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实施细则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黄浦江苏州河沿线“三违一堵”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8.05.07【实施日期】2008.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黄浦江苏州河沿线“三违一堵”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水务局、建交委、城管大队的《青浦区黄浦江、苏州河沿线"三违一堵"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青浦区黄浦江、苏州河沿线"三违一堵"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为确保防汛安全,根据沪建交联[2008]290号文(关于印发《黄浦江、苏州河沿线"三违一堵"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以清查违规搭建、违规堆载、违规靠泊、堵塞防汛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违一堵"专项整治活动。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区镇联手、上下联动,各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三违一堵"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消除本区防汛安全隐患,提高全社会的防汛抗灾意识,建立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防汛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实现"三无一畅",防汛墙管理范围内基本无违规搭建、无违规堆载、无违规靠泊、防汛通道畅通,确保本区防汛和港口安全。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一)组织机构根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由副区长陶夏芳任组长、区水务局局长陆剑波为副组长的区"三违一堵"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建交委、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大队、公安青浦分局、相关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青府办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青浦区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决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动本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擦亮青浦“水”名片、筑牢青浦绿色基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2023年:完成全区2507公里河道入河(湖)排口排查、监测、溯源。
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编制工作。
完成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对于短期内难以清退取缔的历史遗留问题排污口形成清退整治方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青浦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青浦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青府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关于青浦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4〕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水务局关于《青浦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青浦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考核依据)为有效推进本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科学合理评判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8号)、《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考核指标分解方案》(沪水务〔2013〕259号)、《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沪府办〔2013〕82号)、《青浦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13〕111号)等文件,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A类单位:八镇三街道(徐泾镇、白鹤镇、华新镇、赵巷镇、重固镇、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香花桥街道)以及区属公司(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高新区青浦园、现代农业园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中小河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水务局、绿化市容局、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镇、村级河道(以下简称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保障河道设施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总体原则,明确管养职责,落实养护资金,强化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河道管理养护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模式,实现中小河道日常养护工作全覆盖,使管理养护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二、对象和范围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对象为区、镇、村三级河道,全区区级河道16条,总长度127.4公里;镇级河道150条,总长度409.22公里;村级河道1644条,总长度1507.21公里。
管理养护范围:区、镇、村级河道的水面及两侧陆域范围(区级河道蓝线范围内,镇、村级河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镇级河道两侧各3米、村级河道两侧各2米),现有设施或绿化超过上述范围的,养护范围以现有设施或绿化的实际界线确定。
夏阳、盈浦街道已建城市圩区河道纳入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开发商自行建设、自行管理养护河道,列入公路、市政道路、市容绿化养护范围河道按原渠道管理,不在本管理养护范围内。
三、内容及标准(一)中小河道维修养护内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防汛专用通道、栏杆、绿化、水域、陆域保洁等六个方面。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沪水务〔2023〕496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3〕496号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根据《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务海洋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对本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指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承担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统称被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计划制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起草下一年度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报监督机关同意后发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青府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供水工程建设审批。
2.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3.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增加上海市水务局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区行业相关政策、制度、办法、规定等,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水务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本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排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实施水环境治理工作;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青府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3日青浦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县)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21〕171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以综合防治水土流失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建设绿色青浦为总目标,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高标准打造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安全保障提供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在全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创建工作,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构建完善的水土流失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能,高水平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
三、工作重点严格对照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监管,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确保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区顺利开展创建。
