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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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

成都市**派出所相关领导:

我公司职工***侵占公司资产*******元,2011年8月24日已向贵局报案,现恳请贵局予以立案侦查。

涉案人**基本情况:男,汉族,1身份证号:********,手机号码:******,QQ号码:********。

事实经过:

***在我公司营运管理的***停车场任项目经理期间,中医附院所有的停车费由***从各收费员处收缴后存入我公司指定账户,我公司规定所收缴的停车费最迟于次日存入我公司指定账户,但是该员工从2011年8月19日起,连续5日未存一分钱,公司财务部对其多次催促,***口头答应会马上存入,但实际并未付诸行动。

2011年8月24日工作时间未到公司,通过各种方式也未能与其取得有效联系。公司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考虑到***的人生安全,于当天到***居住地进行情况了解:从门卫处得知***于2011年8月24日凌晨,手提旅行袋离开,至今未归。于是,我公司于2011年8月24

日下午到贵所报案,并进行了笔录和相关资料提交。

***走后,通过我公司停车场后台数据得知,***从2011年8月13日起,每天存入公司账户的费用并非实际收取的停车场费用;经公司调查得知,***多次收取车主包月费,但是均未上缴公司财务部及存入公司指定账户,总金额已经高达******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作为我公司项目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达*****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之前我公司已向贵所提供***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涉案金额明细以及认同并签字的公司制度等,现特向贵所再次申请,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追讨被其侵占的全部款项,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报案人:******有限公司

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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