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职业管理办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标题: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护士的行为举止,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护士的专业水平。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一、护士的基本资格要求1.1 拥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学位,如护理学士或者护理硕士;1.2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资格考试;1.3 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护士的职责和权利2.1 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2.2 遵守医疗纪律和规范,不得擅自开展医疗行为;2.3 享有合法的职业权利和待遇,不受歧视和侵犯。
三、护士的行为规范3.1 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准则,尊重患者的隐私和权益;3.2 不得涉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3.3 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四、护士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4.1 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技能,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4.2 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需求;4.3 积极参预学术研究和实践创新,为提升护理质量和水平贡献力量。
五、护士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5.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护士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5.2 对违规违纪的护士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保障医疗秩序和患者安全;5.3 护士应承担起自身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护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护士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希翼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护士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条国家建立护士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督。
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分类号】2360069301【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930326【实施日期】940101【失效日期】【文号】卫生部令第31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包括注册护士、执业护士和助理护士。
二、护士的基本条件1. 学历要求:注册护士应具有相应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执业护士和助理护士应具有相应的护理专业中专学历。
2. 健康状况:护士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健康状况标准。
3. 遵纪守法:护士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护士的职责和权利1. 护理服务:护士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2. 护理记录:护士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护理措施和效果,并保护患者的隐私。
3. 护理指导:护士应向患者和家属提供护理知识和健康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医疗设备和药品。
4. 护理研究:护士应积极参与护理研究,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护理质量。
四、护士的管理1. 注册与执业:护士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和执业登记。
2. 继续教育:护士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职称评定:护士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成果申请职称评定,提高职业地位和待遇。
4. 奖惩制度:对于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五、护士的权益保障1. 工资福利:护士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工作环境: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3. 职业发展: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鼓励其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护士队伍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评估考核: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护士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将能够规范护士队伍的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保障护士执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护士的执业注册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护士执业注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要求第四条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护理专业学历;(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五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护理实践能力。
第三章注册申请与审核第六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注册证书与管理第九条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法定证件,护士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转让或损毁。
第十条护士执业证书应当载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专业、执业地点、执业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护士执业证书进行定期校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护士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发生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1.3 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第二章护士执业资格与注册2.1 护士执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内注册。
2.2 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获取应通过国家规定的护士资格考试。
2.3 注册后的护士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升专业能力。
第三章护士执业规范3.1 护士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进行护理操作。
3.2 护士应根据医嘱,准确执行药物治疗、生活护理、康复指导等护理任务。
3.3 护士应积极参与患者护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患者提供个性化护理。
第四章护士继续教育与培训4.1 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必要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
4.2 护士应参加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以及护理操作技能的提升。
4.3 护士应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个人专业素养和护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护士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5.1 护士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5.2 护士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患者及其家属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5.3 护士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第六章护士的权益保护6.1 医疗机构应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6.2 护士应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6.3 对于表现优秀的护士,医疗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监督管理7.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7.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护士,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7.3 医疗机构应建立护士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护士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章附则8.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8.3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这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护士的资格要求1.1 学历要求:护士应具备相关护理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1.2 技能要求:护士应通过国家认可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具备执业所需的基本护理技能。
1.3 健康要求:护士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不得患有影响执业的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二、护士的职责和权益2.1 护理服务:护士应根据患者的需求,提供全面、科学、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包括健康宣教、疾病预防、康复护理等。
2.2 护理记录:护士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及护理过程,确保医疗质量和连续性。
2.3 护理安全:护士应关注患者的安全问题,如药物使用、手术操作等,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三、护士的执业行为规范3.1 专业道德:护士应遵守医德、护理伦理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3.2 技术操作:护士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医疗操作,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3 紧急处理:护士应具备处理突发状况和急救措施的能力,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四、护士的责任和义务4.1 患者权益保护:护士应尊重患者的人权和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自主决策权和知情权。
4.2 信息共享:护士应与医疗团队和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传递和接收相关信息,保证医疗质量的协调性。
4.3 持续学习:护士应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与时俱进。
五、护士管理机制5.1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应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确保护士的资格和身份的合法性。
5.2 护士考核评价:护士应定期接受考核评价,评估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5.3 护士培训发展:护士应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护士的从业行为,提高护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包括注册护士和助理护士。
二、护士的注册与执业1. 护士的注册(1) 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护理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护士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注册。
(2) 注册护士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3) 注册护士的注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进行注册。
2. 护士的执业(1) 护士应当在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2) 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进行护理工作。
