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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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

附件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表)的编制依据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2〕56号),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位字母编码)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2位数字编码),同时在二级分类下保留了344个第一级次明细品目(4位数字编码)。

采购人采购A02、A05、A06、A07、A08、A09、A11七个货物类,B07、B08两个工程类(项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C02、C03、C04、C05、C06、C07、C08七个服务类共十六个二级分类下的所有品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前款所述十六个二级分类以外其他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具体限额标准为:省级: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一)为方便采购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财政厅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含品目分类详细说明)分别上传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财政专网(内网),提供下载浏览。

(二)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013年集中采购目录

2013年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1
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说明:
1、表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的最低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以下实行分散采购,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采购项目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集中采购计划。

3、对部门预算中用于煤炭、车辆保险、会议的采购项目,无论在哈省直预算单位,还是哈外省直预算单位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履行分散采购核准手续。

4、表中未标限额的均为集中采购项目。

5、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佳木斯大学及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三院(省肿瘤医院)对修缮、装饰工程采购项目中零星、分散的项目执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年预算总额200万元以上;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河学院、绥化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牡丹江医学院、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省卫生学校、省教育学院及省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省中医研究院、对修缮、装饰工程采购项目中零散、分散的项目执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年预算总额100万元以上。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 56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津财采[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3〕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3日天津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应编码详见附件)(一)货物类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2.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投影幕、多功能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速印机、传真机3.车辆:乘用车(轿车)、客车、校车、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医疗车、清洁卫生车辆、公共汽车4.机械设备:电梯、制冷空调设备5.电气设备:不间断电源、空调机、电热水器、电视机、路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LED灯6.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7.广播、电视、电影设备8.仪器仪表9.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10.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11.食品检测、监测设备12.医疗设备13.环境污染防治设备1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15.海洋仪器设备16.专用仪器仪表17.文艺设备18.体育设备19.陈列品20.图书21.家具用具:家具、便器、水嘴22.服装23.复印纸24.《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产品所属品目(二)服务类1.软件开发服务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3.运行维护服务4.维修和保养服务: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维修保养服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5.会议和住宿服务6.展览服务7.法律咨询服务8.印刷服务9.航空机票代理服务10.物业管理服务11.机动车保险服务12.课题调研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类:100万元(电子订单项目为300万元)(二)服务类:50万元(三)工程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四、有关要求(一)市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订单采购,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B类)
B类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编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B1
货物类
B101
救灾物资
B102
防汛物资
B103
抗旱物资
B104
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等。
B105
储备物资
B106
医疗设备和器械
B306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A1303
电话机
A1304
吸尘器
A130
空气调节设备
A1306
供水设备
包括供水锅炉、饮水机等。
A1307
电梯
与建设工程配套的电梯除外
A1308
摄影、摄像设备
A1309
办公家具
A1310
通讯和监测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1
监控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2
发电、变电、配电设备
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设备及后备电源。
附件1
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A类)
1.A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编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A12
办公设备
A1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文印设备
包括速印机、胶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A120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云政办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本目录是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在2003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中央驻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形式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分散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项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甘政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甘肃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牧场、渔场)和农业职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业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业职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与农业职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

按照国有农场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总体要求。

今年年内全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将农业职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业职工负担切实减轻;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业职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业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黑财采[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黑财采〔2012〕7号)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2013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1〕10号)的要求实施,不得虚报和漏报,凡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指标“项目类别”和“项目名称”与实际资金用途不符、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省政府采购办一律不受理政府采购计划。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

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不得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武威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8号令)和《甘肃省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

举借政府债务须经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债务举借第六条政府债务举借实行“用途明确、责任落实、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武政办发〔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武政办发〔2014〕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6日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0号)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工作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主要工作(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方面加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

市审改办要及时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

各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快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同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并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等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二要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

凡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全面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桂政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4]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明确2005年我区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2005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及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

