程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作者:张沙沙来源:《海峡法学》 2017年第3期摘要:目前福州中防万宝城项目正在如火如荼的招商中,受到“零风险、高收益”宣传的诱惑,投资者趋之若鹜。
但是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属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至今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平时使用权证是权益人享有使用权的凭证,并不能成为所有权凭证,平时使用权在实际行使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人防工程;权属;平时使用权;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3-0077-08引言“总价50万做万宝商圈包租婆”、“四处奔波拼财富不如万宝中心有一铺”,福州中防万宝城项目的宣传广告铺天盖地,该项目号称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融合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
目前,项目周边已经发展起了成熟的商业业态,人流量充足,初步看来,发展前景非常好。
但是该项目属于“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际上,以人防工程为载体的项目无论是在项目权属还是权益人之权利保障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
近年来国家处于和平盛世,加之经济飞速发展,全国各地的人防工程也纷纷被开发利用,这虽然提高了人防工程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的利用了社会资源,但是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属性,对其开发利用不同于对一般的工程。
若是开发利用不规范,不仅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会使人防工程的投资使用者蒙受巨大的损失。
什么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在开发使用过程中往往产生哪些问题,为什么无法为该工程权益人核发产权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性质如何,该平时使用权存在什么问题,尚需进行哪些完善?本文将围绕人防工程的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拙文能够为解决我国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些许思路。
一、人防工程的权属(一)人防工程概述“人防工程”系“人民防空工程”之简称,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提高城市的整体防御能力,修建的地下建筑和防护设备设施。
人防工程产权
人防工程产权人防工程从物权上来说是个比较特殊的东西,由于人防工程以前很少涉及商业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近来,由于各地工程建设的大热,似乎各大城市都在酝酿建设地铁,人防工程商业利用问题就因此引起关注了。
因在实务中也有项目涉及到利用人防工程融资的问题,对人防工程有关问题作了简要研究,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中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980年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及通告,鼓励和支持私营及外资公司投资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在和平时期,投资者可使用及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产生的利益,在战争时期政府机构有权接管人民防空工程,以用作人民防空洞。
目前,有关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3)《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6)《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7)《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1)"人防工程"的权属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有关人防工程的建设、所有、占有、管理、使用、转让等均作了相关规定,但上述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只是规定人防工程平时可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也归投资者所有,对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转让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缺乏确定性。
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思考
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思考(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大批各种类型的人防工程,但是由于人防法律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导致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和维护不规范,严重制约了人防事业发展。
因此,以法律形式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已成为全国人防系统关注的重大课题,也是涉及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人防工程产权现状目前,人防工程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归属,且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按照人民防空法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表述,理解为“谁投资谁所有”,即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
二是业主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已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成本摊入地上建筑成本卖给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个人就应该拥有防空地下室的产权,业主基于对其所购房屋的专用所有权,而对防空地下室拥有共有部分持分权,因而不需要另行支付购买或使用防空地下室的费用。
三是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结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好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纳税一样,必须履行,只不过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不能片面地认为结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的投资行为。
同时,从义务均衡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就上缴了国库,而修建了防空地下室,产权则属于开发商,这属于义务不均衡。
杭州市在法律未明晰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至今全市所有人防工程都未办理产权证。
房管部门在办理民用建筑产权证时,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除去了其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由于人防工程没有确权,致使结建防空地下室权属争议不断。
自2003以来,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结建防空地下室划分为多个车位,以每个车位20—30万元,长期(30—50年)出售给业主。
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05-13T10:05:42.473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4月作者:涂雄林[导读] 当前,由于上位法缺失,人防主管部门、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对结建为主的人防工程产权问题异议较大。
本文从现实出发,以《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为主,展开结建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研讨。
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涂雄林 545800摘要:当前,由于上位法缺失,人防主管部门、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对结建为主的人防工程产权问题异议较大。
本文从现实出发,以《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为主,展开结建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研讨。
关键词:结建;人防工程;产权一、结建人防工程现状:1.1目前《人防法》未规定和明确人防的产权归属,人防工程大多是房地产开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结建人防工程,没有单独的产权证明。
关于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业界主要有分别属于人防主管部门、开发商、小区业主、人防主管部门与业主共同所有等四个观点。
我区人防和边海防办在全区人民防空“十四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提出,力争推行“人防市政化、市政人防化”。