(3) 护士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三、护士的职责和权益1. 护士的职责(1) 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护理工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护士应当与其他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患者的护理计划。
(3) 护士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护理效果,向医生提供必要的医疗协助。
2. 护士的权益(1) 护士有享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2) 护士有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3) 护士有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对医疗机构的工作环境和护理质量提出监督和改进意见的权利。
四、护士的行为规范1. 护士的职业道德(1) 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2) 护士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严禁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3) 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护理职业不相符的活动。
2. 护士的工作纪律(1) 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2) 护士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保障护士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护士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护士资格,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并完成注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应当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护士注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必要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护士职责与义务第七条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提供专业、安全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护士应当执行医嘱,按照护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心理护理等服务。
第九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四章护士队伍管理第十条护士队伍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建立科学的护士职业发展体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士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士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护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护士权益与福利第十三条护士享有获得合理薪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遭受暴力、侮辱等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职业防护措施。
第六章监督与惩罚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建立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与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提高护士的专业素质和社会地位,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国护士协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
执业注册是指护士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并被注册机构核准记录在册的合法执业行为。
第三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应遵循“准入严格、监管严格、执业优质、服务贴心”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是指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经批准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构”是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下设机构或由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护士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其下设机构规定的护士资格条件;(二)证明学历、职业资格等。
第七条护士应当向注册机构申请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证书》;(二)护士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三)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四)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证明;(五)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七)照片1张。
以上材料均应当由本人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执业证书。
第八条护士的执业注册应根据工作地点和范围在本地区的注册机构进行。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护士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定期领取护士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到期应当重新办理;(二)护士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者篡改相关信息。
第十条个人信息变化的护士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机构变更个人信息并重新办理执业注册。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业务水平和医疗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护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职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是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单位从事护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规章制度,本着爱人、敬业、责任、慈悲为怀的职业精神,履行职业道德,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护理服务的科学研究,并配合逐步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优质护理服务资源下沉到社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二章护士的职责和权利第五条护士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业的职业规范和标准,承担护理工作中的实际操作和管理职责,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第六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和自尊心,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倡导患者自我决定权,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七条护士享受同等待遇、同等保障、同等服务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得到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八条护士有权对医疗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护理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对不当行为进行申诉和投诉,维权。
第三章护士的条件和要求第九条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护士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
在本单位内发现新的科学问题或者管理难题时,应当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预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得有损护理工作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护士的执业行为第十二条护士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不得违反医疗卫生行业有关规定和准则。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和自尊心,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按照客观事实实施护理服务,不得随意失实、虚报或者搀假;在护理过程中,要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医务人员汇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护士职业管理办法
护士职业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为规范护士职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护士职业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及相关法规,遵循“以患者为中心,以实践为基础,以安全为前提,以质量为目标,以学习为动力”的原则,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护士职业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有关规定,履行职业职责,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保守医疗机构内部信息,不得泄露患者信息和医疗机构商业秘密。
第四条护士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护士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权益,关爱患者,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护理服务。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从事有损医疗卫生事业声誉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护士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促进护士职业道德的提高。
第二章护士执业管理第八条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证书和资格,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严格遵守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护理无关的医疗活动。
第九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医疗秩序。
第十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或工作证,不得私自穿着无关服饰,不得擅自离岗或脱岗。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熟悉和掌握护理操作规范,确保护理操作符合医疗卫生要求,保障患者安全。
第十二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做好护理记录,准确记录患者情况和护理措施,确保医疗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护士职业发展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鼓励护士参加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护士可以申请参加专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职业水平,获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护士应当关注行业动态,了解最新的医疗信息和护理技术,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护士作为医疗团队中不可或者缺的一员,其管理办法对于整个医疗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护士的资格要求1.1 护士资格证书:护士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护士资格证书,才干合法从事护理工作。
1.2 专业技能:护士需要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常见的护理操作。
1.3 持续教育:护士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二、护士的执业行为规范2.1 尊重患者:护士应该尊重患者的人格和隐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2 严格执行医嘱:护士在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医生的医嘱进行护理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忽视医嘱。
2.3 防范医疗事故:护士需要做好医疗事故的防范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
三、护士的职业道德要求3.1 保守秘密:护士需要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3.2 诚实守信:护士应该诚实守信,不得参预虚假宣传或者欺骗患者。