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不得安排政府采购支出。

四、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依法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治区本级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市、县是否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地方,其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转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转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转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规范招标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甘卫规财函[2013]63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转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规范招
标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
(甘卫规财函【2013】639号)
省卫生厅预算管理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13﹞13号)转发你们,并对规范各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须将本季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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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

附件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表)的编制依据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2〕56号),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位字母编码)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2位数字编码),同时在二级分类下保留了344个第一级次明细品目(4位数字编码)。

采购人采购A02、A05、A06、A07、A08、A09、A11七个货物类,B07、B08两个工程类(项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C02、C03、C04、C05、C06、C07、C08七个服务类共十六个二级分类下的所有品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前款所述十六个二级分类以外其他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具体限额标准为:省级:单项5万元以上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县(市、区)级:单项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一)为方便采购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财政厅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含品目分类详细说明)分别上传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财政专网(内网),提供下载浏览。

(二)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3]86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3]86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13〕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武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

本奖项授予在武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或工程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对武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名额1-3个,有效期为5年,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药监局。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武威市自然资源局(武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武威市自然资源局(武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42.8
目成交公示
TOP4
武威市自然资源局 2023 年度规 划核实调查测绘项目招标公告
武威市规划测绘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0.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6-08 2023-05-15
(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2022 年武威 兰 州 昌 佳 汇 智 科 技 市民勤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项目 有限公司
1.9
概算成交公示
2022-12-1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5/18
2/18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武威市自然资源局(武威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测绘地理信息 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4 个、4 个、2 个。其中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 别达到 493.47 万元、406.50 万元、137.16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2023-01-18 2022-10-1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4/1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农业服务(1)Fra bibliotek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武威市自然资源局 2023 年度全
TOP1
市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疑似图斑制 武威市基础地理勘 作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违法案件 测技术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1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 2012-2013 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1 / 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4]10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9
【实施日期】200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4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0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是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在2003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中央驻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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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通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计算机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2)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服务器(单台5万元以上不列入协议供货)。

(3)信息安全设备。

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密码产品。

(4)存储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网络存储设备;闪存盘(优盘)、移动硬盘。

(5)输入输出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

(6)计算机软件(协议供货)。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包括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

3、车辆。

(1)乘用车(协议供货)。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轿车。

(2)各类客车。

(3)各类专用车辆。

(4)各类载货汽车。

4、电冰箱、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照明设备、节能灯(协议供货)。

5、电视机、录像机、DVD(协议供货)。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

包括复印纸、信纸、信封、其他纸制品;硒鼓、粉盒。

(二)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和保险服务(定点)。

2、20万元以上的会议服务。

3、单项或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印刷出版项目(定点)。

4、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定点)。

5、银行代理服务(定点)。

二、专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包括5万元以上的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检测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疫苗及医用材料;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政法和检测专用设备;殡葬设备及用品;水上交通运输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标志性执法服装;农林牧渔业产品;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教学和实验专用设备;计划生育专用设备;健身及康复专用设备;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投资预算在15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工程项目)。

2、投资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力系统安装、供暖设备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和电梯、锅炉安装(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程项目)。

3、投资预算在15万元以上的屋顶架构工程、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

4、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包括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勘探服务、设计前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3、物业管理服务。

指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4、20万元以上的展览服务。

5、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

车辆:一次性采购同一品牌5辆以下;其他货物: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执行协议供货。

采购批量或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报批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限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

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单位该项目的采购总量为准。

四、有关规定
1、采购人采购纳入通用类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专用类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市直部门采购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备案合同,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采购人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经安全和保密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采购复合项目,即1个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2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或通用类、专用类采购项目各占一定比重的,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项目属性。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分散采购同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其采购行为同样受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分散采购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随意采购、自行采购、场外采购。

2、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财政部门汇总。

对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及时将细化结果报财政部门,对细化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依法采购。

3、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的扶持或优惠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

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审核管理,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4、全市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
()上免费发布,其中凡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购交易的信息必须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5、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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