1.2开发商投资建设了人防工程,都认为付出就应当取得回报,应当拥有产权,于是也对结建人防工程进行了“销售”。
如若不能如此,那么开发商可能会尽力规避人防工程建设、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或工程质量偷工减料等。
1.3目前因为人防工程产权不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管理现象比较混乱,例如: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不断增多,各地也出现了工程使用问题上诉法院的案例。
因为法规理解不同,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开发商将人防地下室“销售”,但没有产权;使用人防工程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及保护意识,人防工程内部的装修缺乏规范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平时的监管工作不到位,义务主体模糊,人防工程管理出现了一些执法空白等现象等。
这些现都增添了人防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战时功能有效发挥。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防工程建设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多种因素的制约,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许多涉及人防工程产权的矛盾和纠纷亦不断显现,给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影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的因素分析影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的因素很多,除了主观上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墨守成规,不愿创新冒风险之外,从客观上看,人防工程的战备性、经济性、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也给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带来了难度。
人防工程的战备性。
人防工程是国防战备设施,是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重要体现。
其主要任务是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防工程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战时人人都可以无条件使用。
人防工程这种战备属性,使其与普通民用建筑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产权制度与房屋产权制度有着不可比性。
人防工程的经济性。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除人防指挥工程外,其他工程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还可发挥其服务经济效能。
这一特性决定了绝大多数人防工程也有商品的性质,具有经济性,因而成为社会投资者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但这种经济性受城市规模和地上空间发展的制约。
发达地区城市规模大,地下空间资源紧缺,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经济性就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则低一些。
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决定了人防工程的经济性,从而引起社会投资者对人防工程产权的高度关注。
人防工程产权博弈,给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增加了难度。
人防工程建设的复杂性。
人防工程是个较为完备的体系,按照战术技术要求划分包括: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
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投资主体、建设资金来源、战时用途和平时管理利用等方面都各不相同,有的人防工程如指挥工程还有严格的保密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主体日趋多样化,有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的,有依照法律规定义务投资建设的,还有的是法人和个人等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的。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人防工程建设、产权归属、管理维护等方面产生了诸多问题,影响了人防事业发展。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防事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议在完善地下空间权属制度、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健全配套法律法规、科学经营维护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加强人防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以促进人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签人防工程;产权;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空前扩大,人防工程建设也得到迅猛发展。
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产权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人防工程权属模糊,伴随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人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 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 地下空间开发使用法制尚不完善,致使部分人防工程在办理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时困难重重。
1.2 人防工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业主、人防部门之间产生物权纠纷。
1.3 由于人防工程没有产权证,致使责任权利区分不明,利益各方争抢使用权和收益权,却不愿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造成人防工程无人管、维护难的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混乱,人防工程产权模糊。
人防工程分為单建和结建两大类。
单建人防工程,多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其国有属性能够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但对于结建人防工程(尤其以小区结建人防地下车库居多),由于其投资建设主体并非国家,致使社会对其权属问题产生分歧。
现行《人民防空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中,对人防工程产权的规定又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致使许多涉及人防工程的物权纠纷难以得到妥善一致的解决。
2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的必要性和意义2.1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按照《人民防空法》新建建筑应当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城市新建建筑几乎都要结建防空地下室。
许多大中城市各类人防工程已具备相当规模,在不久的将来,其数量还会继续增多,形成有新房必有人防工程的局面。
实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城市
实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城市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1.城市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城市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临的安全挑战也越来越多。
人防工程作为城市安全的重要支撑,对于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提升人防工程的功能和性能,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问题目前,我国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不清晰。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规范,一些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不清晰,导致管理混乱,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管理不规范。
目前,我国城市人防工程的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存在管理不规范、流程复杂、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3)利益分配不合理。
由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耗费大量资金,但目前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一些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
3.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升人防工程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优化人防工程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有利于提升人防工程的管理效率和运行水平。
