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稿)

合集下载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租赁业务风险,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租赁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司固定资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所属各单位依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二)负责受理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审批;(三)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出租人,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的申请和报备;(三)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四)允许使用港口岸线或出租码头囤船的;(五)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报批的其他租赁行为。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出租除第十条规定外的资产实行备案制,应在租赁行为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出租资产明细及租赁合同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申报制的固定资产出租,所属各单位应提出资产租赁申请并附资产出租方案报公司审批。

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承租人意向等。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申请及出租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产前,应对资产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除正常磨损外,所有的损坏和灭失应由承租人负责。

第四章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出租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资产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条款:(一)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如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应包括名称、住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准入、退出及租赁和出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它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实施,政府投资的项目产权归政府所有,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产权归社会机构、企业所有,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务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公务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临时租用车辆的活动。

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厉禁止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第五条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审查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合规合法。

— 1 —第八条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车辆租赁合同。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审核、确定,及车辆租赁费用的支付。

第十条公司对各单位车辆租赁履行审批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公司对各单位租赁车辆具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章租赁申请第十二条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评审小组对租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签约流程。

第四章租赁车辆标准及价格第十四条租赁车辆标准:越野车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车排量2.8升(含2.8升)。

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下列车辆严禁租用: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的;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3.未购买车辆保险的;4.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的;—2 —5.国家明文规定严禁载客的。

第十六条租赁价格控制:租赁价格中包含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

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98年第4号令《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及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班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局是全市汽车租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设立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各区(市)县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重庆市物价局会同重庆市交通局制定全市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市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七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三)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五)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六)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完善管理流程、严控经营风险,做到管理有序、有规可依,按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经济效益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应租尽租、应收尽收的时效性原则;(四)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范围第三条XXXX经营发展部为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督促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等。

第四条XXXX(以下简称“XXXX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资产租赁方案的拟定、资产租赁价格评估、公开招租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履行、租金的收取、租赁合同台账的建立和归档、资产设施状况不定期巡查、资产的维修维护。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产权属于XXXX公司以及集团授权振兴公司管理的可经营的物业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停车位、幼儿园、农贸市场等。

第三章产权、经营收益和资产移交第六条XXXX公司负责对所属资产及集团授权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纳入XXXX公司业绩指标考核。

第七条XXXX负责接收运营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建设的返迁房分配后剩余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地下停车位、幼儿园、菜市场等)和文件要求需XXXX公司接收运营的资产。

第四章租赁方式与程序第八条依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资产处置的相关细则,结合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租赁方式分为:(一)公开招租;(二)邀请招标出租;(三)有条件地协议出租。

第九条招租工作由XXXX公司资产组织开展,集团派员监督执行。

实施完成后,相关流程资料须报送监督部门留存。

第十条招租方案由XXXX公司资产办负责编制,并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如涉及资产体量大或需评分招标等专业性较强的方案,则由XXXX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方案并实施。

三亚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保障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包括汽车共享)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小微型客车经营者将9座及9座以下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汽车共享是指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相关部门职责:(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和租赁网点、停车场地规划,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推进社会停车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域停车站场建设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网点、停车场地规划,进行整体平衡后融入全市总体规划。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五)市公安机关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租赁车辆依法登记、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指导、监督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政策,加强对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助人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
1. 在青浦区有固定住所;
2. 家庭户口在青浦区;
3. 家庭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租赁申请与审批
1. 受助人可通过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平台进行租赁申请,提交
相应材料。

2. 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租赁审批,在30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批结果的通知。

第四条租赁合同
受助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租金管理
根据受助人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面积确定相应的租金标准,经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住房维修与改造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改造由房产公司负责。

如有需要,受助人可向房产公司提出维修或改造请求。

第七条违约处理
受助人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经房产公司确认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青浦区住房保障管理委员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如有需要,可进行相应修订。

以上为【房产办法】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希望通过这一管理办法,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障青浦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合理、公平的住房保障。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湛府[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