3.3 尊重生命:护士应该尊重生命,不得参预非法医疗活动或者违法行为。
四、护士的职业发展途径4.1 提升学历:护士可以通过继续教育、考取高级职称等方式提升自己的学历和职业水平。
4.2 参加学术交流:护士可以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拓展自己的专业视野。
4.3 积极参预科研:护士可以积极参预科研项目,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五、护士管理机制5.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护士管理制度,明确护士的职责和权利。
5.2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护士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5.3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医疗机构应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护士人材。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而颁布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护士的资格要求1.1 护士必须具备专业的护理技能和知识,通过相关的护理资格考试并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1.2 护士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对患者负责,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
1.3 护士必须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护士的执业范围2.1 护士的执业范围包括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急救护理等多个方面。
2.2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2.3 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护士的职责和权利3.1 护士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包括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执行医嘱、协助医生进行诊疗等。
3.2 护士有权要求患者提供真实的健康信息,保障患者的治疗安全。
3.3 护士有权拒绝执行违法违规的医嘱,保护自己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护士的惩罚和奖励机制4.1 对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的护士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
4.2 对表现优秀的护士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4.3 护士管理机构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护士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五、护士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5.1 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5.2 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5.3 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建设和发展健康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法规,护士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的,旨在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提高护士的职业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护士的条件和管理1. 护士的条件护士须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合法的护士执业证书;- 参加并通过国家规定的护士资格考试;- 具备适应职业要求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具备基本的医学和护理知识,具备执业所需的技能。
2. 护士的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各级机关负责护士的管理。
3. 护士的编号护士应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护士编号,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三、护士的职责和权益1. 护士的职责护士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进行护理评估,制定护理计划,并确保执行;- 提供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服务;- 参与医疗急救和抢救工作;- 关心病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心理支持;- 进行卫生教育,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2. 护士的权益护士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公平合理的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 获得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环境;- 参与相关医疗决策和管理事务;- 获得与工作相适应的收入待遇。
四、护士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1. 行为准则护士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尊重人民群众的隐私和权益;- 保守医疗机密,不泄露病人相关信息;- 保持专业形象,言行举止得体;-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 注重自身职业的精神修养和道德规范。
2. 纪律要求对于违反护士行为准则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撤销护士执业证书。
五、护士的执业管理1. 护士的执业范围护士应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场所从事护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从事相应的护理照顾、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活动。
2. 护士的职业发展和考核护士应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职业技能,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职业发展和考核。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引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护士行业的发展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护士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
一、护士资格认定
1.1 护士资格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1.2 护士资格认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1.3 护士资格认定的监督与管理
二、护士执业行为规范
2.1 护士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
2.2 护士执业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2.3 护士执业行为规范的监督与处罚
三、护士职业道德规范
3.1 护士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3.2 护士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3.3 护士职业道德规范的培养和监督
四、护士培训与继续教育
4.1 护士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4.2 护士培训的目标和意义
4.3 护士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要求
五、护士管理机构与监督
5.1 护士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5.2 护士管理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5.3 护士管理机构的改进与发展
总结: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护士行业的发展和提高护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护士资格认定、执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及管理机构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护士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同时,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提升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护士管理办法,推动护士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管理要求,保障护士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各类护士。
一、护士的基本要求1. 护士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 护士应具备相应的护理专业学历,通过国家规定的护士资格考试并获得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3. 护士应具备较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并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二、护士的职责和权益1. 护士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护理工作职责,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护士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包括工作环境、工作设备、人员配备等。
3. 护士有权参预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护理质量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得到相应的回应和支持。
三、护士的执业管理1. 护士应按照执业注册证书上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护理工作,不得超越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权限。
2. 护士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 护士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相关资料和病历记录。
四、护士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1. 护士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护士应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尊严,不得歧视患者,不得侵犯患者的人身权益。
3. 护士应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和护理建议。
五、护士的违规处罚和监督管理1. 对于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的护士,将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执业证书等。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护士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护士的违规行为。
六、附则1. 护士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2. 护士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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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军队护士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和 军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第三十二条 军队护士应当全心全意为伤病员 服务,尊重、关心、爱护伤病员,严格执行医 嘱,认真观察病情,正确实施护理,准确书写 护理记录,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保护伤 病员的隐私。
第三十三条 军队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 现伤病员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医 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伤病员生命, 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贯彻落实 <军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
2009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护士条 例》,自5月12日起施行。