(2)促进人防工程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完善人防工程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人防工程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推动城市安全治理现代化。
通过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推动城市安全治理系统的完善和现代化,提升城市的安全水平和治理能力。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1.改革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依法依规,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以市场为导向。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市场调节和市场化运作,推动人防工程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人防工程权属是指人防工程的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关系。
我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权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1. 人防工程产权(1)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具体来说,下列情况的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建设的人防工程;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4.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产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产权的分割;3. 人防工程产权的合并。
2. 人防工程使用权(1)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
(2)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出租;3.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抵押。
3. 人防工程收益权(1)人防工程收益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8.28•【字号】杭人防〔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所有权调研报告
人防工程所有权调研报告随着我省城镇人防工程建设数量快速增加,主体逐渐多元,抓紧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对于维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主体多元化;对于推进人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提高城镇总体防护与综合防灾能力;对于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城镇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人防工程所有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有关法律未对人防工程所有权作出规定,我省人防工程均未确权,致使人防工程所有权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有:1.使用与维护管理混乱。
目前,除主体单一的人防工程归建设单位使用与维护管理,因而管理职责明确外,主体分散、多元的人防工程,有的作为公用人防工程归当地人防办使用与维护管理;有的由开发商出租给用户使用(期限长的20-30年,短的2-3年),有的甚至被开发商出售了使用权;有的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由公司自用或用出租所得弥补物业管理经费;有的因意见难以统一,闲置未用。
这些工程往往管理职责不明,平战转换与维护资金无法落实,战备效能难以得到保证。
2.多元化格局难以形成。
目前,对于主体单一的人防工程,者只有使用权、租赁权,而没有转让权、抵押权;对于主体分散、多元的人防工程,其使用权、租赁权往往难以真正行使,转让权、抵押权更无从谈起。
由于业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人防工程多元化格局难以形成。
3.监管乏力。
由于权属管理职责不明确,执法主体不明确,各级人防办在主观上想管管不到位、客观上不能化太多物力、精力与时间对结建人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城镇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也无法对那些工程进行权属登记或变更;工商部门也无法查处开发商出租人防工程收取租金等事件。
人防工程确权难点当前,确认人防工程所有权的难点主要有:1.大多数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无法确认。
《**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关于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构建思考
关于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构建思考摘要:国防安全建设与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发展都有着直接关系。
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在利益的趋势下出现很多质量问题,诸如施工材料不过关、施工人员水平有限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
因此,有必要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合理的措施解决问题。
关键词: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构建一、人防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质量不过关。
一方面,现阶段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门框施工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分别为:第一、门框墙部分的钢筋基础绑扎不牢固,预埋的钢材质门框与墙体钢筋没有有效的进行焊接;第二、下浇筑的混凝土与底板之间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间隙,从而导致了门槛的不牢固;第三、个别的门框附加梁无法适应门框附加梁的高度;第四、人防工程的门框墙体部分的垂直度与水平度均存在较大偏差,最后,战时封堵所预埋的角钢不交圈。
另一方面国家明文规定:一切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设施均不得深人人防围护栏中,然而在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一些违规事件,而预埋管道与人防工程的管道存在不合理的封闭现象也是十分常见的。
2、包工企业不按照标准展开相关工作。
按照我国相关标准,必须要有足够的能力才有资格承包人防工程。
而在现阶段的人防工程建设中,很多承包企业都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出现抢工期的情况,而为了缩短工期,一些承包企业甚至出现了分包、转包等违法现象,导致头功减料的情况时有发生,忽视了施工质量的管理,对整个人防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3、施工材料不满足要求。
合格的施工材料是保证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重点内容,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速度飞快,各种原材料的供应企业竞相出现,质量不一。
一些人防工程承包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采购一些成本较为低廉的建筑材料,导致质量不过关,最终影响人防工程的质量。
此外,由于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不一,导致很多施工材料被偷运出去,引起建筑地点的原材料不够,且一些负责人对此种现象视而不见,最后引起一些次品流入现场的现象发生,虽然在当时并没有引起质量事故,但是长此以往必然会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生,对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直接影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浙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建立健全我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战备效益优先,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主要目标。
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到2022年底全省试点工作扩大至50个以上县(市、区),到2025年基本形成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人防规划引领。
到2023年底,编制完成省、市、县(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
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
明确人防控制指标、配置标准,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
压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严格落实人防要求。
(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探索工程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产权方案
