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六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释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释一、背景及定义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家庭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的承包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人之间为方便管理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将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经营,形成的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而签订的合同。
6.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设定抵押,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3.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4.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可以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议修改(法释〔2005〕6号)司法解释第六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议修改(法释〔2005〕6号)司法解释第六条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关于建议修改(法释〔2005〕6号)司法解释第六条问题的答复(2014年11月25日)建议人提出应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予以修改,将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况下,发包人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并增加此情形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我们认为,这一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宜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人享有的用益物权,受到该法的保护。
换言之,当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请求权,其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仅限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因此,承包人弃耕、撂荒,不属于发包方依法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承包人弃耕、撂荒行为不影响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发包方是否已经就标的物另行设立了承发包关系,对判断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行为侵害承包人权利不产生影响。
但考虑到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存在对土地利用价值的浪费,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浪费,司法解释对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弃耕、撂荒期间损失,未规定予以支持,并规定了对第三人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承包方作为该投入的利益获得者,须予以补偿的原则,从而平衡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于各种合同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规范。
租赁合同作为其中的一种常见合同类型,在生活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对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物品、设备、场地等财产转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合同。
租赁的物品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比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一般合同的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等。
根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一是标的物,即被出租的物品或设备;二是租金,即承租人应当支付给出租人的报酬;三是期限,即租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四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双方应当明确表示同意租赁的意愿。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要素,租赁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的履行要求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并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物品的完好和可用性,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品。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租赁合同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续租或解除合同方式,续租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
如果合同未约定续租或解除方式,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规定。
通过《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和解释,有助于各方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希望广大民事主体在签订和履行租赁合能够遵循法律规定,加强合同约束力,共同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共篇.doc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_共10篇范文一: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2005329134620059114514820059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默认分类 2008-11-18 20:31 阅读559 评论0字号:大中小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05-27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条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
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六条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第七条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最高法判例土地租赁适用土地承包法
最高法判例土地租赁适用土地承包法
摘要:
一、最高法判例:土地租赁适用土地承包法
二、案例概述
三、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四、最高法的判决依据
五、判决结果
正文:
一、最高法判例:土地租赁适用土地承包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土地租赁的案件。
法院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进行处理。
二、案例概述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土地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若干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
三、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都实行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制度。
四、最高法的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的纠纷应适用土地承包法进行处理。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土地租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参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判决结果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背景介绍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财产订立的合同。
然而,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导致合同的解除、违约金的支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司法解释是法官依据法律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规定,是指导法官审理案件、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来说,司法解释的制定能够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租赁合同纠纷的性质和情况,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当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出租人未按时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权,都可以构成违约。
司法解释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据这些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当租赁合同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
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
例如,当承租人严重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司法解释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各方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租金争议的处理租金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约定之一,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之一。
司法解释对租金的争议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例如,当租赁物出现瑕疵或损坏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租赁物的维修等。
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租金争议的处理方式,以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终止后的争议解决方式当租赁合同终止后,可能会出现关于押金退还、损坏赔偿等方面的纠纷。
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终止后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司法解释对于争议解决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结论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解决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法释[2005]5号--最高法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产生各种纠纷,而涉及到合同的纠纷因为牵扯法律尤其应该慎重。
大家对于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规定也是特别好奇,今天我们律师365小编就整理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为大家维权时提供法律依据。
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产生各种纠纷,而涉及到合同的纠纷因为牵扯法律尤其应该慎重。
