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
重庆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重庆市土地出让金标准一、背景介绍。
重庆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向开发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土地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可行性原则,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和开发商的盈利空间,确保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可行性。
3. 稳定性原则,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避免频繁调整给市场带来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三、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方法。
1. 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方法包括市场评估法、成本法、收益法等多种方法。
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可以综合运用以上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2. 市场评估法是指根据市场价格水平来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可以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来确定。
3. 成本法是指根据土地开发的成本来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包括土地的清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
4. 收益法是指根据土地开发后的预期收益来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可以通过预测土地开发后的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来确定。
四、重庆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实施。
1. 重庆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确保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在实施土地出让金标准时,政府部门应当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确保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和土地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市场秩序。
五、结论。
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土地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政府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土地资源供给情况,遵循合理性、可行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确保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府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渝府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渝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前期垫付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土地租赁收入。
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三)其他土地收入。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渝财农〔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4月17日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区县(自治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和建设占用(含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下同)、生态退耕、自然灾毁等减少耕地的实际情况,对区县(自治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补充耕地任务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
考核标准为:(一)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二)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三)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责任目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占补平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渝办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3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出让地,要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有关计算办法见附表)。
二、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其中:主城九区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内按市区分享出让金的总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本区域内的农业土地开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我市现有的出让金分配政策。
对目前执行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的政策,统一调整为在全额征收并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由市财政再进行返还。
四、从2005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70%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3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各项基金(资金)2013-01—11 14:22阅读(5096)评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目前各地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综[2004]666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
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法出让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效益优先,注重资金使用效果;(四)规范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第六条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土地改良和土壤修复;(三)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四)农业水利设施建设;(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六)其他经批准的农业土地开发相关支出。
第四章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具体项目。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渝办[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6〕36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的重要指示,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三峡库区“三农”问题的关心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实施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实施工程项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提高我市三峡库区耕(园)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园)地面积,妥善安置农村移民,保护生态环境,探索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增加地力的方式,创新土地开发整理运作的新机制,努力为我市三峡库区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农民长远生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实施工程项目的基本原则:坚持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特事特办的原则;坚持严格监督、利民惠民的原则。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11195335031499
2997730781204
374992206711
459571777460
548221237350
64334959285
92648660
101875589
11947444
12491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
3、年限修正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使用年限统一为50年。当实际使用年限不是50年时,应对基
准地价和楼面价出让金作年限修正。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u——年限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0.0873
n——实际使用年限
4、基准地价的应用
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50年期城镇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
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
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地出让⾦管理办法》《⼟地出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地出让⾦收⽀专户、⼟地出让⾦全额进⼊地⽅预算、⼟地出让⾦分配⽅式等,其中国有⼟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机制是其中的核⼼问题。
⼟地出让⾦纳⼊地⽅⼟地出让⾦管理办法:⼀直以来,⼟地出让⾦有中央政府和地⽅政府管理两种思路。
其中,国⼟资源部的意见就是成⽴国家⼟地专项基⾦,由中央政府部门统⼀管理⼟地出让⾦。
此次⼟地出让⾦改⾰是建⽴⼟地出让⾦专⽤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专户,将⼟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地⽅财政预算,同时彻底将征收和⽀出两条线进⾏了分离。
财政把地⽅财政纳⼊预算,将加⼤财政部门在⼟地管理中的话语权。
专家表⽰,在⼟地使⽤、整体规划、⼟地整理、补偿等问题上,国⼟资源部仍将起到重要作⽤。
有别于国⼟资源部将⼟地出让⾦统⼀上收、建⽴基⾦专户、由中央政府统⼀调配的思路,财政部当时提出的⽅案核⼼,是由地⽅⾃⾏安排⼟地出让⾦的使⽤,⼟地出让⾦管理办法但规定其中⽤于“三农”及社会保障的资⾦⽐例,并纳⼊地⽅财政预算内管理,监督其使⽤。
由于⼟地出让⾦收⼊存在较⼤的波动性,财政部⽅案还规定,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40%纳⼊次年财政预算,并规定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配。
在⼟地出让⾦管理办法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仍由地⽅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监督的原则。