人防工程产权方案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和使用。
三、产权范围本方案所述的产权范围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产权主体一、产权主体的确定1. 人防工程建筑物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或社会团体。
2. 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或国有土地所有者。
3.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或授权的管理单位。
二、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 产权主体享有人防工程相应产权的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关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的义务。
2. 产权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税收和财务管理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第三章产权权利与限制一、产权权利1. 产权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范围内,对人防工程实施改建、改造和扩建等行为。
2. 产权主体有权享有人防工程的利益和收益。
3. 产权主体有权将人防工程进行转让或抵押等活动,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
1. 人防工程产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越权改建、改造和扩建。
2. 人防工程产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标准,不得私自拆除、减弱结构和设施的安全性。
3. 人防工程产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转让或抵押等活动。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登记1. 人防工程产权主体应在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确保产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人防工程产权信息登记应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土地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证件和材料。
二、产权管理机构1. 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并设立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机构,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的管理和监督。
2. 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产权管理办法和细则,确保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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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思考(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大批各种类型的人防工程,但是由于人防法律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导致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和维护不规范,严重制约了人防事业发展。
因此,以法律形式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已成为全国人防系统关注的重大课题,也是涉及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人防工程产权现状目前,人防工程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归属,且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按照人民防空法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表述,理解为“谁投资谁所有”,即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
二是业主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已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成本摊入地上建筑成本卖给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个人就应该拥有防空地下室的产权,业主基于对其所购房屋的专用所有权,而对防空地下室拥有共有部分持分权,因而不需要另行支付购买或使用防空地下室的费用。
三是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结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好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纳税一样,必须履行,只不过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不能片面地认为结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的投资行为。
同时,从义务均衡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就上缴了国库,而修建了防空地下室,产权则属于开发商,这属于义务不均衡。
杭州市在法律未明晰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至今全市所有人防工程都未办理产权证。
房管部门在办理民用建筑产权证时,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除去了其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由于人防工程没有确权,致使结建防空地下室权属争议不断。
自2003以来,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结建防空地下室划分为多个车位,以每个车位20—30万元,长期(30—50年)出售给业主。
由此,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执防空地下室归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人防主管部门因无法律依据,对此无法理直气壮进行调解和处理。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如果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确权问题不解决,矛盾将会进一步突现。
此外,因产权不明晰而造成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主体、管理责任、维护经费难以落实。
2009年5月杭州市人防办组织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调研组赴上海市、长沙市和重庆市人防办就人防工程产权明晰后其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综合情况如下:(一)三个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现状1、上海市:上海市在《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明确“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发的《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36号)和2006年上海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沪府发[2006]20号)规定了属于民防工程的,应当在房地产证书中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从2006年起上海市开始办理民防工程的产权登记,结建民防工程的产权在大证(房地产商)和小证(业主)的产权证书中都注明“民防工程”。
办证、发证全部由房产部门办理,民防部门未介入,也未到民防部门备案。
2、长沙市:2004年湖南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在第四条中明确“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第五条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长沙市人防办对人防产权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有。
至今,长沙市仅办理了3个由民营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产权证,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证一个也没办理。
3、重庆市:重庆市在《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大2005年修正通过)第七条明确“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第三十一条明确“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资料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到2009年2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制发了《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后,于今年上半年开始办理人防工程权属登记。
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大证、小证都可办理。
房地产证上注明“用途属人防防工程”。