大家对于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规定也是特别好奇,今天我们小编就整理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为大家维权时提供法律依据。
▲一、土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
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产生时管辖权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
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规内容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规内容很抱歉,但由于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规尚未实施,我无法为您提供____字的具体内容。
然而,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适用范围:明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例如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 合同订立和效力:规定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包括合同要素、合同形式、征得相关部门许可等。
3. 合同解释和解除:明确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释原则和解除条件,例如合同各条款的解释标准、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效果等。
4. 合同履行义务:规定土地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出租人的权益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各方的诚信义务等。
5. 合同变更和终止:明确土地租赁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合同各方的协商一致、法定终止事由等。
6. 合同违约和损害赔偿:规定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标准,例如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赔偿等。
7. 争议解决:明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8. 其他相关规定: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的约定,如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合同的保密性和不正当竞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只是一个概述,实际的法律法规可能依据不同地域、立法机构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参考当地法规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二篇)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705条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解读
民法典第705条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解读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信息: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限: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金: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退还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与解除:变更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5条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土地租赁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标的土地面积:租赁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合同纠纷案由简介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案由简介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进程,对合同纠纷案由,今天主要是对租赁合同纠纷,作一个简单介绍,为工作、为生活提供方便。
第一部分导言租赁合同,是常见的合同之一。
在生活中有车辆租赁、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各种租赁。
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发生纠纷,最后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诉讼,就涉及案由的选择。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由案由规定》,主要是规定了四个类型的案由。
不过,在合同法中,作者把与租赁有关的合同纠纷,放在一起来作介绍。
于是,就有了作者对租赁合同纠纷的分类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进行了相应的介绍。
第二部分概念在明了前述的讲述之后,接下来需要对租赁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来进行一个简单了解。
一、定义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
这是常规的、一般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定义。
由于融资租赁的特殊性,我国在借鉴国际上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后,对融资租赁作了特别规定,与此相对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变更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样的规定,为第三级案由。
二、特征结合租赁合同纠纷的定义和社会实践,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所转让的是财产使用权。
当事人一方租赁的目的是使用租赁物,这就与买卖合同区别开来。
仔细斟酌,融资租赁合同,本质上也有这一特征。
只是实践中,是专门为使用人而购买,会把到期后该物作一个具体约定。
为了规范此问题,法律作了特别规定,才有了与一般租赁合同相区别的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即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
换句话说,就是一方当事人交付租赁物,另一方事人需要支付租金,互为权利和义务。
3.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继续性。
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
即使是长期租赁,也不会超过20年。
如果要超过20年,法律上有效的做法,只有通过续租来达到。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就法律的具体条文或相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就租赁合同而言,司法解释主要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在具体案件中能够适用于特定情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或可转租的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适用于许多不同的领域和情况。
司法解释中可能会包含对租赁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 合同成立:解释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合同关系的方式等。
2. 租金支付:解释租金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的后果等。
3. 承租人的义务:解释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按时支付租金,保持租赁物的完好状态等。
4. 出租人的义务:解释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按时交付租赁物,保障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等。
5. 合同解除:解释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方解除等。
6. 违约责任:解释租赁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后果,例如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7. 终止与续期:解释租赁合同期满后是否能够续期,如何终止租赁合同等相关问题。
8. 争议解决:解释发生租赁合同争议时,应采取的解决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以上仅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一些可能内容,具体的解释文件会根据不同司法解释的目的和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是法律的一种补充,其目的是为了具体适用于法律条文。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最终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1)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释》今年9月起实施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与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等。
该《解释》将于9月1日实施。
据黄松有介绍,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过于原则化,最高法于2003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分析论证,形成了该司法解释。
黄松有说,前些年,有些地方违反法律盲目推行退耕还林,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
自2003年以来,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另行发包给他人。
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
承包人将获法律保护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其中,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请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解释同时规定,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黄松有向记者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
■解读解读1五种承包权被侵害情形法院应受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其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规定“五种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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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08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由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产生时管辖权
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产生各种纠纷,而涉及到合同的纠纷因为牵扯法律尤其应该慎重。大家对于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规定也是特别好奇,今天我们律师365小编就整理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为大家维权时提供法律依据。
一、土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以上就是我们小编整理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内容,遇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时可大致参照明确案件性质。同时纠纷本身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实际生活中为了快速高效解决问题,建议大家咨询我们律师365网站律师来更好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