(一)继续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以区域水土保持规划目标任务为基础,以治理水土流失、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及特色农业发展为目标,结合各部门完成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绿化造林项目,总结成效经验,加大治理投入,探索具有青浦特色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模式,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后管护工作,保障水土保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水利设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水利设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水利设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水务局、财政局关于《青浦区水利设施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青浦区水利设施管理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巩固我区水利建设成果,加强水利设施运行养护,确保防汛安全,拓展和规范引清调水,改善环境功能。
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泵站技术管理规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及《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水利泵站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规程,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分级负责,管养分开”为原则,以“运行管理科学化、养护技术标准化、养护作业市场化”为目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水利设施在设计期限内有效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安全、资源、环境三位一体综合效益。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大控制一线水(泵)闸及二、三级圩区水(泵)闸等公益性水利设施的运行、养护等长效管理。
三、管理职责水务局为水利设施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设施运行养护工作的指导,运行养护标准的制定,养护计划及调度方案的审核下达,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区河道水闸管理所为全区水利设施管理的行业监管单位,对全区水利设施运行养护工作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区管水利设施的运行养护工作。
财政局为水利设施管理资金监管部门,负责运行养护资金的落实、资金管理和监督,配合做好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水利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镇级水利设施的运行养护工作,建立管理机构,培育养护队伍或养护机构,编制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沪水务〔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4〕204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我局制定《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5月6日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年度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水务行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紧盯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市水务监督效能,制定2024年度工作要点。
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水环境监督检查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等牵头落实)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重点问题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等推进情况;飞行检测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开展批后监管,抽查复核相关区承办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创模”消除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创模”消除河道黑臭专项整治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8.06.02【实施日期】2008.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创模”消除河道黑臭专项整治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的《青浦区"创模"消除河道黑臭专项整治工程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青浦区"创模"消除河道黑臭专项整治工程实施细则为推进青浦区黑臭河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本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消除河道黑臭专项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安全、资源、环境"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大力推进黑臭河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水环境问题,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根据上海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青浦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要求和部署,以城镇化地区具备纳管条件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黑臭河道整治为重点,全区计划整治河道76条(段),96.11公里,力争1年、确保2年完成,以基本消除城镇化地区河道黑臭现象。
三、实施原则(一)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水务局的科学指导下,以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区水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为行业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控制源头,截污治污结合我区污水处理厂网建设,因地制宜,有效控制入河污染源,全面收集沿河直排污水。
青浦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水务柔性化执法问题初探
21 1 0 2・
青 浦 区 水 务 行 政 撩 法 支 队 水 务 柔 性 化
撩 法 问 题 翱 搽
李 秀 元
( 上海 市青 浦 区水务 行政执 法 支 队 ,上 海 2 10 ) 0 7 0
摘 要 : 结 合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水 务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的 工 作 实 际 ,从 柔 性 执 法 的 内 涵 、 理 论 基 础 出发 . 对 柔 性 执 法 在 水 务 工 作 中 的 应 用 进 行 了深 刻 总 结 , 同 时 从 柔 性 执 法 在 实 际 运 用 中 遇 到 的 瓶 颈 问 题
肯 定 和 自 我 实 现 需 要 的 心 理 特 点 , 更 多 地 代 表 了 民
主 、 协 商 与 沟 通 的 法 治 价 值 , 体 现 了 现 代 法 治 的 平
等 、 独 立 、 民 主 、 责 任 、 宽 容 、 尊 重 、 信 任 和 合 作 的人文 主 义精神 。
中 ,引入 协 商 机 制 等 。 二 是 用 私 法 手 段 达 到 公 共
非 权力 化 的行 政 执 法 从 两 个 途 径 人 手 :一 是 对 传 统 执 法 方 式 的 改 良 , 即 在 传 统 的 行 政 执 法 中 增 加 程 序 因 素 。 如 在 行 政 征 收 和 征 用 中 , 遵 循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和 确 定 灵 活 多 样 的 救 济 机 制 ; 在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交流
概 念 。 它 是 人 们 在 对 过 去 及 现 有 的 执 法 改 革 模 式 反 思 的 基 础 上 ,对 行 政 执 法 模 式 的 重 新 设 计 。 柔 性 执 必 以 强 制 的 手 段 来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 可 见 , 我 国 法 律 的 正 当 性 本 质 就 已 经 为 实 施 柔 性 执 法 提 供 了基 本 条 件 。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0.03.17
•【字号】沪水务[2010]146号
•【施行日期】2010.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的通知
(沪水务〔2010〕146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
自2009年起,市水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各单位积极响应,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围绕六项考核标准推进规范达标创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第一轮规范达标创建活动中,共有7家单位通过了考核验收,被授予“上海水务执法规范达标单位”称号。
为进一步巩固规范达标创建成果,塑造水务执法公正、文明、规范的良好形象,确保实现活动总体目标,根据《关于开展上海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水务局决定启动第二轮上海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
请各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规范达标创建活动,从而切实提升本单位水务执法规范化水平。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沪水务〔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19〕50号各区水务局:为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政法〔2018〕300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水务局水保处和执法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1月15日联系人:张铭32066887胡振明189****0792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政法〔2018〕300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治水工作方针,依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严格履行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推动水土保持制度全面落实,促进本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重点内容及主要任务本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行为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任务分梳理排查、现场核查、执法处理、跟踪督办、总结提高五部分。