不同的是,以前只是笼统地说,⼟地出让⾦由地⽅政府负责,现在已经明确了由省、区、市政府⼀把⼿负责。
专家称,⼟地出让⾦的⼀部分统⼀由中央政府调配的做法可能会抑制地⽅政府的批地冲动。
据悉,⼟地出让⾦管理办法各城市须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部分纳⼊次年的财政预算,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按规定⽀配。
将⼟地出让收益纳⼊次年预算将进⼀步增加透明度,业内专家认为,这有助于防⽌地⽅政府“坐⽀”,使地⽅政府从以地⽣财的短期利益中转移出来,着眼于长期收益。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7〕22号),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先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暂不开展耕地等别提升指标、补充水田指标交易。
主城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仍暂由市局收购的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主城区其他建设项目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除主城区外各区县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满足本区县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因时序或耕地质量结构问题无法在本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可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渝办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渝办发〔2006〕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主城规划区2004年后批准的出让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增提的5%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从2006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含此次增加的5%)中,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的比例由70%调整为6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比例由30%调整为40%。
三、其他事项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370号)办理。
附件:主城规划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表二○○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主城规划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表单位:万元/亩┌─────┬──────┬────┬──────────────┐│ 土地等别│ 纯收益标准│计提额度│对应区│├─────┼──────┼────┼──────────────┤│四│6│ 1.2│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六│ 4.34│0.87│渝北区│├─────┼──────┼────┼──────────────┤│八│ 3.54│0.71│巴南区│├─────┼──────┼────┼──────────────┤│九│ 3.13│0.63│北碚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191号1994年9月26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
(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
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整治后出让的,扣除拆迁安置整治成本后为出让金;未承担地上物拆迁出让的,以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经核业的实际征地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整治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征地、整治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包括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县龙溪镇、人和镇、巴县西彭镇、渔洞镇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地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包括统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让金的分配比例为市级70%,区县级30%(市政府筹集大型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时另有规定除外)。
关于土地收入中计提有关费用及上解重庆规费有关规定的函
合川财函〔2010〕13号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关于土地收入中计提费用及上解重庆规费有关
规定的函
各有关单位:
现将土地收入中计提费用及上解重庆规费的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按土地出让金(包括其他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的6%计提(国办发〔2006〕100号)、(渝办发〔2007〕74号)、(合川府〔2007〕102号)。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按土地平均收益的15%计提(国办发〔2006〕100号)、(渝办发〔2007〕74号)、(合川府〔2007〕102号)。
三、铁路征地拆迁补差专项资金。
土地出让金10%计提上缴重庆(渝财建〔2010〕19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
商住用地按2万元/
1
亩、工业用地按0.5万元/亩上缴重庆(渝府发〔2008〕26号)。
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按20元/平方米上缴中央及重庆(渝财建〔2007〕11号)。
六、征地管理费。
按拆迁安置费的2%计提,其中70%上缴重庆(渝财建〔2001〕76号)。
七、土地出让业务费。
按土地出让金1%计提(国办发〔2006〕100号)、(渝办发〔2007〕74号)、(合川府〔2007〕102号)。
八、公租房建设专项资金。
拟按土地出让收益的5%计提(2010年6月10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土地收入△规定函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6月21日2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重庆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保规划期内重庆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稳定粮食和农副产品供给,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县(自治县)之间异地有偿调剂基本农田保有量,缴纳和使用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有偿调剂,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申请缴纳调剂费用,将本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义务划转其他区县(自治县)履行,以实现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基本农田有偿调剂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有偿调剂工作。
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有偿调剂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农田有偿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二)调剂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三)有偿调剂和专款专用;(四)统筹协调与自愿相结合。
第六条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缴纳标准为每亩每年800元,分20年缴纳,共计每亩1.6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0•【字号】渝府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2000]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50年┏━━━━━━━━━┯━━━━━━━┯━━━━━━━┯━━━━━━━┓┃用途类别│ 商服业│ 住宅│ 工业┃┃土地级别│││┃┠─────────┼───────┼───────┼───────┨┃ 1│ 7090│ 1650│ 1350┃┠─────────┼───────┼───────┼───────┨┃ 2│ 5880│ 1450│ 1200┃┠─────────┼───────┼───────┼───────┨┃ 3│ 4490│ 1050│ 980┃┠─────────┼───────┼───────┼───────┨┃ 4│ 3590│ 850│ 750┃┠─────────┼───────┼───────┼───────┨┃ 5│ 2950│ 600│ 550┃┠─────────┼───────┼───────┼───────┨┃ 6│ 2640│ 470│ 450┃┠─────────┼───────┼───────┼───────┨┃ 7│ 2400│ 410│ 400┃┠─────────┼───────┼───────┼───────┨┃ 8│ 1900│ 360│ 350┃┠─────────┼───────┼───────┼───────┨┃ 9│ 1600│ 320│ 300┃┠─────────┼───────┼───────┼───────┨┃ 10│ 1300│ 300│ 260┃┠─────────┼───────┼───────┼───────┨┃ 11│ 980│ 265│ 220┃┠─────────┼───────┼───────┼───────┨┃ 12│ 650│ 230│ 185┃┠─────────┼───────┼───────┼───────┨┃ 13│ 450│ 190│ 150┃┠─────────┼───────┼───────┼───────┨┃ 14│ 300│ 165│ 130┃┠─────────┼───────┼───────┼───────┨┃ 15│ 250│ 150│ 120┃┠─────────┼───────┼───────┼───────┨┃ 16│ 230│ 138│ 115┃┠─────────┼───────┼───────┼───────┨┃ 17│ 200│ 126│ 110┃┠─────────┼───────┼───────┼───────┨┃ 18│ 168│ 115│ 105┃┠─────────┼───────┼───────┼───────┨┃ 19│ 132│ 106│ 102┃┠─────────┼───────┼───────┼───────┨┃ 20│ 110│ 102│ 100┃┗━━━━━━━━━┷━━━━━━━┷━━━━━━━┷━━━━━━━┛说明: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方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9•【字号】渝府[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
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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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
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8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4
【实施日期】200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渝办发〔2006〕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主城规划区2004年后批准的出让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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