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市政府令[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010〕98号)《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长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由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装饰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并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越城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卫生、审计、税务、人行、银监、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仅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8.23•【字号】沪府[1980]110号•【施行日期】198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沪府[1980]110号)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同意你局制订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可即发布实行。

你局应抓紧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核备。

在实行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使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承租人和承租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市居民及单位承租公有房屋,需凭房屋分配单位发给的配房证明,取得房管部门发给的租用公房凭证建立租赁关系后,方可使用。

承租人向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时,需交验租用公房凭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房屋,对强占公有房屋的,房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迁出,收回房屋并处以罚款;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第四条承租户因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核准,按规定办理换房手续,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转租、转让公有房屋。

对擅自转租、转让公有房屋,或通过住房交换非法牟利的,由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抗拒处理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承租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申请分立租赁户名的,必须具备房屋可以分开使用,又不致造成使用困难的条件,由各有关方面达成书面协议,经房管部门核准,方可按规定办理分户手续,协议不成时,应由房管部门核定。

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10.23【实施日期】198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10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和近郊地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汕头市区范围内(含郊区、达濠区)的居民、农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和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等投资购建并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房屋,按《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和《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管理。

第三条汕头市房管部门是市区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内各区(即安平、同平、公园、金砂区)的具体业务可委托市房管局私房管理所办理;达濠区、郊区的具体业务可委托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租赁当事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且产权清楚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受权代理房屋出租的,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不清楚的;(二)因产权争议尚在法院诉讼的;(三)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严重失修,有倒塌危险的;(四)有限产权的房屋。

第六条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凭居民本人身份证件,非本市区人员还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工商业、服务业(不包旅馆业、招待所)的,个体工商者凭个人身份证明,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个体工商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地经营证明;外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南府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直属机构: 《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以及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相关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齐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发〔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七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备案、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管理等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农商银行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XX农商银行房产租赁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租赁是指总行以及各支行闲置的房产,租给他人用于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房产租赁实行“统一审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房产租赁由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对全行房产租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各营业网点依照房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具体租赁行为;(二)负责受理房产租赁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查并报总行党委审批;(三)负责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接收各营业网点租赁的房产修缮报告并及时进行房产修缮。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房产租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支行提报的租赁申请进行安全审查,从安全管理角度提出租赁意见。

(二)负责对已租赁的房产定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审计部负责对房产租赁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计房产租赁办理程序是否合规。

(二)负责审计在房产租赁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房产所在地支行负责本单位的房产租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向总行报送房产租赁的申请;(二)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等费用并及时交总行财务会计部入账;(三)负责房产租赁后的安全管理、修缮报告工作;第八条原则上,房产租赁申请每月初10日内各支行上报办公室,接到申请5日内批复。

第九条房产租赁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拟租赁房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租赁原因、拟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等;同时必须约定承租方租赁房产不得用于兴办各类娱乐场所、酒店、商场等项目。

第十条房产租赁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第十一条租赁价格。

租赁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房产的实际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由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确认。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

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

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

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

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

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

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

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

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完善管理流程、严控经营风险,做到管理有序、有规可依,按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经济效益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应租尽租、应收尽收的时效性原则;(四)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范围第三条XXXX经营发展部为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工作的考核;督促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等。

第四条XXXX(以下简称“XXXX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资产租赁方案的拟定、资产租赁价格评估、公开招租现场工作的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监督履行、租金的收取、租赁合同台账的建立和归档、资产设施状况不定期巡查、资产的维修维护。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产权属于XXXX公司以及集团授权振兴公司管理的可经营的物业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停车位、幼儿园、农贸市场等。

第三章产权、经营收益和资产移交第六条XXXX公司负责对所属资产及集团授权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纳入XXXX公司业绩指标考核。

第七条XXXX负责接收运营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建设的返迁房分配后剩余资产(含住宅、商铺、写字楼、地下停车位、幼儿园、菜市场等)和文件要求需XXXX公司接收运营的资产。

