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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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审批实施清单

信任审批实施清单

附件3信任审批实施清单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预审市级立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县级初审后,项目单位若承诺在30日内补齐项目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等资料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先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级市政府,“三大平台”)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对于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若初步设计的前置审批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书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由住建部门先行开展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批复。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大平台”管委会)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审批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时,提交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盖章的设计图纸以及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续补充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收齐其他申报材料后先行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级市政府,“三大平台”)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对于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承诺书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意见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若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资金证明、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组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材料,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承诺后补“1.资金证明;2.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3.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和做好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预付款支付手续;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5.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6.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等,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城市管理知识现场竞答题

城市管理知识现场竞答题

城市管理知识现场竞答题一、城市管理知识1、“管理好城市就是最大的发展”是祁金立书记在什么会议上提出的?答:开封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第二季度点评会上2、祁书记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三无”指的是什么?答:无商业噪音、无沿街叫卖、无流浪乞讨3、开封市数字化城管的运行模式是什么?答:“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部件以条为主,事件以区为主”的管理模式。

4、什么是城市部件?答: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简称部件。

5、什么是城市事件?答: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6、开封市数字化城管中城市部件分类有哪7类?答: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及其它有关设施和扩展类7、我市本次开展的数字城管的城市部件普查范围为开封市区多少平方公里?共采集了多少个部件?答:80平方公里, 196430个部件8、2010年开封市委、市政府为了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落实下发了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对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们的名称是?答:《开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开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开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奖惩办法》(试行)9、开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奖惩办法(试行)奖惩对象有哪些单位?答:6个区级政府、24个市直相关单位、6个公司10、《开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什么时间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答:2000年12月15日11、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的是哪个行政主管部门?答:市城市管理局12、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几级?答: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13、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哪些禁止行为?答: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清府〔1997〕60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2)第三章城市供水管理 (3)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4)第五章附则 (5)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加强清远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规划区)城市供水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清远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清远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全市供水企业资质。

清远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清远市规划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规划区城市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水、统一调度。

清远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在市规划局委托的范围内,对市规划区城市供用水实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区内原则上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供水,限制单位或个人自建供水设施取水。

确需自备水源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须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五条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必须符合水源保护的要求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

必须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市建委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促进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设施等公共供水设施及共有供水设施,向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除城市供水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仅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及服务等提供用水。

企事业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以外提供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的,属于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位与原则)城市供水具有社会公益性,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卫生、节约用水、服务均等的原则。

第五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安排必要的资金,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加强水质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

第六条(管理体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统筹和保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应急、价格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最新城市供水条例全文修订版

最新城市供水条例全文修订版

最新城市供水条例全文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最新城市供水条例全文(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pptx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pptx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 程 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 人收取水费违约金。超过 2 个月逾期再不交者,可采取 1—2 倍的罚款。
(二)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超过 六个月,可销户处理。
(三)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 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内 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学海无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 的 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 或 者施工的;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 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 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学海无涯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 接 连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违约金。

超过2个月逾期再不交者,可采取1—2倍的罚款。

(二)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国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0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 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
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 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冋意,并报冋级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批准。
6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用地的使用性质和临 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
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4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 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
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9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一条从事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2.办理单位:仪陇县水务局3.办理窗口:仪陇县政务中心水务窗口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5.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1)工业取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9元/立方米;(2)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地表水0.09/立方米,地下水0.18元/立方米;(3)其它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取水,按0.005元/kwh征收。

依据为:《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7.窗口电话:72335128.投诉电话:7233538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条;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5.省政府《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窗口人员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第二步:水务局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整理,通知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需要专家评审的由水务局组织专家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步:经审查同意的,由窗口颁发证件或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1、申请书(盖单位章);2、申请单位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或不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4、项目依据文件(项目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备案材料);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1)承诺办理时限是什么概念?实际办理的时间能不能比承诺办理时限...

1)承诺办理时限是什么概念?实际办理的时间能不能比承诺办理时限...

1)承诺办理时限是什么概念?实际办理的时间能不能比承诺办理时限更短?答:承诺办理时限是指本机关对外承诺办理某事项的最长时间,实际办理的时间都是在承诺办理时限以内或等于承诺办理时限。

(时限里的工作日是指不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日子,遇节假日顺延。

)2)哪些事项我可以到市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窗口的工作时间是怎样的?有无咨询电话?答:目前市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劳动西路252号东大厅三楼),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审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建筑施工许可核准(省管项目以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核准、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燃气供应变更(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档案报建登记、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工程备案等服务事项;其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建筑施工许可核准(省管项目以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核准、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可以通过网络预申报,网址为:。

窗口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 7:00(夏令时为下午13:30—17:30)。

窗口咨询电话:86900515、86900513、86900295。

3)哪些情况需要申报城市道路占用许可?答:立气模、气柱,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举办活动、作临时停车场,等等。

4)请问申报城市道路占用许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时间多长?需要收费吗?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的申报材料如下:(1)申请表4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份;(3)涉及规划部门的审批材料(相关的规划图,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划审批许可)复印件4份;(4)涉及公安部门的审批材料(相关的治安许可证)复印件4份;(5)占用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复印件4份;(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4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事项名称: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本项不收费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水务局供排水科受理(0)→现场勘察(7)→审查(3)→主管领导审查(2)→领导审签或集体决定(6)→批复(2)
申报材料:
①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报告;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况。

受理科室:供排水科
办结科室:供排水科
流程图。

城市供水条例题库

城市供水条例题库

《城市供水条例》(共50道题,单选15题,多选20题,判断15题。

)一、单选题1.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A.河道B.航道C.公共供水管道D.输水管道答案:C.公共供水管道关键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条2.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A.河水B.自来水C.地下水D.雨水答案:B.自来水关键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条3.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水平。

A.商业化B.国际化C.现代化D.创收答案:C.现代化关键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6条4.()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A.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D.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键词:城市供水法律法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7条5.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A. 城市用水规划B. 城市供水规划C.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D. 城市供水用水规划答案:C.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关键词:供水水源法律法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9条6.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A.共同的下级B.不同的上级C.共同的上级D.不同的下级答案:C.共同的上级关键词:供水水源法律法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13条7.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A.生活用水B.饮用水C.工业用水D.灌溉水答案:B.饮用水关键词:供水水源法律法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14条8.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投资。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城市供水管网可否用以抵押

应用01.201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2007年12月,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该市某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自来水公司所有的城市供水管网作为抵押,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来水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信用社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要求对城市供水管网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对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对城市供水管网(以下简称管网)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这个案件提出的问题是:管网是否属于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城市供水企业是否可以其所有的管网作为抵押物?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共同的定语,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财产。

按照这种理解,无论管网是否属于公益设施,因自来水公司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故自来水公司所有的管网属可以抵押的财产。

第二种理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仅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定语,而非其他公益设施的定语,也就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公益设施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不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这类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其他主体所有的的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

按照这种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对公益设施作出解释,再对管网是否属于公益设施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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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应提供的材料
1、《清远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申请表》一 份 2、提供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原因及供水企业的意见或供水企 业同意补救措施 3、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申请人身份证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说明: 1、请用黑色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2、申请单位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必须真实准确; 4、所有材料的复印件请在申请时提供原件确认; 5、如有疑问,请向清远市水务局供水管理科咨询,电话:3363906。
清远市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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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意见
1、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有关附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是真实、准
申 请 人 特 别 声 明
确的,如有任何虚假或不准确,审批机关可终止办理;如因提供虚假资 料或施工过程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2、如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人无条件服从规划要求,并无偿迁移。 申请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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