(一)梳理排查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群众举报线索、日常监管以及遥测遥感等情况,组织对辖区内“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分类拟定本行政区内三类项目清单,汇总后报市水务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青浦区水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05]70号【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5.12.28【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05]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是本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实施本细则。
并应当与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地方海事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第二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本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分层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内设渔政指挥中心,下设淀山湖渔政分站、青东渔政分站。
保留练塘镇、金泽镇渔政站,其余各镇(街道)设1名专职渔政员。
第六条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主要职责如下(一)做好对镇级渔政站和渔政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镇(街道)渔政员和渔政协管员的考核。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沪水务[2011]39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沪水务〔2011〕394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市供水管理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要求,市水务局决定于2011年5月-12月在全市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规范水资源管理,按照《决定》、《意见》的文件精神和《通知》的具体工作要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水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检查重点区域此次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郊区(县)地区的工业园区范围内;二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工地周边及市级骨干河道范围内;三是本市取水量大的地区和局部水资源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地区。
三、检查的内容根据《通知》要求,通过集中力量对本市涉及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缴等四个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对宝山工业园区、金山第二工业园区;跨闵行、嘉定、青浦和金山四区的高铁沿线周边地区;本市地下水开采量大的地区等区域的用水企业进行集中检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15年4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4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效能,切实为本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共同创造依法治国的良好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法治中国”这个时代命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水务发展也面临着安全保障要求更高和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新形势,为提升城市水生态文明水平,市政府更是进一步提出了洁水、畅水、活水的具体要求。
作为水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水务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保障上海水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水务行政执法在各方面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如个别领域执法形势依然严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各区县水务执法机构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没有根本转变。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沪水务〔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3〕347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5月1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5月30日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规定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对治水工作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水务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水务监督职责,规范水务监督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本意见所称水务监督,是指上海市水务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水务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务监督工作。
二、机构及职责(一)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市水务监督工作,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1.决策水务监督工作,规划水务监督重点任务;2.审定水务监督规章制度;3.领导水务监督队伍建设;4.审定水务监督计划;5.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6.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7.其他监督职责。
(二)市水务局综合督导处负责综合监督。
制定本市年度水务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统筹水务监督信息平台应用,综合汇总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成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水务〔2015〕600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5〕600号局执法总队、市排水处、各区县水务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1号)精神,围绕今年水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我局将重点开展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执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检查和纳管企业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检查等工作,并制订了《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本市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6月8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本市环境监管执法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工作、规范已纳管企业排放二类水污染物行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完成今年减排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一)全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专项执法:根据《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联合开展建成区截污纳管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4〕26号)的要求,对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具备纳管条件,未按管理部门要求纳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纳管,确保截污纳管攻坚战任务的完成。
(二)对纳管企业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监管: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纳管企业二类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集中查处一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偷排偷放或严重超标排放的排水户,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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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开展上海水务执法达标规范活动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青浦区水务执法工作,深入推进水务执法政风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谐执法,塑造水务执法良好形象,特制订我区水务执法规范达标工作细则。
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开展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宣传和学习,使执法人员对规范达标活动知晓率达100%,将执法规范达标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单位按照《青浦区水务执法规范达标实施细则表》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附:青浦区水务执法规范达标实施细则表
青浦区水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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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水务执法规范达标活动实施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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