第四章租赁方式与程序第八条依照《XXXX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资产处置的相关细则,结合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租赁方式分为:(一)公开招租;(二)邀请招标出租;(三)有条件地协议出租。

第九条招租工作由XXXX公司资产组织开展,集团派员监督执行。

实施完成后,相关流程资料须报送监督部门留存。

第十条招租方案由XXXX公司资产办负责编制,并由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如涉及资产体量大或需评分招标等专业性较强的方案,则由XXXX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方案并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稿)目录第一章租赁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租赁物资进退场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三章租赁物资的验收与定损第四章转租租赁物资的管理第五章丢失报废蜡偿标准与管理第八章租赁资产帐务与票据管理第七章租赁物资的结算第八章大模板租赁管理第九章运输业务管理第十章报废物资管理、八、•前言为适应建筑租赁市场的行业规则,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升企业运行水平,现对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下属建筑企业对租赁物资的使用管理及金属公司的租赁业务。

主要内容涉及了周转材料、大模板、临设、机械等租赁物资的租赁费用结算收款、丢失报废赔偿、进退场验收、定损、维修费收取标准,以及转租的管理办法、运输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基础上,借鉴租赁市场调研结果,经使用单位广泛讨论修改,以及集团领导、机关的审核把关,现正式下发试行,原租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为确保本办法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各企业以本办法为规范,加强对租赁物资的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将其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企业管理部。

第一章租赁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市场行规原则本办法遵循租赁市场有关规则,结合集团内部租赁实际,主张以下原则1、有偿租赁的原则。

对租赁物资按项定出租赁单价,每月结算收款。

单价根据外部行情每年调整一次,个别单项租赁物资与市场行情涨、降幅超过20%时,可季度适当调整。

2、物资丢失、报废、损坏予以赔偿的原则。

规定丢失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120%赔偿,报废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80%赔偿,对损坏可修复的物资按损坏程度收取修理费。

3、视情免租的原则。

实行每年对冬季停工项目部已进场的租赁物资(不含临设物资)免一个月租费的规定。

4、服务保障原则。

自有物资按计划对项目部实施及时供应、优质服务,对在租机械实施现场维修服务。

大模板标准层以下合模实施现场服务。

5、部分(特定)物资不得转租的原则。

对涉及安全责任大,损坏率高的如各类卡扣、脚手板规定必须自保,不得由项目部转租。

金属公司必须确保按计划供应。

二、实施精细管理的原则本办法本着集团精细化管理指示精神,主张以下原则1、强化供需双方责任体系的原则。

供方对租赁物资到需方现场的安全、质量、数量负责。

需方对租赁物资到供方所在地的安全、品质、数量负责。

需方上级主管单位负有管理、协调、审核、监督的责任。

2、计划管理的原则。

供方只对经器材处审核的各项目部的计划负责。

进场时间应分解到周。

有利于减少转租,提高自有资产利用率。

3、供需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

租赁规定的标准、价格、必须公开透明,办法确定后供需双方要严格执行,供方按规定供应租赁物资,满足施工需求;需方须照章付费,不准讨价还价。

4、规范转租,坚持一单一议的原则。

从寻找厂家、意向谈判、合同签订、转租物资进退场,使用管理到结算付款,供需双方各负其责,转租物资单独签订合同,与自有物资分开管理,不得混淆。

第二章租赁物资进退场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一、进场计划1、项目部需在每月25 日前向器材处报下月租赁物资的使用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

物资进场时间应以周为期限。

次月的5日、15 日可做本月的补充计划。

各种需求计划均需器材处审核,局域网传递至金属公司。

2、金属公司接到计划后,依据当期物资库存品种数量与预计近期退场物资量,汇总编制租赁物资供应计划,提出内供和需要转租的租赁物资的规格、品种和数量,通过局域网或传真形式传递至器材处及相关项目部。