对具有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但缺少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在获得土地使用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二)三个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共同点1、以人防法规、规章形式明确人防工程权属后,由国土房管部门制发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办法;2、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按照房地产登记的规定执行,产权证书为房地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3、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证;4、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和面积”;5、上海、重庆市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可办理大证、小证。
二、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后的利与痹利:人防工程实行产权登记,明确了产权,一方面能使地下土地使用与地上一样可以流通,能更多地吸引民营资金开发地下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缓解城市用地紧张,促进城市立体化建设;另一方面人防工程明确了产权人,有利于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监管。
痹:人防工程是个特殊的物体,有着特殊的使命,即战时为人民群众和物资提供掩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战争的潜力。
因此,在平时需要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其不受损坏,保证其防空效能。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主要矛盾集中在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如何登记。
防空地下室登记可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登记”,二是“分割登记”。
“整体登记”(大证)是指一个防空地下室只核发一本房地产证书,防空地下室只能以整体的形式进入流通、转让等市场领域。
“分割登记”(小证)是指将一个防空地下室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空间,核发若干个相对独立的产权证书。
若实行小证登记,一个整体的防空地下室就会有许多个产权人,那么该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主体是谁?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怎样落实和保障?上海市、重庆市因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办理了小证,出现了这些人防工程无人负责和无人维护管理的现象。
三、对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几点意见综合上述三个城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做法及出现的难点问题,根据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86号),对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的几点事项1、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处理。
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本市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2、申请人防工程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表。
3、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权证书中应当注明“人防工程、面积和用途”。
4、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机构了解每年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的情况,便于掌握相关情况。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房产权证以做到大证止为宜。
一个完整的人防工程由空间面积、防护设施设备(包括防护密闭门、通风设施、设备间等)构成,人防工程只有处于完整并良好的状态下,才能发挥其防空效能。
因此,房地产商在取得人防工程房产权证后,允许其将人防工程整体出售、出租和抵押,不宜再将人防工程分割成若干小单元(面积)予以出售和抵押等。
因为房地产商取得一个(整体)人防工程产权后,该人防工程的产权人为1人,如果再将该项人防工程分割成若干小单元出售,势必会造成该人防工程由1个产权人变成多个产权人,而多个产权人分别只拥有该人防工程中的一小块平面面积,他们仅对拥有产权面积的地方负责,由此会造成人防工程的整体(包括人防设施设备等)无人负责、无人维护管理。
房地产商在取得人防工程产权后,就是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主体,应当承担该人防工程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
这样有利于结建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使该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时不受损坏,确保其防空效能。
(三)借鉴上海市、重庆市在法规、规章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后,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发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经验,结合杭州市国土与房产分开管理的实际,建议:1、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发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登记若干规定。
2、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发人防工程产权登记若干规定。
从杭州市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引发防空地下室管理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防空地下室)面积快速增长,其产权的归属成为了民众关注的焦点。
今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9]86号),对防空地下室如何确权和如何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们要通过建立防空地下室登记和管理的良性机制,既促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又能保障防空地下室的战备和公共应急效能不受影响。
一、防空地下室的确权现状分析现行的人民防空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虽然对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责任或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对防空地下室权属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界定。
因此,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成了一个具有普遍性且颇有争议的问题。
因防空地下室确权所涉及的国家层面法律依据不足以及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全国绝大部分省、市仍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只有少数省、市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与管理模式。
综合社会各界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表现形式。
一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人防易地建设费出资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如我市的人防指挥所,南、北山坑道工程,城站广场防空地下室,吴山广场防空地下室等)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是按照人防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修建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如我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地下医院、地下粮库等),因这些部门(单位)一般为政府组成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单位所有。
三是由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或国家出资与非国有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投资修建的单建工防空地下室(如我市西湖区人防办与一企业即将合资建设的东山弄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共有。
四是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除法律规定义务之外,投资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我市暂无此类工程。
五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这部分防空地下室不但量大(占我市防空地下室总面积的80%左右,并每年以50万平方米的量增加),而且权属问题争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