5月6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护士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5月12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维护 军队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使军队护士执业管理 与国家护士管理接轨,参照《护士条 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总参、总政和 总后2008年11月5日颁发了《军队护 士执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注 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军队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临床实习证明; (四)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第十七条 对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初审,经本单位卫生部门 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护士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其中,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军事 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总参谋部第 三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直接报至总 后勤部卫生部审批。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 集体办理申请执业注册手续。
军队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有关规定和诊 疗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 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 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工作 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军队护士应当服从命令,听 从指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的命令、 指示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 置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发生严重 威胁官兵和公众生命健康的自然灾害、公 共卫生等事件时,军队护士有义务参加医 疗护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军队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 执业地点和其他注册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申 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军队护士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参加支援 保障、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任务,不办理变 更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护士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应 当提交军队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军队护士执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 定享有参加政治活动,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的权利,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 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军队护士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 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 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军队护士, 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 患职业病的,享有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获得赔偿的 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军队护士办理执业注册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注 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护士执业表现进行记 录,并将记录录入军队护士执业信息系统及技术 档案。 军队护士执业表现记录包括表彰和奖励、完 成指令性护理任务情况,以及违反本规定和诊疗 技术规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受到处罚情况等内容。
•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军队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在军队军队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护理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军队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 犯。军队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救死扶伤是军队护士的神圣使命,全体官 兵及伤病员应当尊重军队护士。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必须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 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军队医学院校或者地方普通全日制院校护 理、助产专业,完成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 的军队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属 于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属于非应届毕业生的,由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办 理报名手续。
• 第十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应当自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 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在军队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 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条 军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审批 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军队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由总参谋部 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 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军队医学院校全日制护理专业毕业或者在中等职 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全日制三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 课程学习(包括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 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身心健康,无影响履行护士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 功能障碍,经体检合格。
2.维护护士权益,稳定护理队伍。
目前,国家和军队都存在着护士权益缺乏法规保障, 待遇较低,职业吸引力降低,护士队伍不稳定,临床 一线护士数量不足等问题。《护士条例》的立法宗旨 之一和重要内容就是明确和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当 前军队护士由多种成份组成,待遇相差较大,护士队 伍不稳定的问题较为突出。《规定》参照《护士条 例》,明确了军队护士的权利,对保障军队护士的合 法权益,稳定护士队伍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制定《规定》基本情况
(一)制定《规定》的意义
1.规范护士管理,确保护理质量。
护士工作专业技术性很强,与医疗安全和患者健康 直接相关。自1993年开始,我国实施护士执业准入制 度。总后勤部1997年下发了《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 办法》,开始组织军队护士执业注册等工作。《护士 条例》实施后,国家护士执业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军 队制定和实施《规定》,对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证 护士队伍的基本素质,确保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有重 要意义。
第四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后勤部卫生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军队护 士执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军 队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军队护士待遇,加强 护士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护士在医疗、预防、 保健中的作用,
促进军队护理
事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 职 责
• 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
的政策规章,组织指导全军护士参加全国护 士执业考试;组织指导全军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组织指导全军护士专业训练工作;组织指导 全军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总结和推广 全军护理工作经验,报告全军护理工作情况; 监督检查全军护士业务工作等。
第七条 军区级单位职责: 拟制护士执业管理规章和工作计划;组织 指导护士执业考试工作; 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组织指导专业训 练工作;组织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 总结和推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 情况;监督检查护士业务工作等。
第六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实际展开医疗床 位与配备护士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 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 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八条 军级以下部队卫生部门职责 拟制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护士参加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负责护士执业注册的 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护士专业训练工作; 组织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总结和推 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情况;监 督检查护士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一)拟制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制定 本单位护理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护士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 (三)承办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集体申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护理学术研究与交流工作; (六)开展护理新技术、新业务; (七)总结和推广护理工作经验,报告护理工作情况; (八)监督检查本单位护士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3.规范明确,便于操作
《规定》按照军队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严 格执行军队法规的体例规范、行文规则,规范 了护士执业管理的总体要求、职责、考试、注 册、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奖励与处 分等内容,规范明确, 措词简明、准确,具有
较强的操作性。
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维护军队 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 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十八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 的,准予注册,发给国务院卫生部统一制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不得任命或者聘用为军队护士。
军队护士因执行军事任务或者上级指派 的其他任务,不能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 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可以在执行任 务结束后,再行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延续注 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军队护士执业注册审批部门 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