3、需要加工订货的租赁物资需求计划,如临设类物资,大模板等,提出计划时间与需求时限应不低于45 天。

二、退场计划1、租赁物资退场由项目部自行计划与组织退场。

2、大批量租赁物资退场,项目部应提前三天将退场计划发布于局域网或传至金属公司,以做好接纳或转场准备。

周转物资退场计划应包括物资规格、品种、数量。

临设类物资,大模板等一单一议。

第三章租赁物资的验收与定损一、进场验收1、进场物资由金属公司负责有偿运输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

2、进场物资交货与验收地点在项目部的施工现场。

3、进场物资按需方要求卸货并分类码放整齐。

4、进场物资需符合施工质量要求,进场后项目部验收人员应及时对租赁物资进行验收,若对数量、质量有异议的及时提出,若无异议,即时办理正常租赁票据签认手续。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周转材料,金属公司及时更换,更换时限不超过项目部计划使用时间。

6、进场验收物资需吊装时,由项目部提供垂直运输工具。

二、退场验收、定损1、退场物资由项目部负责运至金属公司院内并负责卸货。

2、项目部指派派专人随车到金属公司退租定损,金属公司提供食宿条件。

3、周转材料码放要求①钢管应分规格一头齐码放,弯曲报废钢管单独码放。

辺碗扣架分规格按十字形码放,每层根数一致,报废、损坏的单独码放。

①3小钢模分规格码放,报废模板单独码放。

①4卡扣按十字、转向、接头分规格堆放。

①U托分规格按垛码放每层数量一致。

⑥脚手板分规范码放。

®U型卡、三型卡等小型物资应分品种装袋退租,每袋数量200个。

4、需吊装的退场物资,由金属公司提供垂直运输工具。

5、由项目部经理指派的定损人员与金属公司物资管理人员共同对所退物资进行验收定损,对所退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共同签字确认,做为结算租费、修理费及赔偿的依据。

6、物资管理员在验收中应逐项、逐个(块)验收,验收记录完整、定损准确、尺度把握合理。

7、验收标准周转材料验收标准见(表一)机械、大模板验收标准见(表二)临设物资验收标准见(表三)三、关于多退物资的处理1、多退物资的概念多退物资指(1)工地退回物资数量大于所租赁物资数量的物资;(2)工地退回物资非从金属公司租赁的物资,如非标物资、非金属公司自有资产。

2、多退物资处理办法①施工过程中,工地退租时,如有多退物资,金属公司予于登记代存;②工地竣工退场时,如有多退物资,与过程中多退物资一同处理。

③多退物资中,经挑选尚可继续租赁物资,金属公司按当期价格30%~60予以回收,视实际发生,一品种一议;不可用物资按报废物资由金属公司报请集团批准后予于处置, 处置金额的50%进入金属公司营业外收入记账, 剩余金额返还给项目部。

③对于多退物资的价格评测,由金属公司和器材处共同认定,以确定其价值。

③多退物资数量和价值确认后,由金属公司出具内转支票给予项目部冲抵成本。

之后金属公司将可用多退物资, 列入租赁资产管理, 支出费用列入资产添置费用由财务记账。

⑥一切多退物资均不能冲抵租赁、丢失、报废赔偿及维修等费用3、多退物资中钢管、脚手板、卡扣的处理办法①钢管:6米管长改短,缺失数视同丢失,按当期市场价120%咅偿;多退的5 米管,按当期市场价下浮200元/吨做价退给项目部;多退的4米与3米管,按当期市场价下浮400 元/吨做价退给项目部;多退的2 米管,按当期市场价下浮800 元/吨做价退给项目部;多退的1 米及以下管,按当期市场价下浮1000元/吨做价退给项目部。

(以6米架子管市场价为基价进行下浮)③脚手板:4米脚手板,缺失数视同丢失,按当期市场价120%咅偿;多退的3 米脚手板,按当期市场价80%做价退给项目部;多退的2米脚手板,按当期市场价50%做价退给项目部;多退的不足2米及以下脚手板,不做价给项目部。

③卡扣:转向与接头卡扣,缺失数视同丢失,按当期市场价120%咅偿;多退部分,按当期市场价80%做价退给项目部。

第四章转租租赁物资的管理一、转租物资方式金属公司接到项目部需求计划后,进行分解。

依据自有资产库存状况及预计阶段内退场物资数量,确定由项目部自行转租的物资类别、数量,并在三天内以局域网或传真形式反馈至项目部。

同时,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信息。

二、转租物资合同项目部根据金属公司反馈信息,进行供应商考察和租赁意向谈判。

同时,项目部也可选择金属公司提供供应商之外的租赁站。

项目部就租赁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租赁时限、租赁单价、运输方式、付款条件、维修费及赔偿标准等与供应商谈判并达成合作意向书,金属公司依据意向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评审后与供应商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租赁物资的转租合同。

项目部不得与供应商签订正式转租合同。

三、转租物资的进场转租物资由项目部自行组织进场并验收。

实际进场物资数,超过合同约定物资数,项目部应说明原因,合理解释。

否则,金属公司不予认可。

四、转租物资的退场转租物资使用完毕,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将物资退至转租单位。

同一项目部同类物资租用金属公司和转租单位的要先退转租单位、后退金属公司。

五、转租物资的结算与付款转租物资结算手续由供应商与项目部按合同约定办理。

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报送器材处审定后转至金属公司,金属公司在当月收款期,按照结算金额加2%管理费,向项目部收取内转。

内转收取后,金属公司依据结算单所示金额履行债务手续并平衡付款。

六、转租物资的使用与管理项目部对进场的转租物资应单独存放,与金属公司自供物资分开使用,避免混淆。

七、转租物资的谈判让利规定项目部对外租单位谈判的利润全部返还项目部,金属公司对外租单位谈判利润的50%返还项目部。

第五章丢失、报废物资的赔偿一、租赁物资报废标准凡因在使用过程中对租赁物资的形状、尺寸、外观和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或无法修复的即为报废。

报废标准见(表四)临设物资报废标准见(表五)。

二、租赁物资报废赔偿报废赔偿按当期资产原值的80%予于赔付。

当月退场所发生的报废物资赔偿金额在下月收款期内全额收取。

三、租赁物资丢失赔偿丢失赔偿包括周转材料、临设、机具及大模板。

丢失赔偿不得以物抵物,丢失赔偿费按竣工当期市场价格的120%收取。

工程竣工结束四方验收后,项目部应统一清点剩余租赁物资,组织退场并及时对账。

缺失的物资视为丢失。

项目部丢失报告应分为周转物资丢失报告和临设物资丢失报告并分别报送,未退场物资视为在租,金属公司继续收取租费。

没完工的项目部不得中途报丢失。

项目部应在竣工后30 天内提出丢失赔偿报告,报上级公司主管审批。

丢失报告传递至金属公司后,经主管副经理核实,报总经理签字。

丢失赔偿以内转形式开具给金属公司。

集团财务依据项目部丢失报告报送时间相应减帐。

以上丢失赔偿手续办理如超过规定期限,对全部丢失物资继续收取租费。

第六章租赁资产账务和票据管理一、账务管理1、账目设置金属公司租赁资产设置两套实物账:一套是租赁资产实物总账,记录金属公司所有租赁物资进场(增加)的时间、数量、规格、单价和处置(减少)的变动情况;一套是租赁台账(租赁分户帐),按照承租单位(施工单位)记录租赁物资进退场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及结算情况。

2、实物帐管理要求租赁资产实物账要固定专人进行登记。

登记人员变动必须在集团财务部负责金属公司核算的会计人员监督下进行账目交接。

实物账登记人员要做到:账目登记清晰整洁、记录准确、日清月结,数据修改符合要求,不得涂擦刮抹,要做到账账相符、帐务相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